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交易中的现货交收细则

合集下载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实仓交易商管理细则 (试行)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实仓交易商管理细则 (试行)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实仓交易商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实物交收,提高流通效率,规范实仓交易商的行为,根据《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规则(试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实仓交易商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的具有补充交收申报资格的交易商。

第三条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实行补充交收申报制度。

当交易商的交收申报数量不平衡时,由实仓交易商提供补充交收申报,从而更好地满足现货企业的实物交收需求。

第四条实仓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二)具有交易所相关交易商品经营资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能力;(三)有较强资金实力和现货供求能力;(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申请成为实仓交易商必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实仓交易商申请表》;(二)相关交易商品经营资质证明书;(三)申请者的资产状况及资金证明;(四)承担实仓交易商交收申报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名单;(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经交易所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商与交易所签订《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实仓交易商协议》后,获得实仓交易商资格。

第七条实仓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一)按交收申报情况进行补充交收申报后获得递延交收补偿费;(二)实仓交易商补充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后自动生成与申报方向相反方向的订货,订立价即为交收申报日的结算价;(三)交易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实仓交易商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交收申报情况进行补充交收申报;(二)按交易所规定履行交收义务;(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实仓交易商应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制度,交易所有权对其交易及交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实仓交易商的资格:(一)未能按《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实仓交易商协议》履行交收义务的;(二)出现交易所规定的违规行为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四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四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是指在现货市场中,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完成交易的过程。

本文将会从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割物品、权益转移等方面进行详细叙述。

一、交易时间: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一般分为交易日和交割日两个阶段。

交易日是指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时间段,一般在工作日的上午9点至下午3点之间。

在这个时间段内,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或者经纪人进行买卖操作,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数量。

交割日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实际交割时间。

交割日一般与交易日相隔一段时间,具体的交割日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需求和市场情况来确定。

二、交割方式:现货交易的交割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形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的实际所有权转移给对方。

在实物交割中,买方需要提供支付货款的凭证,卖方需要提供交付货物的凭证,以完成交割过程。

实物交割一般适用于交易的物品为实物货物的情况,比如金银、农产品等。

现金交割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以现金的形式来完成交割。

在现金交割中,买方需要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卖方则需要提供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证明,以完成交割过程。

现金交割一般适用于交易的物品不适合实物交割的情况,比如金融衍生品、货币等。

三、交割物品:现货交易的交割物品可以是各种商品和金融产品,在交易之前,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交割物品。

交割物品的种类根据交易市场和交易品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包括金银、原油、农产品、贵金属、外汇等。

交割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对于交割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交易进行之前,买卖双方需要明确规定交割物品的质量标准、计量单位和数量等详细要求,以保证交割的顺利进行。

四、权益转移:在现货交易中,交割不仅仅是交割物品的所有权转移,还包括了权益的转移。

买方在交割后将享有交割物品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卖方则失去了相应的权益。

为了保证权益的有效转移,买卖双方在交割之前需要签署交割凭证,并按照交割凭证中的规定进行交付和交割。

交割凭证一般包括交割确认书、交割单据等,用于证明交割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023修正版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以农产品、矿产资源、能源产品等为标的,在交易场所进行的大规模交易活动。

大宗商品交易的规模庞大,参与方众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2. 交易主体管理2.1 交易参与方资格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资金实力、交易经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

参与方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2.2 交易主体信用评级交易主体应定期向交易所提交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资料,以便交易所对交易主体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结果将影响交易主体的交易权限和资金杠杆比例等。

2.3 交易主体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交易主体,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活动、报案追究等。

3. 交易行为管理3.1 交易方式和时间交易所应制定统一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明确交易主体可以选择的交易方式(如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以及交易的具体时间段。

3.2 交易费用和结算方式交易所应明确交易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交易费用的公开透明。

同时,交易所应规定结算方式,明确清算的时间点和方式。

3.3 交易风险管理交易所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防控措施、交易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等。

