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对策
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完整版)
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下面就跟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以下称内地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统称9+2各方),拥有全国约五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口和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济总量,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在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在9+2各方共同努力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域逐步拓展,合作机制日益健全,合作水平不断提高。
新形势下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利于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统筹东中西协调联动发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利于更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提高全方位开放合作水平;有利于深化内地与港澳更紧密合作,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为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合作发展、互利共赢主题,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合作发展机制,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体系,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和跨省区重大合作平台建设,促进内地九省区一体化发展,深化与港澳更紧密合作,构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泛珠三角区域。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统筹推进。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规划引领,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统筹推进基础设施、产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合作。
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财贸研究 2005.1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朱羿锟 马慧凌(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摘 要: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严重阻碍了泛珠三角经济区市场一体化进程。
增强该区域市场的统一性,客观上要求塑造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协调机关;通过双管齐下的法律审查机制,有效地消除为地方保护提供保护主义伞的不法之法;通过重新配置司法行政权,打破地方封锁,消除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
关键词: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市场一体化;法律保障地区封锁、行政壁垒和市场分割等地方保护主义行径,成为危害我国市场统一性的公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于根深蒂固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的任何改变,都将遭遇既得利益者的重重阻力。
研究如何为泛珠三角的市场一体化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乃是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拟对此做一些初步探索,以作引玉之砖。
一、塑造具有权威性的协调机关发展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已成为共识。
9省2区均对泛珠三角持积极态度,签订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作为泛珠三角区域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它明确了基础设施(能源、交通、管道)、产业与投资、商务与贸易、旅游、农业等10个具体合作领域。
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港澳办最近也专门发文,对这种“9+2”模式给予充分支持。
问题是,如何才能推动该框架协议得以实施?该协议能否强制执行?个别地方不执行协议又如何处理?谁负责协调这9个省和2个特别行政区?区域合作的经验表明,区域合作的成效,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的合作协调机制。
泛珠三角是由利益千差万别的各个不同的行政区划所组成,各省区惟有考虑本地发展之冲动而无为整体利益考虑之义务。
M.奥尔森的集团行动理论告诉我们,如果一个大的团体的成员在理性地追求其个人最大福利时,就不会起到使他们共同或团体目标利益进步的作用。
如果团体越大,任何人在总团体利益中所获取利益越少;团体成员越多,组织成本也越大。
此理论道出了搭便车效应的真谛。
①泛珠三角涉及9省2区这样庞大的行政区域和利益主体,仅依靠他们自发地进行协调无疑困难重重,我们不能也无法将此团体目标实现的成本强加于其成员,这一公共产品的直接承担者非政府莫属。
浅谈泛珠三角区域旅游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过程中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致使旅游环境遭到破坏。
本文在分析泛珠三角区域在旅游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完善旅游环境保护立法思想、健全法律制度和增强环保意识的角度提出建议,促进旅游环境的有效保护。
论文关键词旅游环境环境保护法律对策生态评估一、泛珠三角区域内的旅游环境保护现状(一)旅游环境的定义旅游环境是指在旅游活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由地质地貌、水文景观、动植物群落以及人为活动等各种因素的存在状况和综合作用形成的系统。
豍旅游环境可以分为旅游自然环境和旅游人文环境,本文研究对象重点放在旅游自然环境。
(二)泛珠三角旅游环境的概况泛珠三角区域旅游资源丰富,各具特色,是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富集地。
粤港澳三地构成的大珠三角地区经济繁荣,旅游开发良好。
香港的海洋公园、迪士尼乐园、购物场所、美食吸引了众多游客;澳门的妈祖庙、大三巴等世界遗产颇具历史色彩。
广东四大名山优美秀丽,四大名园尽显岭南风情。
福建的鼓浪屿、武夷山等自然风光绮丽;广西的桂林山水名誉天下,山美水秀;湖南不仅有风景明珠武陵源风景区、南岳衡山,还有毛泽东、刘少奇故居等历史遗迹;江西是红色旅游胜地。
云南的路南石林、大理、西双版纳、三江并流、丽江玉龙雪山,都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贵州省旅游资源除富有特色的地域文化、民族民俗风情外,以山石风景、河湖水晶、喀斯特洞景、森林风光等为特点的自然景观也相当多;四川省的世界遗产和自然保护区等著名景区广受海内外游人的关注。
豎海南岛热带风情浓厚,海滨风光旖旎,东寨红树林、东郊椰树林、东山岭南湾猕猴岛、大东海、天涯海角、大小洞天等旅游胜地,每年吸引百万游客。
然而,近年来泛珠三角地区的旅游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旅游区水环境、土壤、大气、固体废弃物、噪音等污染严重,应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
二、泛珠三角旅游环境保护法律现状及问题(一)适用于泛珠三角区域旅游环境保护的立法概况1.宪法及环境保护基本法旅游环境是环境的一种,理应适用《宪法》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现状及发展的对策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现状及发展的对策鹤山广播电视大学凌仕康前言泛珠三角区域包括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江西、福建9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内地9省区的区域面积为全国的五分之一,人口占三分之一,经济总量占三分之一;加上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区,泛珠三角在全国的地位十分突出。
由于广东省的区位优势,形成了以珠三角为中心的“泛珠三角人流圈”;同时,由于香港的国际航运、金融和物流中心的功能,湖南、广西等地的进出口货物主要经珠三角和香港,又形成了一个以大珠三角为主要进出口通道的“泛珠三角国际物流圈”。
泛珠三角地区拟订了在基础设施、产业与投资、商务与贸易、旅游、农业、劳务、科教文化、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10个方面作为合作的主要领域。
合作的发展历程(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历史背景1、全球区域合作方兴未艾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迅猛发展,迸发出巨大的生产力。
新技术广泛应用,新产品日新月异,生产方式、交换方式、消费方式,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新技术革命推动全球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际投资不断扩大,推动各国和地区之间的合作不断加强,从而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发展。
以新技术革命为内在动力的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强劲的时代潮流。
但是,经济全球化发展道路并不平坦。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发展条件与水平差异巨大,对全球化有不同的理解,利益各有所求,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因此,经济全球化必然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
WTO多哈回合谈判屡遭挫折,就是一个例证。
在这种情况下,地缘相邻、人文相近、利益相关的区域合作方兴未艾,成为区域内各成员参与全球化、提升竞争力、实现共同发展的现实选择,成为与经济全球化并行不悖的时代潮流。
近年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东盟等区域合作不断拓展,水平不断提高,展示了区域合作的广阔前景。
最近欧盟实现了新一轮扩大,已经成为拥有25个国家,4.5亿人口,面积近400万平方公里,经济总量10万亿美元的庞大经济体,成为世界舞台上的重要力量,更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实施方案.
