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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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947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947号

农业部公告第947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947号

农业部公告第947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一批)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947号)根据《渔业法》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经我部审定,批准建立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鲶等4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现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一批)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其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由我部办公厅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一批)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一批)编号保护区名称所在地区1501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河根河段哲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蒙古自治区2201密江河大麻哈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吉林省2202鸭绿江集安段石川氏哲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吉林省2203嫩江大安段乌苏里拟鲿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吉林省2301黑龙江萝北段乌苏里白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龙江省2302盘古河细鳞鱼江鳕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龙江省3201海州湾中国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202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203洪泽湖青虾河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204阳澄湖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205长江靖江段中华绒螯蟹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206蒋家沙竹根沙泥螺文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501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福建省3601鄱阳湖鳜鱼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西省编号保护区名称所在地区3701崆峒列岛刺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3702南四湖乌鳢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3703长岛皱纹盘鲍光棘球海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3704海州湾大竹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3705莱州湾单环刺螠近江牡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706靖海湾松江鲈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4101黄河郑州段黄河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南省4102淇河鲫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南省4201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北省4202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北省4301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南省4302南洞庭湖银鱼三角帆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南省4303湘江湘潭段野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南省4401西江广东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广东省4402上下川岛中国龙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4403石窟河斑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广东省4404流溪河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广东省5301弥苴河大理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云南省5302南捧河四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云南省6201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甘肃省编号保护区名称所在地区6301青海湖裸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海省6401黄河卫宁段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6402黄河青石段大鼻吻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0001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0002黄河上游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四川、甘肃、青海——结束——。

江苏出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出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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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宁波 口岸 进 口金 国 家 水产 品前8 月 同比增长7 6 %
护 公 众的 身体健 康 和 生命 安全 ,促进
渔业经济可持续 发展 。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4.27•【文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渔政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第五条“农业部负责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我局决定近期组织各地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十年,即2011-2020年,其中,2011-2015年为近期,2016-2020年为远期。

二、规划主要内容规划初步划分为七部分,包括前言、规划编制背景、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布局、效益分析、保障措施及附表。

详见附件。

三、规划编制要求(一)高度重视编制工作。

此次我局组织编制的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既是进一步保护我国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我部安排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调研、认真分析、合理布局、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二)按时提交规划材料。

此次规划按行政区域进行编制,各计划单列市的材料由所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并申报;三个海区渔政局负责编制本海区(或流域)的保护区建设规划。

请各单位于7月29日前将本省(区、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报我局资源环保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cn。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补充完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材料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补充完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材料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补充完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30•【文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渔业局关于补充完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材料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海区渔政局:经我局组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有58个申报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基本符合条件。

为确保第三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时审定并公布,请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申报材料:一、依照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意见(见附件1),进一步核定和规范保护区名称。

二、核定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用文字和地理座标说明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参见附件2),并确定核心区的特别保护期。

三、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标示保护区的功能规划图(参见附件3)。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对保护区申报材料进行完善,并于10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以省级渔业主管厅(局)、海区渔政局为单位将材料报送我局,有关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中心。

联系人:刘立明杨文波联系电话:(010)59192958 68673940传真:(010)59192965 68673940电子邮件:******************.cn**************.cn附件1: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点修改意见附件2:范本一: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本二: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本三:扎陵湖鄂陵湖花斑裸鲤极边扁咽齿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件3:范本一: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功能区规划图(略)范本二: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功能区规划区(略)范本三:扎陵湖鄂陵湖花斑裸鲤极边扁咽齿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功能区规划图(略)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范本一: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面积20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200公顷,实验区面积1800公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7•【文号】农办渔[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农办渔[2014]14号)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水)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附件1)和《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淡水)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要求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专题论证报告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关研究5年以上。

2.具备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专门研究机构或实验室,以及必备的实验仪器、现场调查设备和其他相关工作条件,能够独立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3.具备涉渔工程环境影响专题评价方面的工作经验,掌握评价区域内的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03•【文号】农办渔[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3】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73号有关要求,现将山海关海域等86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六批)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予以公布。

公布后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变,确需调整或改变的,应按程序报我部批准。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海区渔政局和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明确管理机构,积极争取支持,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职责开展工作,切实强化管护措施,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保护区作用,为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六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6月3日附件:第六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1.山海关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海关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面积3019.11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931.44公顷,实验区面积为2087.67公顷。

核心区特别保护期为全年。

保护区位于河北省山海关海域,以石河入海口为中心,近岸东侧为长城入海处“老龙头”,西至山海关一级渔港。

保护区是由4个拐点顺次连线围成的海域,拐点坐标为(119°45′10″E,39°56′01″N;119°49′32″E,39°56′02″N;119°49′32″E,39°53′21″N;119°45′11″E,39°53′28″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号:农办渔[2018]35号颁布⽇期:2018-04-28执⾏⽇期:2018-04-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产)局:为加强国家级⽔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产种质资源及其⽣存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物资源养护⾏动纲要》《⽔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级⽔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保护区调整条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存在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进⾏调整:保护区内⾃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栖息⽣存环境发⽣重⼤改变;在保护区批准建⽴之前,区内存在道路、农⽥、村庄、城镇等较⼤范围陆域,且不具备保护价值的;重⼤⼯程建设需要,包括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或者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省级⼈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的建设项⽬;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作需要必须调整的;涉及国家军事、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调整的;所在地地名、⽔域名称、主要保护对象发⽣重⼤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保护区名称。

