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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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的通告(2016)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发[2016]5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16]54号)
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当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二)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三)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四)每天3时至24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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