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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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处 联系电话 62327001 62326998 62327017 62327014 62327005 62320088
加 强 联 络
外事计划处 亚非及国际组织处 美大及东欧处 西欧处 港澳台办 中德中心
申请人是在研基金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1. 申请人是在研基金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应有利于基金项目的完成和人才培养; 2. 应有利于基金项目的完成和人才培养; 3. 对外不属于保密范围; 对外不属于保密范围; 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可申请“ 4. 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可申请“国家重
1. 留学人员在海外独立主持实验室、研究组并有研 究经费; 2. 留学人员一年内累计回国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个 月; 3. 国内合作单位应具备开展合作研究计划的人员和 设备条件 国内合作单位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应附件: 国内合作单位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应附件:
1. 留学人员学术背景材料、简历; 2. 回国工作计划; 3. 回国确认函。
基金项目中可用于国 际合作的经费占总经 费的10-20%
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经 费~约占总经费的 4.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项目 经费与项目数统计(1987-2002) 经费与项目数统计(1987-2002)
9000 8000
经费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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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其中: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二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 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三、项目资助体系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4。
“十一五”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四、人才资助体系1.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5。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五、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适用于合作交流项目)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六、财务管理办法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3。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七、成果管理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八、国家重点实验室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3。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九、其它管理办法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讲解
1 科研业务费
支 出 预 算
(1) 测试/计算
2
(二)国际合作
/分析费
与交流经费
实
(2) 能源/动力费
验
3 仪 器
科 目 (三)劳务费
(3)会议/差旅费
材
设
(4)出版物/文献/ 料
备
信息传播事务费 费 费
(四)管理费
(5)其它
4
5
实协 验 室
作 改 装 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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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经费预算注意事项——(一)支出预算科目及比例
一、相关管理办法摘录
二、编制经费预算注意事项
三、办理经费上账流程 四、经费使用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照预算使用 (二)严格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三)按预算向合作单位转拨经费
五、结题决算注意事项
六、预/决算报表审核及盖章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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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使用相关问题 ——(一)严格按照预算使用
一 研究经费
一 研究经费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 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提示:
不支持购置普通办公材料及键盘、鼠标、U盘、移动硬盘、内存条、网 卡等计算机耗材,如果该项目研究确有需要,金额不宜过大,且应在预 算表“备注”栏中明确列示,待基金委批复后按预算执行。
1 科研业务费
(1)测试/计算/分析费:
委托外部独立法人单位进行测试,须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
如在单位内进行测试,承担测试的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内部任务委托和经济结算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测试化验 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xxxx大学关于关于外协加工、测试和元器件、材料采购管理暂行 办法》(校设[2009]10号)规定,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凭 测试加工清单和发票直接办理报账;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以 上的,均需设备处审批和签订正式的分析测试合同,并通过竞价网 报价。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制度汇编-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制度汇编华中师范大学财务处二○一四年目录一、科技经费管理与监督1.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12〕7号 (1)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教技〔2012〕14号 (4)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教监〔2012〕6号 (8)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系列文件答记者问(涉及科研经费管理的内容摘编)2012年12月31日 (11)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2012年2月6日科学技术部国科发计字〔2012〕86号 (13)6.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教育部教财〔2011〕12号 (16)7.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1日科技部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19)8.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8月21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办发〔2006〕56号 (23)9.华中师范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2013年4月16日华师行字〔2013〕168号 (26)10.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科研管理体制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4月20日华师党政字〔2013〕5号 (32)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1.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2007年9月12日教育部教技〔2007〕6号 (34)1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9日教育部教技〔2012〕2号 (39)1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6月2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1〕171号 (41)14.华中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术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2007年5月15日华师行科〔2007〕9号 (42)15.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2013年4月19日华师行字〔2013〕446号 (44)16.华中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4月19日华师行字〔2013〕446号 (49)17.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意见2013年4月17日华师行字〔2013〕447号 (52)18.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19日华师行字〔2013〕543号 (55)19.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57)20.华中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61)21.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64)22.华中师范大学校内自建和校企共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65)23.华中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管理暂行办法 (67)24.华中师范大学挂靠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70)25.