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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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总则为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总体水平,规范建设方的各种管理方式,对承包方、监理方提出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原则性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在各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工程项目部组成及管理制度1.施工单位中标后,必须按投标文件中的组织机构在工地现场成立项目经理部,布置落实办公场所,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项目部主要成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的所列人员实际到位,未经监理、业主批准不得擅自更换。
因不可抗拒因素,施工单位确需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的,须书面申请报监理、业主批准后进行,且接替成员的资质、业绩及业务能力不得低于对应的被接替成员,否则按违约处理,业主可以中止合同,另聘施工单位,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或处罚金10万元。
2.项目部组成机构经监理、业主批准后,其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撤换,且必须在施工一线进行施工管理,凡发现主要人员不到位的,按第一条处理,其它管理人员不到位的,由监理指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相应经济处罚(1万元/人.次),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3.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投标文件在工地现场设立临时工地试验室,满足日常质量检验、试验的要求,工地试验室经监理、业主检查合格后工程方可开工。
第二章工程施工机械进、退场申报制度1.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机械设备配置在开工报告中明确进场机械的规格、数量及进场时间,经监理批准后严格对照执行,施工机械不到位的,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在超过监理、业主明确的最后开工日期仍未开工的,业主可以中止合同,另聘施工单位,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或处罚金10万元。
2.工程开工后,未经监理、业主批准,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撤出施工机械,施工单位擅自撤出施工机械的,监理可采取相应经济处罚(1万元/台.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机械施工力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监理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指令施工单位临时增加机械设备,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到位的,监理也可采取相应经济处罚,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2]24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便于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实施对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收集汇总了《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2)、《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4),请对照执行。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招标文件备案或非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备案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
已持有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可继续担任至该工程竣工。
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2.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3.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4.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6.21•【字号】新建监[2000]11号•【施行日期】200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新建监[2000]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2000年6月21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竣工备案)适用《暂行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等需要的工程实体。
包括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及其附属设施(水塔、锅炉房、配电房等),工业建筑(各类厂房、仓库等),商业旅游建筑(各类商店、商场、饭店、宾馆等),文教卫生体育建筑(各类教学楼、车站、办公楼、电视塔、候机楼、电信楼等)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市政工程竣工的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按照下列限额对房屋、市政工程竣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1、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市政工程;2、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市政工程;3、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二)前项规定限额以下的其他房屋、市政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备案管理机关。
第五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工程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确定的限额,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九)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1日发布 2000年4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难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庆政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提倡实行优质优价,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
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信息模型(BIM)等管理模式,应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全过程全流程智慧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参照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各市(地)、县(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应组建与拟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配置人员。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施工员、质量员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施工阶段配备专业人员。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主要职责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任命,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参与各方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任命,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
施工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
质量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安全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
标准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
材料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材料计划、采购、检查、统计、核算等工作。
26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鲁建发[2000]72号文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参照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各市(地)、县(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应组建与拟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配置人员。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施工员、质量员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施工阶段配备专业人员。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主要职责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任命,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参与各方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任命,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
施工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
质量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安全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
标准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
材料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材料计划、采购、检查、统计、核算等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鄂建[2011]7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2.01【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招(2001)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属于抢险救灾的;(五)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其它工程。
第三条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颁布机关:山东省建设厅颁布文号:鲁建发[2000]72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苏建招(2001)318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2001)31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2001)318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属于抢险救灾的;(五)利用扶贫奖金实行以上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其它工程。
第三条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
第四条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直接发包的工程,除属于抢险救灾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者报送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二)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及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拟直接发包的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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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住建局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路灯、广场、停车场、绿化、河道驳岸工程及其附属的管线和环境工程,10万元以上大中修市政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以及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公用工程)。
