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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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辩“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激辩“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激辩“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导语]保护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公权力不能强制亲属作证,但亲属自愿放弃这种特权,或者认为告发、作证比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更重要,他们也应有权“大义灭亲”…[我来说两句]据报道,15年后的今天,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据悉,此次刑诉法修改对于证人作证方面或有较大的突破,比如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这样一则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主流价值观中,往往是鼓励“大义灭亲”的,对于主动送子投案或带领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罪的亲人,向来是大张旗鼓地宣扬。

相反,对于为涉嫌犯罪的亲人提供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则设立了包庇罪来惩处。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有学者称:“‘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

”因此,“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

”然而,笔者以为亲属的作证特权应当确立,亲属之间的包庇罪应当废除,但“大义灭亲”仍应得到鼓励。

历史上,我们的确有“亲亲相隐”的传统。

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规定。

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直系亲属等有权拒绝作证。

亲属之间有“亲亲相隐”的特权,这是值得吸收的。

因为,打击犯罪很重要,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也很重要。

但是,“亲亲相隐”中也有亲属之间揭发犯罪就要受到惩罚的成分,比如在汉代,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

这种成分在现代社会必须接受拷问。

保护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公权力不能强制亲属作证,但亲属自愿放弃这种特权,或者认为告发、作证比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更重要,他们也应有权“大义灭亲”。

2015年高考作文小陈

2015年高考作文小陈

2015年高考作文小陈2015年高考作文小陈【篇一:2015全国卷高考作文分析与例文为小陈点赞——致网友的一封信】审题:关键词:①、“父亲”:“接电话”“屡教不改” 关系:漠视规则、生命:“无奈”“举报”关系:规则意识、亲情“查实”“教育和处罚” 关系:执行者、管理者思考:三个主体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反面思考:如果不举报会怎么样?时间的矛盾中心在那里——“情”和“理”为小陈点赞——致网友的一封信各位亲爱的网友:你们好。

近来,警方微博公布的女儿因屡劝父亲不止,将父亲高速公路接电话行为举报一事引发我们的热议,女儿“大义灭亲”的行为受到部分网友质疑。

但我认为,我们都应为小陈的行为点赞。

首先,小陈清晰的规则意识值得点赞。

对于生活中许多规则如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接电话等,因其隐蔽性、难以查证的特点,我们往往不以为意。

甚至因为这些规则即使违背了也通常不会带来直接后果,我们“默契地”将其可以忽略而成为社会陋习。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是对规则的漠视、对其他遵守者的不尊重,甚至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

开车接电话对行车专注度的影响不亚于酒驾,它的安全隐患不言而喻。

所以,小陈对父亲错误行为的敏锐发现,而非习以为常,是她清晰的规则意识的体现,这种意识难能可贵,值得点赞和提倡!其次,小陈敢于面对“亲亲相隐”的传统束缚,在“情”和“理”之间做出的理性选择值得点赞!细心的网友不难发现,父亲的错误行为一目了然,小陈举报父亲合乎法律,但小陈仍受到质疑和谴责。

这实际上时中国伦理要求中的“情”和“理”的矛盾冲突。

中国人伦关系要求“亲亲相瞒”,几时父辈犯错,子女也应为其隐瞒。

这被视为人之常情及应有孝道。

但如今毕竟是法治社会,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情”执“法”的做法显然要受到现代社会的淘汰。

故小陈的行为实则是一种榜样,“情”“法”相矛盾时,以“法”为先毋庸置疑!最后,小陈对父亲安全的关切值得点赞。

说到底,倘若不是被逼无奈,哪个女儿愿意去举报自己的父亲?这实际上是女儿以父亲安全为先的选择,是亲情在被逼无奈下的不得已选择。

叶公与孔子辩“直”:大义灭亲vs亲亲相隐

叶公与孔子辩“直”:大义灭亲vs亲亲相隐

叶公与孔子辩“直”:大义灭亲vs亲亲相隐书海泛舟,人间清欢大家好呀~今天,我们继续来读儒家经典,四书里的《论语》。

01.大义灭亲,为何不可取?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十三》党,乡党的党,吾党,是我们家乡的意思。

直躬者,躬身行直,正直的人。

叶公跟孔子夸耀说,“我们这里有一个特别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大义灭亲指正了他的父亲。

”孔子抢白说,“我们那儿正直的标准和你们这里的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这个故事虽然小,内涵却很丰富,是对什么是“正义”的辩论。

“大义灭亲”这个词,有很多朋友都听过,但是孔子却并不赞同这个,认为应该是“亲亲相隐”。

而这一条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法》里的第一百八十八条里也有体现,“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亲、子女除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的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确认。

唐律对“亲亲相隐”做出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与唐律的大体相同:1. 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2. 控告相隐的亲属,要处刑;3. 有两类罪不适合亲亲相隐,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重罪;另一类是亲属互相侵犯罪。

放到现在,就是父亲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飞机,儿子不能隐瞒;或是父亲侵犯女儿,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包庇。

张居正说,“道不远于人情,事必求夫当理”。

一个人行事要符合基本人情和寻常道理。

如果一个人,像我们经常看到的,他自己家庭生活不管不顾,所有钱拿去捐给别人,这不是圣人,而是圣人深恶痛绝的。

因为圣人强调的是“天理人情”,是“道不远人”,是“自然之序”。

自然之序,就是先照顾自己家里人,再去关照家外面的人。

“先私后公”,所体现的其实也是人性。

一个人如果连基本的人性都没有,要么沽名钓誉,用心险恶,要么是偏执狂,都很可怕。

2024-2025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模拟考试语文试题(北京专用,选必上全册)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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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学年高二语文上学期期中模拟卷(含解析)(考试时间:150分钟试卷满分:150分)考生注意:1.答卷前,考生务必在答题纸上将自己的姓名、考生号、所在学校及班级等填写清楚。

