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9082S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重点解读 90分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规范条例解析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差不多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操纵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治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均存在恢复正常经营和不再存续两种可能,撤销则确信导致不再存续。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四种措施可并列使用,但总体上问题从轻到重。
停业整顿是公司自己整顿;托管是公司自己和托管方一起整顿,托管方不取代法人职权,只负责保持托管业务的正常运行;接管是监管部门组织整顿,行使法人职权,对人、财、物和业务等各方面进行治理;行政重组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由股东、有关部门或地点政府通过注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发觉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能够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治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操纵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能够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那 么 .为 什 么 又会 有 不 少 的 中 国 文 化 人 抱 有 多党 竞 选 的 民 主 观 呢 ? 原 因 主
要 有 三 个 , 是 崇 洋媚 外 和 食 洋 不 化 ; 一 二
性 努 力 的 制 度 性 增 长 ,将 面 临 不 利 于 其 固有 的 法 洽 社 会 下 经 济 发 展 的 势头 。 当 今 的 中 国 当然 还 须 进 一 步 发 展 政 治 和 加 强 法 制 ,但 西 方 舆 论 所 认 为 的 中
溯 到 农 业 协 作 型 和 渔 猎 自 主 型 的 不 同 生
界 的 一 切 不 同都 成 为 其 内 心 的痛 苦 而 欲
变 之而 后快 。
不 能用玻璃杯的议院 ) 。当今香港所盲 目
热 衷 的 竞 选 民 主 ,由 于 可 能 导 致 的 分 配
态 环 境 。尽 管 其 中 有 程 度 的 问 题 和 融 合
维普资讯
证券公 司风 险处 置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当 会 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国务 院 财 政 部 门 、 国 现 证 券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 以 派 出 风 可 险 监 控 现 场 工 作 组 对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专 项 检
为 了控制 和化解 证券 公司 风
务院公安部门 、 国务院其 他金 融监督管理机
构 以 及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处 置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的 协 调 配合 与快 速 反 应机 制 。
险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和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查. 对证券公司划拨 资金 、 处置资产 、 配人 调 员、 使用印章 、 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 营 、 订 管 理 活动进行监控 , 并及 时向有关地方人 民政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1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详解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详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是指证券公司为了规范风险处置行为,保障市场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项管理规定。
该条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风险识别和量化: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识别和量化体系,通过风险评估模型和监控指标等工具,及时发现、评估和量化风险。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状况。
2. 预防措施:证券公司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规范风险管理工作。
包括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完善风险管理手册、加强风险教育和培训等。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进行动态监控和预测,制定相应的风险策略和处置措施。
3. 风险应对策略:证券公司在面对风险时,应根据风险的性质、程度和影响,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比如,对于潜在的市场风险,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改变持仓结构等措施;对于资金风险,可以加强流动性管理、控制杠杆比例等。
4. 处置措施:一旦出现风险事件,证券公司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暂停交易、申请停牌、清算仓位、调整交易策略等。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按照合规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和相关部门披露风险状况和处置进展,保障信息透明度。
5. 风险管理监督:监管部门应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风险管理措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的规范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通过明确风险识别和量化、预防措施、应对策略、处置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了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了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风险是市场中必然存在的一种现象,但是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对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
因此,制定风险处置条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详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证监会详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管理与财富》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6月16日,中国证监会风险办主任吴清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颁
布以来的三大热点问题作了解答。
有人询问:被处置证券公司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
考虑要求参与行政清算组,为什么条例要禁止?"吴清说,《条例》中的提法是
【总页数】1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J],
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J],
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J], ;
4.中国证监会举办学习贯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专题研讨班 [J], ;
5.论行政重组的法律定性——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为例的分析 [J], 吴卫军; 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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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09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均存在恢复正常经营和不再存续两种可能,撤销则肯定导致不再存续。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四种措施可并列使用,但总体上问题从轻到重。
