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附件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宗旨:二、培养目标:三、办学规模:四、举办者概况:1、拟办学校名称:北京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七、招生对象: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单位(人):年月日附件三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初中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各一份。
2、本表“批准文号”一栏,填写市或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成立民办培训学校的发文号。
3、“申请人意见”一栏,申请者为单位的由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由个人填写并签字。
4、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逐项填写,也可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国家统考职业□新职业(工种)培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各一份。
职业培训学校资质办理条件
职业培训学校资质办理条件培训学校资质办理条件:在申请设立学校的时候,应当有可靠的合格教师的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的或者兼职的教师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学校设立时,必须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等。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一、主办权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成立职业培训机构须要具有的基本条件包含:(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存有与所提出申请专门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存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4、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财务人员资格证书;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存有与所提出申请专门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人;2、存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承租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存有办公用房;理论课分散的教学场所应当达至平方米以上;存有满足用户进修教学须要的进修操作方式场所,合乎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有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3、具备满足用户教学和技能训练须要的教学、进修、实验设施和设备,存有充裕的进修工位。
武汉市劳动局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局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4.05•【字号】武劳培[1999]66号•【施行日期】199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武汉市劳动局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武劳培[1999]66号)各区劳动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控股公司),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备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社会力量工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服务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武汉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武汉市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与解散、教学和行政管理。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劳动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的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办学条件和行为,完善教学管理,督促检查教学质量;对社会培训机构在业务发展、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推进我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二、规范办学条件,严格师资要求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社会力量申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办学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一)社会力量申办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适应培训目标、符合技术业务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图书资料;2、有具有教学组织管理经验的领导,专职管理人员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3、有开展教学和操作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仪器以及保证教学活动的经费;4、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报告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申请单位(个人)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请批准申请人:年月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2。
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材料样本
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材料举办者(盖章):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材料目录一、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审批表二、申办报告三、举办者有效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民非等级证书等)四、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本人证明材料五、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材料六、机构财会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材料七、培训教师花名册八、培训教师登记表、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材料)九、教学场地材料(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十、教学设施设备材料(购置发票、租赁合同等)十一、学校章程(成立董事会的附董事会成员名册)十二、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十三、申请培训项目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表等(以上各类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举办者公章)填表说明一、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材料。
二、本表职业培训机构项目申请表(表二)按培训项目分页填写,每页只能申请一个培训职业。
三、“操作培训地点”和“理论培训地点”应与培训机构办学地址相一致。
四、每期培训规模是指该培训项目同时开展培训的最大容量。
此页按培训项目分页填写,每个项目一页职业培训机构筹设审批表(表三)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表四)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表一)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登记表(附表2)职业培训机构财会人员登记表(附表3)注:此表每人填写一份,表后附资格证明文件。
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花名册(附表四)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附表五)注:此表每人填写一份,表后附资格证明文件。
1-2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租赁用途2-1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设立(一) 申办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二) 申办条件1、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2、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
4、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办学场所,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
办学场所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办学场所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
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5、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培训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培训教师总数的1/3。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具体负责:(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培训计划审批表内容模板
培训计划审批表内容模板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项目概述:(简要描述培训项目的内容、目标和所属部门)二、培训目标:(明确列出培训的具体目标和预期效果,包括提高员工的技能、知识水平、职业素养等)三、培训内容:(详细列出培训的具体内容、课程安排、教学方法等)四、培训对象:(列出参与培训的具体对象,包括职位、部门等)五、培训费用预算:(列出培训所需的费用预算,包括培训场地、师资费用、教材费用等)六、培训计划:(具体列出培训的时间安排、地点选择、培训方式等)七、培训效果评估:(说明对培训效果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八、培训计划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意见:具体审批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情况下填写)具体审批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CEO/总经理意见:(需要CEO/总经理审批的情况下填写)具体审批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CEO/总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人力资源部门意见:(需要人力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填写)具体审批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部门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审批人签字:最终审批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培训计划审批表的内容模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
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
申报单位 (申报)
承办人 (登记初审)
科室 (研究)
材料齐全合格 5 个工作日办结
通过申报单位或个 人领取材料
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将办理结果填写在 收文承办笺并向监察室备案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局务会 (审批)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4、有两名以上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
《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出申请的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九
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审查:1、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办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提 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的初步意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2、对完成筹设期(或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在办理人对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由两人以上核查人员对其实际办学场地、设备等进行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核查 人员签字。办理人根据审查材料和实地核查的结果,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初步意 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必要时需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1、法律依据:《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2、 任科室:就业服务局 3、 理时限:30 日 4、监督电话:8722396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审批工作部门:县就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1、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请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 15 日向职业培训处提交申请;2、凡完成筹设期(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学校条件、申办报告、审批表(新)(样表)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的条件(一)举办者。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权利义务等。