交易主体应了解和遵守相关风险管理规定,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4. 交易监管4.1 交易所监管职责交易所作为交易市场的管理者,有责任监督和管理交易活动。

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交易所内外的合作与沟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交易数据和风险分析报告。

4.2 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应对交易所进行监管,确保交易所遵循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有权对交易所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 交易纠纷处理5.1 纠纷解决方式交易所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交易参与者提供公正、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大宗商品现货交货规则

大宗商品现货交货规则

大宗商品现货交货规则
大宗商品现货的交货规则包括以下步骤:
1. 签订合同:在达成交易意向后,交易双方需要签订正式的商品购销合同。

合同应明确商品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细节。

2. 支付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易双方完成货款支付和结算。

3. 货物交收: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卖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通常,卖方需提供相应的交货单据和证明文件。

4. 检验与异议处理:买方在收到商品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商品进行检验。

如发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解决。

5. 违约处理:如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大宗商品现货的交货规则可能因商品种类、交易方式、交易地点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和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DCE)成立于1993年,是国家级大型综合性商品交易所之一,是中国重要的衍生品市场,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化工交易场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螺纹钢、铁矿石、焦炭、豆油、豆粕等。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交易细则,规定了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限制等内容,下面我们就一一介绍。

交易时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1:30,13:30-15:00,其中15:00-15:15为闭市集合竞价时段。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的,会员可以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协商和表决,以保证交易的时间安排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交割方式: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方式以实物交割为主,即买卖双方在交割时按照约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提供对应的实物商品。

同时也可以选择现金交割,即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卖方将实物商品交付给买方。

不同品种的交割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以商品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保障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交易效率的重要措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采用的是阶梯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根据自己所持仓位的风险程度和市场波动的风险程度,按照不同标准交纳不同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和标准可以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查找。

交易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公平,大连商品交易所还规定了交易限制,包括涨跌停板限制,单笔委托数量限制等。

涨跌停板限制是指当某个品种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了规定的范围时,交易将被暂停或停止;单笔委托数量限制是指交易者在某一品种的交易中所能申报的单笔委托数量上限。

以上就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细则,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交易。

同时,交易者还要注意风险控制,在交易中适当地控制仓位,防范风险。

最后提醒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欺诈行为,保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大宗商品交易规则汇总

大宗商品交易规则汇总

=120/(20000/2-4000)*(1000-100)=18元
二.交易规则
即期交易:
⑤ 中间仓制度 介入条件: 当买卖交收申报差大于零(买入交收申报量大于卖出交收申报量)时,中间仓 交易商可以提交卖出交收申报,以交付实物的形式入市,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 等额买入订货合同
当买卖交收申报差小于零(卖出交收申报量大于买入交收申报量)时,中间仓 交易商可以提交买入交收申报,以交付资金的形式入市,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 等额卖出订货合同
二.交易规则
竞价交易
② 竞买交易程序
买方交纳足额订 货保证金 卖方交纳足额注 册仓单或保证金
交易所发布竞买公 告并设置参数 买方加价竞价

最高报价是否有效 是Fra bibliotek否倒计时是否结束 是 成交签订合同
二.交易规则
竞价交易
③ 竞卖交易程序
买方交纳足额订 货保证金 卖方交纳足额注 册仓单或保证金
交易所发布竞买公 告并设置参数 卖方减价竞价
查询所需商品挂牌 信息 允许洽谈 是否需 要洽谈 否 是 在线洽谈
提交商品挂牌要约 冻结相应保证金或仓单
不允许洽谈

点击挂牌要 约 结 束
洽谈是 否成功
点击挂牌要 约
是 生成电子合同
二.交易规则
竞价交易 ① 交易术语 竞买(拍卖)交易是指卖方将所卖商品挂牌报价,买方自主加价,以最高买价成 交,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10手获得实物交割
未申报的90手缴纳延期补偿费
二.交易规则
即期交易:
⑤ 中间仓制度
买方: 净订货量100手 交收 申报 10手 中间仓获得卖方方 20手交割合约 买入交割 20手 20手 同时生成20手卖出 订立合同 中间仓 申报

