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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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行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 技术实力。

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其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并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和成果。

此外,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专利拥有情况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2. 产品质量。

软件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软件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经营状况。

软件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其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利润状况等。

同时,企业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经营意识。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户权益,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并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软件企业的管理办法。

1. 完善内部管理。

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研发管理等。

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企业运作的有序性和高效性。

2. 加强创新能力。

软件企业应当不断加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性的想法和建议,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3. 提升产品质量。

软件企业应当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的研发、测试、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保障用户权益,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树立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

5. 加强合规管理。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发布方:国家科技部软件处。

2、认定对象:符合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

3、认定标准:根据《国家软件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软件处令[2005]20号)的规定,对符合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认定。

4、认定流程:企业提出申请->软件处审核->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内审审批->复审->认定发证。

5、认定期限:认定有效期为2年,经期满之前,必须经复审后继续保持有效,否则认定自动失效。

6、认定效力:获得认定的企业,在向国家及社会声明其具备软件企业资格时,应出具本机构签发的认定证书及本机构网站发布的认定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州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7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州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7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州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州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去年以来,全省政府系统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甘政办函〔2004〕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大力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省政府各部门使用软件的自查、清查及正版软件采购工作已全面完成,正版软件更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为进一步推进市州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知识产权、改善投资环境、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政府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使用正版软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作为改进机关作风、坚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快实施软件正版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立即组织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各市州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尽快摸清本级政府各部门现有计算机(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和所安装使用正版或盗版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数量,以及获得合法书面授权证书的情况。

各市州政府务必于7月10日前将《市州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省政府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省版权局。

8月10日前将《市州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自查汇总表》(附件2)报省政府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省版权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doc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doc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软件企业的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的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说明一、软件企业申报前提条件:1、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软件企业的申报流程1、首先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网址:/srrd_3.asp。

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行申请表填写(共5页)。

3、填好“双软认定申报表”后,将申报表内容导出数据(在“资料查阅中打开“企业信息”一栏,用鼠标键选中这一栏<呈深蓝色>,按鼠标右键,选择“导出数据”,选“创建新的数据库”格式,再按确定)并保存为压缩文件(xxx.zip)。

4、登陆山东软件信息网()用户注册后,将步骤(3)中的导出的ZIP格式数据以附件形式进行“网上申报”。

5、协会初审合格后当前状态为“初审通过”时,企业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盖章、同其他所需材料装订成册报至协会。

三、需要送交的纸质材料新认定软件企业: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首页加盖公章;内页处须财务负责人及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及公章)。

2、企业人员配置表;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表头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经营范围中必须有“计算机软件及相关内容的开发与销售”,加盖公章)。

4、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甘工信发〔2020〕131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9-2022年)》(甘政办发〔2019〕105号),推进我省“三化”改造,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4月26日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9-2022年)》(甘政办发〔2019〕105号),全力推进我省“三化”改造,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是推动智能制造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

扎实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对实现全省制造业生产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具体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初审推荐、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5.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施行日期】2012.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9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在软件行业中,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
企业的发展定位、市场竞争力以及行业地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对软件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研发实力、技术水平、市
场表现、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

注册资本是企业经营的基础,研发实力和技术水平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市场表现和管理水平则是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指标。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综合评估,可以客观地评定一个软件企业的实力和能力。

其次,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应包括认定申请、资料审核、实地考察、评审
决定等多个环节。

企业在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接受资料审核。

同时,认定机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以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

最终,认定机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做出认定决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认定资质。

此外,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行业的不断发展,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认定管理办法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总之,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对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健全完善的认定管理办法,才能有效提升软件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软件行业的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重视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标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的落实,为软件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16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16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27施行日期2011.06.27文号兰政办发[2011]169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169号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已经201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研政产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我市技术中心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甘政办函[2004]2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甘政办函[2004]2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甘政办函[2004]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各地、各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保护和使用正版软件,清理和抵制盗版软件,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从有利于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良好风气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抵制盗版软件,将使用正版软件作为改进机关作风、坚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

为加强对全省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版权局、省经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省政府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陈克恭同志担任。

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由有关领导同志负责的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二、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使用正版软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2002年3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甘政办函[2002]29号)精神,制定新的实施方案。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