停业整顿是公司自己整顿;托管是公司自己和托管方一起整顿,托管方不取代法人职权,只负责保持托管业务的正常运行;接管是监管部门组织整顿,行使法人职权,对人、财、物和业务等各方面进行管理;行政重组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由股东、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注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修订)发布:2016-02-06实施:2008-04-23现行有效法律修订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证券业协会后续培训《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重点解读100分之随堂练习
证券公司被行政处置以后的结局有()(此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正确答案—
恢复正常经营
撤销后进入破产清算
撤销证券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的证券公司行政重组不同于完全市场化的重组,其特点包括()(此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正确答案—
政府支持
可申请司法保护
从讲座的介绍中可以知道,被处置的证券公司采用的主要违法违规手段有()(此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正确答案—
做庄炒股
搞实业投资
违规保底委托理财
炒期货
高成本高分配无积累
在长达几年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一直把()做为工作的主线
正确答案--维护社会稳定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进行整顿
正确答案--不超过三个月
风险管理是一个“大”的课题,对国家,行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公司和个人来说,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正确答案--错误
三年多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取得了预期效果,店铺:无忧教育666 让您无忧通过考试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证券行业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经营状况显着改善()
正确答案--正确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由法院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托管()
正确答案--错误
证券公司的自身素质店铺:无忧教育666 让您无忧通过考试决定了行业发展的空间,证券公司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能力越强,行业发展的空间也就越大()
正确答案--正确。
C09082S《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重点解读100分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重点解读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公司采取()措施。
∙ A.托管∙ B.接管∙ C.停业整顿∙ D.行政重组我的答案: C2 .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撤销证券公司混合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纳入()范围。
∙ A.接管∙ B.托管∙ C.行政重组∙ D.行政清理我的答案: D3 .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 A.进行行政重组∙ B.撤销证券业务许可∙ C.撤销后进入破产清算∙ D.进行托管和行政清理我的答案: B多选题(共4题,每题10分)1 .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
(此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注资或合并∙ B.股权重组∙ C.债务重组∙ D.资产重组我的答案: ABCD2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制定和出台的重大意义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证券选项)∙ A.进一步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法制化水平∙ B.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C.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D.有利于证券行业以及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的答案: ABCD3 .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类资产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持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所必需的()等资产。
(此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交易席位∙ B.交易系统∙ C.通信网络系统∙ D.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我的答案: ABCD4 .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业务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制度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制度概述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是保证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而风险处置制度则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制度是为了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制定的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的制度体系。
风险分类证券公司的风险可以主要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面临市场价格波动和流动性risks,可以通过多元投资、风险分散、风险基准管理等控制手段来应对。
•信用风险:在证券公司的各种业务中,客户的违约风险是影响公司经营的重要因素,可以通过严格的风控制度、限制开户资格和强化账户管理等手段来控制和减少。
•操作风险:证券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可能存在的操作失误风险、内部操作问题以及职员违规行为等,可以通过合理的人员配备、岗位分工、内部审批、风险控制流程等手段来化解。
•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可能面临合同到期未能及时清算的风险,可以通过加强流动性管理、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等方式来防范。
风险处置原则风险处置是指证券公司在面临各种风险状况时,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通过控制单一风险和多元风险的共同影响来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风险防范原则: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应当始终遵循“风险预防、风险控制、风险回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实行“预防优先、及早发现、及时处理”的风险防范机制。
•整体化原则: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要重视风险处置和风险管理的整体性,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核心利益,统筹考虑公司的风险政策,并将风险不断提升为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因素。
•稳健性原则: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应着眼长远,尽量采用稳健措施,避免“风险催化剂”的出现,确保公司安全稳定。