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报告会管理办法 (71)26.华大人文学术沙龙管理办法 (72)三、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7.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年9月14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11〕434号 (73)28.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159号 (76)29.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3年9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160号 (82)30.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0日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财教〔2006〕163号 (88)31.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2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7〕428号 (94)32.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18日财政部财教〔2009〕218号 (97)3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教〔2002〕65号 (104)3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财政部财教〔2007〕30号 (107)35.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4月2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36号 (111)3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教〔2002〕64号 (114)37.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8月1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123号 (117)3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5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9〕173号 (121)39.华中师范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23)四、科技经费相关制度奖励40.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财预〔2006〕489号 (126)41.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 (130)42.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财行〔2001〕73号 (133)43.华中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2013年9月5日华师行字〔2013〕300号 (136)44.华中范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2013年7月4日华师行字〔2013〕131号 (138)45.华中师范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摘要)2005年3月26日华师行字〔2005〕121号 (139)五、招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46.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141)47.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49)4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8月13日财政部财教〔2010〕200号 (155)49.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28日财政部财教〔2009〕192号 (158)5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2009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教〔2009〕495号 (163)5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3月12日财政部财教〔2008〕13号 (164)52.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13日华师行字〔2008〕71号 (170)53.华中师范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2008年10月12日华师行字〔2008〕600号 (176)54.华中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华师行字〔2010〕106号 (180)55.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1月13日华师行字〔2011〕639号 (186)56.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2008年5月12日华师行字〔2008〕72号 (189)六、票据管理办法57.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19日财政部财综〔2010〕1号 (192)58.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11月28日财政部财综〔2010〕111号 (196)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12〕7号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中央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下文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科技部国际合作重点专项经费分配
科技部国际合作重点专项经费分配
根据科技部的相关政策和申请程序,国际合作重点专项经费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科技部的国际合作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科技部会根据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政策方向,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国际合作项目。
预算的具体分配会根据各个专项的重要性和需求进行合理划分。
2. 项目申请评审:有意申请国际合作重点专项经费的科研单位或研究团队需要按照科技部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研究计划,说明项目的目标、内容、预期成果等。
科技部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拨付经费以及拨付的具体额度。
3. 经费管理和监督:科技部会对拨付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科技部的要求和政策规定。
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定期向科技部提交经费使用报告和相关资料,科技部会进行审核和监督,以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总体来说,科技部国际合作重点专项经费的分配是基于政策导向和项目需求的,通过申请评审和经费管理来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情况介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情况介绍-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国际合作项⽬情况介绍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国际合作局2002.12开拓渠道,建⽴⼴泛的合作关系突出重点,推动实质性合作加强谋划,全⾯提⾼合作层次和⽔平科学基⾦国际合作◆共同⽴项◆联合资助◆合作研究◆分享成果建⽴了⼴泛的合作关系与38个国家和地区的科学基⾦及科研机构签署了58个合作协议NSFC 总经费基⾦项⽬中可⽤于国际合作的经费占总经费的10-20% 国际合作交流项⽬经费~约占总经费的4.6%国际合作交流项⽬经费⽰意图⾯上项⽬经费中的15%重⼤、重点项⽬经费中的10%杰出青年基⾦经费中的15-20%经费与项⽬数统计(1987-2002)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 9000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国际合作项⽬类别?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留学⼈员短期回国⼯作讲学专项基⾦(含两个基地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基⾦?NSFC—RGC(⾹港联合资助局)联合科研基⾦?重⼤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实施办法◆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员短期回国⼯作讲学专项基⾦的实施办法◆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员短期回国⼯作讲学专项基⾦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与⾹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基⾦实施暂⾏办法◆重⼤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资助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申请基本条件1.申请⼈是在研基⾦项⽬的主要研究⼈员;2.应有利于基⾦项⽬的完成和⼈才培养;3.对外不属于保密范围;4.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可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10月3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适应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
重点项目主要是针对我国科学发展与布局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新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
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意义重要。