上海清算所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

上海清算所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为了规范业务操作,提升业务效率,上海清算所制定了一系列严谨的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以确保市场稳定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对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进行全面介绍,以便各方了解相关规则,并遵守执行。

一、业务范围1.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黄金、银、铜、铝、镍、锌、铅等大宗商品的现货清算。

2.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涉及的具体操作、结算、交割等事项均需遵循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定。

二、业务流程1. 申请清算:交易方在交易完成后,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清算申请,明确交易品种、交易量、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

2. 风控审核:上海清算所会对交易申请进行风险审核,确保交易双方的清算资质及担保能力。

3. 资金划转:交易方根据上海清算所的指示,将清算所需的保证金及手续费划入指定账户。

4. 结算交割:清算所在核对双方资金及交易品种无误后,完成交易结算及交割程序。

三、交易规则1. 交易时间: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正常工作日,具体交易时间以上海清算所公告为准。

2. 交易单位:不同大宗商品的交易单位不同,交易方需明确了解并符合相关规定。

3. 价格波动: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交易方需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好风险控制。

四、结算与交割1. 结算方式: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实物交割两种,交易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2. 交割程序:实物交割需要遵循上海清算所的交割程序及相关规定,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3. 结算价:上海清算所会按照市场行情确定每日结算价,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

五、风险控制1. 信息披露:上海清算所会及时公布大宗商品市场相关信息,交易方需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 风险评估:交易方需进行风险评估,合理控制交易风险,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损失。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第1章总则 (5)1.1 交易原则 (5)1.1.1 公平公正原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保证各类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维护市场公正,禁止任何形式的操纵市场价格、欺诈、虚假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5)1.1.2 透明度原则:交易市场应公开交易规则、交易价格、成交信息等,保证市场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传播,提高市场透明度。

(5)1.1.3 风险可控原则:交易市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5)1.1.4 依法合规原则:交易市场及交易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保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5)1.2 交易范围 (5)1.2.1 商品范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涵盖能源、金属、农产品、化工品等大宗商品类别。

(5)1.2.2 交易方式:交易市场可开展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多元化交易方式,满足不同交易主体的需求。

(5)1.2.3 交易主体:交易市场应面向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等开放,实现多层次、广覆盖的交易主体结构。

(5)1.3 操作规程的适用范围 (5)1.3.1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所有交易主体。

(6)1.3.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的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等环节。

(6)1.3.3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交易员、风险控制人员等。

(6)1.3.4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与其他市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合作与交流的各个环节。

(6)第2章交易主体与交易方式 (6)2.1 交易主体资格 (6)2.1.1 交易主体范围 (6)2.1.2 交易主体准入条件 (6)2.2 交易方式 (6)2.2.1 现货交易 (6)2.2.2 远期交易 (6)2.2.3 期货交易 (6)2.3 交易主体行为规范 (7)2.3.1 诚信交易 (7)2.3.2 合规经营 (7)2.3.3 信息披露 (7)2.3.4 风险控制 (7)2.3.5 交易记录保存 (7)第3章交易流程 (7)3.1 交易准备 (7)3.1.2 注册与认证 (7)3.1.3 交易账户管理 (8)3.1.4 交易规则了解 (8)3.2 交易报价与竞价 (8)3.2.1 报价方式 (8)3.2.2 报价规则 (8)3.2.3 竞价方式 (8)3.2.4 竞价规则 (8)3.3 成交与合同签订 (8)3.3.1 成交确认 (8)3.3.2 合同签订 (8)3.3.3 合同备案 (9)3.4 交易结算与交割 (9)3.4.1 交易结算 (9)3.4.2 交割方式 (9)3.4.3 交割流程 (9)3.4.4 交割违约处理 (9)第4章交易资金管理 (9)4.1 资金账户管理 (9)4.1.1 账户开设 (9)4.1.2 账户监管 (9)4.1.3 账户变更与注销 (9)4.2 资金结算 (10)4.2.1 结算方式 (10)4.2.2 结算时间 (10)4.2.3 结算流程 (10)4.3 资金风险管理 (10)4.3.1 风险评估 (10)4.3.2 风险控制 (10)4.3.3 风险处置 (11)第5章交易信息管理 (11)5.1 交易信息公开 (11)5.1.1 公开原则 (11)5.1.2 公开内容 (11)5.1.3 公开方式 (11)5.2 交易信息保密 (11)5.2.1 保密原则 (11)5.2.2 保密措施 (11)5.3 交易数据统计与分析 (12)5.3.1 数据统计 (12)5.3.2 数据分析 (12)5.3.3 数据应用 (12)第6章交易风险管理 (12)6.1.1 市场风险识别 (12)6.1.2 信用风险识别 (13)6.1.3 操作风险识别 (13)6.1.4 合规风险识别 (13)6.2 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1 市场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2 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3 操作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4 合规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3 风险处置与应急处理 (13)6.3.1 风险处置 (13)6.3.2 应急处理 (13)6.3.3 信息沟通与报告 (14)第7章交易监管与合规 (14)7.1 监管体系 (14)7.1.1 建立健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保证交易活动合规、有序进行。

