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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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条执行.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公开事故信息报告,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快报.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县水利局的同时,应当报告水利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第七条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水利局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省级水利厅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文字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县级水利局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部直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水利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水利厅和水利部.3、第八条快报的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第九条文字报告的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文字报告按附表1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第十条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第三章事故信息处置第十二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水利部事故信息处置程序: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由水利部部长或者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二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由水利部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三较大事故,由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司局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四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监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五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其他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部直属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信息处置程序.第十三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较大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四发生死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其他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五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水利部负责人或者相关司局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第十四条赶赴事故现场人员的工作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救、应急救援等工作;二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三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救援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第十五条水利部对重大、较大事故处理进行跟踪督导,推动有事故处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按“四不放过”原则将事故处理到位,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五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报主管单位,并逐级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报水利部安全监督司.事故月报按附表2的内容和格式填报.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XX112号同时废止.填报说明:一、事故单位类型填写:1.水利工程建设;2.水利工程管理;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4.水文测验;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6.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7.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8.其他.非水利系统事故单位,应予以注明.二、事故不涉及水利工程的,工程概况不填.附表2:年月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章:部门负责人签章:制表人签章:填表说明:一、事故单位类型填写:1.水利工程建设;2.水利工程管理;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4.水文测验;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6.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7.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8.其他.非水利系统事故单位,应予以注明.二、重伤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定性.三、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确定.四、事故类别填写内容为: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层爆炸;16.其它爆炸;17.容器爆炸;18.煤与瓦斯突出;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可直接填写类别代号.五、每月6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逐级上报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六、本月无事故,应在表内填写“本月无事故”.。

水利安全资料安全事故报告

水利安全资料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项目部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区水利局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区水利局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区水利局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桌面上,我泡了一杯清茶,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这两者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都需要我们严谨的态度和迅速的反应。

一、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1信息收集与报告一旦发生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做的是信息收集。

想象一下,事故现场的画面:挖掘机翻车,工人受伤,水流湍急。

我们要在第一时间获取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地点、时间、事故类型、伤亡人数等,然后迅速向上级报告。

1.2现场处置现场处置的关键是迅速、有序。

想象一下,事故现场已经拉起了警戒线,救援人员正在紧张地忙碌着。

我们要根据事故类型,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如救援设备、医疗救护、交通疏导等。

同时,要确保现场安全,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1.3救援力量调度救援力量的调度是应急处置的关键环节。

我们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合理调配救援力量,包括消防、医疗、交通等部门。

想象一下,救援队伍如同蚂蚁搬家,紧张而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1.4事故调查与处理事故调查是找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手段。

我们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2.1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类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品添加剂滥用等类型。

想象一下,一家餐厅的食品出现问题,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我们要根据事故类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2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处置流程包括信息报告、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样品检测、救治患者等环节。

想象一下,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迅速介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同时对患者进行救治。

2.3现场控制现场控制是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扩大的关键环节。

我们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现场安全。

同时,对涉事食品进行封存,防止流入市场。

2.4救治患者救治患者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

水利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水利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水利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1. 介绍本文档旨在建立一个完善的水利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以提高水利设施的安全性,并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该制度将确保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并为相应的调查提供了指导和程序。

2. 报告程序2.1 事故报告的责任方任何发现或涉及水利设施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都有责任立即向上级报告该事故。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管理员、运维人员和监测人员等。

确保相关岗位人员均具备事故报告的能力和责任。

2.2 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况;- 事故现场的状况描述;- 事故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的影响;- 必要的照片、视频或其他证据材料。

2.3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口头报告:直接向上级汇报,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书面报告: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以备案和进一步调查使用。

3. 调查处理程序3.1 调查小组的组建一旦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成立一个调查小组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小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专家、法律顾问和相关部门代表等。

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和客观性。

3.2 调查过程调查小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和证据;- 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采访目击者和相关人员;- 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3 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提交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的详细描述和分析;- 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界定;- 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

4. 审批与落实调查报告应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注重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根据报告提出的建议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计划。

整改计划应得到及时落实,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5. 监督与追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水利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水利部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水利部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条执行。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公开事故信息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快报。

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第七条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文字快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水利部生产安全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水利部生产安全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水利部生产安全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1 事故信息报告1.1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

1.2 报告程序和时限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或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应力争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水利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安全监督司。

接到国务院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各单位接到水利部要求核报的信息,应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

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除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外,各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事故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3 报告内容和要求1快报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

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2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1.4 报告受理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备用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安全监督司负责受理全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办公厅、有关司局和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告知安全监督司。

2 先期处置水利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安全监督司和有关司局、单位应做好以下先期处置工作:(1)安全监督司立即会同有关司局、单位核实事故情况,预判事故级别,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部领导,提出响应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_整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_整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整理人尼克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条执行。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公开事故信息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快报。

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则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则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则水利安全生产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营过程中,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或降低水利事故和灾害对社会经济的损失,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一系列工作。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则是在水利安全生产中,对于相关信息的报告和事故的处置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本文将从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的内容、意义、流程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意义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灾害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相关情况进行及时报告的工作。

