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文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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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文档3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资料3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第一篇(一)行政法执由自裁权量的念概行执政法自由量权是裁指政执行主法根体据法规范律规定,的依据职其,自权选择行为方式、主内、程序、容时间等要作素出政决行的权力。
定般地一,行讲主政在依法体查处行政法违案件时其,执、适用行一某律规法为范定一政行行的过为,程常通依要包次括明查件案实事对照、关相法律、适法用律条文、作行出政行四为个段阶严格。
地,讲律应当法案在当件事违法人实(事事要件实与)政机行所作关行行政为法律(后果)之建间一立固定种的式,不模许允属于有政行关自身的机判断空间以,切实护保政行对人的合相法益。
权而然毕竟是这一种理状态想行的政运模式行事。
实,行上政机关必须实以社会全现体成员的益利公即益其追求为面对瞬,息万变的会发展,行政社管理须及必时速地迅虑考出种种具合理的对策,调体和律法后滞现与需实、要遍正义与个案普公正多等对盾矛。
因此在,一定的授限权度之内,许行允机政关法在律适用的过中程有个选多择,予行赋政权定的可以一据自根的身判断进活行动的地,从余而保行政证行权的必要使合的理,是世界性各国政行法律系体普遍同认存并在运行模的式。
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的权特征1、遍性普。
行执政法由裁自权普遍量在存于行政机关行履行政法执职的各项具体实践之能中,行是政机作关具出体行政决定主的依要据。
学肖金者提供明研的究果成明:表“政行执权法力90有余都%于自属由量裁权力性以致于,由裁量行为几自占乎据了行政法执的有领所域”据。
不完统全,我计国现有效法律、行政法规1行002多部现,行效的地方有法性规地、方章规部门规章及约2010件左右。
在0这个大庞的系体,涉中及行处政罚款条的占9%以5,授予行上政机处罚裁量条款关有9的0%以上。
2、选择性。
行执法自政由裁权系量法授律权但法律对,应相理管为行的具内容体范、围、式形实、方施法甚至为的条件行时间、都等加具体确定,行政未关享有根机据己自判的断择选决定作和为不或作以及如何作为为广的泛间空。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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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写作提纲一、序论提出中心论题,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一)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二)对当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分析;1.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极为广泛2.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突出3.行政自由裁量权失控原因分析(三)规X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及建议1.充分认识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性和对其控制的必要性2.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X行政行为,强化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事前防X3.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完善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事中监督4.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查究制度,强化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后查究5.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队伍执法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教育机制,强化队伍建设,规X执法行为。
三、结论结合本论部分,对规X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长期性作进一步阐述和呼吁,与开篇论题相响应。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摘要:本文立足于基层行政执法视角,以规X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长效监督体系为目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及其存在背景进行了全面的学习、交流和探讨,并以笔者所从事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切入点,对当前行政自由裁量权普遍存在的“滥用”、“失控”现象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同时,结合笔者长期从事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对如何有效规X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注重事前防X,强化事中监督,明确责任查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极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解决思路及控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规X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
尽管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些必要的、合理的法理限制,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广泛性和法律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抽象性规定,加上部门争利及执法主体素质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存在被滥用甚至失控现象。
行政法中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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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实践证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确实对法治政府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因为自由裁量权存在着行使不当或被滥用的可能性,对行政主体而言,既要有所授权,又要有相应的控权,而要真正地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深刻地认识和分析。
一、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从法学意义上说,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从政治学意义上说,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其存在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由于社会的剧变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任何一部法律,无论如何周密,都不可能穷尽规范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更不能规范未来的变化。
同时,从立法技术看,由于立法机关受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这就使法律规则不可能事无巨细、完备无遗。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恰恰可以弥补立法之缺陷。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发挥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能动性现代行政涉及的问题不但面广量大,而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专业性、技术性极强,而法律、法规是一般的、静态的规则,加之法律语言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特征,因此,法律只好规定一些原则、弹性条款,可供选择的措施以及上下活动的幅度等,以便于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于具体事实的过程中,凭借自己对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的理解,以及根据客观事实选择相应法律条款,在此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现代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行政事务繁杂,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能对复杂多变的行政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决断,以保持各种社会关系的连续性和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如美国学者古德诺所言,现代社会管理中许多事情必须留给行政人员去酌情处理,使行政机关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住建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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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住建范本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住建范本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对于申请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身的工作实际,行使裁量权,做出决定的范本。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自由地决定是否批准、批准的内容和期限等问题。
这种裁量权的行使是合法的,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不需要事先由法律明确规定。
住建范本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中常见的行政许可内容和审批程序的模板文件。
这些范本文件包括各种申请表格、审批流程、材料要求、审批依据等,以便申请人依照范本准备申请材料和进行审批流程。