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

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

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一、交割品种及品质要求交割品种:大豆1. 品质要求(1)水分:不高于14%(2)杂质含量:不超过1%(3)不完善豆率:不超过3%(4)矿物质杂质含量:不超过0.5%(5)油分:不低于17%(6)蛋白质含量:不低于35%(7)氨基氮含量:不低于0.35%(8)豆皮含量:不超过3%(9)色泽:金黄色为佳,不得发霉、变黑或呈现其他异常颜色2. 外观要求(1)豆粒完整、饱满、齐整,无破碎或碎豆现象(2)豆粒表面无明显油迹、霉斑、褐斑等污染现象(3)豆粒色泽均匀,无脱色或变色情况(4)豆粒大小均匀,无异型、畸形或伪谷物现象二、交割单位及最小交割数量交割单位:100吨/手最小交割数量:100吨三、交割地点及方式交割地点:指定交割仓库(以大商所认可的仓库为准)交割方式:实物交割四、交割月份及交割日交割月份:每年的5月、9月、11月交割日:交割月份的15号至20号之间的工作日五、交收通知及交割期限交收通知:交割申报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仓库提供交货单证,并通知买方和交易所交割期限:交收通知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货物须被完全交付六、交割相关费用交割服务费: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执行七、交割仓库及监管要求1. 交割仓库(1)仓库资格:大商所认可的仓库(2)仓库容量:满足合约交割数量要求(3)验收设施:具备验收设施和人员2. 监管要求(1)仓库监管:交割仓库需按照大商所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和验收(2)监管记录:仓库需正确记录并报告交割品质及数量,确保交割品质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八、交割品质调查与纠纷解决1. 交割品质调查(1)交割申报后,买方有权对货物品质进行检验,如果发现品质不符合标准,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2)交易所将组织对纠纷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2. 纠纷解决(1)买卖双方应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纠纷发生后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如买卖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可申请交易所进行调解或者裁决以上为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的主要内容,买卖双方在进行大豆交割时应确保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

北京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北京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北京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一、背景随着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大宗商品交易成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交易所(以下简称“BJEX”)是中国大宗商品交易的领军企业之一,成立于2009年,是中国第一家吸收社会资本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宗商品交易所,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监管。

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监管,BJEX制定了一系列大宗交易规则,旨在为交易机构和投资者提供更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交易环境。

二、规则内容1. 交易品种BJEX的交易品种包括能源、金属、农产品和化工品等大宗商品,其中能源交易品种包括原油、天然气和成品油等;金属交易品种包括铜、铝、锌、铅、锡、镍、黄金和白银等;农产品交易品种包括大豆、燕麦、玉米、棉花、菜籽油和豆粕等;化工品交易品种包括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和聚苯乙烯等。