包括:学科前沿和新生长点的研究;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发展高技术起关键作用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基础性研究;以及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和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研究等;(二)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实验研究条件;(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以中青年研究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四)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遴选要在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所确定的学科布局和优先领域的指导下,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
每项资助强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
研究年限3至5年。
要重视学科的交叉和渗透,但不强调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
注意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
第五条重点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并定期向全委会报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作申报事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作申报事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明确规定“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
针对以上规定,凡是申请项目有合作单位的,注意以下内容。
一是合作协议问题
合作单位双方签署联合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要有合作双方单位的公章。
内容主要包含甲方(XX大学)与乙方(项目合作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承担的研究内容,以及根据研究内容,需要支出的经费情况。
“分别编报资金预算”就是根据各自的研究内容及要开展研究所需的经费,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合作协议中不能只是简单的说立项后总经费的百分之多少拨付乙方,而应该根据合作单位研究内容的侧重点不同,拨付不同科目经费。
例如项目中合作单位主要负责样品的测试,则测试化验加工费中有多少经费是要拨付给合作单位,而不是所有科目的经费都安比例拨付给合作单位。
该合作协议科技处留存一份原件,申报系统内作为附件扫描上传。
二是申请书中的经费填写问题
合作协议明确了合作单位的经费预算之后,在申请书的《预算说明书》中对项目资金进行逐项详细说明时,涉及到外拨经费的科目就要进行说明。
例如总的测试化验加工费是10万元,其中4万元是拨付任务合作单位的,主要用途是什么,测算依据是什么,等等都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进行详细说明。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公司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公司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技术部是公司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部实施科研经费管理;二、财务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完善和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三、总经理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四、课题负责人负责编制课题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批准预算公司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接受国家财经审计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规范财务核算制度,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贪污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或其他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经费到款管理第五条公司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公司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公司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
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和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如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国家、省部和地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的项目经费和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二、横向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合作经费、科技咨询(测试)服务费、科技捐赠及其他非纵向项目经费等。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br-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23〕19号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财教﹝2023﹞1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合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沟通费三个科目为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沟通费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支配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供应预算测算依据。
二、参加项目讨论的讨论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讨论人员、科研帮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讨论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依据其在项目讨论中担当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上限调整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依托单位在统筹支配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支配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四、依托单位要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讨论。
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供应专业化服务。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与学术沟通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五、依托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要制定内部管理方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安排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3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是国家财政拨款,受资助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自立章程,截留挪用。
第三条各受资助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外事财务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对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接受上级财务、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二章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范围第四条资助经费范围1.有在研科学基金项目的受资助单位组织的在华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经费;2.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工作需要邀请的外藉学者在华合作研究和讲学期间的接待费和确有必要的国际旅费;3.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出国进行国际合作研究的国际旅费和出国(境)交流的国际旅费及境外的生活费;4.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费用;5.我国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的国内接待费和经过特殊批准的国际旅费。
第五条国际合作交流资助经费类型1.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交流所需的人民币;2.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交流所需的外汇额度。
第三章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拨款程序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审核批准的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的人民币,经综合计划局财务处复核后依据资助通知书将资助款拨入资助项目所在单位指定的银行帐号中。
第七条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的外汇额度,由受资助者携带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资助通知书及相应数额(外汇额度匹配)的人民币(工作单位在北京者可带支票)到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财务处领取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到中国银行换汇。