2.所有试题的答案必须全部涂(选择题)或写(非选择题)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一律不给分。

答题时应注意试题题号和答题纸题号一一对应,不能错位。

3.测试范围: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上册1-4单元。

4.难度系数:0.8。

一、本大题共5小题,共18分。

阅读下面材料,完成1-5题。

材料一20世纪中国散文,其基本面貌与唐宋古文、晚明小品、桐城文章大不一样,最明显的特征莫过于使用“白话”而不是“文言”。

借“文白之争”来理解这个世纪文章风格的嬗变..,无疑是最直接也最简便的路径。

从晚清到“五四”的白话文运动,大大拓展了散文驰骋的天地。

可“白话”的成功,不等于“美文”的胜利,这中间虽不无联系,却仍关山重重....。

“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提倡“白话”反对“文言”发难,照理说得益最大的该是诗文;可革命的直接效果,却是“诗”的脱胎换骨,以及“文”的撤离中心。

从梁启超提倡小说为文学之最上乘,到胡适、鲁迅以小说为学术课题,都是借助西方文学观念来改变中国原有的文类等级。

伴随着小说的迅速崛起,散文明显失去昔日的辉煌。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散文的退居边缘,不一定是坏事,起码可以使得作家卸下替圣贤立言的面具,由“载道”转为“言志”。

这其实与传统中国不同文类功能的界定有关——处于中心位置的“文章”,属于“经国之大业”,因而无权过分关注一己之悲欢。

退居边缘,作家不必“搭足空架子”写“讲义体的文字”,小品文自然也就应运而生。

架子的倒塌与戒律的瓦解,使得原本正襟危坐....、目不斜视的“文章”,一转而变得最自由、最活跃,因而也最为充满生机。

脱离象征权力和责任的“中心”,走向寂寞淡泊的“边缘”,20世纪中国散文不但没有消沉,反更因其重个性、讲韵味、洒脱自然而突破明清之文的窠臼..。

法制史...亲亲相隐原则

法制史...亲亲相隐原则

“亲亲相隐”原则应该在当代法律中有所体现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亲亲相隐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反映了“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

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也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

亲亲相隐制度不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从古到今,也未曾消逝过。

该制度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法律价值,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

历如汉宣帝时期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后来的律法多以此为蓝本,以《唐律疏议》最为典型。

它认为血缘关系是亲属相为隐的基础,同时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

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

历代立法者多肯定亲亲相隐的原则,一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一) 亲亲相隐强调的是“孝道”。

中国社会在西周、春秋时期是家本位,战国和秦实行国本位,西汉至清末实行国、家本位。

所以,西周和春秋时期,君父一体,忠孝合一,以宗法等级精神来塑造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倡无条件的亲亲相隐。

战国和秦时期,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要求臣民绝对服从国家利益,不主张亲亲相隐。

商鞅在秦变法,实行连座,奖励告奸便是例证。

汉代以后,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相互融合,形成“国家”与“家族”的统一。

因此,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总是与儒家提倡的“孝道”分不开的。

(二)亲亲相隐制度强调的是“人伦”。

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出于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

“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

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矣”“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墨子兼爱中译文

墨子兼爱中译文

• 【译】:墨子说:“仁人处理事务旳原则, 一定是为天下兴利除害,以此原则来处理 事务。”既然如此,那么天下旳利是什么 呢?天下旳害又是什么呢?墨子说:“目 前假如国与国之间相互攻伐,家族与家族 之间相互掠夺,人与人之间相互残害,君 臣之间不施惠、效忠,父子之间不慈爱、 孝敬,弟兄之间不融洽、协调,这些都是
• 第四段:然而今日下之士君子曰:“然,
乃若(假如)兼则善(好旳)矣。虽 然,天下之难物于(对于…来说)故 (迂腐)也。
• 【译】:然而目前天下旳士 君子们说:“对!假如能兼 爱当然是好旳。 虽然如此,
它也是天下一件难办而迂阔 旳事。
• 第四段:
• 子墨子言曰:“天下之士君子,特(只是)不识其(指兼 爱)利(益处),辩其害故(缘故)也。昔者晋文公好 (喜欢)士之恶(è破旧或粗劣之衣)衣,故文公之臣皆牂 (zāng母羊)羊之裘,韦(熟牛皮,此指围着牛皮 带)以(用来)带剑,练帛之冠,入以(省略“之”, 以:凭借)见于(到)君,出以践(行走)于(在) 朝。是(这)其故何也?君说(同“悦”,喜欢)之,故 臣为之也。昔者楚灵王好士细腰,故灵王之臣皆以(把)一饭 为(看成)节,胁息(屏住气息)然后带,扶墙然后起, 比(等到)期年(一年),朝有黧黑(面容焦黑)之色,
• (补)今日下之君子,忠(内心)实(确实)欲 天下之富而恶其贫,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 相爱,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天下之治(大治) 道(途径)也,不可不务(努力)为(做)也。”
• 【译】:所以墨子说道:“像少吃饭、穿破衣、 杀身成名,这都是天下百姓难于做到旳事。假如 君主喜欢这么,那么士众就能做到。何况彼此相 爱、交互得利是与此不同旳(好事)。爱别人旳 人,别人也跟着爱他;有利于别人旳人,别人也 跟着做有利于他旳事;憎恶别人旳人,别人也跟 着憎恶他;损害别人旳人,别人也跟着损害他。 这有什么困难呢?只但是是君王不用这么旳措施 施政而士人不用这么旳措施行事旳缘故。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此问题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人数
7如果您存在违法或者违纪的事情,您的同学或者 亲属举报了您的行为,你对他们怎么看待?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理解,可
原谅
7 90
理解,不 可原谅
34
不理解, 可原谅
38
不理解, 不可原谅
19
不清楚 9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1.4大义灭亲的举动值得提倡吗?
20% 43%
37%
是 否 不清楚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2您觉得包庇亲属的罪行,应该被判刑吗?
不知道
应该
不应该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此问题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1.1在我国,亲属享有出庭作证的豁免权吗?
不清楚 54%
大义灭亲含义与来源
大义灭亲原指为君臣大义而断绝父子私 情,后指为维护公义而舍弃亲情血缘关 系。典故最早出于《左转》
《论语》:“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 其中矣。”
亲亲相隐过往历史的追溯
亲亲相隐的过往的发展
西周时期亲亲相隐的起源 西汉时期上升到法律层面
以及历朝历代的发展
《汉书宣帝纪》记载: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 夫,孙匿大父母,皆毋坐。其父母匿子,夫匿 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以廷尉以闻。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30
100
80
60
40
20
0 有
3
51
没有 106
不清楚 28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高中语文选修先秦诸子选读教案:第六单元 一、兼 爱

