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诈骗及对策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摘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美国《统一商法典》一方面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但同时也承认有例外。
【关键词】信用欺诈;防范;救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
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可靠性更强。
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因难以掌握对方资信情况而产生的互不信任,也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自19世纪出现以来,得到广泛采用,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以上。
然而,信用证并不完美。
在信用证法律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它是规范跟单信用证运作规则的国际惯例。
我国银行一般也以该惯例作为跟单信用证业务运作的主要依据。
跟单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原则”,即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向卖方付款。
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与提单记载完全不同的货物,甚至伪造提单销售根本不存在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款后所拿到的货会出现“货不对板”,或者是完全不沾边的两种货物。
于是,信用证“欺诈”就难免产生。
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那么,该如何应对信用证欺诈呢?我认为,应该从防范与救济两个层面来着手。
国际贸易中的跟单信用证及其常见欺诈手法
国际贸易中的跟单信用证及其常见欺诈手法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依据市场规则、士约管理和资金清算等方式进行的货物和服务交易的活动。
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被广泛应用于通过银行作为中介来实现商业信用风险的转移。
跟单信用证是指买方委托银行发出信用证,银行根据信用证开立赊销单据后,从出口商处获得货物单据,并向进口商支付货款。
在跟单信用证的交易中,常常出现欺诈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欺诈手法有以下几种:一、无法追溯来源的信用证这种欺诈手法通常是由出口商和银行勾结起来,他们在跟单信用证上使用的是伪造的银行标志、银行名字、银行地址、银行执照等信息,以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可能是进口商和其他国际交易参与者,因为他们无法确定银行是否存在或达成的信用证是否有效。
二、以虚构交易进行的信用证这种欺诈手法通常是由出口商和进口商勾结起来,他们将虚构的商品和服务装在文件中,然后模仿真正的跟单信用证交易流程来骗取银行的款项。
这种欺诈的最明显迹象是交易单据中出现频繁的重叠和错位项或与实体店铺不相符的信息。
三、利用高价让银行误判单据的信用证这种欺诈手法是指利用虚高的价格来误导银行判断跟单信用证是否真实有效。
出口商和进口商在签订协议后,出口商会按照虚假价格收集假的货物文件。
接着,出口商会把这些文件提交给银行,银行会按照价格相信文件的真实性。
一旦银行支付了高价,欺诈者将轻易地获得资金,而追究责任将显得困难。
四、设计复杂的跟单信用证这种欺诈手法通常是针对那些缺乏经验的进口商和银行。
欺诈者会设计各种复杂的跟单信用证来干扰银行工作和进口商执行,例外许可、行业管制,技术规范,汽车配件的规格和配置等。
这种欺诈手法要求进口商进行详细的审核,以确保交货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总之,国际贸易中的跟单信用证是国际交易的重要环节。
由于涉及到金钱和商品,欺诈现象时有发生。
在以后的国际贸易活动中,我们必须加强对跟单信用证的审核,加强风险防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案例一:替代货物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通过信用证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并非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供应商已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买家,并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发送给了本公司。
启示一:在购买商品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
此外,应严格把关货物的发运过程,避免出现替换货物的情况。
案例二:虚假运单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到货后,公司却发现货物并非从合同规定的港口发运,而是从另一港口发运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了虚假的运输文件,欺骗了公司和银行。
启示二: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运输文件,应与实际货运通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案例三:重复融资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将同批货物再次以信用证方式销售给其他买家,获得了重复融资的利益。
启示三:对于涉及到信用证的交易,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并防范重复融资的风险。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的启示:首先,尽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与供应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其次,核对文件真实性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步骤。