2. 交易时间BJEX交易时间根据不同品种分为日市、夜市和整周市。

日市交易时间一般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夜市交易时间一般为晚上19:30-23:00;整周市交易时间为周六上午9:00到周日晚上23:00。

3. 交易方式BJEX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

现货交易是指在两个交易方之间直接货物对货款的买卖交易。

期货交易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和价格上买进或卖出合约的买卖交易。

期权交易是指在约定时间和价格上购买或出售的权利,而非义务的买卖交易。

4. 交易流程交易流程应该是公平、公正、透明的。

在BJEX上,交易流程包括报价、下单、成交和交割等环节。

首先,交易方在BJEX上提交买卖报价;然后,系统自动撮合买卖双方的价格和数量;成交后,双方通过系统进行清算结算;最后,交割方按照约定的规则完成实物或现金的交割。

5. 交易规则为了促进交易的公开、公正、透明,BJEX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则。

首先,BJEX要求交易方必须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并在交易前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核。

其次,BJEX禁止交易方私下协商或操纵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公平交易。

1江苏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贵金属交易规则

1江苏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贵金属交易规则

江苏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白银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白银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展白银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

客户与综合会员、特别会员交易。

第三条会员是指根据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华银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从事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第四条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白银投资银条,成色为Ag999,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135—2002,经交易中心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白银进行回购。

第五条综合会员的实物白银投资银条,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中心认定的白银编码,白银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

目前交易中心暂时推出“银_10”(10千克)、“银_10”(50千克)、“银_50”(100千克)三种白银交易产品。

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报价原则:交易以国际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美元同步报价(美元挂牌),人民币换算交易。

会员根据交易中心点差管理办法,暂无买卖点差。

第七条报价单位:人民币,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八条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六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7:00至周六早4:30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30至7: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九条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条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存入与欲购买白银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白银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白银,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规定(3篇)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矿产品、能源产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建材产品等。

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统一结算、统一交收。

第四条国家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第二章交易市场管理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三)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四)有合格的交易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会员制度,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

第九条会员应当向市场缴纳会员费,并接受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各方获取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结算制度,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及时结算。

第十二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交收制度,确保交易标的物的安全、及时交收。

第三章交易主体管理第十三条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1: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买卖方向;(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总量控制、审慎审批、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规范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创新,合理控制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专项管理办法,交易相关主体从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第四条市场发起人应在所从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业务领域处于优势地位;市场经营者注册资本和投资规模应与交易商品所处行业经济规模相适应;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及服务可满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市场业务经营需要;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风险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场的交易品种由市场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出。

在市场内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为跨境特征突出、进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

第六条市场的交易对象可为:(一) 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二)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仓单;(三)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四)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七条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可为:(一) 协议交易;(二) 单向竞价交易;(三)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八条市场的交易价格应为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价”。

市场的所有交易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计价单位为元。

美元或其他可兑换货币可用于交纳现货交易的履约担保。

第九条在市场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可选择以全额付款或交纳履约担保的形式订立交易合同。

第十条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就交易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品牌和规格、交易时间、挂牌方式、最短连续交易间隔、交易履约担保及交纳时间、成交规则、成交签约流程、交易手续费等作出规定。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是中国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方式,旨在为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一个专业的交易平台。

以下是上海大宗交易的一些规则和特点:
交易方式:
1.现货交易:买卖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和地点,以现实交割实物的方式完成交易。

2.远期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

3.期货交易:买卖双方在交易所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买卖,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和地点以现金交割的方式进行结算。

交易标的:
1.大宗商品:包括金属、化工品、能源等实物商品。

2.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

交易流程:
1.申报交易:交易双方通过中央交易系统报价、报盘。

2.成交确认:中央交易系统匹配买卖双方的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3.履约交割: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实际履约交割。

交易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市场变化等因素,商品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2.交易对手方风险:如果交易对手方无法履约,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