在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住建范本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和具体的案件情况,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自由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并制定具体的批准内容和期限等。
这种自由裁量的行使可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和服务于社会公众的需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思考
![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339c6869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ed.png)
案例三:行政强制措施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
要点一
案例描述
要点二
法律思考
某市一家企业因违法排污被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该企业的 违法行为。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考虑 到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如生产规模较小、对环境影响较小 等,决定采取口头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等较轻的强制措施 。
、理由和依据。
听证程序
对于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 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 证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说明理由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应当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 量权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05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救济
当地经济的贡献、技术创新能力等,决定简化办理程序和条件,为企业提供便利。
法律思考
在这个案例中,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了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该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行政许可 办理程序。这种裁量权的行使是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判断。然而,这 种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理,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原则进行思考。同时
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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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 •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 •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 •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与
方式 •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救济 •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例分
析
01
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
定义与性质
定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行政目 的和原则,自主作出判断和选择,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权力。
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https://img.taocdn.com/s3/m/b18903b2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6d.png)
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管理的两种方式。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事项或状态给予许可,使其具备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制裁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进行比较。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何种行为、事项或状态需要经过许可程序,并对许可标准、条件、程序等进行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 法定性原则:行政许可设定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来设定许可事项,不能擅自扩大或缩小许可范围。
2. 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设定许可标准、条件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合理界定。
3.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许可设定权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许可标准、条件时要秉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
4. 限制性原则: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权力,不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何种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类型、处罚幅度进行设定。
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 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能任意制定处罚标准。
2. 量刑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设定处罚幅度时具有一定的量刑裁量权,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理设定。
3. 合理正当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处罚类型、处罚幅度时要秉持合理正当原则,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匹配,避免过度惩罚或不当宽容。
4.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处罚幅度时要秉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对所有违法行为一视同仁。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67d663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e2.png)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三)主观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Λ)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b59653ae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d6.png)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
能违反程序规定。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必须高效、便民,不能 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麻
烦。
02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种类与范 围
种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 罚幅度的裁量。
效率低下
滥用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 行政效率低下,浪费行政 资源。
风险防范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 法规,明确行使条件、程序和责
任。
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
强化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风险应对策略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行判断并 决定是否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
特点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具有自主性、 灵活性、合理性、公正性等特点 ,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可 或缺的一种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需 要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而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可以更好地满 足这一需求。
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和公众对行政自由裁量行 为进行监督,通过舆论、媒体等渠 道反映问题,推动行政机关改进工 作。
制约机制
01
02
03
04
程序制约
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 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 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职权 。
层级制约
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 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 保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公 正。
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https://img.taocdn.com/s3/m/4d3944d27c1cfad6195fa7f3.png)