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件。
再次,加强交流合作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手段。
买卖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并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理解一致。
最后,完善信用证制度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长期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监控,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信用证欺诈案例揭示了信用证系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提供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启示。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摘要:信用证是在国际结算中逐步形成的,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了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
但由于其独立于原合同,给企图利用信用证实施欺诈行为的欺诈者提供了机会,致使信用证欺诈案件频发。
本文从信用证欺诈相关问题着手进行分析,探寻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抽象原则;救济一、概述由于国际贸易的跨国性和复杂性,交易双方会担心对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银行的参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银行代当事人收款交单,使交易更加安全。
银行此时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即由银行开立,与基础合同相独立,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的载体,使银行承担独立付款的责任。
且根据UCP600第四条的规定,其独立性不会因对原有合同的援引而丧失。
银行在相符交单时就必须付款,不考虑合同的执行情况。
使得信用证欺诈事件频繁发生。
但至今对于信用证欺诈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而是由国际商会把认定信用证欺诈的权利交给各国。
在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因为实践中信用证欺诈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前三项可能难以列举穷尽,故在此作一个兜底性规定。
二、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一)相关立法欠缺国际方面,国际商会于2007 年形成了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时才具有约束力。
并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制定到如今的UCP600,国际商会一直坚持“严格相符”原则,对信用证欺诈的治理并无涉及。
各国的国内立法也证明了很多国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仅有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英美法系其他国家的一些判例对信用证欺诈做出了规定。
国际贸易陷阱诈骗与对策培训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 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 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公司利益
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企业的不 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 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 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 耻笑于人。
二.国际贸易常见诈 骗与陷阱
陷阱一:国外买家要求 赊货
现在由于生产力过剩,很多企 业一见到外商要货便头脑发热,没 有留意到付款方式隐藏的风险。例 如,有些买家让企业赊货品,货品 卖得出再给钱,卖不出就积压着, 把风险转嫁到企业身上。
防范措施:付款方式最好采用L/C信 用证,而且要有声誉的银行开出的 信用证,因为在南美、中美洲等国 家,甚至3元、10元就可以开银行。 更次之为D/P(付款交单),D/A (承兑交单),即使是关系比较密 切的客户,也尽量不要采用赊货的 方式。
(一) 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当货物由于实际装船 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时, 承运人经托运人请求并接受其出具 的保函后(有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 串通),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规定 的装运日期填写,这种行为称作 “倒签”,经倒签的提单称为“倒 签提单”。其案例如下:
案例:外贸公司A与英国B公司签定了一 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买方的信用 证规定,装船日期为9月20日。因A公司 备货不及时,以至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 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装运。一直 到9月30日才装上船。A公司为了使提单 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保证安全收汇,请 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 船日期。B公司收到提单后发现可疑,经 查实A公司提交的提单是倒签提单。B公 司即以A公司违反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1、引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信用证也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