3.交割风险:由于种种原因,交易标的物可能无法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割。

交易上限: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个人和机构在上海大宗交易中交易的标的物数量有限制,具体上限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定期发布。

总体而言,上海大宗交易为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了一个专业、规范的交易平台,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各种交易风险,请投资者们在交易前仔细了解相关规则和风险提示。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推出集中接入服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21〕7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1年9月9日推出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集中接入服务(以下简称集中接入服务)。

集中接入服务具体规定见《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

原《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清算所公告〔2021〕1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7日附件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算产品第三章市场参与者第一节交易商第二节合作平台第三节现货清算成员第四章交易数据处理第一节挂单申请处理第二节议价申请处理第三节撤销申请处理第四节成交数据处理第五章清算与结算第六章上海自贸区业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操作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本业务参与者,包括交易商、大宗商品现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现货平台)、第三方登记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现货清算成员及上海清算所等。

第三条交易商,是指现货平台认可的、可参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公司法人。

第四条现货平台,是指符合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以及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为交易商提供大宗商品现货相关交易交收服务的平台。

第五条公示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交易标的进行登记、核对校验、实物抽查及信息比对,并将交易标的状态信息进行公示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第六条现货清算成员,是指符合上海清算所的资质要求、为交易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上海清算所为交易商通过现货平台达成或交收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相关资金清算结算服务,不承担履约担保责任。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场内现货交易所,所有业务都围绕现货在做。

最重要的一定就是交割了。

(异色字体为重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割规则第三章入库管理第四章出库管理第五章费用第六章二次清算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第九章质押、租借业务第十章USB-KEY管理第十一章附则附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合约的实物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实物交割是指为履行交易合约,交易所进行的相应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二章交割规则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清算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

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实物账户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即矿山企业产出的精炼好了存进去的准备出售的,叫做剩余账户,也叫做剩余货权;一般人进去买的话叫做买入货权,之所以区分,主要是因为:交割顺序和仓储费用的不同】实物账户中白银交割品种不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

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负责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

其中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可提取地区为上海、北京和深圳,其他指定仓库有金条库存的也可提取;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上海和深圳。

Ag99.9及Ag(T+D)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广州和济源。

【注意:金锭类似于存款,通存通兑,主要是1公斤以上的;金条则一般指50、100克的,因为数量相对少,因此任意仓库可以存入,只能在有限的地点提货】第六条交易所交割的金锭、金条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可编辑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可编辑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1X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买卖方向;‎(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货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煤焦化产品交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交易中心、指定坑口、站台和港口的库存堆场,交易商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交收过程中交易商、指定交收库场及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商品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行为。

交收业务包括交收申请,交收货物质量检验,交收违约处理,交收货款核算,交收票据交换等,交收业务报表管理,交收信息管理等。

交收场地是交易商用于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煤焦化产品存储、保管和货物交收的场所。

交收一般在本交易中心指定场地进行,通常为坑口,站台,港口的库场。

第五条 交易商之间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章 交收标准
第六条 本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的商品应以本交易中心交易品种数据库中已注册的品种,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商品。

第七条 竞价交易交收的商品应是竞价公告中所约定的商品。

竞价交易的货物交收处理详见竞价交易规则和每次竞价交易公告。

第八条 在现货挂牌交易中,商品交收数量以合同约定数量为准。

第九条 交收时间为双方交易商在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中约定的时间。

第十条 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为双方交易商在现货挂牌系统中约定的质量。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交收商品的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且保证该商品的权利无瑕疵。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交易商承担。

第十一条 交收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必须由本交易中心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与认定。

质量仲裁程序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及交易合约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交收过程中出现约定交收数量与实际交收数量溢短装不得超过合约规定,交收结算按照实际交收数量结算。

在合约规定的溢短范围以内,买方不能拒绝接货。

超出合约规定的溢短范围以外,买方可以拒绝接货,或者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对合约规定范围内的溢短部分仍然按交收结算价+升贴水计算货款,对合约规定以外的溢短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现货挂牌交易交收业务
第十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收方式有“自主交收”和“交易中心协助交收”两种。