泛珠三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探索建立泛珠三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加快区域“一盘棋”进程,促进广东、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重庆、四川、云南等11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生工作水平提升,为全国“一盘棋”提供带动和示范,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按照“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的原则,以区域信息互通为支撑,推进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体制创新,共同探索建立双向互动、合作共赢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协作。
签署泛珠三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多边协作协议,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区域协作制度和措施,并在各省(区、市实现省内“一盘棋”的基础上,建立起以信息互通为基础、以便民维权为先导、以依法行政为准则、以协同互动为重点、以层级监管为保障的区域协作模式,到2010年底泛珠三角基本形成区域“一盘棋”格局。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推进泛珠三角流动人口信息网络互动协作,实现区域内信息快速互通。
1.提高区域内各省(区、市的省内“一盘棋”信息化应用水平。
继续加快各省(区、市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健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2010年底各省(区、市基本完成建立省级集中的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
继续强化各省(区、市的省内统筹、委内统筹、部门统筹,提升省内“一盘棋”信息化应用水平,为促进泛珠三角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提供扎实的工作基础和可靠的机制载体。
2.加强省际间的网络互动协作。
立足人口计生网络,在泛珠三角区域内普遍建立全员流动人口监测体系,实现经常化监测。
充分利用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和各省(区、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各省(区、市开放的信息对接,实现基层便捷、准确利用对方数据库核实情况,逐步实现信息实时变动、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省际间快捷、有效的信息交流。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摘要:随着泛珠三角地区的经济蓬勃发展,各国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日益紧密。
然而,由于历史、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合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端。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泛珠三角区域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泛珠三角地区合作争端的现状,并提出构建一种适用于该地区的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1. 引言泛珠三角地区由中国大陆的珠江三角洲、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构成,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
该地区的合作方兴未艾,不仅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成功,也在区域一体化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然而,由于历史、地缘政治等原因,泛珠三角地区的合作也面临着一些争端。
2. 泛珠三角地区合作争端的现状泛珠三角地区的合作争端主要集中在贸易、投资和领土争端等方面。
在贸易方面,各国之间存在着关税壁垒、限制进口等问题,导致了贸易摩擦的发生。
在投资方面,各国对于对外投资的监管措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造成了投资争端的发生。
此外,领土争端也是该地区合作争端的重要方面,例如钓鱼岛、南沙群岛等争议领土的存在。
3. 泛珠三角地区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针对泛珠三角地区的合作争端,建立一个有效的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首先,这有助于维护地区的稳定和和平,促进合作关系的发展。
其次,一个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摩擦,促进合作的顺利实施。
最后,这也是对外界展示泛珠三角地区合作成果和形象的重要途径。
4. 泛珠三角地区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为了构建一个适用于泛珠三角地区的合作争端解决机制,以下几点建议可以考虑:4.1成立泛珠三角地区合作争端解决机构在泛珠三角地区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合作争端。
该机构应由各国共同参与组建,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以确保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2制定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建立争端解决机构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明确争端解决的流程和步骤。
这包括争端解决的申请和接受、证据的提交和审理等。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的思路和对策研究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特别委托项目构筑“开放、和谐、共赢”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极---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的思路和对策研究广州市商道咨询有限公司《”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的思路和对策研究》项目组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目录前言 (19)研究成果摘要 (22)主报告 (26)第一章“泛珠三角”区域在21世纪区域协作中的战略地位 (27)1.1 “泛珠三角”区域的界定 (27)1.2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的本质与特征 (29)1.2.1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的本质 (29)1.2.2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的特征 (30)1.3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的宏观背景 (32)1.3.1区域协作成为21世纪初全球经济的主流方向 (32)1.3.2 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决定了区域协作的必要性 (32)1.3.2 中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 (33)1.3.3 有利于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1”)启动的巨大商机 (33)1.3.4中国新一轮区域经济发展的态势 (34)1.4 “泛珠三角”区域在21世纪区域协作中的战略地位 (36)1.4.1 “泛珠三角”区域发展评价 (36)1.4.2 “泛珠三角”区域战略地位 (41)1.5 “泛珠三角”区域在21世纪区域协作中的战略意义 (46)1.5.1 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 (46)1.5.2 实现区域内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必然选择 (47)1.5.3 统筹经济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48)1.5.4 有利于加快地区开发开放进程 (49)1.5.5 有利于发挥“泛珠三角”区域作为整体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龙头”作用 (49)1.5.6 落实一国两制和促进港澳地区繁荣稳定的有力保障 (50)第二章“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的理论依据 (53)2.1“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与区域经济整合或一体化 (54)2.1.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定义与内容 (54)2.1.2 “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点 (56)2.1.3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56)2.2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的基本涵义 (59)2.2.1基本内涵 (59)2.2.2评价标准 (61)2.3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的理论基础 (62)2.3.1 协同学 (63)2.3.2 梯度转移理论 (65)2.3.3 区域分工理论 (65)2.3.4 产业集群理论 (67)2.3.5 增长极理论 (69)2.4 区域发展协调发展的基本战略 (70)2.4.1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 (70)2.4.2 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 (70)2.4.3 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 (71)2.4.4 区域经济动态协调发展战略 (75)2.5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的理论评价 (76)第三章国内外区域协作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79)3.1 世界区域经济协作发展模式 (79)3.1.1 国际性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 (79)3.1.2 都市经济圈发展模式 (80)3.1.3 流域经济合作模式 (81)3.2 国外区域协作发展的实践 (82)3.2.1 国家层面的协作:美加自由贸易区 (82)3.2.2 