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摘要:对行政许可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限制,以防止行政主体利用职权进行寻租活动。
可以采取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从程序上保证对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有必要建立事后救济制度以防止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党的十五大确定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并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入了最高法律-宪法,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
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80%都需要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实际权力大、机构多、人员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大。
因此,依法行政是建立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按照严格的法治理念,在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只受事先公布的法律和原则的支配,而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只有这样才有个人自由,即行政主体完全无自由裁量权。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却广泛存在并渗透于行政过程的各个环节。
对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的事实和意义的追问会影响对“依法行政”问题的重新认识。
“法律终止之处,乃是自由裁量权发轫之地”的事实,进一步说明了对自由裁量权研究意义的重大。
本文试以小见大,讨论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期望对依法行政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对行政许可中自由裁量权的不同观点关于行政许可的定义,国内学者见解不一,比较常见的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的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者确认具备某种资格”;“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颁布特定证照等方式,准许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还有诸多观点。
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学者对行政许可要领的理解在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一是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二是认为行政许可需要以当事人申请为条件;三是认为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c00e3c4a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0c.png)
媒体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报 道和评论,提高公众对行政自由裁量 行为的认知和关注度。
个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行 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监督,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06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总结词
行政合同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 关在订立行政合同时,根据具体情况 对合同内容、履行方式等进行裁量的 权力。
详细描述
行政合同中的自由裁量权要求行政机 关在订立合同时,必须综合考虑合同 目的、公共利益、相对人权益等因素 ,进行合理的判断和选择,以实现行 政合同的目的。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某商业项目时,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意见,导致项目建成后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 成严重影响。法院在合理性审查中认为,规划局的决策违反了比例性原则,遂判决撤销该行政许可。
案例二
某县环保局在处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时,对违法企业进行了罚款处罚。法院在合理性审查中认为,环 保局的处罚决定未考虑企业整改情况,属于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不当。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 环保局重新作出处理。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行政机关需要灵活应对各种复杂情 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行政执法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无法对所有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因此 需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实现个案正义的需要
总结词
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根据具体情况对是否准予许可进行裁量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进行控制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进行控制的](https://img.taocdn.com/s3/m/dab61e09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5c.png)
⾏政⾃由裁量权是如何进⾏控制的⾏政⾃由裁量权是⾏政法的核⼼内容之⼀。
⽴法上赋予⾏政机关⾃由裁量权,旨在希望⾏政机关通过⾏使⾃由裁量权来保护⾏政相对⼈的权益和规范⾃⾝权⼒运⾏,实现法的社会效果。
然⽽,在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滥⽤⾏政⾃由裁量权的情形,对相对⼈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信⼒造成了某种程度的危害。
根据⾏政法理论,为保证⾃由裁量权的正当合法⾏使,应当通过多种路径对其进⾏控制,控制⾏政⾃由裁量权⽇益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议题。
⾏政⾃由裁量伴随着⾏政过程⽽⽣,并贯穿于⾏政过程的始终。
施*茨⾔:“⾃由裁量权是⾏政权的核⼼。
”[①]⾏政⾃由裁量的控制是⼀项系统性的复杂性的⼯作,是依法⾏政尤为重要的⼀个问题。
单⼀的控制机制对其难以奏效,控制⾏政⾃由裁量权需要从⽴法、司法、⾏政等多维度着⼿,并结合我国⾏政执法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这⼀⽅⾯的制度。
⼀、⾏政⾃由裁量权产⽣的⼏个因素我国较早出现有关⾏政⾃由裁量的定义,或许是王*灿教授主编的《⾏政法概要》,书中对⾏政⾃由裁量的定义是:“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据⾃⼰的判断采取适当⽅法的,是⾃由裁量的⾏政措施。
”作为我们探讨当前⾏政⾃由裁量的基础,它反映了⾏政⾃由裁量权的历时性发展。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裁量就是为法官和⾏政⼈员所享有的,在他们认为合适或者必要的情况下⾏为或不⾏为的选择权,如果没有标明滥⽤裁量权,这种⾏为或者不⾏为就不能被推翻。
在学理上,多数学者对⾏政⾃由裁量权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实质是⼀样的,即⾏政执法主体在⾏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拥有的,可以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和⾃⼰的合理意志和判断,做出对⾏政相对⼈有影响的⼀种⾏政权⼒。
产⽣⾏政⾃由裁量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点:(⼀)⽴法层⾯天然缺失。
⾏政⾃由裁量理论出发点是⽴法机关授权⾏政机关享受⾃由裁量权,原因在于代表⼴泛民意的⽴法机关是⽆法预料到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法预料到⾏政机关在⾏使职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1cbbb36c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c6.png)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按详细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
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那么,根据详细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
它有如下二个特征: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
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
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那么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
针对纷繁复杂、开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详细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
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那么、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视的情形下又极易被滥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1、裁量行为畸轻畸重所谓畸轻畸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明显有失公正的措施。
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有自由选择的方式。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https://img.taocdn.com/s3/m/9194bb50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93.png)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的范畴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分别代表了行政机关对于社会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表现。