本文将分析几个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信用证诈骗的手段和预防措施。
2、案例一、伪造文件诈骗案例2.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公司A)与一家供应商(供应商B)之间的贸易合作。
供应商B使用伪造的装运单据和发票提交给公司A,以获得付款。
2.2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供应商B伪造装运单据和发票,使其看起来与正规的文件相似。
公司A未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是直接付款给供应商B。
结果,公司A损失了大量资金。
2.3 预防措施为了防止这种诈骗方式的发生,公司A应该在付款之前仔细检查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确认联系人信息、核实货物的真实性和检查交易历史等方式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3、案例二、多重融资诈骗案例3.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出口商(出口商C)与一家进口商(进口商D)之间的贸易合作。
进口商D通过将同一笔交易向多家银行提交,从而获得多次融资,最终导致出口商C蒙受损失。
3.2 案例分析进口商D提交给不同银行的信用证和相关文件中存在重复的交易内容,以获得多次融资。
然而,这种行为违背了信用证的原则,最终导致出口商C的贸易损失。
3.3 预防措施银行在处理信用证时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审核程序,避免为同一笔交易重复提供融资。
此外,出口商C也应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4、法律名词及注释4.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一种支付保证。
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4.2 伪造(Forgery):伪造是指未经授权而制作或变造其他人的签名、文件、货币等。
4.3 融资(Financing):融资是指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满足企业或个人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资金需求。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浅谈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防范对策
从 上述跟单信 用证诈 骗的各种 情况 来看 , 骗分 子 的行骗 对 诈 象主要是 我方 出 口企 业 , 受 害 者还 涉 及 出 口方 银 行 和工 贸公 而
司 。因此 , 为减少 和避免上类 诈骗案 的发 生 , 三方应 密切 配合 , 采 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 。第一 、 口方银行 ( 出 通知行 ) 必须认 真负责地
付方式 , 一直处 于主导地 位 , 本世纪 6 7 0~ 0年代 , 球进 出 口贸易 全 额 的 8% 以上都是 采用信用证 方式来 结算 的 。但 进入 9 5 O年代 以
后 , 用证支付方 式 的使 用率却 迅速下 降 , 非信 用 证支 付方 式 , 信 而 如付款 交单 ( / )承兑 交单 ( / 以及赊 销 ( / ) 以商业 信 DP、 D A) OA 等 用 为付 款保证 的支付 方式 却 很快 成 为 国际 贸易 中的 主流 支付 方
方获得 履 约 金 、 佣金 或 质保 金 后 , 即借 故 刁难 , 拒绝 签 发检 验 证 书, 或不通 知装船 , 出 口企业 无法取 得全 套单 据议 付 , 白遭受 使 白
损失 。
付方 式 。据 统 计 , 欧美 企 业 的 信 用 证 使 用 比 例 已 降 至 1% ~ 0 2% , 0 亚太 国家信用 证 的使 用 比例 也在 逐 年 下降 , 多 数业 务 已 大
式 ,/ L C风光 不再 。由于信用证 机制本 身存在法律 漏洞 , 得各种 使 纠纷 、 欺诈 时有发 生 , 信用证 并非 防范风 险 的万灵 药 ; 竞争 加剧 造
就 了全 球性 的买方市场 , 买方更愿 意选 择对 其有利 的商业 信用 支
1%预付履 约金 、 金 或质 保金 给 买方 指定 代 表或 中介人 ; 买 5 佣 ⑤20 08年 I 1月 第 1 6卷第 1 期 1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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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us n a d rsac 探 与 究 s si n eerhJ 讨 研 c o
6利用信 用证本身 的特 点进行诈 .
骗活动 , 利 用远期信 用证诈骗 。 由 如
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 受益 的单据 、 文件 行 骗 。 以是 买 方骗 取 卖 须开 证 申请 人 同 意 ,并 以修 改 书形 式 可
人) ,通 常是 卖方或 其指定 人付 款或 承 方 货 物 或 卖 方 骗 取 买 方 开 出 真 信 用 通 知 。⑧ 品 质 证 书 须 由开 证 申请 人 出 兑 支付 受益人 出具 的汇 票。 证 ,也 可 以是 直 接 骗 取 银 行付 款 。伪 具 ,或须 开 证 行 核 实 或 与开 证 行 存档
信 用 证 是独 立于 买 卖 合 同 或任 何 造 、 造 附随 的单 据 、 件 , 变 文 即伪 造 、 变 之样相符。④收货收据须开证 申请人
假 签 发 或核 实 。 其 他 合 同 之外 的交 易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造 与信 用 证 条 款 相 一 致 的假 单 据 、
履行 信 用 证 下其 他 义 务 的承 诺 不 受 申 使 用涂 改 的信 用证 等。 请 人 与开 证 行 或 与 受益 人 之 间 的基 础
用证 规 定 的 日期 签 发提 单 。 预借 提 单
3 骗取 信 用证 。 可 以是 开证 申请 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 .
