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课程论文-论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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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主张人民通过契约建立政府的一种国家起源学说。在人们处于本能的自

我保护的意识之下,人们将本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以结合成为新的社会共同体,来保障自身需求。自然法学派的三位政治家都发表过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知,卢梭

赞成民主政治,认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霍布斯推崇君主政治,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

应属于君主;洛克则崇尚议会政治,认为国家最高权力属于立法机关。在三大家的异

同之下,社会契约论作为民主制国家的起源论和根本论,在政治学的领域里熠熠生辉。

卢梭篇

《社会契约论》主张社会是通过契约建立的,人们通过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

而获得更大的收益,将自己从单独的个体转化成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卢梭认为法律

是公意的表现形式,即主权者制定出来符合全部成员的约定。法律是对每个公民普遍

适用的,当法律变成针对某些个体的条例的时候,这样的政府行为不能够称之为法律。当我们作为一个国家或是一个民族的一员的时候,我们就默认了自己将放弃部分自由

的权利来交换我们在此团体中安定和财产等权利,这行为在卢梭说来就是社会契约,

与此同时我们交换为代价的自由就受到了来自大家共同约束自己彼此之间的法律的规范,在法律的规范之下,我们才能维护政体的秩序,不至于将大家达成的契约走向末路。但是这并不代表政府的行为不是法律。法律是由古时的圣贤一直流传至今,不断

发展完善出来的,那么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的法律也永远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我

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订甚至更改原先人民的公意。在我看来,正是在这个探索的过

程之中,政府也许会为了整体的利益而制定出一些针对于某些群体而执行法律,这种

特殊的,不是对每个公民都普遍适用的条规同样是法律,它并不是专制的表现,相反

却是更为人性化的决定,在基本法不变的前提下,对拥有特殊权利的人加以更多的约束,以平衡未分到这些特殊权利的人民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差异感。

卢梭对法律的分类十分的具体和精准,他将考虑整个共同体对于其自身所起的作

用的法律称为政治法;将考虑成员之间及成员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民法;将

考虑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刑法;将国家民族风尚习俗和舆论道德成为第四

种法律。这一观点使本来被剥离开的道德和法律统归于人民的公意中去的思想,在我

看来是十分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并不是一定要成文印刻在文书里,只要是能对整个社

会的个体都产生威慑或是约束作用的公意,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法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建立于整个国家之于世界大舞台之上的自我认知之后,是结合本国人民的实际和愿

望之后形成的公意,是站在整个主权者的角度上制定的法律,而具体分析个人与集体,

个人与个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就是民法了,这是一种公意对具体的个体的约束力的表现。刑法是以为受到法律约束力的人为对象制造出来的一些惩罚措施,其他的部分法是针

对一些拥有特殊权利的人群制定的法规,其合法性我之前也讨论过了。而对于道德这

一未成文的法律形式,是存在在个体意识形态之中规范其日常行为准则的约定俗成的

公意,他们代表着的其实是一种未来的成文法律的趋势,也是文化流传下来的产物。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社会诞生时,共和国的首领在创立制度,此后就是制度在

塑造共和国的首领。”这个说法不无道理,立法者必须是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却

又要高于自身利益的狭隘来制定法律,这样的完美的立法者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没

有法律是制定出来就是完美的,法律需要的是一遍一遍的修订,换而言之,法律是一

代代智慧的结晶,是一世世公意的表征。所以执政者是需要从法律的精神中去寻找自

己符合公意的行为。《忏悔录》中提过“不论从什么角度看,没有哪个国家的人民不

是他们的政府的性质是他们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就成为什么样的人的。”换而言之

就是法律塑造着公民的生活习性和价值观念,法律作为公意的表征,是与其制定者的

意志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

然而我最为推崇的则是卢梭对死刑的分析,他认为一个为非作歹的人,它本身的

行为已经破坏了最初的契约,那么他就自行将自己从社会共同体驱逐出来,那么对于

剩下的这个整体来说,这个外人则是能够造出威胁的敌人,我们自然有权力能够剥夺

其应有的自然权利,当然就包括其生存的权利,但在对待战俘的问题上,当敌人投降

后已然不对社会共同体造成威胁,那么作为一个开明正义的主体来说,也没有剥夺其

生存权利的权力,所以我们拥有的是战争权,并不拥有杀戮的权力。卢梭一直认为,

人性是本善的,所以一切互相伤害的行径都是出自威胁到自己利益的基础上的,而法

律则是对如何能够不触及他人进攻底线的说明。

卢梭指出,小国适合民主政治,中等规模的国家适合贵族制,大国适合君主制。

政府的规模大小是与政府的有效力成反比的,拥有人民越多的国家其需要的政府规模

就越小,初听起来像是悖论,但是仔细分析才能够了解其正确性和敏锐性,因为行政

官对政府的比例应与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国家的规模越大就意味着公民的意

见对其公意的影响越小,那么他们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与保护的可能性越小,换而言之,就是法律对其正当权利的涉及越小,这样就会提高造成公民自身权利的损失的可

能性,民主公正就越得不到体现,所谓的法律也就离公意越远,所以在卢梭的理论里,适合民主的小国是真正政治的最好的体现形式。

康德曾经说,“我要反复阅读卢梭的书,一直读到他书中词句的美不再搅动我的

心灵为止。只有到这时候,我再读他的书,才能从理性上领会他书中的意思。”卢梭

的文字发人深省,理论标新立异,无论是他浪漫主义的文学还是他有条不紊的政治观

点都是人类文明历史上璀璨的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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