本文将分别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主体的某种行为给予准许的行政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手段。
行政许可的核心是准许权,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进行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的特点是有限制性、一次性和自由裁量性。
有限制性是指行政许可的准许行为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行为主体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许可。
一次性是指行政许可的许可结果只对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对象有效,过期失效。
自由裁量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法律制裁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的核心是处罚权,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特点是惩罚性、一次性和强制性。
惩罚性是指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的惩治措施,目的是让其受到惩罚并警示其他人。
一次性是指行政处罚的效力只限于一次,不具有持续性。
强制性是指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主体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如果不服从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总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分别代表了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主体进行准许和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具有相似的特点,如一次性和自由裁量性,但也有不同之处,如行政许可强调准许权而行政处罚则强调惩罚权。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在行政法的范畴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法治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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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https://img.taocdn.com/s3/m/22525d74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e9.png)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行政管理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并解释其在行政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及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一种具有准许性质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依法性:行政许可的授权依据是法律或法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2. 自由裁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裁决;3. 单向管制: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管制,要求申请人符合一定的条件;4. 特别程序:行政许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5. 强制执行:一旦行政许可被授予,行政机关有权利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二、行政确认的定义及特点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某一事实或权利关系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特点如下:1. 对事实确认:行政确认主要针对一定事实的真实性或合法性进行确认,例如对某个企业的资质进行确认;2. 双向管制:行政确认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进行确认,也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3. 税费征收:行政确认中存在税费征收的情况,一旦行政确认完成,相关的税费就要依法征收;4. 特定程序:行政确认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1. 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准许性行政行为,主要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管制,而行政确认是一种确认性行政行为,主要对事实或权利关系进行确认。
(2)对象不同:行政许可的对象是申请人,行政确认的对象是某一特定事实或权利关系。
(3)程序不同:行政许可需要按照特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行政确认也需要按照特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但与行政许可的程序略有不同。
(4)结果不同:行政许可的结果是授权或许可,行政确认的结果是对事实或权利关系的确认。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https://img.taocdn.com/s3/m/cd86b5eaaeaad1f346933f5c.png)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约束和控制,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得以正确运用。
本文就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做一浅要分析。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想必大家并不陌生,大家经常会在一些法学教材或法学著作中见到,但是,对于其定义,理论界是众说纷纭,观点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自由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力。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所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罚的权限。
目前,正确认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意义重大。
一方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地区之间经济文化差异比较大,立法层面很难对各种社会现象做具体规定,只能综合考虑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做一些原则性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在对无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方式,仅做了原则性规定,运政人员可视具体情况,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之间自由选择。
现阶段如果片面要求立法对国家管理事项概括穷尽、尽善尽美,既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也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调动了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行政效率。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的界定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的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bca5780f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80.png)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的界定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权力。
以我国为例,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广泛性的。
因此,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如何来界定呢?首先,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限度的。
在我国法律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是广泛的,但是它也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不能违反职权范围,不能超出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
因此,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持其法律性、合规性和公正性,确保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考虑的情形是多样的。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考虑的情形是极其复杂的。
根据行政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面临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是不同的。
例如,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的申请审批事项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共利益、法律法规等因素。
另外,在处理公民的行政处罚事项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包括处罚的环节、金额、性质等因素。
因此,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使得行政决策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率性。
第三,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决定需要具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要使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决定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在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有关规定、法规,并根据事实的情况给出具体的行政决策。