风险处置措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需要切实可行、科学合理,具体包括:•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构,确立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流程,细化各个部门的风险责任;•建立公司级、项目级、客户级三级监管制度,寻找问题的症结,最大化避免风险和局部风险向系统性风险转化;•鉴别和诊断风险,制定具体方案,实施对策措施;•加强风险预警和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于涉及到资金安全的风险,及时向客户公告并采取措施解决;•建立风险 Kern 的规范化管理体系,以确保重要岗位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能力。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探析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探析摘要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本文通过介绍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几种要紧模式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要紧问题如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化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过多行政干预成本高昂等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并加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立法、建立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制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完善投资者爱护制度等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机构监管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程序采取有关措施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开释、操纵、化解和防范的过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关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爱护金融体系稳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2年往常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属于个案被处置的证券公司要紧包括万国证券和君安证券另外还有几家高风险的证券兼营机构被处置证券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事件更多地发生在2002年8月以后2001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连续低迷证券公司的经营环境连续恶化证券行业连续几年显现全行业亏损证券公司多年积存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在这种情形下监管机构加大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力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差不多思路、原则、近期和远期目标当年处置了12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至2006年7月不足四年时刻就处置了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可见风险处置力度之大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几种要紧模式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存在着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问题但证券公司又是一种专门的市场主体其经营失败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其市场退出与一样的生产企业相比具有专门性因此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都会采取与一样生产企业不同的模式总的来看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处置模式要紧取决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及其对市场及社会的阻碍程度要紧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破产清算、行政处罚和接管等模式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地区)不同的国情我国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受政策爱护;证券公司数量多而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证券公司对风险没有清醒认识几乎所有证券公司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治理系统因此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和程序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才能真正化解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监管机构第一要求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自救关于不愿自救或难以自救的证券公司监管机构采取强制处置措施令其退出市场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要紧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停业整顿、撤销或责令关闭、行政接管、破产等模式一、政府救助模式规模大的证券公司倒闭可能会重创证券市场甚至会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固直至阻碍社会安定一样来讲政府对显现危机的证券公司进行救助要紧是对临时显现困难的证券公司专门是对社会阻碍较大的证券公司通过注资、贷款等方式关心其渡过难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大证券公司能够永久受到政府爱护假如已到了无法救助的地步大证券公司也同样会面临被剔除的命运2005年6月往常我国央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要紧以再贷款形式进行如对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闽发证券的再贷款后来央行救助证券公司的思路有所改变中央汇金投资(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注资模式取代了央行的再贷款关于被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划分为需要国家救助的重组类证券公司由汇金公司或者建银投资出面以股权或债权形式注资进行时期性的市场化财务重组同时央行还给承担清算关闭证券公司后续工作的中国证券投资者爱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运营资金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汇金公司、建银投资分别对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南方证券等数家证券公司进行救助此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多数是国有企业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我国政府对证券公司的救助除了采取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同的央行注资、再贷款等措施外还采纳更换治理层、主导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等行政手段二、并购重组模式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并购重组是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一种常用方式目前在我国大多数证券公司面临生存危机的情形下并购重组也成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一种较为可行的模式这也是加入WTO 之后我国证券行业进展的必定趋势随着一批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关闭、托管以中信证券等优质证券公司、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等银行系公司及以瑞银集团等外资系为代表的三大力量在我国证券业的并购重组中起着主导作用中信证券是优质证券公司的一个典型代表力图通过兼并将自己做大做强近年来中信证券频频收购重组证券公司曾收购万通证券和金通证券又联手建银投资重组华夏证券等中信证券还曾要约收购广发证券尽管未果但仍有进步意义一系列大规模的重组行动使中信证券的证券业务得到迅速扩张力量不断壮大海通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等创新类证券公司也加快了并购重组速度通过托管、吸取、兼并问题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证券营业部等优质资产进行低成本扩张从2005年开始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在我国证券公司重组和证券业整合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成为主导力量汇金公司通过注资、重组等手段控股了银河证券、中金公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一线证券公司;建银投资通过建立新证券公司受让老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和相关资产的方式参与重组了南方证券、华夏证券通过注资控股了若干家证券公司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知名的外资金融机构关于国内证券公司重组都爱好浓厚积极参与其中瑞士银行集团(UBS简称“瑞银集团”)收购北京证券20