高中语文选修先秦诸子选读教案:第六单元 一、兼 爱

一兼__爱对应学生用书P108[基础·夯实]一、识记字音1.相篡.(cuàn) 2.不惮.(dàn) 3.牂.羊(zāng) 4.胁.息(xié) 5.黧.黑(lí)二、通假字1.贵必敖.贱通傲,傲慢地对待2.既以.非之,何以易之通已,已经3.天下之难物于.故也 通迂,迂远4.天下之士君子特不识其利、辩.其故也通辨,分辨 5.苟君说.之 通悦,喜欢 6.昔者楚灵王好士细要. 通腰 7.教驯.其臣 通训,训练 8.破碎.乱行 通萃,聚集三、古今异义 1.仁人之所以..为事者 古义:用来……的 今义:表因果关系的连词2.破碎..乱行 古义:“破”,人群分散;“碎”,通“萃”,聚集 今义:破成碎块 3.人必从而..害之 古义:跟随而来今义:连词,上文为原因、方法等,下文是结果、目的等 4.蹈火而死者左右..百人有余 古义:身边的近臣 今义:方位名词5.虽然..,天下之难物于故也 古义:虽然这样 今义:表让步关系的连词 6.特上弗以为..政 古义:按照处理 今义:认为四、一词多义1.独⎩⎪⎨⎪⎧①今诸侯独.知爱其国副词,唯独②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副词,独自③独.畏廉将军哉副词,难道2.以⎩⎪⎨⎪⎧①以.不相爱生连词,因为②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 介词,用③入以.见于君,出以.践于朝 介词,用3.然⎩⎪⎨⎪⎧①然.则察此害亦何用生哉连词,既然②然.而今天下之士君子曰连词,然而③然.,乃若兼则善矣形容词,对4.故⎩⎪⎨⎪⎧①天下之难物于故.也事情②特上不以为政而士不以为行故.也 缘故③温故.而知新 原来的④君安与项伯有故.旧交情⑤广故.数言欲亡 故意⑥暮去朝来颜色故.衰老五、词类活用 (一)名词活用 1.名词作状语今若夫攻城而野.战 野:在郊野2.名词作动词 (1)韦.以带剑 韦:用皮带子来系 (2)胁息然后带.带:束腰带 (3)越王亲自鼓.其士而进之 鼓:击鼓3.名词的使动用法 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 利:使……获利(二)动词的使动用法 1.越王击金而退.之 退:使……退 2.越王亲自鼓其士而进.之 进:使……前进(三)形容词活用 1.形容词作名词 (1)富.必侮贫. 富:财物多的人贫:财物少的人 (2)贵.必敖贱. 贵:地位高的人贱:地位低的人 (3)诈.必欺愚. 诈:不诚实的人愚:敦厚的人2.形容词使动用法 必兴.天下之利 兴:使……兴3.形容词的意动用法 是以仁者,非.之 非:认为……不对六、文言句式 (一)判断句此则天下之害也 (“也”表示判断) (二)被动句入以见于君 (“于”表被动) (三)宾语前置句1.何以易之 (“何”作宾语,前置) 2.此何难之有 (“何难”作宾语,前置)[课文·译注]子墨子言曰:“仁人 之 所以为事者, 必兴天下之利,先生墨子说:“仁人用来做事的原则,一定是兴天下的利,除去天下之害,以此为事者也。

高中语文2024届高考文言文常见通假字翻译练习(共20题,附参考答案)

高中语文2024届高考文言文常见通假字翻译练习(共20题,附参考答案)

