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课程论文-论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人类政治与社会中的权益平衡
社会契约论:人类政治与社会中的权益平衡1. 简介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理论之一,由17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和托马斯·霍布斯提出。
该理论探讨了政治组织如何应对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建立一种平衡机制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权利。
2. 契约思想起源社会契约论起源于18世纪初期,当时欧洲正经历着启蒙运动的影响。
卢梭和霍布斯主张,人们在原始状态下生活在野蛮和无序之中,为了摆脱困境,他们自愿将部分个人权利放弃,并同意接受一个中央权威来统治。
3. 社会契约的原则3.1 自由主义根据自由主义观点,社会契约是基于个人自由和独立意愿达成的。
个体在遵守规则的同时保留了一定程度的自由。
例如,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并不干涉他们的私人生活。
3.2 平等原则契约论者认为,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个体都是平等的,并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政府应该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对待所有公民,不分贫富、种族、性别或其它属性。
3.3 公共利益社会契约论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意味着政府在决策时需要考虑整体社会福祉而非个体利益。
政府通过诸如纳税和提供基本服务等方式来满足公众需求,并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4. 社会契约理论在现代社会的应用4.1 宪法和法治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建立了一个法治体系来保护这些权益。
这一做法可以视为对社会契约理论在现代政治组织中的具体应用。
4.2 正义与平等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关于正义和平等概念的框架。
根据社会契约观点,政府应该通过法律和政策来确保公民在经济、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平等机会,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
4.3 社会稳定与秩序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了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政府的职责是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避免社会冲突和混乱。
此外,透明度和问责制也是维护稳定秩序的重要因素。
5. 批评与争议社会契约论虽然广受认同,但也面临着一些批评和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在契约理论中对于权力来源和限制的讨论不足,忽视了政府的权力滥用问题。
读后感 论文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卢梭无疑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发表了许多重要的政治经济学文章,其中《社会契约论》就深刻地提出了许多民主,公平等思想,更是披着自然法理论外衣的一种理想。
“人生而平等;但他却总是处于桎梏之中”,这么一句简单的话语引发了多少深层的思考。
大部分人认为人类就是世界的主宰者,但却仍然要服从于无形的“社会契约”。
而卢梭把契约概念作为一切政治准则提出来的政治法的原则,即“合法而又可靠的治理”原则。
通过寻找这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它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全书公分四卷,这部长著作系作者原计划写的《政治制度论》,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卢梭就抽出了其中部分他认为有价值的篇章出了本书。
卢梭提出了“人生而自由”的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
每个人生而自由,但有些人因为自己的父母而生为奴隶,没有丝毫意识过自己要反抗,反而是无偿地奉献自己,安分守己地继续作为别人的奴隶。
就算是最强大的人也不可能强大得足。
浅谈卢梭《社会契约论》
29神州文化浅谈卢梭《社会契约论》郑思菁宁波大学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众所周知的经典著作。
作者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更是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给后世带来了众多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
公意是其中的核心思想,而在政府形式上更是将这种公共意志体现得淋漓尽致。
关键词:社会契约;公意;政府的形式《社会契约论》又译为《民约论》或《政治权利的原理》,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作为一本政治哲学著作,它研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其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作为西方资本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其中首次提出的关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不仅催化和推动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和发展,更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卢梭本人也被后世评价道:“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
”本书第一卷主要探讨了人类是怎么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及社会契约在这一过程中的基础作用;第二卷主要论述了如为主权及其运行;第三、四卷主要讨论了政府形式的构建和若干社会组织的作用。
公意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在卢梭的政治法学理论中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
“只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成立的目的即共同的福祉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依据人民的公共意志即公意来控制的。
例如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社会的立法机构是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这是通过机构中公民的集体讨论来产生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法律。
主权就是广大民众公意的确切运用,这也就说明了它是永不可转让或者是不可侵犯的。
其中印象最深刻的是卢梭关于保证公意的公正化设想:如果要使公益能够更好的表达,就不能允许有小集团的存在。
若不能抑制其出现,那就增加他们的数目以防互相之间的不平等。
这一制度设想已经成为近现代民主政治中议会制与多党制的滥觞,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卢梭认为,当一个国家的体制愈发良好完善,那么在公民的内在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成为愈重于私人的事情。
论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哲学基础