%股权北京证券重组模式是外资重组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第一例到目前为止也是惟一的一例说明我国证券业对外资开放的程度正在深化同时对外资进入我国证券业提供了新的思路三、停业整顿模式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一样意义的停业整顿是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被监管企业停止对外营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纠正的行政处罚措施由于证券公司业务专门是经纪业务不间断的专门性证券公司被停业整顿并不一定丧失其法人格或业务资格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停业整顿通常是针对投行、咨询、受托理财等业务证券经纪业务通常连续进行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阻碍如2002年9月9日大连证券停业整顿工作组公布公告指出“停业整顿期间大连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由大通证券股份托管连续经营”2003年4月3日证监会关闭了处于停业整顿中的大连证券四、撤销或责令关闭模式《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规定“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证券法》中仅有撤销业务许可的概念对证券公司则使用关闭的概念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撤销和责令关闭的内涵是一致的目前仅鞍山证券被证监会于2002年8月9日宣布撤销当时的依据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因为鞍山证券是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机构与停业整顿不同责令关闭必定导致证券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同时具有法律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有相关规定自2002年8月以来关于问题严峻的证券公司如鞍山证券、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大鹏证券、南方证券、汉唐证券、昆仑证券、武汉证券、闽发证券等20多家证券公司先后被取消业务资格并被撤销或责令关闭五、行政接管模式行政接管是指当金融机构显现财务危机时由监管当局以及政府强制性接管其经营治理的政府行为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行政干预措施行政接管的典型案例是南方证券被证监会和地点政府联手行政接管2004年1月2日证监会、深圳市政府联合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并派驻行政接管组进驻南方证券全面负责南方证券的日常经营治理由于南方证券规模庞大当时市场上没有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有实力托管南方证券而且南方证券的风险底数不清假如直截了当关闭南方证券又会对市场产生较大震动如何处置南方证券如此巨无霸型的证券公司还需要依照实际情形进一步研究因此监管部门最终选择了行政接管的方式六、破产模式对高风险证券公司采纳停业整顿和责令关闭的处置模式都可能引发证券公司破产而证券公司破产又涉及一些专门的法律问题与一般企业破产在受理条件和清算程序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大鹏证券是第一家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证券公司大鹏证券风险处置的步骤是先将其经纪业务托管给长江证券而后责令大鹏证券关闭并处理其证券类资产组织行政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在厘清大鹏证券资产状况的同时妥善安置其职员处理好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相关事项最后步入法律程序申请破产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2006年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大鹏证券破产还债通过司法程序破产对大鹏证券进行风险处置是一次积极探究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已开始步入法制化、市场化轨道2006年8月16日南方证券严峻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深圳市中级法院宣告南方证券破产还债除以上六种要紧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模式如转实业公司模式、取消证券业务许可模式和外资捐赠模式等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都专门重视通过长期探究他们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且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积存了丰富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体会要紧包括建立相对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基于资本充足性的证券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采纳多种化、市场化的处置方式以及配套的投资者爱护制度等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自2002年开始的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取得了专门好的成效一系列适应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际的规则制度已差不多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进展时刻短制度建设跟不上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要紧包括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置过程中的行政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过多行政干预加大了处置成本和道德风险等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规定分散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公司治理方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治理方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证券公司治理方法》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专门法规近年来被撤销、关闭以及被托管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公告中均没有指出其具体的违法行为和适用的法律条款而且相关规定缺乏严密的逻辑性专门不完善有关证券公司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等风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得到法律的确认但相关规定十分简单、粗略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一些概念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例如责令关闭和撤销是否为同一概念有待法律明确界定而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已形成一套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立法相当完备差不多上包括了证券公司退出的各个环节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具有专门强的可操作性不仅能够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给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负面阻碍二、行政化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在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实践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使用更多的是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手段而境外成熟市场在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时要紧依靠市场化手段由于没有证券公司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对技术上差不多破产的证券公司处置方式的选择上监管部门只能动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和市场化手段即只能选择撤销、关闭等行政破产的处置方式而无法采纳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使本来有期望通过和解、重整获得新生的问题证券公司失去了重组的机会政府在证券公司的并购和重组中过度爱护管得太多太细我国规模日盛的证券公司兼并、重组表达出行业进展的行政化、官僚化和特权化倾向8一些地点证券公司遭遇生存逆境时地点政府总是