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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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符合条件的起重机械办理使用 登记手续,并颁发使用登记证
实体检查(以塔吊为例)
1、基础(以支腿固定式为例) 1.1基础不得坐落在回填土、垃圾渣土、有空洞处。且地基 承载力满足说明书要求。 1.2钢筋配置及要求应符合说明书或交底要求,预埋处不能 断筋。 1.3安装需要强度:C35砼强度达到95%。 1.4水平度:预埋支腿的定位框上的4个顶面水平度不大于 1.5‰,特别对于预埋支腿或螺栓的基础在混凝土浇注过程 必须用仪器全程监控,一旦待混凝土凝固后出现大的偏差将 无法修正。 1.5接地电阻及排水:塔吊应有自己的独立接地,不可与施 工地线相连,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接地线可直接焊接在 塔吊预埋支腿上。基础内一定不能积水,应设置排水沟或排 水设施。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流程图
办理完安装告知
安装单位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登陆北京住建委网站,填报“北 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资 料 不 合 格
企业申报纸质资料
区县建委审核
1、使用登记表 2、拆装报审表 3、验收核查表 4、备案证明 5、安装验收资料 6、租赁合同 7、特种作业人员 证书 8、机械维保制度 9、应急预案
法规解读
9、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 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 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法规解读
4.2使用单位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 监督出租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租赁 合同中明确设备每月的保养时间。 4.3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 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 4.4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 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 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讲义
开头语
受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委托,能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有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我倍感荣幸。说不到或不 对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下面我就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有关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3.《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8]368号)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8]5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354号) 5.《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9]675号) 6.各地方建设部门相关文件
法规解读
二、北京市住建委368文件(2008年10月1日) 1、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1.1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 造监督检验证明。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 提升机)还应具有全国统一登记备案编号。 编号格式如下:
法规解读
2、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2.1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 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 2.2出租起重机械时,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 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 备案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 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任何单位不得转租起重机械。 2.3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自用 的起重机械的管理,并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关管理职 责。
法规解读
一、建设部166号令
1、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
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2、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 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程。
法规解读
10、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 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11、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 好记录。
实体检查
实体检查
2、结构件:塔吊结构件是最多的,小到螺丝,大到回转齿 圈。其连接主要是焊接、销连接、螺栓连接等几种形式。这 些结构就像人的骨架,支撑着塔吊做各种运动。结构出了问 题,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结构件包括:标准节、回 转台、塔顶、起重臂(拉杆)、平衡臂。 检查方法: 2.1观察结构件有无变形、开焊、裂纹; 2.2各连接部位有无松动,如连接螺杆松动、连接销外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塔吊结构件有损伤,必须马上停机, 做进一步检查,必要时提请专业人员鉴定。
法规解读
7、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wenku.baidu.com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 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 备的显著位置。 8、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 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 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法规解读
4.6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 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 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 设单位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4.7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与出租单 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 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实体检查
实体检查
3、机构:塔吊在吊运过程能实现各种动作,主要靠它的三大 机构来实现的。这三大机构是: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和回转 机构。通过不同的电器控制方式,实现各种运动组合。 检查重点: 3.1电机运转平稳无杂音,温升正常,滑环光洁无烧蚀,接线 端子紧固无松动,电缆无老化破皮; 3.2在最大吊载下制动可靠,间隙调整合乎规范(盘式制动间 隙0.8-1.2mm,毂式制动间隙0.6-1.5mm),制动盘(毂)磨损 小于原厚度的50%,制动盘(毂)面无杂质,如水泥、沙、 黄油等; 3.3减速箱运转平稳,无杂音,润滑充足(按照检查孔指针刻 度添加),温升正常;必须打开窥视孔检查齿轮磨损和松动。
法规解读
4.5起重机械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 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 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 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实体检查
4、安全装置:安全装置是保证塔吊安全顺利完成工作的保 证。任何一个装置不能正常工作,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塔 吊的安全装置有如下几种: 4.1起升高度限位器:在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变幅小车下端的最 小距离为800mm时,应保证立即停止上升运动,但有下降运 动;特殊情况下必须调整下限位。 4.2幅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开关动作后,保证变幅小车端 部到臂端最小距离不小于200mm。 4.3回转限位器:为防止线缆打绞,设置回转限位器,其开 关动作时,臂架旋转角度不大于±540°。 4.4起升力矩限制器和起重量限制器:在安装完成后,由专 业人员按照说明书要求调整,调整完毕后,任何人不得私自 调整。
法规解读
3、起重机械安拆管理 3.1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必须由同一家拆 装单位完成。 3.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 拆装报审表》(附件2,原表AQ-B2-2作废),将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 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 单位审核。 3.3拆装单位应当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 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 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
法规解读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 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 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 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 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规解读
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4.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 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 理使用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3); (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附件2)和《施 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 (三)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 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 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区县建委应当在“登记表”上 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使用登记标志。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 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卸后,应注销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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