论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哲学基础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哲学基础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旨在解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它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自愿同意,而不是来自上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外部授权。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论的哲学基础以及其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的哲学基础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自己的最高目标和幸福。
他主张人们应该通过合作和协商来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这种观点为后来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基础。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是人们在社会中自愿达成了一种契约,通过这个契约,他们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力交给政府,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约翰·洛克在17世纪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契约论的理论。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是有限的,只能用于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或违背契约,人民有权利推翻它。
社会契约论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合法性”。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是基于人民的自愿同意,而不是强制或暴力。
社会契约论认为,只有通过人们的自愿同意,政府的权力才能被视为合法的。
这种合法性基于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导向来行使权力。
社会契约论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使他们能够审视政府的合法性。
如果政府违反了人民的权利或利益,人们可以依据社会契约论的原则来质疑政府的合法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其次,社会契约论强调政府的权力应该是有限的。
政府只能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不能滥用权力。
这种观点对于制约政府的权力和维护人民的自由至关重要。
社会契约论为权力分立和法治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不会滥用权力。
此外,社会契约论还为政治参与提供了理论支持。
根据社会契约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自愿同意,人民应该有权利参与政治决策和公共事务。
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不同的政治思想家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和观点。
其中,社会契约论被视为一种尝试解决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的重要理论框架。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以及其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的关系。
社会契约论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而最具代表性的社会契约论者则是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该是基于人民的自由意愿和共同利益来建立的,而非凭空产生或天赋的。
在《论政府》一书中,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即人民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和权利,与政府建立契约,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这种契约确保了政府的合法性,并对其权力的范围和限制提出了要求。
而卢梭则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了平等原则的重要性。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要基于人民之间的平等关系,政治权力是为了保护弱者免受强者的压迫和剥削。
在卢梭看来,人民应该通过集体的意愿来决定政府的建立和运作方式,以确保公共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然而,社会契约论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批评者指出,社会契约论的基础是假设人民具有普遍的理性和合作精神。
然而,在现实中,人们的自私和利益冲突可能会使得社会契约难以实现。
此外,社会契约论仍然面临着如何界定人民意志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
这些批评不可忽视,但社会契约论仍然为我们解决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路径。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是一个多维度的问题,除了社会契约论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探讨。
例如,权力的合法性可能基于传统、宗教信仰或经济利益等因素。
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然而,无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于何种原则,确保政府合法性的必然要求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和民众的认可。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讨论,它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合法的政府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和信任,从而更好地实施政策和管理社会事务。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然而,这时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却不顾时代的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大肆宣扬“君权神授论”和“王权无限论”,试图进一步强化王权,削弱议会的权力,把混合君主制推向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轨道。
于是,一场宪政革命便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作者出于对“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进行了这样一系列的论证。
洛克首先指出,那些鼓吹“君权神授”和“无限政府论”的谄媚者将一切建立在因为“人生而不平等”,所以“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的理论”之上。
其次,剥离了“选任”和“创造”两个概念。
然后,从《圣经的》原著出发驳斥了亚当拥有对于人的统治权(由于上帝创造了亚当,而君主是由上帝创造的,所以这里沿用亚当代替上帝“指定”的君主)。
同样的,诺亚的子嗣们也无法继承这种统治权。
进而,一个人也不能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对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利。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
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
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
