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政治生活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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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政治生活的价值体系
概要:
价值体系是长期的文化积淀的产物,是一个社会组织安排的深层结构。严格地说,稍有历史年代的社会,都会有自己的文化,因而,也都会有自己的价值体系。这套价值体系提供了人们行为评价的标准,它会告诉我们,什么是值得追求的,什么是应当反对的,什么是可以许可的;以它为基础,形成社会生活的基本理念和组织安排的基本原则。
正义、权利、自由、自治、民主、平等、福利、宽容等观念是现代价值体系构成的基本要素。不同的人为这些观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和解释,使政治价值体系呈现出复杂的特点。本讲将围绕这些概念的含义以及人们在这些观念上所存在的分歧展开讨论,以便澄清概念,在基本价值观念上达成共识。
核心问题
政治价值体系的构成和意义
政治价值体系各要素的含义
不同价值观点对于政治安排和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政治价值体系的构成
政治价值是政治社会的观念形态,它是文化积淀的历史产物。它的作用在于:(1)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意义、方向和目标;(2)提供了人们行为评价的标准;(3)规定了社会生活组织安排的基本原则。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治价值体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关系的制约。这是一种政治经济分析观点。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生产力是社会变迁的基础。在下图所示的社会结构中,物质生产力的变化是最快的。它的变化引发生产关系的变革,进而带来社会制度的变革,从而产生新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
马克思政治经济分析中的价值体系
但是,在政治结构分析中,政治价值体系属于政治体系的观念性的深层结构。它渗透于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中,共同构成了政治系统的“观念”系统。
政治结构中的价值体系
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和观点,如果我们把政治体系视为一个系统平台,那么,政治组织和制度构成了该系统的硬件系统,而政治价值体系则构成了该系统的软件系统。
政治系统中的价值体系
正义(justice)、权利(rights)、自由(liberty/freedom)、自治(autonomy)、民主(democracy)、平等(equality)、宽容(toleration)是现代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它们是构成政治价值体系最基本的要素。
然而,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结构关系:每个概念或要素各有其自己的应用范围,反映了不同的生活层面和角度。“正义”意味着对“权利”的合理(平等)分配,而“权利”的合理分配,就体现在“个人”与“集体(或社会)”互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在个人与公共权力(国家/政府)关系方面:追求“自由”;在社会组织与权力的关系方面:追求自治;在个人、社会组织与公共权力三者关系方面:追求民主和平等;在个人与个人关系方面:追求宽容。
如果说正义意味着合理地或者平等地分配权利(或权益),那么,这种合理或平等的分配就体现在规划国家/政府、社会、个人三者关系的各个方面。现代政治生活给出的选择是:在个人生活领域里,强调自由和宽容;在国家层面的公共生活领域,强调民主和效率(efficiency);在社会层面的公共生活领域,强调自主(self-determination)和自治。
政治价值体系的构成
二、政治价值体系各要素分析
(一)正义(justice)
正义是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最常使用的概念之一,它是指公正分配奖励(rewards)和惩罚(punishments)的道德观念。简单地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它可以应用于包括自由、权利、财富、休闲等价值在内的所有社会利益的分配之中。正如“公正分配”的范围非常大一样,正义也可以被看成是一个本质上充满争议的概念。
人们经常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正义”,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正义观念。
“程序性(procedural)正义”和实质性(substantive)正义是常见的划分。前者是指形式的正义,即产生结果和支配人们行为及相互作用的规则的公正性。例如,一场公平的体育比赛,它只要求比赛规则公平,并有独立的裁判做出裁定。它为不同的参赛者提供了一样场地、一样的规则和一样的裁判。在同样程序下,结果肯定是不同的。后者指的是真实的(或内容的)正义,即它关注结果本身(要求结果相同或相等),通常在“量刑定罪”的思想中得到体现。犯什么样的罪就该给什么样的惩罚,同样的罪行给同样的惩罚。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使用“法律的正义”(legal justice)和社会的正义(social justice)的概念。这也可以说是正义概念的又一种划分。法律的正义指的是根据错误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的结果来实施惩罚。所以,我们经常说司法机关是正义的化身。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等同于正义。有正义的法律,也有不正义的法律。同样,司法机关也可能公正司法,也可能司法不公。公正司法的积极作用也许不算得很明显,但是司法不公的破坏作用却非常明显。它会动摇和摧毁人们对一个社会的正义体系和正义观念的信心。
社会的正义是社会价值如财富、收入、社会地位等实现公平分配。许多人把社会正义概念应用于社会平等方面,把它看做是社会主义原则。
正义一直被认为是政治思想的主要概念。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起,政治思想家们就把一个良好的社会视为“正义的社会”。所以,政治理论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谁应当得到什么”(who should get what)?在涉及法律正义的时候,这个问题通过发展和采用各种程序性规则(如司法中立原则,注重证据原则,陪审团制度等)来加以解决。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所产生的争议似乎也不算太大,尽管各国的法律体系可能有所不同。
但是,社会正义问题却是一个一再争论的问题。一些人,包括“新右派”的支持者,极力消减社会正义的思想和概念,认为把诸如正义这样的道德原则应用在财富和收入分配方面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们纯属经济事务,只能用“效率”和增长一类的标准去评价和衡量。由此出发,他们认为,那种把穷人说成是非正义的牺牲品(victims)的说法十分荒谬的。相反,社会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者,赞同社会正义观念,他们反对把经济和伦理分开,不主张把财富和贫困这类问题都留给市场去解决。对社会正义的同情,往往使他们与支持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人们走到了一起。当然,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模式与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模式可能也完全不同。前者建立在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和知识精英(meritocracy)责任的基础上,而后者建立在集体主义(collectivism)以及支持社会平等和公社制的基础上。
(二)权利(rights)
权利被认为是做某种事情的资格(entitlement)或正当性。在常见的讨论中,权利一般被分为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和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前者被归纳为正式的法律和行为规则,具有强制性;后者被认为是一种道德的主张或哲学观点。人权(human rights)和早期的自然权利(nature rights)均属于道德权利的范畴,尽管现在也经常被引申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容。
对权利的认识和阐述有两种不同的角度。对权利的上述基本划分(即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划分),都包含了这两个不同的角度:积极的(positive)权利观念和消极的(negative)权利观念。消极权利观念划出一个行为不受限制的领域,约束他人,尤其是约束政府不要侵占我的领地,那是我的权利范围。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