(二)组织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三)办学规模。
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四)场所。
培训场所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教学和实习操作的设备、设施、场所,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招收住校生的,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及安全保障条件;有办公用房。
(五)人员。
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职业指导人员。
学校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人员。
财务人员。
学校应配备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一、审批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申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说明
申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说明一、申办范围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包括工会、科协、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人,均可申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
二、申办条件1、单位申办必须具有青岛注册的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担保单位。
2、职业培训机构法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无违法记录。
3、办学规模在年培训150人以上,并有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与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场地、设备、设施。
办学场地要有有效的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
安全卫生标准符合有关规定,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住宿和卫生条件;4、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书》(暂没有证书者申办时可书面申请参加培训),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1名持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指导教师。
学校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5、有独立的帐户和具备上岗证的财务人员,开户银行中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6、有规范的办学章程,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健全的教学、财务、学员管理等制度;7、有完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规范教材。
三、办理程序社会办学单位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统一注册制度。
驻市内四区及崂山区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各市、区所辖单位、个人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注册、向社会公告并进行日常管理;五市及黄岛区、城阳区的单位或个人申办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进行日常管理并将《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备案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所在地教育局备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注册并向社会公告。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申办人在市劳动保障局政务大厅领取(或网络下载)审批表及申请报告样式、章程文本;2、申办人向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1)开办书面申请书;(2)《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5)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6)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7)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8)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学校各项管理制度;(9)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民办职业陪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并确定各自出资计入开办资金的实数方式和相应比例。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该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活动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程序,验资机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评估机构需要出具评估报告,并符合登记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举办者需要将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并应有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在居民住宅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要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教学场所应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
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800平方米。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校长应具有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配备专职学管人员,数量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6.22•【字号】浙劳培[1995]110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劳培[1995]110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为培训目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突出技能训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劳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期限;(二)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适应培训规模的固定培训场地、必备的教具和实习(实验)设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一)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
(二)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明确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职责第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下列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市属各技工学校,全市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今后需要增设的定点培训机构的指定培训。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对区(县)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市本级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指定培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布局、专业设置的指导性意见,负责有关政策、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组织和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理论教学研究、观摩交流工作以及市级评优工作。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区(县)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职责主要是:对日常管理工作的抽检,对享受培训费补助政策人员培训认定工作以及培训经费审核、拨付工作的抽检,对新批准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的抽检,对年审工作的抽检,并对抽检情况以及其他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市级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职责主要是:负责对享受培训费补助政策人员的培训情况认定工作。
其他管理工作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
第七条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市级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指定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检查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等,审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其他教学业务资料,对培训开展情况、收费及财务状况以及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审批内容:1、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管理人员和教师资格;3、办学场所、设备和设备。
审批条件:1、申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具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4、具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5、具有相应的办学经费。
审批程序:申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受理后,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者批准设立,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告。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的冠名按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权限: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劳动者的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培训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机构,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举办培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省直及中央驻省单位举办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或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
审批结果: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经审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确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颁发统一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的冠名按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责任:严格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认真核查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内容,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资格和条件的进行核批,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而审核通过的,一经发现,追究经办人责任和分管领导失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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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报告(筹设报告)、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学校章程、理事会人员名单、学校有效资产证明、学校校长、教员、财务人员资格证明等;
3、个人申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填写;
4、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本表一律由钢笔或毛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