关 系而 提 出的 索 赔 或抗 辩 的 约 束 。 因 人 骗 银 行开 具 信 用 证 ,也 可 是 他 人 骗 的 ,并 将 当天 的 日期记 载 于 提 单 签发 此 对 于 出 口商 来 说 ,只 要 按 信 用 证 规 取 他 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证 行 骗 。 日期 栏 内 。倒 签 提 单 和预 借 提 单 都 属 此 卖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 于 欺诈 行 为 。 外 , 方 为 了掩 盖 货 物 .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
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
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漏洞或者制造虚假情况,达到骗取钱财的行为。
为了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以下措施可以被采用:
1. 认真审核客户的信用:在接受客户信用证交易申请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避免与不知名的客户进行交易。
2. 遵守义务和交易标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则和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
3. 仔细检查信用证文件:在接收信用证文件后,认真核对信用证的各项条件,并且进行详细的审查。
4. 支付前的再次确认:在交易完成前,再次确认全部的信用证条款,确保交易条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5. 提高员工的警觉性: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意识,使他们能够意识到信用证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能够有效地预防和避免欺诈行为的出现。
以上这些措施可以大大提高信用证交易的安全性,降低风险的出现。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
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
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
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
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
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
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
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
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
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
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
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
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来源:考试吧()2008年3月11日【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一、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一)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方式支付付款。
(二)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中国银行)。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
(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一、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及、案例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这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1)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2)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3)伪造变更信用证案例1: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
该集团挂两个牌子,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
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案例2: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
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
最后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案例3:1987年6月10日,越南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咖啡豆,越南A公司通过其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一份金额为USD1350000.00的即期议付信用证,7月23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银行提交的单据,经审核为相符交单,按照惯例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付款,越南A公司携提单到约定目的港提货,被告知无该笔货物到港,经查实,发现提单为伪造单据,越南A公司才得知被受益人欺诈。
2、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11国商沈佳蓓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也为不法分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熟悉国际惯例在国际商务中的应用,提高警觉,防范各式各样欺诈手段和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
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成因、种类,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手段风险防范一、信用证欺诈相关概念1、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
2、信用证的类型3、信用证欺诈的定义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已逐渐加以重视,但是对于什么是信用证欺诈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行为的共同特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因而在我国,构成信用证欺诈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方当事人是主观上出于故意的,即明知其欺诈行为会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单据,隐瞒真实情况。
3、被欺诈一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某种行为,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影响对这一行为是否为欺诈的认定。