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第一篇: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然而,这时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却不顾时代的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大肆宣扬“君权神授论”和“王权无限论”,试图进一步强化王权,削弱议会的权力,把混合君主制推向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轨道。
于是,一场宪政革命便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作者出于对“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进行了这样一系列的论证。
洛克首先指出,那些鼓吹“君权神授”和“无限政府论”的谄媚者将一切建立在因为“人生而不平等”,所以“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的理论”之上。
其次,剥离了“选任”和“创造”两个概念。
然后,从《圣经的》原著出发驳斥了亚当拥有对于人的统治权(由于上帝创造了亚当,而君主是由上帝创造的,所以这里沿用亚当代替上帝“指定”的君主)。
同样的,诺亚的子嗣们也无法继承这种统治权。
进而,一个人也不能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对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利。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
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
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家好,今天我们要一起探讨一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是一部经典的政治哲学著作,也是现代政治学的重要基石之一。
卢梭在这部著作中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观点,对我们理解政治权力、社会组织和公民义务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契约的概念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契约。
契约在卢梭看来是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通过契约,个体同意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以换取集体的安全和秩序。
这种契约不是一种双方利益交换的合同,而是一种基于道德和公正的社会契约,旨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卢梭认为,在人类未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人们在这种状态下是平等的,自由的,但也是孤立的和暴力的。
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带来的困扰,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和政府,放弃了一部分自由,以换取集体的安全和秩序。
这种社会契约是一种理性选择,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必由之路。
政府的合法性根据卢梭的观点,政府只有在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之后,才能拥有合法的权力。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如果政府背离了人民的意愿,变得专制和腐败,人民有权推翻这个政府,重建符合契约精神的政府。
教育的重要性卢梭还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通过教育,人们才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成为一个真正自由和负责任的公民。
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人的道德和思维能力,让人们具备批判思维和自主意识。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具有深刻启示意义的政治哲学巨著,它引领我们重新审视政治权力的本源和合法性,强调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的重要性,提出教育是培养公民素质的关键。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卢梭的这些观点,并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人与政府之间必要的契约关系,强调人民参与政治的重要性,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自由属性解读-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自由属性解读-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自产生之日起,卢梭的哲学就引起广泛争论。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最重要的哲学着作,关于卢梭哲学的争论自然也就集中在对这部着作的理解上。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不仅要阐明权力合法性的来源,而且还要为合法的权力寻找称职的执行者。
卢梭不是做此努力的第一人,但他在前人的基础上另辟蹊径,为我们提供了关于主权问题的一种全新的理解。
一何为自然状态和霍布斯、洛克等社会契约论者一样,卢梭对合法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的探求也从自然状态开始。
在洛克那里,自然状态指的是人类的初始状态。
洛克相信,这一状态不只是哲学推断,而且是历史事实。
卢梭同样把自然状态理解为人类的实际情况,但他不是从历史事实而是从人性和道德的角度去界定它。
自然状态是由人性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状态,由于人性不可改变至少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并不怀有改造人性的雄心,认清人性的实际状况事关紧要,因为完善的制度必然基于对人性的把握,是为真实的人所设立的制度。
人性的最基本倾向是自爱,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①由自爱而来的是自由。
卢梭所说的自由就是自主,即不受他人奴役,不屈从于别人的意志,自我选择、自我决定。
由于自由来自人性,而人性生而具有、不假外求,因此也就可以说人是生而自由的。
这种自由其实就是人为保存自己、关怀自己而自然产生的要求每个人都爱他自己,每个人自己而非别的什么人才最忠实于他本人,因此,自主而非由他人做主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自由既然是符合自然本性的一种要求,因此在自然法的语境中就是一项自然权利。
自由是人性的要求,但人性的要求在现实中却未必能够得到满足: 人虽生而自由,但实际处境却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②接下来,卢梭用了4 章的篇幅告诉我们,尽管身负枷锁,人的自由的权利并未因此有丝毫改变,因为所有的强迫和奴役都违背人的本性,不可能获得被强迫者内心的认可,是不合法的。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摘要】《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史上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它探讨了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的一种契约。
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契约论》的概述,接着详细阐述了卢梭对社会契约的理论,以及社会契约的形成过程和内容。
文章还探讨了社会契约论所引发的批判和争议,以及其对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影响。