在银行领汇后,将申请书第四联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财务处。
第四章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第八条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的人民币、外汇额度,均按批准资助项目拨(或领)到受资助单位,在单位财务部门管理、监督下,由受资助者按批准资助用途使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类型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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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 属交流类项目。 • 利于了解把握学科前沿、学术成果展示、建立合
作机遇、深化原有合作;政治/经济效益; • 资助范围:
重要的全球性、区域性国际会议; 重要的系列性学术会议; 与科学基金的优先资助领域、新兴热点学科紧密 相关的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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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内容:补助会议启动费----筹备会、资料印刷 等前期费用;和/或:补助会议费----国外特邀报 告者、会议文集出版、青年学者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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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内容:接待费和研究经费;
• 资助强度:当年度面上项目的平均强度,分三年拨 款;
• 申请渠道:由国内基地向科学部提出申请; • 所附材料:
证明留学人员学术水平的材料; 回国工作计划; 回国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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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
• 属合作交流类项目。
• 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外合作交流的层次,充分 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作用。
• 资助对象: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
• 资助类型:1.国际合作研究(包括吸引国外优秀 科学家长期在实验室工作);2.在华召开国际会 议; 3.留学人员短期工作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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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内容:接待费、会议费; • 倾斜政Biblioteka :a、不要求申请者须有在研科学基金年
项目;b、对评估结果为“A”的重点实验室,可 一次性申请20万元以下的经费。 • 申请渠道:国际合作局
既有以人员往来为主的一般合作交流 项目,又有注重实质性合作、强调原 始创新的合作研究类项目,构成科学 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资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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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交流项目:
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在华召开国际会议项目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
关于对外合作研究项目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外合作研究项目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布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7.03.09
【实施日期】1987.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外合作研究项目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
1989年11月2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修订发布
基金项目的合作研究是我委员会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点。
其原则应是在平等互利、有取有予、共同研究、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基础上进行。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批准为对外合作研究的项目是:
(一)对基金项目的推进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二)有利于开阔思路、加快研究速度、节约研究经费、提高水平、培养人才的基金项目;
(三)有利于利用对方研究条件,完成已批准的基金项目,或已取得阶段成果,有待于借助国外条件进一步深化和推进的基金项目;
(四)非对外保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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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月3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是国家财政拨款,受资助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自立章程,截留挪用。
第三条各受资助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外事财务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对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接受上级财务、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二章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范围
第四条资助经费范围
1.有在研科学基金项目的受资助单位组织的在华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经费;
2.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工作需要邀请的外藉学者在华合作研究和讲学期间的接待费和确有必要的国际旅费;
3.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出国进行国际合作研究的国际旅费和出国(境)交流的国际旅费及境外的生活费;
4.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费用;
5.我国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的国内接待费和经过特殊批准的国际旅费。
第五条国际合作交流资助经费类型
1.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交流所需的人民币;
2.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交流所需的外汇额度。
第三章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拨款程序
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审核批准的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的人民币,经综合计划局财务处复核后依据资助通知书将资助款拨入资助项目所在单位指定的银行帐号中。
第七条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的外汇额度,由受资助者携带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资助通知书及相应数额(外汇额度匹配)的人民币(工作单位在北京者可带支票)到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财务处领取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到中国银行换汇。
在银行领汇后,将申请书第四联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财务处。
第四章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的人民币、外汇额度,均按批准资助项目拨(或领)到受资助单位,在单位财务部门管理、监督下,由受资助者按批准资助用途使用。
第九条国际合作交流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者应及时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文(或上述部门发出的新文件)规定的外事财务标准、报销办法及资助通知书批准的用途,报销结帐,并会同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合作交流事项的实际支出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人民币、外汇额度)支出决算表》(以下简称《决算表》),一个月内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财务处。
第十条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人民币、外汇额度)超支或结余,科学基金委员会不补、不收。
结余人民币留单位补充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结余的外汇留单位用于其他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不得兑换给个人。
第十一条因故中止的国际合作交流资助项目,所拨入的人民币、领取的外汇额度,必须及时如数退回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财务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不按时报送《决算表》,或有第十一条所述之情况而未按时如数退回经费的受资助单位,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停止受理该单位的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申请,限期补正,不按时按要求补正的,除停止受理资助项目申请外,将从该单位其他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拨款中扣除应追回的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11月11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