保护区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态保护红线划定,委托专业部门对辖区内的保护区⾯积范围进⾏⼀次全⾯核实,采⽤2000国家⼤地坐标系统、⾼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程基准绘制保护区图件,对于与保护区公告⾯积范围有较⼤出⼊的,要进⾏实地勘查。

有关核实结果经我部备案后,我部将予以重新公布。

⼆、严格保护区调整管理保护区调整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种群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其⽣存繁衍所需⽣态系统和⽣态过程的完整性。

严格控制缩⼩保护区范围和核⼼区范围。

⾃保护区批准设⽴或调整之⽇起,原则上3年内不得进⾏调整。

确因重⼤⼯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整核⼼区;如确需调整核⼼区,其⾯积原则上不得缩⼩。

农业部公告第1873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六批)

农业部公告第1873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六批)

农业部公告第1873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名单(第六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07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873号
•【施行日期】2012.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873号)
根据《渔业法》规定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经我部审定,批准建立山海关海域等86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六批),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六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2年12月7日。

农业部公告第2018号――关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七批)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2018号――关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七批)的公告
柚树河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广东省
5209
龙底江黄颡鱼大口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贵州省
5210
印江河泉水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5315
南汀河下游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云南省
5403
西藏亚东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西藏自治区
6116
宝鸡通关河秦岭细鳞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陕西省
罗口溪黄尾密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福建省
3508
建溪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617
昌江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江西省
3618
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619
修水源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731
泰安黄尾密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山东省
3732
得月湖花鱼骨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6509
额尔齐斯河科克苏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243
金家湖花鱼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244
王家大湖绢丝丽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245
红旗湖泥鳅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246
龙潭湖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247
先觉庙漂水支流细鳞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248
龙赛湖细鳞鲴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249
沙滩河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根据《渔业法》规定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经我部审定,批准建立沽源闪电河水系坝上高背鲫等6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七批),现予公布。

农业部公告第1491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四批)

农业部公告第1491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四批)

农业部公告第1491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名单(第四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25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491号
•【施行日期】2010.1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491号)
根据《渔业法》规定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经我部审定,批准建立昌黎海域等6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四批)。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四批)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精)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精)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为指导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概念本规范所称的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

本规范所称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水域滩涂和必要的土地,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保护区的划定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我国特有或当地特有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四)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五)具有特殊生态保护或科研价值,对渔业发展或其他人类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水生生态系统所在区域;(六)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三、保护区的分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当地有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一定的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农渔养函〔2020〕150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农渔养函〔2020〕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为加强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统一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养殖处(联系电话:010—59192993,传真:010—59192918)。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20年12月30日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结合水产行业实际,制定本登记细则。

一、登记范围国家、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等已保存的水产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水产种质资源等。

二、登记主体国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库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精)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精)

附件:编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书保护区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农业部制说明一、申报书由农业部统一编号,申报单位不填。

二、“申报单位”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海区渔政局或流域渔业管理机构。

三、“地点”指保护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四、“地理坐标”指保护区范围连线的地理经纬度。

五、“固定经费”指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管护经费等具有固定来源的经费。

六、“主要保护对象概况及保护价值”主要包括国家级经济物种资源的数量、种群结构等概况,以及建立国家级保护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七、“保护区范围、自然环境状况和其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及其评价”主要包括保护区范围(含详细地理坐标)、自然环境状况、保护区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及其评价等内容。

八、“保护区功能规划”主要包括保护功能区划分、保护目标、规划建设等内容。

九、“管理基础状况”主要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基础设施情况、自养能力情况、管理协调状况等内容。

十、申报单位意见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海区渔政局或流域渔业管理机构意见。

十一、申报书的附件应当包括保护区图件、综合考察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

十二、申报书须填报一式15份。

十三、申报书一律用A4纸由申报单位统一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四、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说明;附件二: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位置图、功能区规划图;附件三: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拟建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及自然景观的图片资料);附件四: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附件五: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批建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属复印件及有关材料;附件六:其他必要的材料或图件。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评审、公布、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规范开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保护对象:一般指天然生长和分布在自然水域环境中的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生境。

(五)核心区:是指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场所设立的保护区域。

(六)实验区:是指保护区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

(七)特别保护期:是指在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索饵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为对其加以重点保护所设立的一段时间。

第二章保护区申报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我国特有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四)在全国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五)具有特殊生态保护或科研价值,对渔业发展或其他人类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水生生态系统所在区域;(六)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申报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申报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申报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吉水渔〔2010〕610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申报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吉水渔〔2010〕61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水务,水电)局,厅直有关单位:水产种质资源是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