国外区域间协作: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综合开发 (86)3.2.3 国外区域协作发展的经验启示 (89)3.3 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历程回顾 (94)3.4 中国区域协作案例解析: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 (100)第四章“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的基础和制约因素 (106)4.1“泛珠三角”区域协作的条件 (106)4.1.1 得天独厚的区位条件 (107)4.1.2 经济发展水平的梯度性 (110)4.1.3 资源要素禀赋条件的互补性 (120)4.1.4 省(区)间比较优势分析 (127)4.4.5 区域协作机制 (135)4.2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的基础 (137)4.2.1 已有的协作发展 (137)4.2.2 基础设施 (137)4.2.3 区域物流协作基础 (162)4.2.4 消费市场 (163)4.2.5 城市群发展 (165)4.2.6 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166)4.3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的制约因素 (185)4.3.1 体制性障碍 (185)4.3.3 市场化进程差距显著 (189)4.3.4 区域市场一体化不高 (192)4.3.5 产业结构的同构化严重 (194)4.3.6 行政区划多元化矛盾 (199)4.3.7 共赢的利益机制尚未形成 (203)4.4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评价 (204)4.4.1 区域协作历程 (204)4.4.2协作的政策基础 (205)4.4.3区域协作领域 (207)第五章“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的总体思路 (211)5.1 指导思想 (211)5.2 基本原则 (212)5.2.1 虚实结合,力求实效 (212)5.2.2 深化改革,制度先行 (213)5.2.3 尊重市场,循序渐进 (213)5.2.4 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213)5.3 战略定位 (213)5.3.1 定位依据 (214)5.3.2 省(区)定位 (214)5.3.3 战略定位 (220)5.5总体发展思路 (226)5.5.1 经济圈发展模式 (230)5.5.2 复合轴线发展模式 (235)5.6各省(区)发展思路 (240)5.7发展目标 (257)5.7.1目标依据 (257)5.7.2近期发展目标 (257)5.7.3远期发展目标 (259)5.8 协作重点领域 (260)5.8.1 重点领域设定依据 (260)5.8.2 重点协作领域 (262)第六章“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机制 (271)6.1 区域协作发展的协调机制 (274)6.1.1 区域协作发展机制的发展思路 (274)6.1.2 区域协作机制层次的三种架构方案 (275)6.1.3 协调政策措施 (279)6.1.4协调产业结构 (279)6.1.5利益协调机制 (285)6.1.6契约式行为约束机制 (286)6.1.7评价机制 (287)6.1.8应急合作机制 (287)第七章“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对策 (288)7.1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构筑“泛珠三角”区域统一市场.. 2887.1.1 加速各地区市场化进程 (289)7.1.2 统一区域市场管理 (290)7.1.3 壮大市场主体 (290)7.1.4构建“泛珠三角”区域民间合作机制 (291)7.2 以信息化为导向,构建“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平台 (292)7.2.1 开展电子政务,增强政策行政透明度 (294)7.2.2 完善“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平台 (294)7.2.3 搭建“泛珠三角区域信用平台” (294)7.2.4搭建泛珠三角区域“电子口岸” (295)7.3 大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创新体系 (295)7.3.1 协调区域教育战略,培养创新型人才 (295)7.3.2 加强区域科技协作,肥沃创新土壤 (296)7.3.3 落实创新合作框架协议,建设创新平台 (296)7.3.4 提升创新结构,发展自主创新能力 (296)7.4 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协调发展 (297)7.4.1 大力推进区域内的城市化进程,以城市化促工业化 (297)7.4.2 积极发展大城市间的合作,以城市合作促产业合作 (298)7.4.3 积极推进中小城镇建设,发展城市带经济 (298)7.5 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升“泛珠三角”区域核心竞争力 (299)7.5.1 基础设施环境 (299)7.5.2 政务环境 (299)7.5.3 金融环境 (300)7.5.4 社会环境 (301)7.6 充分发挥核心圈龙头带动作用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增长3017.6.1 整合地区优势,聚集经济能量 (301)7.6.2 打破约束瓶颈,承接辐射带动 (302)7.6.3 加快横琴岛经济合作区建设 (303)7.7 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推动”泛珠三角”区域产业结构转型 (305)7.7.1 扩大与东盟合作,打造西南-东盟大通道 (305)7.7.2 加强与台湾合作,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 (306)7.7.3 借助西部大开发,打通西部扩展区 (306)7.8 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构建”泛珠三角”区域物流体系 (306)7.8.1 制定适合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06)7.8.2 制定适合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07)参考文献 (308)专题报告一: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创新研究 (310)第一章区域创新研究综述 (311)1.1 全球化浪潮中的国家创新系统 (311)1.2 国家创新系统的核心特征 (314)1.2.1 创新和学习 (314)1.2.2 生产率 (314)1.2.3 联系 (315)1.2.4 市场 (315)1.2.5 开放的系统 (315)1.3 区域创新系统的概念 (315)1.3.1 区域创新系统研究 (317)1.3.2 区域创新系统环境研究 (319)1.3.3 区域创新系统组织结构研究 (320)1.3.4 区域创新系统空间结构研究 (320)1.3.5 区域创新系统功能研究 (322)1.3.6 区域创新过程研究 (323)1.3.7 技术系统 (323)1.3.8 部门创新系统 (324)1.4 协作创新的基础:内部经济结构 (325)1.5 我国国家创新系统发展评价 (327)第二章“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创新面临的挑战 (330)2.1 经济实力的差距 (335)2.2 经济体制的差异 (336)2.3 政治法律制度的差别 (338)2.4 行政区划的障碍 (338)第三章“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协作目标 (342)3.1指导思想 (343)3.2基本原则 (344)3.2.1 整合资源,形成特色 (344)3.2.2 开放流动,协同互动 (344)3.2.3 市场引导,政府推动 (345)3.2.4 整体规划,有序推进 (345)3.3目标体系 (346)3.3.1 “泛珠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 (346)3.3.2 “泛珠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 (346)3.3.3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创新目标 (347)3.3.4 “泛珠三角”区域技术创新目标 (347)3.3.5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创新的阶段目标 (348)第四章构建“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创新体系 (350)4.1路径分析 (350)4.2知识创新体系 (356)4.2.1 定位与目标 (356)4.2.2 主要任务与建设重点 (356)4.3技术创新体系 (358)4.3.1 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定位与目标 (358)4.3.2 主要任务与建设重点 (358)4.4中介服务体系 (360)4.4.1 中介服务体系的定位与目标 (360)4.4.2 建设公共基础平台,为科技创新提供硬件支持 (360)4.4.3 建设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增强科技创新促进能力 (362)4.4.4 加强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提高决策水平,增强监督能力 (362)4.4.5 创建高水平的科技产业孵化基地和网络 (363)4.5投资和融资体系 (364)4.6 构建“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支持体系 (366)4.7 构建“泛珠三角”区域政策保障体系 (367)4.8 构建“泛珠三角”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体系 (369)4.9 构建“泛珠三角”区域农业创新体系 (370)第五章“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创新:运行机制与对策 (372)5.1 创新的运行机制 (372)5.1.1 市场机制 (372)5.1.2 竞争激励与协作机制 (373)5.1.3 政府引导机制 (373)5.2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创新的对策 (374)5.2.1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科技体制改革 (374)5.2.2 强化“泛珠三角”区域管理和监督体系建设 (374)5.2.3 建设“泛珠三角”区域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376)5.2.4 建立“泛珠三角”区域人才支撑体系 (377)5.2.5 加强“泛珠三角”区域教育和培训设施与环境建设 (379)5.2.6 建立“官产学研资介”结合的”泛珠三角”区域研发机制 (380)5.2.7 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381)专题报告二:“泛珠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协作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389)第一章“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协作发展的背景与意义 (390)1.1 “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协作发展的背景 (390)1.1.1 全球性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机遇 (390)1.1.2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391)1.1.3 区域产业整合、资源配置的内在动力 (392)1.2 “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协作发展的意义 (394)1.2.1 有利于各省(区)产业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 (394)1.2.2 有利于创新技术及企业在内地省(区)的扩张 (395)1.2.3 有利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完善 (396)第二章“泛珠三角”区域发展概况 (398)2.1 “泛珠三角”区域的产业发展总体概况 (398)2.1.1 “泛珠三角”区域工业的协作发展 (398)2.1.2 “泛珠三角”区域第三产业发展状况 (402)2.2 “泛珠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分析 (403)2.3 “泛珠三角”区域产业政策 (405)2.3.1 发挥农业优势 (405)2.3.2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405)2.3.3 优化第三产业的结构 (406)2.3.4 主导产业政策的调整 (406)2.3.5 珠江三角洲存在问题 (407)第三章“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协作发展的主要障碍 (409)3.1 基础设施限制 (409)3.2 区域产业布局同构化 (409)3.3 二元结构问题突出 (410)3.4 区域产业布局条块分割 (412)3.5 区域产业转移瓶颈制约 (413)3.6 区域支柱产业配套不足 (413)3.7 区域产业链缺失 (414)3.8 服务业滞后于制造业的发展 (415)第四章“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协作发展思路 (417)4.1 “泛珠三角”区域未来产业走势判断 (417)4.1.1 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区域转移 (417)4.1.2 知识、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区域推进 (420)4.1.3 旅游、矿产等资源密集型产业的协作发展 (423)4.2 “泛珠三角”区域产业集群的发展思路 (425)4.2.1珠江三角洲产业集群的实践 (425)4.4.2 外商直接投资带动的产业集群 (428)4.2.3 本土企业聚集发展而成的产业集群 (430)4.2.4 产业集群的发展对”泛珠三角”区域其他地区的启示 (431)第五章“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协作发展对策 (434)5.1 区域产业共生、共赢和协调发展 (434)5.2 导向明确的产业政策 (435)5.3 强化第一产业的基础作用 (436)5.4 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437)5.5 积极延伸优势产业链 (438)5.6 推进区域自主创新 (439)5.7 加快区域品牌建设 (440)5.8 加快第三产业发展 (443)5.9 突显广东在“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中的带动和协调作用 (444)参考文献 (447)专题报告三:“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协作发展研究 (453)第一章“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与金融协作发展理论依据 (454)1.1 “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协作发展的理论分析 (454)现代金融服务的贸易基础 (454)1.2 区域内金融贸易自由化的潜在经济效益分析 (460)1.2.1 有效的金融业对经济系统的作用 (460)1.2.2 区域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福利效应分析 (462)1.3 相关博弈理论 (472)1.3.1博弈要素构成 (472)1.3.2纳什均衡与贝特兰德博弈 (475)1.3.3 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476)第二章“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协作发展的构想 (504)2.1. “泛珠三角”区域内地省(区)金融业现状 (505)2.2 建立“大珠三角金融圈”为试验核心的区域金融市场 (510)2.2.1”泛珠三角”区域金融业现状 (510)2.2.2以“大珠三角金融圈”为核心,辐射内地省(区) (511)2.3 “大珠三角金融圈”分业市场的构建 (514)2.3.1粤港澳货币市场合作 (515)2.3.2粤港澳股票市场合作 (524)2.3.3粤港澳保险市场合作 (531)第三章“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协作发展中的有关博弈分析 (537)3.1 区域金融业建设投入的博弈 (537)3.2 逆向选择与区域内银行贷款的博弈分析 (545)3.2.1逆向选择 (545)3.2.2没有逆向选择时区域内银行贷款 (546)3.2.3有逆向选择时区域内银行贷款 (549)3.2.4逆向选择的市场均衡 (553)参考文献: (558)专题报告四:“泛珠三角”区域的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研究 (562)第一章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理论探讨 (563)1.1 古典贸易发展观 (563)1.2 新增长理论的贸易发展观 (565)第二章对外贸易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 (576)2.1 对外贸易与区域要素的积累 (576)2.2 对外贸易与区域分工 (579)2.3 对外贸易与区域结构优化 (584)2.4 对外贸易与区域经济运行机制创新 (587)第三章“泛珠三角”区域的对外贸易现状、合作机制及内容 (590)3.1 “泛珠三角”区域对外贸易现状 (590)3.2 “泛珠三角”区域外经贸合作机制及内容 (600)第四章“泛珠三角”区域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的战略构想 (605)4.1 “泛珠三角”区域外贸驱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605)4.2 “泛珠三角”区域的“优势转型”战略 (610)4.3 “泛珠三角”区域的“内撑外开”战略 (613)4.4 “泛珠三角”区域的“走出去”战略 (619)参考文献 (626)专题报告五:广州在”泛珠三角”区域发展中的战略定位研究 (629)第一章广州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的优势 (630)1.1 广州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和发展的现状 (630)1.2 广州与“泛珠三角”区域其他中心城市的发展比较 (633)1.2.1 广州与“泛珠三角”区域其它中心城市的发展概况 (633)1.2.2 广州及“泛珠三角”区域各中心城市优势比较 (634)1.3 广州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的优势 (641)1.3.1 地理与区位优势 (641)1.3.2 经济实力优势 (642)1.3.3 城市基础设施与综合交通优势 (645)1.3.5 外向型经济与体制创新优势 (654)1.4 广州的劣势 (656)1.4.1 能源、原材料趋于紧张 (657)1.4.2 广州民营经济总体实力与江浙的民营经济比有差距 (657)1.4.3 广州中心城市功能的发挥程度不够 (658)1.4.4 在科技创新领域,广州还需进一步提升创新力与竞争力 (659)第二章广州在”泛珠三角”区域发展中的战略定位及思路 (660)2.1 综合交通中心 (661)2.1.1定位依据 (661)2.1.2 战略思路 (664)2.2 制造业中心 (667)2.2.1定位依据 (667)2.2.2发展思路 (668)2.3 商贸物流中心 (669)2.3.1定位依据 (669)2.3.2发展思路 (671)2.4 文化科教中心 (673)2.4.1定位依据 (673)2.4.2发展思路 (676)2.5 现代服务中心 (680)第三章广州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对策 (688)3.1发挥广州排头兵作用,构建互动、共赢得合作机制 (689)3.1.1 建立政府层面的组织机制 (689)3.1.2 建立政府支持下的民间组织机制 (690)3.2发挥广州中心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构筑“泛珠三角”区域核心区域 (690)3.2.1 主动推进“大珠三角”经济圈的融合与发展 (691)3.2.2 加快建设“广佛都市圈”,建设”泛珠三角”区域最强大的都市引力区 (692)3.3发挥广州交通枢纽优势,形成“泛珠三角”区域最重要的物流中心之一 (692)3.3.1 积极促进广东(广州)与”泛珠三角”区域交通通道建设6933.3.2 要充分发挥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的中枢机场功能 (693)3.3.3 将广州港建设成为“泛珠三角”区域的枢纽港口 (694)3.3.4 加大珠江水系内河运输合作力度 (694)3.3.5 加快广州三大国际物流园区建设进程 (695)3.4完善广州现代工业体系,构建”泛珠三角”区域制造业协作平台 (695)3.4.2 将支柱产业链条延伸至”泛珠三角”区域内陆地区 (696)3.4.3 在“泛珠三角”区域内陆地区建设“工业飞地”(产业转移与发展园区) (696)3.5发挥广州商贸优势,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商贸一体化 (697)3.5.1 深化广州大商都规划 (697)3.5.2 积极引进国际零售(批发)业巨头进入广州 (697)3.5.3 采取措施扶持本土大型零售(批发)企业的发展 (698)3.5.4 推进专业市场的发展与提高 (698)3.5.5 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和各城市在广州设立特色专门市场 (698)3.6加快广州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泛珠三角”区域现代服务业基地 (699)3.6.1 以CEPA为契机,抢先发展壮大现代服务业 (699)3.6.2 进一步开放服务业投资领域 (699)3.6.3 培育广州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699)3.6.4 推进广州服务业的国际化进程 (700)3.6.5 发展与支柱产业相关联的服务业 (700)3.7推进“数字广州”建设,构建”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平台 (701)3.7.1 加快“数字广州”基础设施建设 (701)3.7.2 建立区域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702)3.8大力推动广州金融发展,构建”泛珠三角”区域金融中心 (702)3.8.1 从战略上考虑提升金融实力和服务水平 (702)3.8.2 发展壮大证券市场 (703)3.8.3 培育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703)3.8.4 加强区域金融合作 (703)3.9改善广州创业和发展环境,构建”泛珠三角”区域人才高地 (704)3.9.1 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规 (704)3.9.2 与“泛珠三角”区域各大城市联合,推进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一体化 (704)3.9.3 开展各种职业技术人才的联合培训 (704)3.10实施文化强市战略,构建“泛珠三角”区域文化中心 (705)3.10.1加快重要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705)3.10.2 充分弘扬广州2000多年的岭南历史文化 (706)3.10.3 广泛开展与”泛珠三角”区域的文化交流 (706)3.10.4 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使广州成为“泛珠三角”区域特色文化走向世界的结合点 (707)参考文献 (708)附录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文件 (710)1.1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710)1.2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规划纲要 (717)附录二:广东省有关部门签署“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关协议统计表 (723)附录三:“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发展概况 (728)附录四:“泛珠三角”区域产业结构 (736)“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发展的思路和对策研究主报告21。