高考语文文言文常见通假字翻译练习班级考号姓名总分(翻译画线句子)1.余贼奔九连山。

山横亘数百里,陡绝不可攻。

(王守仁)乃简壮士七百人衣贼衣,奔崖下,贼招之上。

2.(京)房数上疏,先言其将然,所言屡中。

天子说之,数召见问。

3. 宣德二年,四川松潘诸番叛,(蒋贵)充右参将,从总兵官陈怀讨之。

募乡导,绝险而进,薄其巢。

4.宋义曰:“不然。

今秦攻赵,战胜则兵罢,我承其敝;不胜,则我引兵鼓行而西,必举秦矣。

”5.时(张)弼为将作丞,匿不见,(李)大亮求之不能得。

一日,识诸涂,持弼泣,悉推家财与之,弼拒不受。

6.夫齐,霸国之余教而骤胜之遗事也,闲于甲兵,习于战攻。

王若欲伐之,则必举天下而图之。

7.(魏征)答曰:“太子蚤从征言,不死今日之祸。

”王器其直,无恨意。

8.苟赏不当贤而罚不至暴,则为贤者不劝,而为暴者不阻矣。

是以使治官则盗,守城则倍,君有难则不死,出亡则不从。

9. 耶律曷鲁,字控温,太祖讨黑车子室韦,幽州刘仁恭遣养子赵霸率众来救。

曷鲁伏兵桃山,侯霸众过半而要之;与太祖合击,斩获甚众,遂降室韦。

10.此精卒,止可守城,万一敌至,城中谁与悍者?11.以书趣(刘)光世会兵者五,光世讫不行。

12.(徐)勉虽居显职,不营产业,家无畜积,奉禄分赡亲族之贫乏者。

13.(邓)训初厚于马氏,不为诸窦所亲,及(窦)宪诛,故不离其祸。

14.诏曰:“有敢收视者,辄捕之。

”布从齐还,奏事彭越头下,祠而哭之。

吏捕布以闻。

上召布,骂曰:“若与彭越反邪?吾禁人勿收,若独祠而哭之,与越反明矣。

趣亨之。

”15.任文公,阆中人也。

父文孙,明晓天官风角秘要。

文公少修父术。

哀帝时,有言越巂太守欲反,刺史遣文公等五从事检行郡界,潜伺虚实。

共止传舍,时暴风卒至,文公遽趣白诸从事促去,当有逆变来害人者,因起驾速驱。

16.自古圣人贤士,皆非有求于闻用也。

闵其时之不平,人之不乂。

注:乂:治理。

17.(康)保裔谨厚好礼,喜宾客,善骑射,弋飞走无不中。

尝握矢三十,引满以射,筈镝相连而坠,人服其妙。

儒家伦理中的“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儒家伦理中的“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日墨圈囝 汉代桓宽的 “盐铁
论 》 中 记 录 了儒 家 和 法 家 关 于 “亲人 是 否 连 坐” 的 辩 论 , 法 家 主 张 连 坐 , 儒 家 反 对 连 坐 ,保 护 恩 亲 。 这 体 现 了 儒 家和 法 家在 执 政 理 念 上 的 什 么 区
别 ?
郭齐勇 :儒 家讲 长久 、平稳 、和 谐 的大道 。法家 为了效率 ,为 了实现 国 家 利 益 、 行 政 效 率 的最 大 化 , 而 不 顾 民众私人 领域 的保 护 。因而儒 法之 争 的 过 程 中 ,儒 家 重 视 的 是 更 长 远 的 价值 ,这 是社会 和谐 、道 德 昌明的基 础 ,保 护人权与私人空间,才是衬会正 义 之所 在 。
《礼记 ·檀 弓篇 》讲 ,服 侍 亲人 要 “有 隐 而 无 犯 ”,注释 中讲 “隐 ”就是 几谏 ,几谏就 是轻微地批 评。对于 家庭 内部 ,对于 父母 ,要和颜悦 色地几谏 , 这就是 隐。父子之间 以恩德 为主 ,撕破脸 皮之后伤 害 了父子 之间的恩 亲 ,很难弥补 。
孔 子 认 为 , L-7-遇 到 父 亲 “顺 手 牵 羊 ” , 不 必 当 众 宣 扬 ,也 不 必 向官 府 告 发 ,而 是 私 底 下 和 风 细 雨 地 批评 ,和 颜悦色地讲道理 ,让父亲把 不请 自来 的羊 或者 “顺 手 牵羊 ”的羊 ,送 还给 羊 的 主人 。这 样 的
“直”才是真情 实感 ,才是真 正的直 。
曰墨暖■ :西方思想史上是否存在类似 ‘‘亲亲相
隐 ” 的 内容 ? 郭 齐 勇 :人 受时 间 、空 间 的限 制 ,不 可 能做 到
爱无差等 。西方思想史 上也存在 “亲 亲相隐 ”。孟德 斯鸠在 《论 法的精神 》中商榷 了两条 法律条文 ,一条 是 : “偷盗 者的妻子或 者孩子如不去 揭发丈夫 或者父 亲 的盗 窃行为 ,就要 降为奴隶。 ”孟 德斯鸠认 为这 项 法 律违 反人 性 ,为 了对盗 窃这 一 罪恶 的行 为进 行 报 复 ,法律竟然鼓励 了另一更加罪恶的行为。

精品解析:2024年山东省济南市中考模拟语文试题(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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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其次,故宫的走红得益于“故宫出品,必属精品”理念的全面贯彻。故宫人“择一事,终一生”的工匠精神,早已为人津津乐道。设计师李家恩在创作“俑仕相伴”彩绘陶人俑晴雨对伞时,就感受到了“故宫的高度”:“前期与故宫专家沟通,了解文物内涵,然后调整修改设计,打样后再次修改,最终上架前还需测试。按照故宫方的要求,作品最终要让消费者由产品联想到唐代发达的经济、频繁的对外交流等,感受到浓郁的传统文化气息。”
D.故宫文创团队始终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需求,因此,他们设计的文创产品才能受到人们趋之若鹜般的追捧。
7.请结合同学们的研究报告(全文),用“不但……而且……”句式为故宫文创产品拟写一句宣传语。
【答案】1.D2.A
3.故宫不接地气,离人们的生活很远。4.C
5.将“态度”改为“精神”;在句末加上“的发展”。6.D
9.下列加点词解释有误的一项是( )
A.骈死于槽枥之间 骈:引申为并列
B.食之不能尽其材 食:同“饲”,喂
C 且欲与常马等不可得 且:犹,尚且
D.策之不以其道 策:马鞭
10.下列各项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项是( )
A.而伯乐不常有而计其长曾不盈寸
B.安求其能千里也其远而无所至极邪
C.策之不以其道以其境过清
1.同学们对划线词语的读音、写法有疑惑,请你帮他们指出判断有误的一项( )
A.“馆舍”一词泛指房屋,应读作“guǎnshè”。
B.“日lì”的“lì”是“记录年月日和节气的书、表等”的意思,该词应写作“日历”。
C.“曲高和寡”一词原来指乐曲的格调越高,能跟着唱的人就越少,“曲”应读作“qǔ”。
D.“huàn发”一词指光彩外现的样子,应写为“涣发”。
本题考查成语的使用。
A.不二法门:修行者唯一的入道途径。后比喻最好的或独一无二的方法。此处形容减量提质是所有博物馆发展的独一无二的方法,使用正确;

