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退返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操作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管理,根据《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及返退办理机构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体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财资〔2016〕4号)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我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深财资〔2016〕8号)要求,我市从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两金返退。
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前海管理局负责各自报建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两金返退。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实行“单位开单,银行开票,财政统管”方式。
专项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款项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规则(一)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建设单位在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足额缴纳款项,逾期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银行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留存并作为返退时必需材料之一。
(二)征收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1999)69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事业,现就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一、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2元/平方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1、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以下,散装率>50%;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以上,散装率>60%;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700吨以上,散装率>70%;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1000吨以上,散装率>80%。
2、新建、改建、扩建墙体必须使用绿色、环保、节能保温材料。
3、城区及重大工地禁止现场搅拌,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率达100%。
4、企业应当配置和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或者具备使用搅拌混凝土的条件。
三、返退程序1、验收申请:主体工程完工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2、现场勘察:(1)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2)施工完毕后的现场勘察;3、审核材料:(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单(5)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发票(复印件)(6)购进商品混凝土原始发票(复印件)(7)购进环保型保温沙浆普通沙浆原始发票(复印件);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2)建筑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注:申请验收地点:经发区科技经贸局205室联系电话:86362002联系人:顾海亚武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08年5月10日。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散装水泥退款程序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办理程序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依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12号)。
建设单位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必须达到规定比例:建设工程水泥总用量4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60%以上;使用水泥总量7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70%以上;水泥使用总量10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3)缴纳专项资金票据的复印件
(4)工程决算书
(5)建设工程使用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核)。
因故延期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书面延期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期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
1、申报退款材料与事实不相符
2、使用散装水泥未达规定比例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或无书面延期报告。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地址:史可法路7号联系电话:87347186。
关于下发《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甩管理实施细则》的-讲解
关于下发《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综(200385号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收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散装水泥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加快云南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2 ]23号和《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61号令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金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 (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预缴。
具体折算为:建筑物或构筑物按混凝土每立方米1.2元,每建筑平方米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分别1.O 元、O.7元;水泥制品,(指预拌混凝土构件、混凝土砌块、商品砂浆等,下同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及清退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及清退标准一、收费依据:冀财综〔2003〕55号文件二、凡建设工程材料注明水泥预算使用量的,按照每吨三元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三、凡建设工程申报材料只注明建筑面积而未注明水泥预算使用量的,按下列标准换算成水泥用量计征专项资金:1、六层以下(含六层)的0.2吨/m2;2、七层以上十六层以下(含十六层)的0.25吨/m2;3、十七层以上三十六以下(含十六层)的0.30吨/m2;4、三十七层以上的0.35吨/m2。
四、工业厂房采用全钢架结构的,按照0.10吨/m2标准换算。
五、预算水泥总用量在10万吨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定散装水泥使用计划,确认使用散装水泥措施后,可按比例预征。
六、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0%以上的,根据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比例退还预先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率低于80%的,不予退还预先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须知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程序1、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定时到建设工地抽查水泥使用情况,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检查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清算环节的重要依据;2、建设单位必须自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清算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3、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核实后,出具相关手续;4、市财政局根据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手续,进一步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资金清算。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的申报材料1、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2、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购买散装水泥的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退)款申请表;5、散装水泥使用及设备情况登记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单位逾期不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的,按全使用袋装水泥处理,预收的散装水泥资金不予退还。
对不接受现场检查或不配合工作的建设单位,将不予办理返还手续。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返退
01号国家政府基金服务事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二、设定政府基金服务的法律依据(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国家七部局二00四第五号令)第六条;(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第六条;(三)《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财综[2003]85号)第六条第二款。
三、国家政府基金服务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国家政府基金服务条件1.开工前征收;2.竣工四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及返退。
五、申请材料1、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单据(单第二联);2、工程预、结算书(复印件,复印件只需封面和材料汇总表,验原件),承包合同;3、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验原件);4、散装水泥原始过磅单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使用预拌混凝土发票(复印件、验原件);5、退款单位“法人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退款单位备带自己单位的“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
六、国家政府基金服务程序1、征收程序: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昆明市规划局窗口代收,预缴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建筑物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7元,构筑物按混凝土每立方米1.2元,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返退程序:工程竣工(四个月之内)——凭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单据(第二联),资料齐备——市建设局窗口办理;七、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受理机关昆明市建设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市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29。
八、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决定机关市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管理机构九、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十、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下载/new/html/Gov/zwgk/xgxz/134150908.shtml。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4825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三年九月一日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第七条: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办事指南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样式见附件)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区住建局(区散水办)、区财政局基金收费科
9.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财政局
10.审批程序
呈交资料至南海区住建局(区散水办)审核,再报南海区财政局审批和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5.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粤府[2000]34号)第六点
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合法发票,经原主管机构核准,按照下列规定退回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含70%)的,按照实际使用量,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未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复印件,原件核对);
10.南海区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情况核查表、南海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核查表(复印件,原件核对);
11.有现场搅拌的工程,需补充提源自同意该工程进行现场搅拌审批资料原件。
二、特殊退还业务,提交以下资料:
因政策调整、重复缴款、错缴款或者工程未施工注销施工许可证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须提供上述1-5项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特殊情况进行退还。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一、常规退还业务,提交以下资料:
1.佛山市南海区收入退库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区财局制定,在报建窗口登记领取);
2.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银行缴款凭证(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原件核对);
3.缴费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缴费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缴费人为单位或企业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收款账户资料复印件(如:单位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补充规定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建材[2000]01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4.18
【实施日期】2000.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补充规定
(京建材[2000]0187号)
各区县建委、财政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去年5月开始执行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来,对限制袋装水泥,发展散装水泥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国务院减轻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肯定与好评。
为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工作,根据近一年来的执行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各区县建委代收缴的全部专项资金由每月划转改为每季度后5日内划转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收入过渡户,同时报送专项资金征收报表。
市散办每季
度后10日内将全市收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上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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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退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审查情况表》在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局商务服务科领取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退返
事项大项名称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退返
事项子项名称
事项分类
政府性基金
行使依据
《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渝财综〔2002〕189号
注:2009年已纳入国家政府性基金征收项目。
办理主体
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局(法定机关)委托建委、地税征收
办理地点
重庆市巴南区行政审批中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征收流程:(1)一般使用(建设)单位持《投资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水泥生产企业及其它使用单位在次月的十日前凭《水泥销售发票》及《财务报表》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或当地地税所缴纳前月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当日)。
审批方式
受理及初审后的上报件
颁发证件名称
无
常见问题解答
无
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局商务服务科
联系电话
66239920
66215880受理条件水泥制品生产业和建设单位申请材料目录
征收材料:(1)一般使用(建设)单位持《投资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水泥生产企业及其它使用单位凭《水泥销售发票》及《财务报表》
退返材料:申请报告;填写《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格工程以上)、《决算报告》;《水泥购货发票》(或预拌混凝土《购货发票》);《散装水泥计量磅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