区域公共管理视角下_泛珠三角_政府合作探析
一、 理论基础: 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价值观 在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下, 区域公共管理是开放社会和信息 社会的产物, 它迎合了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的需要。因为在这样 一种权变、 风险、 不确定性的复杂社会生态下, 市场变得无界化, 信息出现无缝隙化,社会公共事务表现出高度渗透的趋势,区域 乃至全球社会间结成高度的相互依赖状态。区域性和区域化的 深度和广度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强。 作为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 的产物, 区域公共管理是市场化、 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需要。 区域公 共管理以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为价值导向, 而非以行政区划的切 割为出发点。 它摒弃了传统的 “ 内向型行政 ” 的弊病, 奉行 “ 区域性 治理 ” 的理念, 将跨越行政区地理界限的 “ 外部性 ” 问题通过区域 联合或某种集体行动而有效内部化。 这意味着公共行政不再以地 理疆界划分治理范围, 而是以公共事务为中心形成一种复合的治 理结构。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上, 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 多元化的。它既有代表官方的政府组织, 也有非官方的民间组织 和私人部门; 涵盖了区域内的民族国家间政府、 中央政府、 地方政 府及其联合体,以及区域性的多样化非政府组织、自愿组织和经 济组织,形成区域政府与公民社会、私营部门等多元主体共同治 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新格局。在公共权力的运行向度上, 区域公共 管理依赖的是多元的、 分散的、 上下互动的权威, 彼此间是合作网 络和交叉重叠的关系。 它主要通过合作、 协调、 谈判、 伙伴关系、 确 立集体行动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区域公共事务的联合治理。 这种 联合治理的实质在于它是建立在市场原则、 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 的相互合作。 “ 二、 现实困境: 泛珠三角 ” 区域政府合作的障碍和不足 “ 泛珠三角 ”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明显, 区位独特, 经济、 资 源互补性强, 其合作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由于 “ 泛珠三角 ” 区域 政府的差异性较大、 合作的法制基础薄弱、 民间力量的参与不足,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法律依据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法律依据前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Pan-Pearl River Delta Regional Cooperation,又称“泛珠”,简称“粤港澳大湾区”)是中国南部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沿珠江流域形成的区域合作框架。
相比较于过去的区域协调,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在涵盖面和深度方面都有了很大提升。
其中,法律是泛珠合作的重要依据,本文将介绍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是泛珠合作的最高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中国的政治制度、国家组织、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为泛珠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国务院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务院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入推进粤港澳合作的指导意见》、《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这些文件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3. 泛珠三角合作机制的协议和条例泛珠三角合作机制主要是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共同组成的合作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协议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合作推进办公室条例 - 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发展协调小组条例这些协议和条例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机制运行和合作事宜提供了法律保障。
4. 国际条约、协议和公约中国签署的与泛珠三角地区相关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公约,比如《关于协定关税和贸易与知识产权的特别协议》、《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协定》等,也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参考。
总结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一个区域内、跨国家的合作机制。
法律是泛珠合作的重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的法规和政策文件、泛珠三角合作机制的协议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协议和公约等。
这些法律文件为泛珠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制度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其 在 自由 港 制 度 、 备 的 经 济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 模 巨 大 的服 完 规 务 业 等 诸 多 方 面都 值 得 学 习和 借 鉴 。 以 , “ + ” 所 在 9 2 所构 成 的 泛 珠 三 角 内 , 场 化 发 展 程 度 存 在 两 个 “ 度 差 ” 即周 边 八 市 梯 ,
展 迫 切需 要 构 建 符 合 该 区 域 特 点 和 发 展 要 求 的 动 态 合 作 机 制 。然 而 , 构 建 泛珠 三 角 区域 合 作 机 制 过 程 中 , 在 着 多 方 在 存 面 的 问 题 和 障 碍 , 合 以前 国 内 外 学 者 的 研 究 , 纳 为 以下 集 归
2经 济 体 制 的差 异 .
一
、
泛 珠 三角 区域经 济 合 作 与发 展 制 度创 新 存
经 济 体 制 主 要 指 经 济 运 行 方 式 和 机 制 ,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的 经 济 体 制 差 异 主 要 反 映 在 市 场 机 制 的 差
异 。与 政 治 制 度 相 比 , 济 体 制 对 区 域 合 作 的 影 响 更 为 现 实 经 和直接 。
的 差 别 产 生 不 同 的指 导 思 想 、 体 及 政 党 制 度 , 其 是 不 同 政 尤 的 法律 体 系 。 中 国 大 陆 实 行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制 度 , 持 共 产 党 坚
泛珠三角一体化语境下的区域法院司法协助研究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查塾金竺竺!!!星型i鎏■—国琵翻—■泛殊三角一体化话境下的区域法院司法协助研宄徐康摘要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进程中,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已严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并保障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健康发展,泛珠三角区域各地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协助理念,建立高效的司法协助机制,采取有效的司法协助措施,努力促进区域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更好地服务泛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
关键词泛珠三角法院司法协助中圈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39—02目前,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如火如荼,极大地促进了该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
而区域法院司法协助除了委托送达和执行,基本上还属于空白地带,难以有效整合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功能,服务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发展大局。
