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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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财政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地矿部、财政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地矿部、财政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正文:---------------------------------------------------------------------------------------------------------------------------------------------------- 地矿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国务院于1987年4月29日以国发〔1987〕42号文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登记费用。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2)中型矿山300元;(3)小型矿山200元;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三、区分大、中、小型矿山企业的标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的有关规定为准。

四、登记收费办法:申请登记单位按照登记权限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或补领许可证时,一次付清应缴费用。

五、勘查登记和采矿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

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作综合规定【发⽂字号】深规⼟[2011]66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发布⽇期】2011.09.08【实施⽇期】2011.09.08【时效性】失效【效⼒级别】地⽅规范性⽂件【失效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废⽌《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件的通知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规⼟〔2011〕66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

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〇⼀⼀年九⽉⼋⽇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共13项)编号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01 采矿权新⽴登记02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03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04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05 探矿权转让审批06 地质灾害治理⼯程勘查、设计、施⼯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08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09 市域内⽰意性地图审批10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11 ⼟地复垦⽅案审批12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权的国有荒⼭、荒地、荒滩的项⽬⽤地审核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政许可内容开采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的矿种应为⾮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属矿产,具体矿种应在⼴东省国⼟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作的通知》(粤国⼟资矿管发〔2009〕527号)规定下放权限的⽬录范围内。

⼆、设定⾏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19⽇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29⽇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12⽇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三)《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国⼟资发〔2003〕197号);(四)《⼴东省⼈民政府第四轮⾏政审批事项调整⽬录》(2009年11⽉17⽇⼴东省⼈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采矿权县级登记(新立、延续、名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

采矿权县级登记(新立、延续、名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

一、审批事项:采矿权县级登记(新立、延续、名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二、审批部门:阳曲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三、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四、法定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11月13日“晋国土资发[2009]297号”文件等五、申请应具备的条件:采矿权申请人六、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村、乡(镇)国土资源所签署意见)。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4、依法采矿、依法用地情况核查表(原件)。

5、采矿权申请人所在地和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意见(原件)。

6、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提交:(1)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2)矿区范围图(原件,并加盖公章);(3)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矿山建设资质证明(原件);(5)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原件);(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原件);(7)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原件);(10)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件(附图、附表等)(原件);采矿权评估、确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1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2)其它资料。

7、公开出让竞得采矿权的,应提交:(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采矿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原件);(4)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书(原件);(5)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书);(6)公开出让成本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7)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原件);(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原件);(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0)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1)其它资料。

七、是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议、评估论证:是八、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九、办事流程:1、综合窗口受理;2、审批科初审(1个工作日);3、分管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4、内审会会审(3个工作日);5、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6、上报县政府核准(中止计时);7、根据核准意见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8、综合窗口统一送达。

矿产资源收费标准(2016)

矿产资源收费标准(2016)
[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保证金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方案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公布。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2.[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98号)。
第二条 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1)大型矿山500元; (2)中型矿山3000元;(3)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备注
采矿权使用费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第二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内国土资规字【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勘察设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7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

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

新办采矿许可证流程

新办采矿许可证流程

新办采矿许可证流程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许可证申请材料)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有具备地质环境监测评价资格的机构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采矿权申请人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30日内办理完);
采矿权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采矿企业的批准文件;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
(6)、其他资料;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提供河道管理部门的批文。

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1)、地质矿产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2)、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省厅制定了《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必须遵守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除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探矿权出让和审批登记。

第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凡已有探矿权人不属于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在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保留时,探矿权人应变更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第五条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的勘查投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作者: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来源: 日期:1999.07.15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一、设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二、申请受理条件:(一)采矿权(新办)登记(划定矿区范围)要符合《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粘土、陶瓷土及年开采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的小型矿山由县级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和第二十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企业名称、生产规模和主要开采矿种及依法批准采矿权转让的。

(四)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权属无争议的,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或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的,可以依法申请采矿权出租。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核实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四、办公场所地址和办理时间:责任部门: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地点:化州市北岸开发区瓜垌小区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联系方式:0668—7316639五、申报材料列表六、办理时限:前款所列资料齐全,窗口收文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审查上报的7各工作日内办结;属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当事人交费时间)。