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中法的价值与伦理冲突

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中法的价值与伦理冲突

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中法的价值与伦理冲突摘要: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的历史可追溯春秋战国时期,如今法治社会中依旧存在此类现象,隐含在这类现象下的是法理上法的价值与人文伦理的冲突。

若天性人情不可避免,则司法干预又是否合理?本文以河北高院新规《实施细则》为案由,分析法的价值和伦理的冲突及解决方式。

关键词:亲亲相隐大义灭亲法的价值伦理根据2010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法治版面一篇题为《量刑的抉择:“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的报道,河北高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行的量刑改革,出台了《实施细则》的新规,旨在对上级法院的司法政策细化和创新。

此项新规一经出台,触动了大众对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伦理神经,导致舆论几乎朝向反对新规的一边倒。

现象表面是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取舍问题,隐含在这现象之下的法律问题是法治社会中法律体现的法的价值和伦理发生冲突时的取舍。

一、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伦理表现1.大义灭亲的伦理基础和刑事责任价值分析大义灭亲的伦理思想基础源于西周时期的“亲亲、尊尊”思想,是为了顺应西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而产生的礼法原则,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信条。

时代变迁,大义灭亲泛指亲人之间为了国家、社会、集体或者阶级的利益,或者是为了个人正义、社会正义,不顾亲情考虑,上升司法程序,以维护某种受侵害的社会权利等。

大义灭亲在某些程度得到赞同,是基于公平正义的思想,符合多数社会人对道德伦理的赞同,为维护符合社会正义的个人正义居多,这可以说是大义灭亲的社会基础。

但大义灭亲必须是出于当事人自愿,不存在司法干预的情况下提出的,如果以司法干预为前提,让法律把社会一般人的行为都规范化,按照少数人的法律标准衡量社会一般人,那么大义灭亲的伦理基础就不存在,产生的效果也未必是正面积极的。

大义灭亲不具备有责性。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如果主动举报亲人犯罪,提供其犯罪证据、隐匿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或者将亲属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一罪名,因此,在这层面上大义灭亲不具备有责性。

《系维着私人的道德》巩固练习及答案

《系维着私人的道德》巩固练习及答案

《系维着私人的道德》巩固练习1.下列对文章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A.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私人和私人之间的关系,现代西洋社会的结构则是个人通过团体发生相互的联系。

B.在西洋“团体格局”中,团体对于个人承担着有赏罚的裁判者、公正的维持者、全能的保护者的责任。

C.中国传统道德中的“忠”,既指对朋友忠信,又指忠君,虽然也包含私人间的关系,但最接近公共的道德观念。

D.中国乡土社会是“差序格局”的社会,传统中国的道德和法律在施行时很大程度会受到私人关系的影响。

2.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A.在一个安居的乡土社会,因为采取了“差序格局”,所以,人们并不显著地需要一个经常的和广被的团体。

B.在团体社会的道德观念下,派生出两个重要观念:一是每个个人在神前的平等;一是神对每个个人的公道。

C.社会范围从“己”推出去的最基本的路线是亲属朋友,即亲子和同胞,相配的道德要素是孝、悌、忠、信。

D.西方团体格局的社会中,公务、履行义务是一个清楚明白的行为规范,而中国差序格局的社会中并非如此。

3.下列不能证明“‘仁’无法成为个人对团体的笼罩性道德观念”的一项是()A.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中并没有一个超乎私人关系的道德观念。

B.孔子常常提到“仁”字,他一再地想要给“仁”明白的解释。

C.孔子的“仁”是“克己复礼为仁”这样的私人间的道德要素。

D.中国乡土社会中并不容易具体指出一个笼罩性的道德观念来。

4、《论语》中有一个叫叶公的人,告诉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自身很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羊,他作为儿子去为此事作证。

”孔子却说:“我家乡的正直的人与此做法不同,父亲替儿子遮掩,儿子替父亲遮掩,正直就在这之中了。

”为什么孔子反对儿子举报父亲,认为这样做反而不正直?当今社会,你认为该如何做呢?5、徐庶是汉末三国时期的名士。

刘备屯驻新野时,徐庶前往投奔,并向刘备推荐诸葛亮。

徐庶南下时因母亲被曹操所掳获,徐庶不得已辞别了刘备,进入曹营。

“人伦乱象”的背后隐情

“人伦乱象”的背后隐情

“人伦乱象”的背后隐情作者:吴越来源:《齐鲁周刊》2017年第13期父母与孩子之间,有着一种天然的平衡,一方失衡,就会导致关系的变化。

观察近年来一些新闻焦点中的“虎毒食子”“杀父弑母”“大义灭亲”等行为,可以从极端的角度,透视当代社会人伦关系的一个个侧面。

虎毒食子:亲情的裂变这是一起人伦悲剧,湖北孝感一名众人眼中的好母亲晏某,曾花4年时间坚持为患先天性耳聋的女儿作康复训练,女儿终于学会说话。

然而,就在5岁的女儿上幼儿园的第一天,这名母亲却亲手结束了自己女儿的生命。

晏某每天早上5点多钟起床,转多趟车带女儿到武昌一家听力康复中心接受训练,风雨无阻。

后来,晏某又在武昌单独租房陪读,一人打三份工为女儿筹钱治病。

她教女儿发声,全都是让女儿摸着她的喉咙,看着口型发声,一遍又一遍。

用动物图做成卡片,耐心地教……2015年10月,晏某再次怀孕,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担心肚子里的孩子又可能有先天性疾病,选择做了人工流产。