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合作与一体化发展需要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因此,探讨泛珠三角语境一Ft l'J区域法院司法协助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一、泛珠三角区域法院司法协助的界定一般认为,司法协助是指一法院为便利其他法院司法业务之目的依法或基于互惠而在其管辖区域内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协助行为。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那么该区域的法院司法协助既包括内地九省区与港澳之间不同法域的区际司法协助,也包括港澳之间不同法域的司法队助,还包括内地九省区之间同一法域前提下的司法协助。
①考虑到九省区更为密切的地缘关系、经济联系以及篇幅限制,本文研究的泛珠三角区域法院司法m助仪指九省区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
二、加强泛珠三角区域法院司法协助的必要性(一)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良好的司法保障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已经签订‘了多个协议,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延伸以及力度不断加入,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更加频繁,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主体对法院司法水平和质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使得原木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司法裁判标准=:i i一等问题更:l l¨突出.急需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问题与对策研究
“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问题与对策研究作者:王晓颖来源:《北方经济》2011年第09期“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和广东9省区,以及香港、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内地9省区的面积为200.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面积的20.9%,GDP总值124532.12亿元,占全国GDP的31.29%。
“泛珠三角”的金融总量位居我国各经济区的首位,但在区域内金融资本的差距较大,金融发展不平衡性显著,金融制度差异很大,这就迫切要求加强区域内金融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内金融合作,有利于推进区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一、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现状(一)区域内金融合作制度安排顺利推进2004年6月3日,“9+2”省区政府领导在香港共同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正式启动。
区域内金融的正规化合作, 始于2004 年12月召开的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金融论坛, 并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金融论坛备忘录》的形式作为区域金融合作的制度安排。
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与金融发展战略为主题的第六届泛珠三角区域(“9+2”)合作与发展金融论坛也已于2010年11月19日在海口顺利召开。
(二)区域内金融合作水平逐步提高近几年来,泛珠三角地区经济金融合作发展很快,合作的方式、内容、项目都比往年有所提高,区域经济金融总量快速增长。
截至2010年10月底,泛珠三角地区签约合作项目超过1.5万个,总金额超过2万亿元。
今年上半年,泛珠三角地区有8个省区的GDP增幅高于全国水平。
2009年末,泛珠三角九省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6.32万亿元、贷款余额为11.22万亿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102.9%、109.3%,充分显示了泛珠三角区域经济金融合作巨大的活力和潜力。
(三)粤港金融合作紧密突出粤港人文相通,地域相邻,经济金融紧密联系,两地建立的金融合作关系,一方面可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另一方面可以支援广东省实体经济快速发展,达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泛珠三角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发和长三角经济快速发展表现出心猿意马。这些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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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战略 。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竞 争多于合作 和 以竞 争
[ 作者筒介】汤锦春(93 ) 男, 16 一 , 赣南师范学院商学院副教授, 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是商业经济、 农村经济、 教育经济等。
蓬 勃发 展 。20 0 6年 , 内地九 省 区进 出 口贸 易总 额 达
地域上紧密相联 、 经济上 紧密互 补 的泛珠三 角合作 的
含义 。正因为组 织形式 定位 不准确 , 降低 了合 作 的紧
61 38亿美元 , 占内地 的 3 % , 际利用 外 资 14亿 美 6 实 8
元, 占内地 的 3 % ; 0 内地 九省 区与港澳 贸 易额达 11 25
湖南、 江西 、 建九个 内地 省区和香 港 、 门两 个特别 福 澳 行政区( 简称 “ + ” 共 同签署 了《 9 2) 泛珠 三角合作框架
协议》 这标志着泛珠三角合作机制正式启动。三年 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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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 合作 的现 象 , 严重 违 背 了泛 珠 三 角合 作 的 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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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劳务 市场供 求 失衡 。改革 开放 以来 , 国各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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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粤府[2004]129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府[2004]1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泛珠三角九省(区)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共同努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全面推进并取得丰硕成果。
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和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从构想进入了全面启动和实施阶段。
为加快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进程,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根据中央领导关于做好后续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就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落实《框架协议》的重要意义《框架协议》是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落实《框架协议》所涉及的10个领域的合作,有利于拓展港澳的发展空间,加快港澳经济结构转型,更好地发挥港澳作为现代服务业中心与贸易平台的作用,促进港澳的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区域内各省区加强与港澳的合作,进一步扩大开放、更大范围地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发挥广东作为华南地区中心、中南地区对外门户和大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区位作用,充分利用CEPA实施和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有利时机,增创广东“外联香港澳门,沟通东中西部”的地缘新优势,对广东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继续当好排头兵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做好论坛的后续工作,加快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落实《框架协议》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切实做好落实《框架协议》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论文 ——泛珠三角地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第十五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论文——泛珠三角地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就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国家治理能力的发展提出了新的发展策略。
市域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
市域是落实中央政府各项政策意见的基础,是提高基层治理能能力的冲锋力量。
市域作为我国国家治理的中层力量,既能承接顶层设计的要求,又能对基层进行监督和治理。
