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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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环保政策
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
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
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四)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五)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六)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七)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酒精生产、染料、农药生产、印染、造船拆船、电镀、垃圾处理和总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五千万元以上的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审批。

但项目所在市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省目标要求一年以上的,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由省环保厅委托设区
的市环保局审批。

受委托的设区市出现污染反弹,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或省目标要求的,省环保厅将取消委托。

五、潍坊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
潍坊市环保局发布《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潍环函[2011]115号)规定了市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以外,由市环保局审批:(一)省环保厅鲁环发【2010】42号文委托市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化工、柠檬酸、味精、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以及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三)投资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公路、城市交通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建设项目,以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确定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原则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包括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资(如受控的消耗臭氧层
物质、石棉等),不属于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及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生产经营项目(如“十五小”、“新五小”等),符合最新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我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有关功能区(水源地等)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或能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波、噪声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且不造成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影响所及地区环境功能类别下降或不可接受的生态环境破坏。

(四)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五)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先进,能耗、物耗、水耗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尽可能实行清洁生产。

(六)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问题较复杂、所处位置较敏感或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纠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前须征得建设项目所在地大多数居民或有关单位的同意。

七、我市禁止建设的项目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各类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种。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也就是说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禁止新建。

环保审批中常见的是“十五土小”、“新六小”项目,这些项目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十五土小”项目分别是:1、小造纸;2、小制革;3、小染料;4、土炼焦;5、土炼硫;6、土炼砷;7、土炼汞;
8、土炼铅锌;9、土炼油;10、土选;11、小农药;12、小电镀;13、土法石棉制品;14、放射性制品;15、小漂染
“新六小”项目分别是:1、小水泥;2、小火电;3、小炼油;4、小煤矿;5、小钢铁;6、小玻璃。

(二)位于景芝和凌河两镇的涉水项目(潍坊市局对我市两镇涉水项目实行限批)
(三)位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位于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涉水项目(一二级水源地划分见《安丘市市区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四)省局鲁环发〔2007〕131号文件中规定的禁批项目1、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项目要禁批;2、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上项目要禁批
(五)潍坊市人民政府潍政发〔2005〕43号文件中规定的禁批项目
全市范围内一律不准立项新建草浆造纸、化学浆粕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城市上风向、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禁止新规划建设增加生产能力的
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水泥、电石、火电机组等项目;在水源地保护区和跨流域已不能满足功能区划要求的河流流域内,禁止建设制革、染料、电镀、炼油、漂染等建设项目;对没有环境容量、水质超过功能区要求、河流断面污染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特别是跨界的小清河流域、北胶新河流域,不准审批增加排污总量、影响水环境质量的新、扩、改建设项目。

(六)涉铅等重金属项目。

比如铅酸蓄电池拆解、再生铅、铅酸蓄电池生产、电镀等。

支持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环保措施
为确保完成项目审批提速30%的任务目标,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三方面措施,从源头上抓好建设项目环境审批工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简化审批程序。

所有建设项目一律在受理窗口直接审批。

二是缩短审批时限。

将法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由60日缩短到20个工作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由30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由15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完成。

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意见,当天办理完毕;需到上级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当日转报。

三是积极主动的为企业提供环保咨询。

对有污染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开发区企业,在资金、政策、技术和信息上予以扶持,促其按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并积极引导企业向高技术、低耗能、无污染的方向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十五土小”项目界定
1、小造纸:年产5000吨以下生料造纸;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装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
2、小制革: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和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包括只有后整饰工段的也一律取缔(2张猪皮折1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

3、小染料:年产500吨以下。

包括5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500吨以下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500吨的企业。

4、土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与“敞开式”等落后方式(含改良焦炉)。

5、土炼硫:土法,同炼焦。

6、土炼砷: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7、土炼汞: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8、土炼铅锌: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9、土炼油:无国家审批(国务院审批)。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土法炼油企业:
①自《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国发「1981」177号颁布以来,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
②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

③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
④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

⑤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
⑥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10、土选金:溜槽、混汞、小堆浸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中取缔个体选冶矿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
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混汞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的要求,现有的“三小”选金点属土法选金。

11、小农药:无生产许可证、正规设计。

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12、小电镀:含氰电镀,无正规设计、工艺落后。

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13、土法石棉制品:采用于土法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14、放射性制品:无审批手续。

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设、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15、小漂染:年产1000万米以下。

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
①每百米布所产生的废水大于2.8吨;
②COD大于100毫克/升;
③色度大于80倍(稀释倍数)。

“新六小”项目界定
1、小水泥:直径1.83米以下熟料粉磨站;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2、小火电: 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3、小炼油: 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4、小煤矿:无安全设施、无四证(采矿证、生产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

5、小钢铁:平炉、10吨以下(含)电炉、1.5平米以下鼓风炉、100立方米以下(含)高炉、15吨以下(含)转炉。

6、小玻璃:平板玻璃。

按照最新的产业政策,以上项目界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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