晏某的婆婆说,此后,晏某很少和人说话,足不出户,经常失眠。

終于,2016年2月24日上午,女儿上幼儿园第一天。

晏某带她来到一家小旅馆,安排她睡觉。

待女儿睡熟后,晏某用围巾捂死了女儿,她自己想割腕自杀,却未成功。

后来,在和律师的交谈中,晏某说:“我感觉自己走到哪里都是多余的,只会拖累家里,拖累老公,我怕孩子长大了跟我一样没用、受苦。

”案发后,丈夫、家人写下请求书和谅解书,希望对晏某从轻处罚。

有律师表示,作为母亲,无论她以前多么爱女儿,也无论她出于什么样的想法和理由,杀害年幼的女儿都是不可饶恕的,理应受到刑法处罚。

2013年6月,南京,身染毒瘾的乐燕把两个女儿抛在家中,导致姐妹俩最终饿死。

整整十年前,2003年6月,成都女孩李思怡也遭遇过类似的命运。

她与乐燕的女儿们同样拥有一个吸毒、无力照顾自己的母亲,同样无法得到近亲的帮助,同样都曾被儿童福利院拒之门外(因为不是孤儿),悲惨的遭遇同样曾震动全国。

也许无法在短时间内像发达国家那样建立起一个多元的儿童救助体系,但至少我们可以期待,下一次,社区能够帮助到这个孩子,她们也许会像香港的孩子那样在“长期寄养家庭”中长大,也许可以被顺顺当当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在经验丰富的社工与志愿者们的照顾中成长,能够避免饥寒与伤害,能够得到拥抱与爱护。

亲亲相隐vs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vs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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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
采访交流
总结报告
Part Ⅰ 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
Part Ⅱ 采访交流
采访交流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 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 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您的看法 是?(限制对象时候太过狭窄?是否应该从“拒绝到庭 权”过渡到“拒证权”?) 对于“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 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 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 准刑的20%以下。”有何看法? 您认为在现阶段中国是否应当采取完全回避向被告人家 属调查取证的做法?(应当如何协调法律的公平与亲情 伦理间的关系)
总结报告
一部完善与健康的法律应当是符合人性以 及贴合本国国民普遍价值观与社会伦理的,既 能彰显公平正义,又能突现法理背后的人性考 量。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认为,应当对法律 中涉及的家庭亲情伦理予以足够的认识,逐渐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建设法治 国家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
谢谢观赏
THANKS
总结报告
平衡亲情伦理与法律原则 主体范围 案件性质
总结报告 在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主体限定方面,亲情伦 理是首要考虑条件,其次还涉及到个人隐私 与商业伦理等等,这体现了法律中的伦理精 神。 在案件性质方面,对一般的刑事犯罪,犯罪 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应享有作证豁免权 。而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特别是恐怖性刑 事犯罪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犯 罪,或是极可能继续犯重罪的在逃犯罪嫌疑 人,其近亲属就必须履行作证义务,不能因 为一个家庭的亲情伦理而导致国家和社会利 益的极大损害。
采访交流

论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思想是否存在矛盾

论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思想是否存在矛盾

论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思想是否存在矛盾作者:魏朝欣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4期摘要:情与法,忠与孝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难题。

儒家思想提倡的“亲亲相隐”思想和“大义灭亲”思想一直以来都有很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当属解决这个冲突的方法,针对不同的案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案件分为“门外”与“门内”能够诠释儒家的人情伦理,也能做到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

而当今,古时的“亲亲相隐”思想虽已不适用现今的法律,但是我国法律也不是完全不顾及人情伦理的,当今刑诉法中亲属的“拒证权”是我国法律人性化的一大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大义灭亲;儒家思想1.引言儒家荀子有言:“故非礼,是无法也。

”意思是不合乎礼义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残暴的法律也是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因此丧失了法律的效力。

我认为法律存在人情的成分,因为法律是被人所制定,人所实施的,人不是机器,在制定法律时,制定者所持的道德观、价值观,甚至利益、欲望均会影响法律的制定,在适用法律时,适用者的道德观、价值观、利益等也会影响法律的适用。

儒家思想在古今立法者制定法律中都有着一定的影响,中国古时,有制度称为亲亲相容隐,亦称为同居相容隐等,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

但是情与法有时是相对立的,当亲属犯了罪,我们是应该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去庇护他使其免受制裁,还是去揭发亲属以维护法的正义呢?2.亲亲相隐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亲亲相隐”来源于儒家文化中血缘伦理、亲情关系至高无上的价值观。

与“亲亲相隐”相冲突的是“大义灭亲”,两者之间会造成人的纠结和痛苦,这就来源于法律和亲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人性乃是风纪的源泉。

”在“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之间,从人伦本性来看,一般会自然地选择倾向于自身的人性和情感。