如果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是事实证据不充分,就有可能导致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最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清晰明确地解释其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向公民和社会公众做出充分的解释。
同时,行政机关还必须能够根据行政决策收到的批评和监督,及时修改或调整行政决策,使决策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保证。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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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我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https://img.taocdn.com/s3/m/7da9a621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51.png)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行政法是一门关于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法学科目。
其中,行政裁量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裁量权的定义、特点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规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简而言之,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自主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决策,以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行政裁量权的特点行政裁量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 自由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定的空间和自主决策的权力;2. 相对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的,不同的情况可能导致不同的裁量结果;3. 限制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受到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限制的,不能随意滥用。
三、行政裁量权的运用行政裁量权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有效地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并且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
具体而言,行政裁量权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1. 执法活动中的运用: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经常会面临不同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问题,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可以使执法更加灵活、适应性强;2.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中的运用: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活动中,常常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裁量决策,以保证具体案件的公正和合理性;3. 行政决策中的运用:行政裁量权也经常在行政决策中得以运用,如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决策中,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决策。
四、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和限制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和限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合理的行政裁量权应该是建立在公正、公正、合法、合理的基础上。
而裁量权的滥用则可能导致行政不当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因此,为了限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保障法治原则和法律秩序的实现,应采取以下措施:1. 明确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度: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和限度,以保证其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 加强监督和制衡机制:对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3. 加强专业化培训和素质提升:为了保证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质量,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行政裁量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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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摘要:对行政许可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限制,以防止行政主体利用职权进行寻租活动。
可以采取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从程序上保证对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有必要建立事后救济制度以防止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党的十五大确定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并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入了最高法律-宪法,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
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80%都需要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实际权力大、机构多、人员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大。
因此,依法行政是建立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按照严格的法治理念,在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只受事先公布的法律和原则的支配,而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只有这样才有个人自由,即行政主体完全无自由裁量权。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却广泛存在并渗透于行政过程的各个环节。
对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的事实和意义的追问会影响对“依法行政”问题的重新认识。
“法律终止之处,乃是自由裁量权发轫之地”的事实,进一步说明了对自由裁量权研究意义的重大。
本文试以小见大,讨论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期望对依法行政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对行政许可中自由裁量权的不同观点关于行政许可的定义,国内学者见解不一,比较常见的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的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者确认具备某种资格”;“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颁布特定证照等方式,准许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还有诸多观点。
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学者对行政许可要领的理解在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一是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二是认为行政许可需要以当事人申请为条件;三是认为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
因此,行政许可要依法行政,有下列几个原则须遵守:1、必须合乎法律授权原则。
要求从事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根据,即有法律授予的颁发该类许可证的职权。
2、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则。
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将许可证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3、严守公正原则。
要求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不偏不倚。
4、严守法定期限原则。
要求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许可证。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否还具有自由裁量权,学者有两派观点:1、否定说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
行政机关审查相对人条件,只要相对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给予行政许可,否则,则拒绝。
因此,行政机关只是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是一个技术过程而无自由裁量权,完全按法律规定程序。
如,优先申请标准、条件优越标准,即使是有名额限制的行政许可,也只是树立了标准,不同于自由裁量。
2、肯定说法律规定不可能绝对详尽,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一些立法时预料不到的问题,给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