文章总结了《社会契约论》的影响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这一经典理论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的本质和意义,为当代社会政治实践提供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卢梭、社会契约、形成过程、内容、批判、争议、影响、发展展望。
1. 引言1.1 《社会契约论》概述《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创立的一种理论,被认为是政治哲学的重要篇章之一。
这一理论主张个体在社会中的自由和权利应该受到保障,并通过人们之间的契约来实现社会秩序和正义。
在这个理论中,人们通过契约同意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以换取社会的保障和秩序。
《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对于政府合法性和权力来源的新看法,主张君主和人民之间应当有契约关系,君主的权力应当是得到人民同意的结果。
这一理论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对当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提出了挑战。
2. 正文2.1 社会契约的提出社会契约的提出是指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的一种理性协议。
社会契约论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哲学史上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但真正成为哲学话题并得到系统阐述的是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洛克和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卢梭。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社会契约理论的哲学家,他在其著作《论人类理解》中阐述了人们是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过程。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社会政府。
卢梭则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进一步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并强调了社会契约的普世性和不可违背性。
他认为人们在社会契约中放弃了一部分自由,但换取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浅谈社会契约论理念的适用度
浅谈社会契约论理念的适用度【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以自由和平等相处,通过达成契约建立社会和政府。
这一理念在近代以来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背景和在不同国家的应用情况,分析其适用性和争议点,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社会契约论的启示在于推动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和民主原则的发展,但也存在局限性,如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和实现的难度。
未来社会契约论可能需要不断进行修正和更新,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变化和挑战,其思想将继续对政治哲学和社会制度产生影响。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理念、历史背景、不同国家、争议、适用性、发展、启示、局限性、未来。
1. 引言1.1 社会契约论简介社会契约论是西方哲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体系,它由众多哲学家在不同时期提出和发展。
简单来说,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状态自然与社会状态之间达成了某种形式的契约或协议,以此来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而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代表是英国哲学家洛克。
他在其著作《论政府论》中详细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理念,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人们自愿和契约的基础上。
社会契约论在西方哲学史上占据了重要位置,对当代政治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社会契约论的理念旨在探讨人类社会组织和政治权力的合法基础,是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1.2 社会契约论的理念社会契约论的理念是指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获得生存和平安而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权利,与其他人建立一种法律的关系。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理念,人们在社会中必须遵守某种规则和法律,以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社会契约论强调了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平衡和互相尊重,认为个人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以确保整个社会的利益得到保障。
社会契约论主张人们应当在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中生活,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浅谈社会契约论
浅谈《社会契约论》在当代中国《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一部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政治著作,但它对当代中国的政治思想又有什么影响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直接民主”,在中国语境中对应的词组应该是“人民当家做主”,但历史对此能否真正的实现?答案是否定的。
这种直接民主在中国无法真正实现的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是这种“直接民主”本身的局限性,卢梭所说的这种“直接民主”只能存在于日内瓦式的小国,只能存在于雅典的城邦,而不可能存在于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国土广袤的国家之中。
这是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无法在中国实现的最根本的原因。
其次,是中国人本身的妥协性。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之中,农民起义的事件频频发生。
从陈胜、吴广、项羽、刘邦到近代的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也取得了不少的胜利。
但千千万万的农民在起义时总是信誓旦旦,他们与领袖穿一样的衣服,住同样的房子,吃同样的饭菜。
可当起义取得胜利之后,他们的首领就成为了下一个剥夺他们权力及自由的人。
而他们在起义时所付出的一切,又使得这个社会恢复到了他们起义前的社会状态。
对于他们来说只是更换了一个统治者,或者只是他们的处境有了一点改善而已。
他们甚至理所应当的认为,统治者拥有统治他们的一切权利。
在他们的脑海中,他们有着这样的观念:在出生时,他们自由、平等的权利就已经不属于自己了,甚至愚昧的认为别人对他的统治是合法的。
而在当今社会中,这种麻木的中国人我们随处可见。
但一个国家想要走上民主,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就不能让这种妥协性存在,而是需要一种具有反抗精神的人,妥协只会助长独裁与专权。
再者,是制度本身就不能给到人民真正的当家做主。
或许有人会这样说:在乡、县两级实行的直接选举,不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吗?那好我问你,在现实中有几个人真正参加过直接选举的投票?你有过吗?(反正我是从来没有)就算你有过,你投出去了一票,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但你的权利只是转让给了别人而已,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行使。
