第拾伍期_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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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类犯罪

|「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1.对象: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飞机、飞艇、宇宙飞船、热气球等。

航空器必须是使用中的,包括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劫持民用、国家航空器,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劫持:暴力控制、实力支配航空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达到足以压制航空器内的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3.本罪的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航空器或控制航线即达到既遂。

4.结果加重犯及绝对死刑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5.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本罪是改变航向,后罪是在飞机上打架、斗殴、闹事,危害了飞行安全,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思。

|「劫持船只、汽车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1.抽象危险犯,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劫持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劫持火车、电车的,只能归属破坏交通工具罪。

2.结果加重犯: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加重结果不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劫持船只、汽车的过程中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伍】涉枪涉爆犯罪

涉枪(涉爆)犯罪是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类犯罪。

(1)这类犯罪中大部分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只要实施行为一般即认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无需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2)也有少数具体危险犯,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3)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需要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危险物质包括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2.买卖行为包括购买、出卖、一买一卖三种,运输包括邮寄、走私等行为。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前半部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属抽象的危险犯,只要行为人控制、实际取得枪支等即成立既遂,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具体危险犯。

2.责任形式为故意,都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2.责任形式为故意,区别【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储存是大量、持有是少量。

3.罪数问题: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的,只成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两种特殊主体」

本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抽象危险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结果犯)。如果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人将枪支弹药出租出借给他人的,对双方均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

2.出租、出借都是临时性行为。如果永久性转让或赠与,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只有一种主体」

1.主体仅限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包括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主要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国家机关:(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警察,法院的司法警察,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主要是民用,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林业防护、野生动物保护等。

2.丢失枪支是成立本罪的前提,不及时报告才是本罪的行为。

纯正的不作为犯。不及时报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丢失枪支后根本不报告;二是丢失枪支后拖延一段时间才报告。如果及时报告,但还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

3.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本罪。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4.主观: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是过失的。

【陆】事故犯罪

|「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成立条件

(1)行为结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领域内违章,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事故发生领域:公共交通领域。如果在公共交通领域之外,分别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2)行为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司机)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乘客、行人等)都能构成本罪。所以本罪不是身份犯。

(3)责任形式通常是过失犯罪,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如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想象竟合犯,对危险驾驶是故意,对交通肇事加重结果是过失。

2.刑事责任的成立条件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死亡 1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 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 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加重犯罪构成

(1)第一种加重犯罪构成,其刑罚幅度是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此处的交通事故必须达到犯罪程度。

(2)第二种更为加重的犯罪构成,其刑罚幅度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因逃逸致人死亡。

4.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的故意犯罪,但有唯一的一个例外就是在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即车辆所有人、乘车人、承租人、单位主管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指示或命令驾驶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法定刑是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是指,主管人有指挥过失,司机有驾驶过失,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实害结果发生。

5.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杋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包括飙车、醉驾、超载、危险品运输四种行为。

1.追逐竞驶(飙车),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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