任何行政主体的行为都有自由裁量的领域,“如果许可机关发放许可证明没有自由裁量权,那么这种许可应归属于‘证明登记类’”。
二、行政许可中存在自由裁量权对于行政许可中是否存在自由裁量权,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在论证其观点时都遵循了“规则-自由裁量”的两分法,即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无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可以根据事实,凭自己判断在职权范围内作出适当行为的权利。
肯定说设想了法律规则和原则不会缺位的状态,而否定说则反对这种理想状态的存在。
从这种绝对的两分法立场出发,笔者认为:法律详细具体规定许可中一切条件和标准,由行政主体完全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能明确地决定是否许可(即许可主体没有自由裁量权)是理论和学术上的一种理想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每一问题都具有独特性和相异性,法律不可能对任何问题都作出明文规定,立法完善的理想状态仅是目标。
因此,行政许可中应该存在自由裁量权。
如果跳出传统两分法的思维方式,可以更加肯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任何一个行政决定的制作过程都涉及三个因素:发现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相应的决定。
即使相关法律规则对上述要素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执法者仍存在自由裁量权。
这是由于:1、执法者在发现与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对事实的性质、准确性程度、与法律规则适用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和取舍相互冲突的事实等问题仍然具有作出自由判断的权力。
2、执法者在适用原则或规则时,首先需要对该原则或规则的内容进行理解,也必须对这些原则或规则相对于特定事实的可适用性进行判断。
3、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的决定作出,不仅受到事实和法律的影响,也受到执法者个人的价值判断、个性以及个人情感等因素的影响。
()行政许可的执法者也不例外,在“申请、审查和决定”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其个人价值观和直觉的影响,个人感情因素最终意义上将影响其所有的行为。
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大量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说明,通过规则不可能完全消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空间。
应该通过平衡法律规则和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控制自由裁量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同时,发挥“个体化正义”和“创造性行政”的意义,以防止其泛滥。
三、应严格限制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可以承认行政许可中存在自由裁量权,但对其要严格限制,这种限制要比其他行政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更甚(有时法律的限制会让执法者觉得毫无自由裁量可言,即通常意义上的羁束许可),这是由行政许可的性质决定的。
1、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关于相对人经过行政主体许可所获得的权力是谁赋予的,“赋权说”支持者认为相对人经过行政主体许可获得权力或者资格,因此行政主体的许可过程,就是“赋权”过程。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其仅从具体行政行为的表面现象得出结论,而没有看到事实上许可行政的权力都是已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所明定的权力。
郭道晖先生指出我国法理学界一般把权力分为“应有权力、法定权力、实在权力”三种形态。
“从权力动态运行过程看,这三种形态是权力运行的三个阶段,即权力形成(社会自在)→权力赋予(国家法定)→权力先例(个人或者法人实现)”。
这几个阶段构成权力运行的不同环节,各有其不同性质:应有权力形成,属社会道德、习惯范畴;法定权力或权力赋予,属立法范畴;实在权力或权力实现,属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力和有关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范畴。
由“应该有”到“可以(允许)有”,由“潜在”到法律“明定”,是权利的一个飞跃;同样,由“可有”到“实有”,其间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除个人能力等主观条件外,还需有法定的限制条件。
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许可行使这项权力。
这又是一个飞跃。
可见,行政机关的“赋权”过程实质上只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的实现过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2、从行政许可的行为方式角度分析行政许可不仅是传统观点认为的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资格或权利的行为,还应当是行政主体决定是否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资格和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准许或不准许两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方式。
因此,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
它不仅要处理行政主体和(获准许)的行政相对方的关系,还要考虑获准许者与未获准许者的关系。
而一般的行政行为只有前者,相对方与其他公民、法人等没有直接的冲突。
这种双重属性,要求执法者在思考行政许可制度中自由裁量权问题时更加谨慎。
一旦自由裁量权失控,不仅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等个体利益的公正性,还会损害两个地位相同的个体利益的公正性,导致个体对政府不信任,诱发违法犯罪。
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特征,意义重大: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职责。
行政主体必须转换观念和地位,认识自己是服务者而不是特权拥有者。
2、法律规定了行使权利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但是对于相对人条件是否符合的工作是由行政主体进行的,而在法律不能完全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就极其重要。
如何不滥用权力,保证自由裁量的公正和合法,是行政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3、从根本上说,行政许可得到允许就会给相对人带来利益。
如果不加控制,行政主体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活动,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因此,有必要建立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严格限制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四、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目前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关于我国行政许可过多、过滥问题的原因和特征及治理之必要性,见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
)针对目前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
1、行政许可权的设定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出现了不当扩大化的混乱现象,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许可设定权缺乏法律限制,所有机关都试图设定许可制度,并借此扩张权力获得利益。
因此,首先要严格控制行政许可权的设定权。
设定权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两个方面。
创设权是指在没有上位阶法律规范对许可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范许可的权力。
规定权是指在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许可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的权力。
规定权受已有法律规范的限制,不能超出已有规范所确定的许可范围、条件标准等。
在国外,大都是由议会以法律设定如,美国是联邦或者州议会立法规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设立许可制度,[11]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的规定,即行政机关无创设权。
但考虑到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立法现状,单靠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对许可制度进行规定,显然不能满足客观要求,因此允许国务院和一些较高级别的行政机关设定许可制度是可行的,但要严格规范。
可借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许可设定权作一定划分。
如,法律可以根据需要享有任何一种形式许可的创设权。
行政法规除对法律所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还可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情况下设定其他许可。
地方性法规除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有权在本辖区内结合地方特色和需要设定许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妨碍国家统一的管理权限和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规章有权根据需要就法定的许可事项设定许可标准、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其他内容,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任何许可事项。
[11]这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
我国现在由规章设定的许可很多,一下子全部废除,不仅加重立法任务,而且可能造成立法空白。
只能循序渐进地进行规范,从最重要的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出发,建立一套许可设定权的规范机制。
尽量把许可的设定权赋予立法机关和高层次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