倾向于将省(市)内的机构重组以解危难1996年在上海市政府的干预下地点财政鼎力挽救将万国证券并入申银证券之中;1999年同样在上海市政府的干预下国泰证券与君安证券合并并成为具有37亿资本金的证券公司另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产生的历史较短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方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制定任何条款来规范对证券公司的行政接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能以行政力量为主导透亮度不高行政垄断权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专门大程度上是当前特定制度环境的产物是由我国证券行业专门的产权结构和背景决定的三、过多行政干预成本高昂助长证券公司道德风险过去几年里我国政府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上一直起着“最后爱护人”的作用通过提供再贷款来填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自2002年8月以来在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过程中央行先后向鞍山证券发放40多亿元再贷款向新华证券发放14.5亿元再贷款向南方证券提供80多亿元再贷款向辽宁证券提供40亿元再贷款……据统计央行向近20家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提供的再贷款资金达数百亿元从目前情形看这些再贷款已无收回期望最后买单的将是中央财政——由全民承担证券公司违规经营的后果这不仅加重了中央财政负担而且还助长了证券公司的道德风险政府干预下的证券公司并购重组也付也了高昂成本为了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的合并上海市政府注入18亿元资产其中现金14亿元而当年申银证券与万国证券的合并怎么说耗费了地点财政多少纳税人的金钱无从知晓也不明白申银证券怎么说从万国那儿同意了多少坏帐但有一点专门清晰那个在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的第一次证券公司合并却助长了中国证券公司作为官办企业专门是官办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5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对证券公司的重组模式比简单的行政注资是一个进步但汇金公司用于重组和救助的资金来源、获得渠道并没有明确披露汇金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代表人行使股东权益同时关心央行行使金融稳固的职能假如不加限制地参与证券公司救助可能会在客观上助长证券公司投机冒险动机和不承担投机失败责任的风气由于证券公司存在专门强的外部性当证券公司陷入危机时政府对危机证券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救助和干预是必要的然而过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使濒临破产的证券公司通过行政手段而非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生存下来但这些公司却永久成长不起来而且证券公司将应承担的风险完全转移到政府身上道德风险的积聚最终将转化庞大的金融风险由于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远低于收益促使证券公司为追逐一己私利的最大化铤而走险过度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或者违规经营导致证券市场上显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进行的各种干预差不多上建立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之上的其差不多行为准则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政策建议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已建立了市场化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并不断完善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为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立法为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规范运行迫切需要建立并完善一整套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即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机制使证券公司的退出有法可依也使治理层的干预建立在法律与市场的基础之上这是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全然应尽快出台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紧密相关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权力和行政执法程序指导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应制定《金融机构托管接管法》对托管和接管证券公司的实施方案、退出托管接管的方案选择托管接管中各利益方的权益保证以及托管接管的程序、期限、后果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做法降低随意性应尽快制定《公司并购法》在其中对证券公司的并购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完善《公司法》中对公司收购的规定为证券公司之间的收购提供更具体和可操作的程序设计形成一个完善的并购法律体系应尽快完成对现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破产法》的修订对证券公司的撤销关闭作专门规定或者制定《证券经营机构撤销条例》对证券公司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建议在《破产法》中针对证券公司破产做出专门规定或者直截了当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使证券公司破产有法可依应研究修订《刑法》相关条款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并积极探究建立金融专门法庭和金融仲裁机构此外要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做法尽快制定《证券投资者爱护条例》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法律爱护二、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从我国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看在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后缺乏对控股股东及其高管人员追究责任的规定也缺乏对有关人员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证券公司处置中的个人法律责任以实际操纵人为主线全方位地追究有关责任人(专门是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保证是逐步建立健全防范证券业风险的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第一要加强监督实行高管问责制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经营治理负有重大责任其职业道德、业务素养、遵规守法意识对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公司的责任追究假如不能同时落实为高管人员的个人责任其惩戒和约束的成效将是有限的因此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相关于严格处罚查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专门是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显得更加重要其次在日常监管中应逐步构建“以责任监管为核心”的证券机构监管体系能够借鉴香港证监会的做法推行高管及从业人员“公示”机制将高管及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取得、丧失和变动情形专门是处罚情形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连续性地公布将高管人员置于包括宽敞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监督之下增强高管人员的自我约束意识建立社会监督体系防止高管及从业人员“东家违规西家就职”的现象再次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一经发觉赶忙查处坚决做到发觉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针对责任人过错的轻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罚责任人过错严峻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三、制造良好的监管环境政府对证券公司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法规建设和违规处罚措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