泛珠三角地区作为拥有我国五分之一人口的重要地区,对该地区的市域社会治理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为此,本文就珠三角地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进行研究,通过法治化建设的必要性,阐述了如何推进泛珠三角地区是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进程,包括以期能够为当地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理论依据,为其他地区的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泛珠三角地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一、泛珠三角地区简介泛珠三角地区位于我国南部,2005年,泛珠江三角洲这一概念正式形成,同时形成了著名的以九个省份,两个特别行政区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地区。
泛珠三角地区涵盖九个省市,覆盖范围广,人口众多。
近年来,泛珠三角地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各地区经济发展取得了不少喜人的成绩,多地区协通发展共同治理合作也顺利进行。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泛珠三角地区各地级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现了有效的市域社会治理,本文从法治化角度对泛珠三角州地区市域社会治理进行研究,对泛珠三角州地区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发展模式完善进行深入探讨。
二、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一)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作为我国行政体系的中间层级,市域的市域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
市域是落实中央政府各项政策意见的基础,是提高基层治理能能力的冲锋力量。
市域作为我国国家治理的中层力量,既能承接顶层设计的要求,又能对基层进行监督和治理。
在新形式下,泛珠三角地区如何在社会高速发展、经济转型、体制变革的复杂环境中,提高市域社会治理水平,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来保障,加快构建水域社会治理法治体系,从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热门下载】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以下称内地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统称9+2各方),拥有全国约五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口和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济总量,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在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在9+2各方共同努力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域逐步拓展,合作机制日益健全,合作水平不断提高。
新形势下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利于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统筹东中西协调联动发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利于更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提高全方位开放合作水平;有利于深化内地与港澳更紧密合作,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为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合作发展、互利共赢主题,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合作。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doc16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自WTO成立以来,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为基本内容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如雨后春笋,“区域一体化(reginalintegration)”一词可能是国际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最为“炙热”的话语之一。
区域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另一种表现形态。
欧盟(EU)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政府间国际制度安排的体现,中国-东盟到2010年实现自由贸易区(10+1)也是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或CEPA)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决定在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与香港作为单独关税区之间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
此后不久,内地与澳门也达成类似的《安排》。
《安排》在为振兴香港和澳门经济、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在经贸领域深层融合提供新契机的同时,也开创在WTO框架下建立“一国四席”的区域贸易协定之先河,这无疑是个创举。
而之后的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政府加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推动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即“9+2”)则是中国在WTO框架下推动CEPA协议的具体实施。
然而,在实践中,对“9+2”区域合作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的存在有认识上的模糊和分歧,如果不予以澄清势必会影响到“9+2”区域合作的进一步实施。
本文将以国际贸易法律制度(WTO为代表)、区域贸易安排及CEPA协议为背景来探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9+2”)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全面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两大平台一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二是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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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对策[摘要]泛珠区域合作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区域合作,对推动中国区域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但泛珠区域合作存在以下法律问题:合作协议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执法和司法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
为推进泛珠区域合作的深入发展,应为泛珠区域合作提供以下法律保障:设立区域协调专门行政机构,建立统一高效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消除区际立法冲突,逐步统一区域立法;稳步推进政府间执法信息共享。
[关键词]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区际冲突;法律保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下称泛珠合作),是以珠江水系为纽带的南方九省(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贵州、四川、云南、海南)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合作(简称“9+2”)。
2004年6月1日至3日,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在广州召开,“9+2”政府领导人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泛珠合作的全面启动。
泛珠合作,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区域合作。
泛珠区域,总面积占全国的五分之一以上,人口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GDP更是占到全国的五分之二强[1]。
泛珠合作与长三角、京津唐、东北及中西部地区连成了一体,将推动中国区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它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东亚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现状泛珠合作的两大平台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和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
根据《框架协议》,论坛和洽谈会每年举办一次,按照“共同主办、轮流承办”的原则由“9+2”政府轮流承办。
自开展泛珠合作以来,为落实《框架协议》,共签署了一系列的区域合作协议,内容广泛涉及能源、交通、贸易、投资、旅游、知识产权、药品监管检验、出版业合作、教育合作、就业服务等等领域。
为落实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的执行,促进区域合作的有效开展,泛珠合作建立以下合作协调机制:一是,行政首长联席会议。
“9+2”行政首长每年举行一次首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
二是,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制度。
该秘书处设在行政首长联席会议下,负责执行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决定,协调各成员方日常工作办公室和部门衔接的落实和制度运作,起草、报送和印发区域合作有关文件。
三是,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