社会契约论论文
社会契约论
————论奴隶制
关键词:概念历史发展
内容摘要:看过《社会契约论》后,对奴隶制产生了很大的兴趣,特别是奴隶制的历史以及其发展深深地吸引了我。
很早之前奴隶制就已在世界各地和各民族史上出现了,直到现在也没有完全变成历史陈迹。
启蒙时代反奴隶制的思想在18世纪后期转化为社会政治领域的废奴主义运动。
随着启蒙思想家对理性、自由、平等、博爱、民主、法治、人道等社会政治理念的广泛传播,历史上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反奴隶制的运动(世界史上有三次独立的努力大起义)。
(一)奴隶制的概念
奴隶制是指: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奴隶需要为奴隶主干活,无报酬且无人生自由。
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
也有从其它的地方拐卖到奴隶市场的人,奴隶制一般出现在农业社会里。
简而言之,奴隶就是一群被迫服从没有自由的人。
在卢梭看来他们在失去自由成为他人的奴隶后就等于放弃了自由,而放弃了自由的人就是放弃了做人,放弃了人权,甚至放弃了义务。
(二)卢梭在书中对奴隶制的看法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表述过:让自己成为他人奴隶之人,并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生存而出卖自己。
奴隶制其实是毫无根据的,甚至是荒谬可笑的。
这由奴役权的来源之一便可看
出:胜利者享有杀死战败者的权利,战败者可以自由为代价赎买生命,而且这种约定更合法,因为它对双方都有利。
倘若战争没有赋予征服者屠杀被征服的人民的权利,那么,将被征服者变为奴隶的权利,就不可能以不存在的权利为基础。
除不能将敌人变为奴隶的情形外,无人享有杀死敌人的权利。
《社会契约论》论文
建立民主的政府———论《社会契约论》通读《社会契约论》我们不难发现卢梭反复强调人民民主这一观点,并大力赞扬人民主权。
卢梭在《社会契约》中强调:社会契约最重要的本质,不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也不是在个人与政权之间订立的契约,而是由自由平等的人们按照自由协议的原则,根据相互的义务订立的。
由于这一契约的订立,参加定约的个人,便相互结合而成为“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每个成员在订约的时候都无一例外的将自己的全部权力转让给了整个共同体。
而卢梭在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提到: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最终问题是“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因而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是人民主权论。
一,民本思想。
其实民本思想早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产生。
中国很早就有这方面思想的记载,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以及“君犹舟也,民犹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等等,举不胜举。
而在西方,人本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反映了学者开始把人置于世界的中心地位。
近代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则重新发现了人,兴起了人文主义思潮。
这些思想中包含着民本主义思想,都可能看到了人民在社会国家统治中的重要地位,并重视发挥人民的重要作用。
但它们的缺陷在于,都仅仅将人民当作巩固极少数统治者的统治,维护他们的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而忽略了对人存在的真正意义和价值,因而具有局限性。
二,公民与政府的关系。
现代公民和政府的关系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两大关系:1 ,权力转让的关系社会组织和成员为了避免由于各自的利益冲突矛盾,而产生斗争,基于某种契约而进行的自身权力的让渡,将权力让渡给政府,从而形成政府的公共权力,这从根本上规定了公民是公共权力的来源,即第三卷中所提到的“主权在民”。
2 ,财产转让的关系纳税人向国家纳税形成了社会主体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浅论社会契约论
浅论社会契约论摘要:《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主要代表作之一。
社会契约理论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 对其的评价也各不相同。
我试以卢梭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为出发点, 对社会契约的主旨进行探讨,通过社会契约论的多种思想以求较全面的把握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内容及实质。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主权在民;公意;政府论前言《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最深刻、最成熟的著作,卢梭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鲜明地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战斗口号,强烈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为18世纪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一、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根植于自然法则思想。
自然状态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他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人们处于平等的天然状态。
这种自然状态最接近人的天然本性,自然状态中的人最本质的特征是“自我保存”。
因为“人类最原始的感情就是对自己生存的感情;最原始的关怀就是对自我保存的关怀”。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遵循自然法的教导,过着简单、淳朴,彼此间几乎没有交往的生活。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题从17世纪中期霍布斯的《利维坦》的问世纪18世纪60年代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诞生已过去一个世纪。
这时的卢梭“已视稳定的社会模式为理所当然,他的社会契约不是用来解释社会稳定之道而是说明社会如何可臻正义。
社会契约变成重塑一切社会与政治建制的媒介”。
卢梭的在《社会契约论》中描绘了人类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应然途径。
他认为,最初的人类并没有善恶观念,也不存在道德和义务关系,在生活中起作用的是两个先于理性而存在的原理:“一个原理使我们热烈地关切我们的幸福和我们自己的保存;另一个原理使我们在看到任何有感觉的生物、主要是我们的同类遭受灭亡或痛苦的时候,会感到一种天然的憎恶”,“自然法的一切规则正是从这两个原理的协调和配合中产生出来的”。
哲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价值
哲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价值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价值一、研究背景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哲学家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哲学思想,主张人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来建立现代国家,以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随着现代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契约论在政治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价值,以期为现代政治学研究提供参考和启示。