二、信用证欺诈的成因1、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国际贸易中单证欺诈及其预防
浅议国际贸易中单证欺诈及其预防摘要单证工作则是出口业务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出口合同签订以后,随之而来的备货、装运、结汇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单证缮制、处理及交接,以满足商业、运输、银行、保险、商检、海关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出口贸易的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
但是,由于国际投机商的存在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单证诈骗案件却是屡见不鲜,而且呈上升趋势,给某些商家或部门造成了巨大损失。
分析单证诈骗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便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简介了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单证诈骗问题,列举了单证诈骗的七种类型,并用案例说明了其危害性,进而分析了单证诈骗的原因;最后就如何预防单证问题作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单据;出口;信用证;银行第一章,单证工作的现状及问题的思考单证就是各类单据的总和,它的作用就是用来代替贸易过程中的现金流通。
由于各国之间文化存在差异。
所以,运用单证交易就避免了因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而导致的冲突,各国的文化也逐渐融合,单证的形式也趋于简单化。
1.1单证的发展过程第一阶段:(在货币出现之前至十二世纪)在货币出现之前,贸易原本就是“以货易货”的形式,无须结算。
自从有了货币以后,贸易是以金银铸币作为结算手段,买方须将金银或可兑换的货币运送给卖方,支付货款,清偿债务,实行“现金结算”。
第二阶段:(十二世纪至十五世纪以后)十二世纪以后,地中海沿岸国家出现了兑换证书。
十五世纪以后,这些国家之间的商品买卖,就以票据进行,主要是光票的授受进行结算,贸易进入“非现今结算”时代。
第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从轮船的运用,到海运事业的发达,海运单据也从一般的货物收据演变为可以转让的货物所有权凭证。
承担运输风险的保险单据,也可以转让。
国际贸易结算“货物单据化”,是以商品买卖通过单据买卖来实现。
卖方所交的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买方付款赎取单据,代表获得货物。
国际贸易结算的支付方式,从付款依据上来讲,除少数“货到付款”外,绝大多数是“凭单付款”,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界定、救济和风险防范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界定、救济和风险防范在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80%以上都采用信用证方式。
但是近年来针对我国信用证欺诈的案件日益增多,其中“软条款”信用证常常以伪装的面目出现,成为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的巨大的陷井。
一、“软条款”信用证(一)“软条款”信用证的含义。
在UCP500文本中,从银行对受益人付款责任的角度分类,信用证主要分为不可撤销和可撤销信用证两大类。
然而实践中却产生了另一类UCP500所无法调整的信用证,即“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ause L/C)。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仅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
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将付款。
银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出口商是否获得款项取决于他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二)常见的“软条款”信用证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的信用证“软条款”可谓是五花八门,其主要作用在于使原本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隐蔽的情况下变成可撤销的信用证。
其常见的表现有:(1)暂不生效的信用证,如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需待开证人通知,开证行将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检验证由进口商经过开征申请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即所谓的“客检证书”),同时其印签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才履行付款责任;以上种种为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如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征申请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收,不通知船公司或者迟发证书和收据或签字不符等等,都会造成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
二、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界定和司法救济(一)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内涵。
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定义信用证是一种由开证银行按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承诺在特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运作流程信用证通常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行和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符合的单据并获得付款。
信用证定义与运作流程信用证欺诈定义信用证欺诈类型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类型经济损失法律纠纷信誉损害030201信用证欺诈的危害伪造单据虚报数量替换货物提供虚假单据在信用证中添加有利于受益人的条款,以获取更多利益。
伪造受益人签名和印章伪造开证行签名和印章涂改装运日期重复使用信用证重复使用过期信用证利用过期的信用证,重新提交给银行议付,骗取额外资金。
重复使用废弃信用证将废弃的信用证重新利用,骗取收款方交付货物。
03了解交易对手的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01了解交易对手的背景和信誉02查询交易对手的公开信息对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核实交易对手身份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核实银行账户信息确保银行账户和交易对手的真实性选择信誉良好的开证行选择大型商业银行或信誉良好的银行01了解银行的资信状况02确认银行的保兑承诺031 2 3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确认信用证的保密条款注意信用证的软条款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向开证行申请止付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能会影响申请成功率。
迅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冻结令,以阻止欺诈行为进一步扩大。