第三条宿松县住建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局工程股、计财股、公用办按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局监察室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
宿松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受局委托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宿松县住建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档案办)、宿松县住建局工程管理股(以下简称局工程股)、宿松县住建局安全监察股(以下简称局安监股)、宿松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等单位,应共同做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与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后,报局工程股备案。
第六条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接受项目的审计。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局工程股组织对工程储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推荐项目清单及其设计方案,经局研究筛选后,报县政府最终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目标要求,认真编制前期工作计划并加强计划的落实。
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计划应报局工程股、公用办(公用工程)。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预审,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局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应报送局工程股、公用办(公用工程),由工程股组织相关股室审核会签认可后,将转报或批复文件报局领导签发。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使投资增减累计超过批复的5%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发改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并经局办公会研究后重新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准文件,按规定及时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书并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的征地拆迁,供电、电信等杆管线和绿化的迁移等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其中燃气、给水、排水、路灯等专业管线的迁移由各专业管线单位负责,费用按县有关标准补偿,建设单位协调。
交通组织等其他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局工程股和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施工图设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提出设计要求,委托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承担市政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注重对项目的调查研究和对设计的完善优化,努力减少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提高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召开规划、设计、拆迁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帮助设计单位解决设计上的困难和处理设计上的难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局研究确定;(二)及时组织交警、公交、设计单位以及邀请具有丰富施工、监理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项目经理参加的协调会,帮助设计单位优化交通组织设计。
(三)对与市政工程配套的公用工程的管线设计,会同设计单位广泛听取各专业管线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设计。
燃气的低压管、给水的配水管和路灯等专业管线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线单位设计,但最终应由设计单位统筹协调。
设计时,应预留好各管线与支路、街巷的接口,以免在支管衔接施工时再开挖已经建成的道路。
第十六条凡工程涉及环境设计、亮化设计,以及依附于市政工程的路灯、公交站棚、电话亭、书报亭、装饰材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图(含可提供的实物)或样品图统一报局审定。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局工程股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将施工图设计预算报送县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
第四章工程招标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积极实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手续,并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对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处罚的施工企业,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
建设单位应将招标前的招标方案和评标后的中标结果报局工程股、公用办。
局监察室、计财股、工程股、公用办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分包的管理规定,招标前的分包方案应在招标方案中明确,招标后的分包应经局领导同意,同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接受质量监督。
质监手续由建设单位到县质监站办理。
第二十二条县质监站派出的质监人员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分别以书面形式相互通报,并抄报局工程股。
第二十三条县质监站应参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加强对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规范等执行的监督,确保一定的抽检频率和重点部位的质量检测,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掌握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县质监站应将质量监督的情况及时书面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抄报局工程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县质监站和局工程股。
第六章工程监理第二十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并注重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加强监理和预控,加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监理实施细则》应发送施工单位。
第七章工程施工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各项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踏勘现场,施工现场的“三杆”及绿化迁移、障碍物清除等应符合施工进度要求,同时编制进度计划,报局工程股和分管局长;(三)建设、监理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等一系列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在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发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每月将工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下月计划安排汇总后报局工程股。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验和复验制度。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部分工程确需变更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
签证时需符合《关于印发宿松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2009]4号)的规定。
工程施工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文件及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依附于市政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各专业管线施工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各专业管线的实施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控制,齐心协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二)管线工程的土建(含土方开挖、回填、窨井砌筑及盖框安装)由市政施工单位实施,市政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管线工程土建施工合同;燃气、给水、路灯等管线和工艺设备安装、调试由专业管线单位实施;(三)燃气、给水、污水等管线的工程费用由各专业管线单位承担。
其中管线工程土方费用(土方开挖、回填)由道路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核算专业管线单位应承担的土方费用,专业管线单位在相应管线工程开工前将40%的费用交到局计财股,剩余部分在管线施工结束后一次付清;(四)各专业管线的施工,必须随同市政工程施工同步接受监理,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五)各专业管线的施工方案及计划应与市政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计划相协调。
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监理单位、市政施工单位、专业管线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对市政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通报和交底。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还应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地例会,及时协调矛盾,落实措施,解决施工作业中的具体问题;(六)市政施工单位在进行土建施工时,应事先与各专业管线单位联系,了解地下管线状况,不得盲目施工。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派员检查和监护,以避免挖断管线及相互干扰,确保各类管线安全畅通。
(七)图纸上设计的各类管线(包括支管、预留管),专业管线单位必须全部实施到位;工程完工后,除特殊情况报局领导同意外,不得二次开挖道路。
第八章竣工验收和备案第三十三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局工程股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验收方案报批材料。
第三十四条批准竣工验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县质监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局档案办报送竣工资料。
第九章工程款支付第三十七条工程预付款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工程股、计财股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支付。
工程进度款应按下列程序计量支付:(一)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由施工单位统计并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写工程量清单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计量,总监按合同的约定核定工程量清单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并报建设单位;(三)经局工程股、计财股复核后,由局领导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四)对增补工程,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代表共同签证后,与合同工程分开计量,并按以上程序计量支付;凡未经验收质量合格、未经计量或签证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八条市政工程资金审批和拨付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建设单位根据经测算后的工程投资(包括前期经费)编制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局工程股、计财股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二)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表,填报工程资金申请拨款单,由局工程股、计财股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