第十四条 现货挂牌交易中的商品交收,可以在指定交收库场进行,也可以在非指定交收库场进行。

在非指定交收库场的由交易商自主交收;在指定交收库场的须由交易中心协助交收。

第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中交收日为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往后顺延。

第十六条 自主交收的具体交收流程如下:
委托交易中心结算的:
1、由于乌海地区物流匹配工作的特殊性,买方在挂买单的同时,将保证金比例追加至合同总金额的10%。

2、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一日15:00前,将足额货款划入本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3、卖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日15:00前,把有效提货单送达买方。

4、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中合同生效后,交易中心联系买卖双方办理交收。

买方在收到卖方有效提货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合同约定的地点提取商品,逾期未办理商品提取的,本交易中心视为买方对交收商品无异议,交易中心将按付款进度付款。

5、买方对交收商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收到卖方有效提货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质量争议复检申请书》提交本交易中心,并由本交易中心指定质检机构对交收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6、买方在货权转移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交易中心提交《质量争议复检申请书》的,视为买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中心扣除相关费用后按付款进度付款。

不委托交易中心结算的:
现货挂牌系统中的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将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提交本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处理履约保证金,其商品的交收方式、检验、货款、单据流转等相关事宜按双方约定执行,交易中心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协助交收的具体交收流程如下:
1、买方在挂买单的同时,按要求将保证金比例追加至合同总金额的10%。

2、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收日前一日15:00前,将足额货款划入本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3、卖方应于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日15:00前,将指定交收库场的存货凭证、货权转移的证明、商品的质检报告或质检证书提交本交易中心。

4、交易中心协助买卖双方完成货权转移后,向指定交收库场开具《提货通知单》。

5、买方凭提货人委托书、提货人身份证、指定交收库场的存货凭证、货权转移证明、商品的质检报告或质检证书等由交易中心协助买方在货权转移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收库场办理商品出场手续,买方逾期未办理商品出场手续的,本交易中心视为买方对商品无异议,交易中心将按付款进度付款。

6、买方对商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货权转移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质量争议复检申请书》提交本交易中心,并由本交易中心指定质检机构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商品质量按交易中心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执行。

7、买方在货权转移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交易中心提交《质量争议复检申请书》的,视为买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中心扣除相关费用后按付款进度付款,余款待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结清。

第十八条 交收数量溢短和质量升贴水。

溢短规定如下:
交收数量多于合同约定数量10%以内的(包括10%),视为正常,买方按合同价补足货款;交收数量多于合同约定数量10%以上的部分,买方可以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交收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10%以内的(包括10%),交易中心退回多余货款给买方;交收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10%以
上的属卖方违约,卖方要支付“欠交数量×合同单价×10%”的违约金给买方(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的除外)。

质量指标正常偏差范围见交易中心公告。

第四章 交收费用
第十九条 商品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交收日,交收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二十 条 指定交收库场费用应自行与交易商结清。

第二十一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应按照指定交收库场要求及时支付仓储费、装卸搬运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进行商品交收的买卖双方应分别向本交易中心支付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的标准详见现货交易规则与交易中心公告。

第五章 交收违约
第二十三条 下列属于现货挂牌交收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全额货款的;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足额有货凭证的;
3、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足额增值税发票送达买方的;
5、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的;
出现上述第1、2项的违约情况,交易中心将违约方履约保证金划给守约方作为违约赔偿,合同解除。

出现上述第3项违约情况,该货物的处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协商不成,则由交易中心将卖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合同解除。

出现上述第4项违约情况,在买方同意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易中心将从剩余货款中直接扣除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买方,并将其余货款划至卖方帐户后,视为本合同已履行完毕。

出现上述第5项违约情况,按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其他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现双方全部违约的则交易中心扣除双方履约保证金的10%,并纳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商风险管理基金统一管理,余款返还同时合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交收库场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及交收库场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补充合同与文件或网站公告通知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