针对当前水域污染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各类工程建设大量侵占渔业水域的严峻局面,尽快划定和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保护水产种质资源、防止重要渔业水域的不合理占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广大渔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业部已制定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根据《工作规范》要求,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我省将开展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和渔业利益的重要措施抓实抓好。

要根据《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力争在短时间内划定和公布一批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加快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工作。

拟建立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要做到布局合理、重点突出、面积适宜、区界明确、图件清晰,具有较好的管理基础、明确的管理机构、人员以及保护区所在区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报的保护区范围跨管辖区域的,应征得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书面意见,同时得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保护要求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保护要求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要求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为了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的特殊保护和管理区域。

根据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对核心区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1. 捕捞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2. 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3.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4. 擅自捕获、猎捕、买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5. 侵占、毁坏保护区设施和标志物;
6. 其他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

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利用、开发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规定,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生生物的种质和生态环境,防止资源的过度利用和破坏。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控制捕捞强度,合理安排捕捞时间和捕捞方式;
2. 禁止使用有害渔具和捕捞方法;
3. 禁止采砂、采矿、挖泥等破坏水生生态环境的活动;
4. 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破坏资源的行为;
5. 积极开展保护区生态修复和物种恢复工作。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可以查阅国家颁布的相关文件或咨询农业农村部。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构及监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构及监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构及监管水产种质资源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以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和科学研究等提供水生生物资源。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水域滩涂和必要的土地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1]。

黄河是我国第二长河,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在我国淡水渔业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近几十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和人为因素影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渔业水域被大量侵占,渔业资源衰退加剧,濒危鱼类数量增加。

为加大黄河流域鱼类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沿黄各省(区)及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在黄河干、支流和主要湖泊建立了多个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保护区的建立对濒危鱼类保护和渔业资源恢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保护区建设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笔者根据黄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情况,分析了保护区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1保护区分布及保护物种1.1保护区分布近年来,黄河流域生态系统日益脆弱,野生鱼类种质资源加剧衰退。

针对这些情况,国家及沿黄各省分别以保护土著鱼类(特别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的鱼类)及其产卵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为重点,加强了黄河流域野生鱼类资源的保护工作。

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黄河流域已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12处,占全国的12%,这些保护区主要分布在黄河中上游地区,地跨8个省(区)。

其中,干流有6处,支流有3处,主要湖泊2处,水库1处(见表1)。

1.2保护物种黄河流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主要保护鱼类包括花斑裸鲤、极边扁咽齿鱼、兰州鲶、黄河裸裂尻鱼、大鼻吻鮈、多鳞铲颌鱼、乌鳢和黄河鲤,其他主要栖息鱼类包括骨唇黄河鱼、似鲶高原鳅、厚唇裸重唇鱼、黄河鮈、黄河雅罗鱼、秦岭细鳞鲑、北方铜鱼等(见表1),大部分属于濒危保护性鱼类。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精)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精)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根据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对核心区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水域内设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对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我国特有或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四)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第八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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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试行)
为指导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概念
本规范所称的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

本规范所称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水域滩涂和必要的土地,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保护区的划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我国特有或当地特有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四)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
(五)具有特殊生态保护或科研价值,对渔业发展或其他人类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水生生态系统所在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三、保护区的分级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当地有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一定的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保护区的功能划分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自然环境、保护对象资源状况及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在保护区域上可以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是指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场所设立的保护区域。

在此保护区域内,未经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保护功能造成损害或重大影响的活动。

核心区的划定应做到
重点突出、面积适宜、区界明确,以满足保护管理工作需要。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一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可包括几个核心区(段)。

实验区是指核心区以外的区域。

在此保护区域内,在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可有计划地开展以恢复资源和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科学研究和适度开发活动。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内,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生活习性,可以设定特别保护期和一般保护期。

特别保护期是指在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鱼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对其加以重点保护所设立的保护期。

特别保护期内,未经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区内禁止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或影响保护对象及其生存环境的活动。

一般保护期是指特别保护期以外的时段。

在一般保护期内,在不造成保护对象及其生存环境遭受破坏的前提下,经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限定期间和范围内适当进行渔业生产、科学研究以及其它活动。

五、保护区的命名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地名或所在水域(海域)名称加保护对象名称再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地名或所在水域(海域)名称加保护对象名称再加“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具有多种保护对象或综合性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地名或水域(海域)名称加其中一种或几种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再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六、保护区的职责分工
农业部统一领导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审查批准并公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及各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受农业部委托,负责提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或海域管辖权限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建议,并具体负责上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或管辖水域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布工作,并可按照规定程序,向农业部提出将省级升级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请。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或管辖水域内的省级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保护区的申报程序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由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和批准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拟直接划定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升级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由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申请部门或单位的正式请示文件(已经划定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需同时附上相关批准和发布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已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同时附上相关人民政府相关批准和发布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书(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综合考察报告;
(四)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或图件。

农业部聘请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审查,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布或报请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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