向法院申请冻结令及时联系当地警方和海关,说明欺诈情况,请求协助调查。
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配合警方和海关的调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联系警方和海关协助调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惩罚欺诈行为。
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跟单信用证诈骗与对策
跟单信用证诈骗与对策1. 什么是跟单信用证诈骗?跟单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法。
在跟单信用证的交易中,卖方提供一份符合买方要求的合同和交货文件,而买方则委托银行开立跟单信用证,保证付款给卖方。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有些不诚实的卖方会通过伪造文件和信息来欺骗银行,使其相信货物已经交付。
一旦银行付款后,诈骗者就会立即消失,卖方和货物都不存在。
2. 跟单信用证诈骗的特点跟单信用证诈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伪造文件:诈骗者会用伪造的文件和信息来欺骗银行和买家,使其相信交货已经完成。
•配合性银行:诈骗者会与不诚实的银行合谋,以使其顺利通过付款程序。
•难以追踪:一旦付款完成,诈骗者会迅速离开,难以追踪和起诉。
3. 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对策跟单信用证诈骗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全球贸易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降低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3.1. 加强交流和合作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买方、卖方和银行之间的交流和合作非常重要。
买方应该与卖方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通过多次合作来验证卖方的可靠性。
此外,买方和卖方还应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提供交货文件和验证信息,以便银行能够准确判断交易的真实性。
3.2. 审查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为了防止被伪造文件和信息欺骗,买方、卖方和银行应当仔细审查交货文件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比如核对货物的批次号码、生产日期和运输日期等信息,确保其与合同一致。
此外,还应仔细分析文件的格式和排版,以便发现伪造的痕迹。
3.3. 建立信任的银行关系在选择跟单信用证交易的银行时,买方应选择那些具有良好信誉和严格审查流程的银行。
比如一些大型国际银行和知名贸易金融机构,它们有更多的经验和能力来识别和遏制诈骗行为。
此外,买方还应与银行建立起长期的信任关系,以便银行更好地了解买方的交易需求和特点。
3.4. 使用电子跟单信用证系统采用电子跟单信用证系统可以大大降低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风险。
这种系统使用数字化技术来管理和验证文件和信息,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共5则)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共5则)第一篇: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前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推进,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使得信用证支付方式逐渐成为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也使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交易中越来越重要。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都极大的提高了资金的流通效率。
信用证支付方式一方面为贸易打开了便捷之门,但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带来了苦恼。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由于商业利益的诱惑,开始从事信用证诈骗活动。
信用证诈骗的出现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破坏作用,即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而且发展中国家往往是主要受害者,我国作为贸易大国,由于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且缺乏信用证实务人才,在处理信用证贸易事务中缺少经验,从而使得我国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损失颇为严重。
本文首先对信用证诈骗的特点以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阐述,其次陈述了信用证诈骗的危害,并列举了一些信用证诈骗的手段,通过以上论述使人们对信用证诈骗有所了解。
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对信用证诈骗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防范策略。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信用证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
信用证诈骗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一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两个特定的领域。
一、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点:①跨国性、复杂性;②手段多样性;③违法多重性。
而对于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可以概述为以下三点:①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②信用证诈骗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其风险性小;③国际社会对信用证诈骗缺少必要的制裁措施。
1.1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一)跨国性、复杂性:信用证主要是用于国际贸易结算服务的,而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国家。