2.1证父攘羊《韩非子》中记载,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

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统编版】《兼爱》-高考文言文学习重要知识点详解详析

【统编版】《兼爱》-高考文言文学习重要知识点详解详析

解释加颜色的词语 ①焉( 于是)
治乱者何独不然?必知乱之所自起,
焉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弗
能治。
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窃异室以利 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故贼人以 利其身。此何也?皆起不相爱。虽至 大夫之相乱家、诸侯之相攻国者,亦 然。大夫各爱其家,不爱异家,故乱 异家以利其家;诸侯各爱其国,不爱 异国,故攻异国以利其国。天下之乱 物,具此而已矣。
高考文言断句专练
1、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 ) 古之民未知为舟车时,重任不移,远道不至,故圣王为舟车,全固
轻利,可以任重致远,其为用财少,而为利多,是以民乐而利之。法令 不急而行,民不劳而上足用,故民归之。
当今之主其为舟车与此异矣全固轻利皆已具必厚作敛于百姓以饰舟 车饰车以文采饰舟以刻镂女子废其纺织而修文采,故民寒,男子离其耕 稼而修刻镂,故民饥。人君为舟车若此,故左右象之,是以其民饥寒并 至,故为奸邪。奸邪多则刑罚深,刑罚深则国乱。君实欲天下之治而恶 其乱,当为舟车不可不节。(取材于《墨子·辞过》)
(第3段)察此何自起?皆起不相爱。若 使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犹有不孝 者乎?视父兄与君若其身,恶施不孝?犹 有不慈者乎?视弟子与臣若其身,恶施不 慈?故不孝不慈亡。犹有盗贼乎?视人之 室若其室,谁窃?视人身若其身,谁贼? 故盗贼有亡。犹有大夫之相乱家、诸侯之 相攻国者乎?视人家若其家,谁乱?视人 国若其国,谁攻?故大夫之相乱家、诸侯 之相攻国者有亡。若使天下兼相爱,国与 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 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
现在的君主制造船和车,与上古帝王不同。船和车坚固轻便好用都具备了,一 定还要向百姓横征厚敛,用来装饰他们的船和车。用各种文彩装饰车,用精美的雕 刻装饰船。女子放弃了纺织而从事文彩,所以百姓受冻;男子离开农田而从事雕刻, 所以百姓挨饿。君主像这样制造船和车,左右的人就效法他,因此那些百姓饥寒并 至,不得不做坏事。奸邪的人多了,那么刑罚重了。刑罚重了,那么国家就混乱了。 君主确实想让天下安定而痛恨它混乱,那么制造船和车不能不节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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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辨,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和中国现代思想相接驳的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

本文旨在理清对这两个词的历史语境上的解读问题,并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体制权力社会伦理与司法容隐权的关系。

一在古典文献中的出处“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文献《国语》[1],作为经典叙述的“亲亲相隐”则见于儒家经典《论语》“子为父隐”的典故。

这是儒家“亲亲相隐”主张的原始出处,也是儒家最明确的原则性伦理意见或伦理主张。

“亲亲相隐”在中华法律体系上称“亲亲相容隐”而首次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是《汉书》中汉宣帝的一份诏令[2],在唐朝时,该原则发展基本完备[3]。

此后“亲亲相容隐”一直是中华法系中一项原则性规定,指禁止或者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

“大义灭亲”出自于《左传》石碏为国诛子的典故,而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维护正义,不徇私情,使犯罪的亲属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大义灭亲”的明确法律规定在中华法律体系中则鲜见其例。

只有《秦律》中“夫妻相告”的条文,意指亲属间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4]二在传统思想体系中的解读有关于“亲亲相隐”的儒家经典中最典型的两段是“瞽瞍杀人”和“子为父隐”“瞽瞍杀人”见于《孟子•尽心上》,原文如下: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这是儒家经典中饱受争议的一段话,有论者称其为“腐败行为”,[5]并以此否定“亲亲相隐”的合理性。

我认为这个案例问题的最关键在于;舜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和“隐亲”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从体制上来说舜是这个司法过程的“局外人”(夫舜恶得而禁之?)。

从伦理上来说舜是犯人的直系亲属(儿子)这个划分是很重要的一点,它道出了“亲亲相隐”和“腐败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儒家伦理所倡导的“亲亲相隐”是就纯伦理关系而言的,而批评者构建的现象是“体制---伦理”重叠关系的,认为舜利用职权来“隐亲”。

而这明显是与事实不符的判断。

毫无疑问,舜的“隐亲”是一个纯个人的行为,他没有干涉皋陶的司法过程,腐败也就无从谈起了。

这个案例的另一点引发争议的是“窃负而逃”这一行为,我把它和“子为父隐”放在一起讨论。

“子为父隐”见于《论语•子路》,原文如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段话要简单得多,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少。

把“窃负而逃”和“子为父隐”这两种“隐亲”行为做一个比较。

可以看出,“窃负而逃”是一种积极的隐而“子为父隐”是一种消极的隐。

在中华法系里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亲亲得相首匿”与“亲亲得相容隐”。

[6]从这里看出,儒家的“亲亲相隐”伦理和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个别时候有较大的冲突。

关于“大义灭亲”的描述则多见于史料之中,典型的有“石碏诛子”和“干名犯义”“石碏诛子”见于《左传•隐公四年》,原文大意是;卫国大夫石碏的儿子和别人一切谋反,杀死了卫国国君。

石碏便把他的儿子和谋反者一起处死了。

[7] “干名犯义”[8] 出于《元史》,是一个法律名词,意指不得告发自己的尊亲属,即使告发属实也当予酌情处罚。

以上这个两个例子是对“大义灭亲”截然相反的两种解读,在这个问题上,伦理和法律似乎具有了某种紧张关系。

然而,仔细从“角色”来分析,我得出了一些有意思的结果;和上文的舜相反,石碏在这里并不是一种“纯伦理”关系而是“体制---伦理”双重关系,他是国家的重臣,有政治责任去“司法”和“执法”,即使对方是自己的儿子,他也没有徇私枉法选择“隐亲”。

这种“大义灭亲”在中国传统一直是被看作清官的一个特点,在伦理方面也是不受“亲亲相隐”限制的。

而后一个例子,则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完全否定了“大义灭亲”,更毋庸说伦理了。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直系亲属等有权拒绝作证。