二、研究意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首先,社会契约论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为现代国家的民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次,社会契约论为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制衡提供了思路,对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的构建具有指导意义。
最后,社会契约论对于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提供了思考路径,有助于推动政治文明的进步。
三、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应用价值,主要研究以下问题:1. 社会契约论如何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理论基础?2. 社会契约论如何指导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的构建?3. 社会契约论如何解决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探究。
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深入了解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及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应用情况。
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具体探讨社会契约论在解决现代国家治理问题中的应用效果。
五、研究步骤1. 理论梳理:系统梳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相关文献,明确其理论内涵和应用价值。
2. 案例选择: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国家作为案例研究对象,了解其在治理过程中如何运用社会契约论。
3. 案例分析:针对每个案例,采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和方法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在解决现代国家治理问题中的应用效果。
4. 综合比较:对所有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归纳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表现。
5. 总结归纳:基于理论梳理和案例分析结果,总结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价值,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社会契约论与国家权力
社会契约论与国家权力在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社会契约论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是,个体在进入社会时通过一种未明确书写但被默认存在的契约与其他成员达成共识,以实现社会秩序、公正和稳定。
这种契约产生了国家权力的存在与行使,为人类社会提供了秩序和法治基础。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交由国家来行使权力,以换取保障自身的利益和社会秩序。
这种交换关系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
在契约中,人们同意将个别自由权利转交给国家,国家则承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权益。
这种权力交接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国家不能滥用权力损害人民的权益。
同时,人们对国家提出了更高的期望,要求国家为其提供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和授权。
这种授权使国家拥有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并为国家赋予了一定的权威性。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国家通过选举和代议制实现了人民对权力的授权和监督。
国家政府的合法性依赖于选举产生的代表性和政策的合法性。
只有通过法律程序和民主机制行使的权力才能被视为合法权力。
此外,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了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平衡。
社会契约不是无限制的,人民也不是完全放弃个体权力的。
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个体的自由与权益,也要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社会契约理论主张设立一套制约和平衡机制,使国家权力受到制衡和限制。
例如,司法独立、分立行政和立法权力的机构、宪法和法律的制约等机制,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最后,社会契约论还提出了国家权力的合法反抗和改革观念。
社会契约论认为,当国家权力滥用或不再代表人民利益时,人民有权反抗或改革国家。
这是因为国家权力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基础存在和行使的。
社会契约论给予人民合理的合规权,使人民能够通过公民抗议、选举等手段对权力行使提出质疑并要求改变。
这为现代社会的自由和民主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共3篇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共3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是18世纪的著名哲学家,也是政治思想领域中有着很高地位的人物。
他所著作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以人类社会形成过程为主题的哲学著作。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很大程度上是对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和反思。
从某种意义上说,卢梭是在社会签订契约的概念上和霍布斯达成了共识,但和后者的契约论有很大的区别。
关于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它主要是用来解释社会的出现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社会契约就是人们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它规定了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通过这种契约,人们可以在社会中共存,并最终达到繁荣和发展。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天生的权利,这些权利在合法的政府形成之前就存在了。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等,这也是卢梭批判霍布斯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卢梭的这一理论与经院哲学的天赋论基本相似。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有两个阶段:自然状态和契约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之分。
但是,由于人们的欲望不断膨胀,出现了私有财产,而一旦出现私有财产,原本平等的自然状态就受到破坏。
为了解决人的私利问题,人们之间需要达成契约,建立社会。
契约状态中,人们自愿地放弃了部分自由,以便构建起社会秩序。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必须要基于人们的自由和民主,否则它就没有实际的价值。
因此,在契约状态中,人们需要自由地讨论和达成共识,而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先驱者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基于个体自由和平等的政治组织原则。