其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意义在于及时掌握水利工程中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为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流程和要求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流程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报告和信息反馈等环节。

首先,相关部门需要及时收集和整理水利工程中发生的事故、灾害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相关信息。

然后,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

接下来,将整理好的信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

最后,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对报告的信息进行审核和反馈,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要求主要包括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首先,报告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能有任何虚假和误导性的内容。

其次,报告的信息必须全面完整,不能遗漏重要的事实和细节。

最后,报告的信息必须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决策和指导。

三、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规则和案例分析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规则主要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评估和事故处理等环节。

首先,发生事故后,相关责任单位需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然后,上级主管部门将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最全版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最全版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运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运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之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壹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壹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能够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壹)壹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XX区水利局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XX区水利局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区水利局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厚厚的方案纸上,我的思绪随之飘散。

眼前浮现出一系列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场景,每一帧都提醒我,安全无小事。

好吧,让我们开始这场文字的旅程,用文字铸就安全的堡垒。

一、事故类型及特点1.类型划分(1)洪水灾害事故:由于暴雨、融雪等原因引发的洪水,可能导致水利设施损坏、农田被淹、人员伤亡等。

(2)水利工程事故:如大坝、水库、水电站等工程设施在施工或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在水利工程区域发生碰撞、翻沉等事故。

2.特点分析(1)突发性:事故往往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难以预测。

(2)危害性: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

(3)复杂性:事故处理涉及多个部门、多种资源,协调难度大。

二、应急处置原则1.快速响应: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保障安全:在救援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是首要任务。

3.综合协调:各部门要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共同应对事故。

4.科学决策:根据事故类型和特点,制定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应急处置流程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上报,详细描述事故类型、地点、时间、涉及人员、损失情况等信息。

2.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队伍、设备、物资等。

3.现场救援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后,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包括人员搜救、现场警戒、物资调度等。

4.信息发布在救援过程中,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确保公众知情、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开展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理赔、设施修复等。

四、应急处置措施1.洪水灾害事故(1)启动防洪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加强水位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调度水利设施,减轻洪水压力。

2.水利工程事故(1)立即停止施工,确保人员安全。

(2)组织专家评估事故原因,制定修复方案。

(3)加强工程监测,防止次生灾害。

3.水上交通事故(1)组织救援队伍,迅速搜救落水人员。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近年来,水利工程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水利工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针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准确地报告和有效地处置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重点讨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一、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一)报告的时机在发生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进行事故信息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机非常重要,它能够使有关部门迅速了解事故的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因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及时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事故信息报告必须准确详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经纬度。

2. 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3. 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存在的困难。

6. 进一步处理和善后措施的建议。

责任单位应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和危害程度,尽快报告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报告的方式事故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报告,如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网络报告等。

责任单位应选择合适的报告方式,并确保事故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有关部门。

二、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办法(一)事故现场的处置1. 确保人员安全:在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援措施。

2. 阻止事故扩大化:对于可能引发更大范围事故的因素,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控制,防止事故扩散和蔓延。

3. 抢险救援: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紧急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伤亡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工作1. 及时救治伤员: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快速、有效的救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伤亡人数。

2. 事故善后:确保现场的安全和稳定后,要对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则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则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则一、引言水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为了确保水利安全生产,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制定并执行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规则1. 及时报告原则在发生水利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动报告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汇总。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或事件的基本情况、影响范围和可能的后果等。

2. 完整报告原则信息报告应全面准确,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或事件的起因分析、应对措施、已采取的救援行动和预防措施等。

3. 分级报告原则根据事故或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报告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报告适用于重大事故或事件,需要立即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二级报告适用于较大事故或事件,需要上报地方有关部门;三级报告适用于一般事故或事件,需要上报所在单位。

4. 网络报告原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报告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报告方式。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报告系统,确保报告信息的安全和及时性。

三、水利安全生产处置规则1. 快速响应原则在接到水利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报告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2. 救援优先原则在水利安全事故中,救援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障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抢险。

3. 信息共享原则在水利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共享信息,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彻底排查原则事故或事件处理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彻底排查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结论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水利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规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水利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共同建设安全稳定的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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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条执行。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公开事故信息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快报。

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县水利局的同时,应当报告水利部。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七条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水利局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利厅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文字快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县级水利局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部直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水利局。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水利厅和水利部。

3、第八条电话快报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九条文字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文字报告按附表1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第十条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第三章事故信息处置
第十二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水利部事故信息处置程序:
(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由水利部部长或者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二)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由水利部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三)较大事故,由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司局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四)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监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五)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部直属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信息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死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其他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五)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水利部负责人或者相关司局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赶赴事故现场。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
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赶赴事故现场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二)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救援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水利部对重大、较大事故处理进行跟踪督导,推动有事故处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按“四不放过”原则将事故处理到位,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五)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报主管单位,并逐级上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报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事故月报按附表2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XX]112号)同时废止。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附表1:
事故快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单位名称
类型
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事故工程概况在建
工程
名称
开工时间
业主(建
设)单位
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
名称
资质
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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