七、收费设置1.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3.采矿权价款,经评估确认八、收费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3.《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缴纳费用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政府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

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清价款,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或取消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扣除勘查费用、管理成本等的净收入,按省、市(或县、市)7:3的比例与矿产地的市、县分成使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区块在县域范围内的,市不参与分成;跨区域的采矿权出让,市(县)分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矿产资源储量在市、县间进行分配;跨区域的探矿权出让,市(县)分成的探矿权价款按勘查面积在市、县间进行分配。

市、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省不参与分成。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二)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三)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四)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探矿采矿有关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 19990618【实施日期】 19990618【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年11月11日财综字[1999]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中所称“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资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按各自投入比例享受出资权利。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出让目前搁置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人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对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

三、为了适应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四级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需要,各地应对市(地)县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予以规范。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收费公示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收费公示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收费公示表
发布时间:2010-11-08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序号收费项目Fra bibliotek收费依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1
征地管理费
《关于调整征用土地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函》(粤办函[1991]915号)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农[1996]332号)
《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
3
土地证书费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88号)

国土部门向用户收取:精装本每证20元,简装本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土资源厅向领证的市、县国土部门收取证书工本费标准:精装本每证15元,简装本每证4元
11
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费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高级580元,中级450元,初级280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100元、答辩费14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
征地补偿
总金额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1.4--2.1%(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按2%征收)
2
耕地开垦费
《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1]378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146号令
平方米
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地级以上市辖区(不含所辖县、县级市)28元,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加收20元
平方公里/年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8
采矿权价款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湘财非税〔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非税〔2017〕5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及《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我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出台前,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5月24日附件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及《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业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空白地的矿业权等出让给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按规定向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19990618【实施日期】19990618【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石油工业部关于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石油工业部关于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石油工业部关于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油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4.05•【文号】石油工业部•【施行日期】1988.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石油工业部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一、为了依法办理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手续,明确有关的登记费用,根据地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登记收费事宜。

三、油气勘查登记。

凡项目经批准可以领取勘查许可证,每个收费100元。

四、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

凡项目经批准可以领取滚动勘探开发许可证,每个收费300元。

五、油气开采登记。

凡经批准领取开采许可证,按设计年生产能力分大、中、小型油气田收费,具体标准如下:1.原油五十万吨及其以上(天然气五亿立方米及以上)为大型油(气)田,每个收费500元;2.原油十万吨至四十九万吨(天然气一亿至四点九亿立方米)为中型油(气)田,每个收费300元;3.原油十万吨以下(天然气一亿立方米以下)为小型油(气)田,每个收费200元。

六、如改变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工作时间等变更登记时,按原标准重新收费。

七、滚动勘探开发项目和油气田开发项目改变矿区(或工作区)范围,开采矿种、企业名称等进行变更登记时,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按原标准重新收费;油气田开采项目按变更后的年生产能力,分大、中、小型,依据本规定第五条标准重新收费。

八、申请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或变更登记时,一次向登记管理机关付清应缴费用。

九、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

十、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地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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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地发[1987]289号
《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国务院于1987年4月29日以国发〔1987〕42号文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登记费用。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
(2)中型矿山300元;
(3)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三、区分大、中、小型矿山企业的标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的有关规定为准。

四、登记收费办法:申请登记单位按照登记权限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或补领许可证时,一次付清应缴费用。

五、勘查登记和采矿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

包括:
1、业务管理经费:包括专业性技术会议费,审查复核费用、调处勘查、采矿权属纠纷,监督检查费用以及根据需要聘请技术专家、法律顾问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项开支。

2、证册印制费:包括许可证、申请登记书(表)、有关报表以及建立登记档案所需的档案袋、卡片印制费等项开支。

3、专项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制器具及建立用于登记管理的微机管理系统等项开支。

4、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令汇编、宣传资料、经济情报资料、统计资料、简报等项开支。

六、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的办法,收入大于支出部分上交财政,列其他收入科目中的“规费收入”。

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的
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所收取的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它用,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八、本暂行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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