他认为,政府的真正意义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没有了人民的自由,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他反对专制主义和停滞不前的社会制度,而强调人民的自由和民主。
这也为后来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提供了思想基础,对整个欧洲的政治走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总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被广泛引用和讨论的经济哲学著作。
它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卢梭的思想,我们可以深刻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政治制度的演变历程,更好地认识现代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关于政治组织原则的思想体系,其主要理念是基于个体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建立政治秩序和社会制度。
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政治合法性
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政治合法性【摘要】:最早在理论上提出政治合法性的学者是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公意”是合法性的基础。
虽然”公意”的概念在学术界有很大的分歧,但其对于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发展却有着深远的影响。
文章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分析,提炼出卢梭思想中”社会契约”的形成过程,并从中寻找出其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观点,进而阐述卢梭对政治合法性的理解和设计。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政治合法性; 公意1. 社会契约论1.1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是一种西方近代形成和发展的关于国家政权起源于性质的政治学说。
虽然各家之说各有自己的特色和缺陷,但基本内容一致--即国家权力不是神授,而是由人民建立契约而产生的,来自人民。
从表1可以看到社会契约论不同人物的主要观点。
卢梭作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他要探讨的是”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可见,其初衷是为找到一种把公正的社会秩序与合法的政治权利结合起来的最佳方式,这种结合形式把”权利”和”自由”这两个对立的概念有机的协调起来,在否定一切特权的前提下,保证人民的自由和其他权利不被削弱,使每个缔结者的人身和财产可以得到维护和保障。
他特别强调全民的共同意志,而共同意志反映共同体内部整体的利益,其归宿也就是--平等。
1.2 卢梭之社会契约的形成1.2.1 签订契约的必要性卢梭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
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能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卢梭认为要改变这种困境,就”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种结合方式就是订立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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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主张人民通过契约建立政府的一种国家起源学说。
在人们处于本能的自我保护的意识之下,人们将本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以结合成为新的社会共同体,来保障自身需求。
自然法学派的三位政治家都发表过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知,卢梭赞成民主政治,认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霍布斯推崇君主政治,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君主;洛克则崇尚议会政治,认为国家最高权力属于立法机关。
在三大家的异同之下,社会契约论作为民主制国家的起源论和根本论,在政治学的领域里熠熠生辉。
卢梭篇《社会契约论》主张社会是通过契约建立的,人们通过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将自己从单独的个体转化成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表现形式,即主权者制定出来符合全部成员的约定。
法律是对每个公民普遍适用的,当法律变成针对某些个体的条例的时候,这样的政府行为不能够称之为法律。
当我们作为一个国家或是一个民族的一员的时候,我们就默认了自己将放弃部分自由的权利来交换我们在此团体中安定和财产等权利,这行为在卢梭说来就是社会契约,与此同时我们交换为代价的自由就受到了来自大家共同约束自己彼此之间的法律的规范,在法律的规范之下,我们才能维护政体的秩序,不至于将大家达成的契约走向末路。
但是这并不代表政府的行为不是法律。
法律是由古时的圣贤一直流传至今,不断发展完善出来的,那么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的法律也永远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订甚至更改原先人民的公意。
在我看来,正是在这个探索的过程之中,政府也许会为了整体的利益而制定出一些针对于某些群体而执行法律,这种特殊的,不是对每个公民都普遍适用的条规同样是法律,它并不是专制的表现,相反却是更为人性化的决定,在基本法不变的前提下,对拥有特殊权利的人加以更多的约束,以平衡未分到这些特殊权利的人民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差异感。
卢梭对法律的分类十分的具体和精准,他将考虑整个共同体对于其自身所起的作用的法律称为政治法;将考虑成员之间及成员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民法;将考虑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刑法;将国家民族风尚习俗和舆论道德成为第四种法律。
这一观点使本来被剥离开的道德和法律统归于人民的公意中去的思想,在我看来是十分正确和合理的。
法律并不是一定要成文印刻在文书里,只要是能对整个社会的个体都产生威慑或是约束作用的公意,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法律。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建立于整个国家之于世界大舞台之上的自我认知之后,是结合本国人民的实际和愿望之后形成的公意,是站在整个主权者的角度上制定的法律,而具体分析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就是民法了,这是一种公意对具体的个体的约束力的表现。
刑法是以为受到法律约束力的人为对象制造出来的一些惩罚措施,其他的部分法是针对一些拥有特殊权利的人群制定的法规,其合法性我之前也讨论过了。
而对于道德这一未成文的法律形式,是存在在个体意识形态之中规范其日常行为准则的约定俗成的公意,他们代表着的其实是一种未来的成文法律的趋势,也是文化流传下来的产物。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社会诞生时,共和国的首领在创立制度,此后就是制度在塑造共和国的首领。
”这个说法不无道理,立法者必须是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却又要高于自身利益的狭隘来制定法律,这样的完美的立法者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没有法律是制定出来就是完美的,法律需要的是一遍一遍的修订,换而言之,法律是一代代智慧的结晶,是一世世公意的表征。
所以执政者是需要从法律的精神中去寻找自己符合公意的行为。
《忏悔录》中提过“不论从什么角度看,没有哪个国家的人民不是他们的政府的性质是他们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就成为什么样的人的。