各成员方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域合作日常工作[2]。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问题经过这几年的努力,泛珠合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成就,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泛珠合作仍存在较大的法律问题:(一)合作协议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泛珠合作的基础就是《框架协议》以及由此签署的各项合作协议,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这些地方政府间的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尤其是当该种行政协议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效力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存在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法》中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立法权的规定,该种行政协议并非国务院制定,也非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制定。
作为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如果要对该种行政协议进行定性的话,宜归入地方政府规章的性质。
根据《立法法》,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小于地方性法规,即该种行政协议与各省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以各省的地方性法规优先。
且根据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泛珠合作中发生民商事纠纷或者行政纠纷时,将很难依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定分止争。
合作协议存在上述效力的不确定性,也注定了其更多的是具有宣言的性质,这显然不利于合作协议的执行,不利于泛珠合作的深入开展。
(二)泛珠内部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泛珠合作,包括九个南方省份和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在合作中自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首先,这种冲突既有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也有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3]。
其次,这种冲突还表现在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无统一的终审法院加以协调。
南方九个省份由于经济法律的不平衡,地方立法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都严重影响到泛珠的合作。
(三)执法和司法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在政绩主导下的地方政府,为获取本地区利益最大化,在执法上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这些也都妨碍了泛珠合作的深入开展。
上述法律问题的存在,增加了泛珠合作的成本,影响了泛珠的深入合作,也阻碍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对策目前泛珠的区域合作,更加侧重于政策制定和政府协调,缺乏已达成的政策的执行力,而这必将造成参与主体的行为盲目性和短期性。
要加深泛珠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有效的法律保证,笔者提出以下法律对策:(一)设立区域协调专门行政机构,建立统一高效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设立和完善统一高效的合作协调机制是区域合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虽然,泛珠合作建立了政府首长联席会议制度、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制度等,但这些工作制度具有松散性,缺乏统一权威的常设性专门协调机关。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的限制,在中央与省级之间不存在中间的区域行政权力机关,所以宜在中央政府(即国务院)下设区域协调专门机构,协调泛珠及其他区域合作,比如,协调区域发展规划、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处理参与区域合作的地方之间因履行区域合作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协调参与区域合作的地方之间的共同立法等等。
(二)消除区际立法冲突,逐步统一区域地方立法1.集中清理地方法规——消除立法冲突的当务之急我国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会制定众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人民法院亦会发布一些适用于本地区的司法意见,这样也就造成了地方立法的不同。
泛珠各立法主体,尤其是南方九省,应共同对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类红头文件,司法机关应对出台的司法意见等进行了统一地清理,对违反上位法、有地方保护嫌疑、有违泛珠合作精神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
这样可以初步扫除泛珠合作已存的立法障碍。
2.开展立法合作——立法冲突的逐步事前消除泛珠各立法主体,为消除法律冲突、统一地方法律、节约立法资源,可以开展充分的地方立法合作。
合作方式为各立法主体间,尤其指南方九省,统一立法。
表现为:协调立法规划、共享立法资源、通过参与合作立法、采用一致的立法版本。
在一些共性的立法项目上,可由各立法主体提出立法规划后,经协调一致列入区域立法规划;各立法主体均参与立法过程,共同完成立法任务,制定统一的立法版本;立法版本由各地区人大或人大常委通过,从而在各地区均生效。
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调研、重复论证、重复起草的问题,又可以提高立法水平,保证各地法律的相对统一,有利于消除区域间的法律冲突。
3.开展司法审查——立法冲突的事后救济对于已经存在的违反上位法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等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仅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查权,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
根据《宪法》第67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仅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在目前的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的立法审查权尚未充分实现,尚不能够满足社会对立法审查的要求。
要填补全国人大常委立法审查权存在的上述缺位,司法审查就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关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设置,有人认为,应在维持现有法院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另行按照经济区的发展设置大区法院,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六大经济区,可以设立六大区际法院,以直接受理和审判区际法院管辖的跨区争议案件,对于不服大区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4]。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似有不妥。
这种设立区际法院的做法已经大大超出了现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立法审查权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与法院分工负责,全国人大常委立法审查与法院司法审查相结合、相补充的做法。
具体为:全国人大常委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法院对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如地方政府规章、红头文件等。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生效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直接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合法性裁定时,如果该文件为地方性法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其无效,而只能裁定不予适用,同时向有关人大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并要求有关人大部门限期予以处理;如果该文件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法院可以直接宣判其无效,有关行政机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做出终局裁决。
(三)逐步推进执法信息共享,促进区域执法合作在各地方主体间,逐步推进执法信息的共享机制,在促进区域合作中也有重要的作用。
它有利于避免重复执法,统一执法标准,消除地方政策壁垒,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加速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流动和合理分配。
在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中,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共享的方式,将本地区的地方立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结果等信息向其他合作地区的政府机关通报、交流;通过信息公开和交流,促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相互合作。
综上所述,在泛珠合作中,通过设立专门区域协调机构建立统一高效协调机制,通过事前的立法合作和事后的审查救济逐步消除区际立法冲突,通过执法信息共享,促进区域执法合作等,必将大大促进泛珠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促进区域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1]黄素梅.“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保障”.特区经济,2006,(9).[2]“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泛珠三角区区域合作与发展研究报告》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3]秦戈兵.“泛珠三角合作环境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中国法院网.[4]“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遭遇法律障碍”.无忧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