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印发 《 软件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 [ 2 0 1 3] 6 4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 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务局 : 为贯彻落实 《 国务 院关于印发进一 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 知 》 ( 国发 [ 2 0 1 1] 4 号 ),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 ,特制定 《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
该办 法将 于4 月1 日起实 施 。 办法 由总则 、认 定 条件 和 程序 、行 业 规范 、监 督 管
径分别按照财税 [ 2 0 1 2] 2 7 号文件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 归集 ” 。 申报认 定及 相关 资 质 的软 件企 业应 给予 足
够 重视 。
理和附则五章2 6 条组成 。办法强调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 财税 [ 2 0 1 2] 2 7 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明确指 出 “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 件产 品 开发 销售 ( 营业 )及 相关 服务 ,并 符合 财 税 [ 2 0 1 2]2 7 号文件有关规定 的企业” 。并且 ,具体规定
彻 执行 。
特 此通 知 。
2 0 1 3 年2 月6 日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印发 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 电
的从 事软件 产品 开发 销售 ( 营业 )及相 关服务 ,并符合 财
税 ( 2 0 1 2] 2 7 号 文件有 关规定 的企业 。 第三条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 、财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保障软件企业的发展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就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 注册资本。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第一项是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软件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衡量软件企业实力的重要指标。

一般来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保障软件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2. 人才队伍。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包括人才队伍的构成。

软件企业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包括软件开发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等。

这些人才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保障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3. 技术实力。

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软件企业应当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独立开发和创新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技术壁垒和核心竞争力。

4. 经营状况。

软件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软件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记录,能够保障软件产品的稳定供应和客户服务。

三、软件企业管理办法。

1. 加强人才培养。

软件企业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软件人才,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2. 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软件企业应当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推动软件产品的不断升级和更新,保持市场竞争力。

3. 完善内部管理。

软件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企业制度和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 加强市场开拓。

软件企业应当加强市场开拓,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市场营销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软件企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甘工信发〔2017〕350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7〕350号各市、州工信委:现将《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3日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条件1.基本要求(1)在省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型企业;(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增长率不低于2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3)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4)企业的主导产品(技术)拥有与之相应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或者近2年来经过专门机构认定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5)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6)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2.专项条件(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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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软件产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经信〔2006〕270号各市、州经委,各有关部门,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各软件企业:为规范行业管理,扶持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等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软件产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经委信息产业办。

附件:1、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甘肃省软件产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1: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精神(以下简称“产业政策”),扶持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信部联产〔20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68号)的标准(以下简称“国家认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在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服务中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后,均可享受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四条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软件企业认定与年审工作,包括推荐和管理全省认定机构;发布管理办法;会同税务部门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批;对全省软件企业的认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撤消不合格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等。

第五条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是甘肃省经济委员会推荐并授权的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审。

第六条从事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要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认定标准。

(一)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八条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单位应当向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财务报表须经审计;(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六)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国家认定标准”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提出初选名单,报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审核后会同省税务部门联合公布认定结果,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并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各软件企业应按甘肃省经济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向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提出年审申请并上报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按“国家认定标准”和本办法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度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甘肃省经济委员会。

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将年审初审结果审核后会同省税务部门联合公布年审结果,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年审合格的企业,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

加盖年审合格印章的认定证书为本年度有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表格可登陆网站下载)。

第三章认定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对软件企业认定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认定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或撤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和证书,并上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和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企业对认定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认定结果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甘肃省经济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应提交复审申请书(含有关证明材料),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复审的答复,并在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七条未按时申请年检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甘肃省软件产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软件产品管理,鼓励和支持本省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5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在我国境内为国外加工定制的软件产品视同国产软件。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依照“第5号令”第六条规定,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和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生产与销售的有关工作;(二)审核批准本省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三)负责全省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颁发登记号和登记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告;(四)向信息产业部推荐授权本省软件产品评测机构,并负责进行管理;(五)有关软件产品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受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委托,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的咨询,受理登记申请和进行初审。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制作生产、经营销售与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符合“第5号令”有关条款的规定。

本办法不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

第六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二章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鼓励和支持本省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或者销售。

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www(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在收到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5号令”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书面上报甘肃省经济委员会。

第十条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在接到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抄送省税务部门。

经审批的软件产品,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登记并上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着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在国内生产加工的境外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软件制作单位提出申请,由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受理。

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许可该软件进出口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经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公告,其登记备案生效。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十四条如发现已登记软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将撤消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并给予警告,予以公布。

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由有关部门予以追回。

第三章软件产品生产和销售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遵守“第5号令”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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