”换而言之就是法律塑造着公民的生活习性和价值观念,法律作为公意的表征,是与其制定者的意志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
然而我最为推崇的则是卢梭对死刑的分析,他认为一个为非作歹的人,它本身的行为已经破坏了最初的契约,那么他就自行将自己从社会共同体驱逐出来,那么对于剩下的这个整体来说,这个外人则是能够造出威胁的敌人,我们自然有权力能够剥夺其应有的自然权利,当然就包括其生存的权利,但在对待战俘的问题上,当敌人投降后已然不对社会共同体造成威胁,那么作为一个开明正义的主体来说,也没有剥夺其生存权利的权力,所以我们拥有的是战争权,并不拥有杀戮的权力。
卢梭一直认为,人性是本善的,所以一切互相伤害的行径都是出自威胁到自己利益的基础上的,而法律则是对如何能够不触及他人进攻底线的说明。
卢梭指出,小国适合民主政治,中等规模的国家适合贵族制,大国适合君主制。
政府的规模大小是与政府的有效力成反比的,拥有人民越多的国家其需要的政府规模就越小,初听起来像是悖论,但是仔细分析才能够了解其正确性和敏锐性,因为行政官对政府的比例应与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国家的规模越大就意味着公民的意见对其公意的影响越小,那么他们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与保护的可能性越小,换而言之,就是法律对其正当权利的涉及越小,这样就会提高造成公民自身权利的损失的可能性,民主公正就越得不到体现,所谓的法律也就离公意越远,所以在卢梭的理论里,适合民主的小国是真正政治的最好的体现形式。
康德曾经说,“我要反复阅读卢梭的书,一直读到他书中词句的美不再搅动我的心灵为止。
只有到这时候,我再读他的书,才能从理性上领会他书中的意思。
”卢梭的文字发人深省,理论标新立异,无论是他浪漫主义的文学还是他有条不紊的政治观点都是人类文明历史上璀璨的明珠。
霍布斯篇《利维坦》从有关于人类的基本概念出发,从哲学的高度解释了人类社会的形成和自然法的观点,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的政权始由和法律细则。
在霍布斯的观点里,人们在处于战争状态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以个人之力来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在这种没有权力使大家都慑服的社会状况之下,人们选择通过互相订立契约的方式来结成联盟,以保全大家应得和向往的幸福,这就产生了社会契约。
社会的契约是通过订立将一切的决定权交由其他人的契约而形成的,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权利的相互转让,是根据自我的意志选择行使自我决定权的主权者。
由公意选出的主权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个人意志来违反主权者的决定是不义的,也就是说,当我们选择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这个主权者的时候,我们需要预见到这一选择将带来的后果,并心甘情愿的附上全部责任,这一点是符合社会契约的。
概括来说,王国的出现就是为了防备敌人的进攻和资源的匮乏,以求得长久安全而建立的人的组合。
法律是来自于公共权力的,立法者是站立于公共意愿的高度上制定出的良法,没有法律的约束,人们无所谓公正,因为并没有正规的准绳来度量出某行为的公正与否。
法律作为整个国家的意志和欲望,可以成为国家的约束个人欲望的尺度。
自然法是不可被推翻的,并且前约可使后约无效,所以选民与主权者最开始签订的契约是具有最大效用的。
在他的理论里,正义是随着所有权存在的,在人们没有形成国家的时候,对社会的一切并没有所有权,所以社会的建立都是正义的,信约的有效性来自于社会权力建立的强制力。
和卢梭一样,霍布斯也不赞同人生来罪恶的观点,正是因为人生而为善,才会为了大家的利益缔结契约。
霍布斯与卢梭的理论不同在于: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一个个体,是当人们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自愿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彼此约定满足他人的自由权时,选出代表自我权利的公认的执政者。
而卢梭则认为主权者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主权者其实代表着一种集体,执政者只是主权者与个体之间的行政官过渡。
这就产生了不同的观点,霍布斯认为只有无知的民众才会质疑其君主的决定错对与否,而卢梭则认为当公民对政治活动不感兴趣的时候,这个政治共同体也接近走到了衰落。
反观现在的中国,民众对政府的行为并不抱有太多的关注度,或者说其不透明性让民众无法去设身处地地了解政治,当投票选举不得不以娱乐的方式出现的时候,我对如今的政治状况感到担心。
另外的不同在于对于宗教与政治的关系。
卢梭认为宗教的最初起源是为政治服务的,执政者通过宗教来更容易得统治人民,之所以存在宗教的主要原因在于政治的需要。
宗教的不同是会影响到其信徒们的行为的,迥然的教义会让人们朝着不同的公意目标出发,不同的宗教的主旨不同才会导致如今的社会战云不断。
在《利维坦》中,“在上帝王国中,世俗的政策和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上帝成为全世界之王是根据权力而来的,但他称为选民之王则是根据契约而来的。
”在我的理解,霍布斯认为先有宗教,也就是先有神的存在,才统一人们的思想,使大家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国家,所以政治是源于宗教的。
洛克篇《政府论》提出了洛克的法制社会的契约理念。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是不同的,人在强力的威慑之下不得不结合成为一个团体中的一员以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洛克极力抨击了父权起源的说法,认为父权是很原始的人的理性驱使的权力,但社会的形成并不是由于权力的继承,而是来自于个人的理智的选择。
人加入国家的这一行为,是伴随着将自己已有的和将要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都归于国家的。
人们通过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来交换国家制定可以保障自己的财产和人权的法律的制定和强力的施行。
虽然人在国家之中,其财产等权利都必须要受到国家的支配,但是国家却运用着强力来维护人对财产的继承、购买、许可等权利,简而言之,就是人用所有权交换国家赋予的使用权,并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洛克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是必要的,立法者站在高于一切人民的高度制定法律,成为人民的支配者,当这个主权者做出了违背公意的专制行为的时候,人民可以选择推翻这个国王,因为立法者所被赋予的权力只是代表象征社会意识来制定和维护法律的公正,当其行为违背了初衷,他就不具有其最初被赋予的权力,也就不再是人民的主权者,那么恢复到自然状态的人民,有权力来推翻国王的统治来建立新的国家。
洛克提出了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离,立法机关需要将执行自己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权力交由执行机关以维护社会的公正。
当立法者认为其行政机关作出了违背初衷的不良行政行为的时候,立法者有权力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行政行为。
与此同时,当立法者利用自己的私权,滥用职权,违反了人民对其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那么立法者就变成为人民的公敌,人民就有权力恢复立法机关,重新维护自己的契约保证。
法律作为一种立法者和人民的沟通的工具,在社会之中形成了一种双方面的约束力,这种互相的法律张力维持了社会的相对稳定和公平,在法律规定的人民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和应得的权利之下,公民在法律之中寻找到自己通过契约进入社会的交换后的益处。
当人民选择退出这个国家时,法律对于他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但同时也就意味着他重归到了自然状态,甚至是战争状态,因为在摆脱法律的强力的同时,他还失去了法律的庇护。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也就是说权力是归于国家的强力的,是存在在法律的约束力的,当个人发觉他人有侵害自己的行为或者倾向的时候,是可以选择剥夺他人的权利的,但是这种权力并不是能完全得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