亲属之间有“亲亲相隐”的特权,这是值得吸收的。

因为,打击犯罪很重要,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也很重要。

,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与西方法治国家的作证特权在这一问题上是有区别的。

在“亲亲相隐”中,亲属之间揭发犯罪要受到惩罚。

而在西方国家,亲属作证特权是一种权利,强调的是公民对于亲属犯罪有不作证的权利,但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也就是公民可以揭发自己的亲属。

因此,西方国家法律不惩罚亲属之间相互包隐的行为,也不惩罚亲属之间“大义灭亲”。

实际上,在欧美法治国家,“亲亲相隐”早已成为通行的原则。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司法制度中都有关于罪犯亲属享有容隐权的规定。

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现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不朽巨著《论法的精神》中的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可以说,重新认可“亲亲相隐”是人性的回归。

“亲亲相隐”只适用于一般的案件,而不包括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手足相残之类的案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亲人是家庭的元素。

社会的和谐,必须以家庭和谐为基础;而家庭的和谐,必须建立在亲情的基础上——如果亲属之间都失去了信任关系甚至相互揭发,那么家庭就不可能和谐,社会也就不可能和谐。

因此,“亲亲相隐”取代“大义灭亲”的主流地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中国现在缺乏的是亲族之间的关爱,中国现在的关系都蜕化到了核心家庭层面,对于支系、旁系亲属的淡漠逐步形成整个社会的冷漠,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以经济人假设出发,人们更注重现实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一些东西。

另一方面,加快的城市化步伐,使得原来以地域为重要关系纽带的邻里关系,家族关系逐步松绑,还有就是现代城市生活的压力骤增,使得每个人都在忙于自己的事情,而忽略了这些方面。

所有的这些和在一起就构成了社会上面普遍的冷漠。

国家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强调八荣八耻,强调社会主义荣辱观,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就是看到了这方面的丧失对于社会的影响。

其实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社会之间普遍的关爱,大同社会,和谐社会也是可以看到的,从这个层面上看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普爱的价值观是可以接受的。

而我们去反思大义灭亲,在文革的时候非常强调大义灭亲,造成社会方面普遍的危机,人人自危,没有关系的约束人与人之间都成为一种敌人,而像国民党当时实行的保甲制度,武则天前期谋害忠良时候的告匿制度、、、许多过于强调大义灭亲,检举盛行的时代往往最终都是不得善终的。

在西方,大义灭亲也是为基督教伦理所不能容忍的,例如在澳大利亚,如果丈夫犯罪之后妻子是不能举证的,因为妻子的举证会破坏家庭关系,而这在西方看来是十分重要的。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固健康发展,是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最重要的保障。

是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首先交锋于对亲属的犯罪是否检举揭发上。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检举揭发与陈述作证是完全独立的两个行为。

为了有效保护检举揭发者,可以不把检举揭发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即使需要检举揭发者作为知情人指证犯罪,也应当在诉讼中向其重新取证。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根本不涉及对亲属犯罪应否检举揭发的问题。

其实,在检举揭发犯罪这个问题上,是要求亲属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并非程序法能解决,而是需要实体法来规范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至第312条的规定,法律是要求亲属“大义灭亲”的。

“亲亲相隐”把隐瞒作为义务,惩治告发者;“大义灭亲”把告发作为义务,惩治隐瞒者。

二者都很极端。

随着法治的进程,不论是告发犯罪还是隐瞒犯罪,对亲属来讲,都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法律应予鼓励而不予强制。

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证人没有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出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条款,众多媒体一片叫好之声,认为是从大义灭亲的极左思潮向亲亲相隐人性思想过渡的标志。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明确表示,该条款跟亲亲相隐毫无关系。

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亲亲相隐问题上没有任何改变。

众多媒体对其不仅误解,而且进行了错误的舆论引导。

他希望本刊“尽快刊登”此文,以正视听。

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

“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 [6]“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

换言之,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否则这个制度就不会可行,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会不断的被人们所违反,进而它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由。

” [7]这些论述都认为尊重人性与追求、实现正义不相矛盾。

事实上,只有尊重人性的法律才称得上是有正义基础的法律。

但是,一方面,正义的涵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正义观。

不同的阶层所追求的正义的内容是不同的。

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无法给正义下一个权威的没有争议的,有着普遍认可的标准的定义。

另一方面,对人性的合理假设,其实是一个假命题。

既然我们无法证明人性本身意味着什么,又何谈对人性的假设要合理。

并且所谓合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谁又有资格来判定其是否合理。

所以笔者认为由于正义和人性都是非常模糊的概念,所以无法就二者是否对立或是是否和谐作出明确的毫无疑义的判断。

事实上,古人的亲亲相隐原则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为这一法律原则寻找到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客观依据。

而现代中国法律要求实现“为恶者必受罚”是一项符合社会要求的正义的原则,为实现这一正义原则而要求即使至亲也应对犯罪者的行为予以指证,这就是在正义与人性发生矛盾时作出的选择。

为此,笔者试图重新分析人性与正义。

陈兴良教授说,人性,乃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包括人的生存本能和性本能。

[8]告子说,食色,性也。

[9]孔子亦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10]为了满足自己的本能欲望,人又具有一种趋利避害的本能。

所以有学者分析,人性也可以说是人的一种趋利避害的功利性。

法律,尤其是刑法对人性的关怀,也体现在对个人功利本能的尊重上。

尽管我们不能否认不同的个体的“利”的认识是不同的,但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承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骨肉亲情是绝大部分正常看重的。

古语道:虎毒不食子。

更何况于人,父母对子女的慈爱,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是基于生理血缘所维系的。

骨肉血亲的利益也就是自己的利益,骨肉血亲的幸福更甚于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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