同时信用证业务涉及到众多环节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想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是有一定难度的,也就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漏洞。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论文关键词:跟单信用证;货权凭证;打包贷款;议付陷井;软条款;苛刻条款;开证押金;质押论文摘要:文章全面系统地剖析摘述了国际贸易结算中不法分子相互句结,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产生得缘故,并依照我国金融、外贸工作得实际情况提出了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诈编得相关措施.随着我国加人wto和国际交往得日益增多,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得加快及国际分工得逐渐深化,国家之间发生得货币收付越来越多,当前世界上跨国间每天发生数千亿美元得国际结算业务.当前跨国间物资交付数量巨大,交易额惊人得买卖交割要紧得益于国际贸易结算中在经常不断地使用不可撤消得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c)和保函(bonds)这两个重要得银行“产品”,以单据(documents)作为支付媒介,才使跨国间互不相识得买卖双方能消除互不信任,顺利实现商品与金钞票得交换(exchange).一、信用证业务得差不多概念信用证业务中得跟单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依照进口商得请求和指令所作出在满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下,凭指定得单据向出口商保证付款得一项约定.因此,信用证是开征行作为信用媒介有条件得付款承诺.一般讲来受益人取款得前提是“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其含义是“提供得单据符合信用证得条款要求,同时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所有条款、条件已被执行”.故此受益人(出口商)要交付得单据中包含“物权凭证”(titleto the goods).WwwcoM进口商(开汪申请人)向开证银行(issuing bank)付款后取得全套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也就取得了物资得拥有权.然而,信用证eg业务本身却存在着一个致命弱点—即容易产生欺诈,导致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得案件屡屡发生.那是由于信用证业务得特点所决定—开证行是以提交相符单据为付款条件,又只管单据表面相符而不管物资交付得真实情况,这就为那些犯罪分子利用空头信用证(没有物资交付)得假单据向银行骗取巨额资金而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信用证业务项下“打包贷款”业务,又为外贸公司得某些犯罪嫌疑人和不法外商相互勾结,或以融资方式,利用国外银行开立得虚假信用证向议付行抵押贷款,骗取巨额贷款留下伏笔.二、l/c诈骗案件回忆1993年4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街水地区中心支行行长赵金荣等人擅自越权对外开出200份一年期,不可撤消可转让得总金额为100亿美元得备用信用证,险些被国内外勾结得犯罪分子打着融资得旗号作为向银行诈骗巨额资金得工具,一旦得逞将使我国承受巨额损失.1995年由武汉侨港实业进展公司同韩国三一贸易公司背地勾结,开出一份不可撤消得保兑得跟单即期信用证,并托付湖北省中原国际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一批价值43000美元全棉漂白被套至韩国.该外贸公司在不知晓事实真相得情况下,利用自己良好得银企关系,以该信用证向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作为抵押而“打包贷款”人民币250元,按双代理合同拨付给指定生产企业一一湖北省丝绸工业公司.而事后,武汉侨港实业进展公司,法人代表和平却暗地非法将全部款项提现外逃,至今尚未被抓获归案.2000年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金融诈骗案件,是四川南德公司董事长牟其中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某业务员背地勾结,并串通不法港商,签置虚假进口贸易合同,并利用虚假进口物资单据,骗取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外开出多份进口远期承兑信用证,累计从该银行骗取金额高达二千多万美元,尽管牟其中已伏法,判处无期徒刑,但给银行和外贸公司带来不可估量得经济损失.2001年,2月2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又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广东林伟哲有期徒刑10年,巧合得是,这位诈骗国家3000余万资产得巨骗,使用得手法与有“大陆首骗”之称得牟其中当年得信用证诈骗方法极其相似,且均在武汉作案.林伟哲预付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200万元,后者托付中国银行武汉分行,向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开出了金额折合1398万人民币得信用证.在美国得企美公司将信用证贷款办理贴现后现金全部被林伟哲存人自己得账户.同时,林伟哲又以相同手段将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开出得2449万余元信用证贷款据为其私有,除后来私下归还服装进出口公司1000万元及650万保证金,林伟哲共骗取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3000余万元.教训深刻. 三、利用信用证诈骗缘故剖析金融诈骗案件得产生和其它经济案件一样有其深刻得社会历史根源.它是多种复合因素得产物.既有社会经济政治因素,又有金融治理方面得因素,要紧缘故如下所述:1、犯罪分子巧妙利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所存在得弊端或利用信用证业务得操作规程,与国外不法商人或港澳地区商人勾结,通过国内外有关银行开具各种不同种类信用证,借以实现金融诈骗得目得.2、银行部分从事国际结算业务得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只图局部眼前利益,一味追求国际结算业务量和工作业绩,轻信诈骗分子得花言巧语和经不起糖衣炮弹得侵袭,在金钞票与女色面前丧失原则,缺乏主见性或经不起犯罪分子拉拢腐蚀,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3、银行工作人员缺乏对信用证业务实施诸环节得跟踪、监控与协调.一经“打包贷款”,资金贷出后只是消极等待外贸公司得单据议付,或仅凭单据得“表面真实性,而只是咨询业务进展,盲目划拨和划付资金.4、金融部门负责人缺乏从严把关,过咨询所经营业务得详情.致使部分工作人员因各种关系占据一定得重要岗位,他们缺乏在国际结算方面应具备得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得差不多素养.这也是金融诈骗频频发生得重要缘故之一.5、社会环境也是金融系统产生诈骗案件得客观因素.四、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得对策1、应立足于金融工作特点,切实做到从源头上认识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发生得根源和特点,把预防和综合治理放在金融系统内部来考虑.同时近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司法部门要纵深介人重大金融诈骗得侦察、取证和公开审判,这是严厉和惩治犯罪、违法、违纪行为强有力手段,也是遏制金融诈骗案件发生得重要措施.2、银行应加强对进出口公司得资信调查,建立外贸公司借贷资金资信档案,掌握外贸公司家底、资产状况、流淌资金及资产负债率.对资产负债率高,资信状况不佳,进出口业务运转不畅,甚至资不抵债得外贸公司要严格操纵其信贷规模及额度.在进口信用证开立申请时,要求外贸公司提供金额开证押金或提供相关“质押”和“担保”,以减少银行所承担得风险和杜绝诈骗风险.3、银行应加强与外贸公司之间得银企使用.协助进口商争取以下fob贸易术语成交,由国内知名国际外运公司派船或安排装运港接货事宜,有效防止单据议付中出现得假物权凭证—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o并对进口商开证前、开证后及单据议付中得“三期治理”进行严格审核及监测.4、对外贸公司提供得出口信用证,银行要加强“审证”、“改证”环节得治理.凡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或“苛刻条款”应及时提醒外贸公司请进口商予以“改证”,删除这些难以议付得壁垒,防备“议付陷井”.否则,银行不予打包货款.5、银行应严格操纵打包贷款规模和信贷额度,落低信用证抵押贷款得额度标准.将进口开证押金和质押有机结合,注意装运单据中货权凭证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得审核与调查,杜绝虚假单据,加强对外贸公司单证议付得审查与治理,严格执行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严格相符原则.凡有不符合得单据应拒绝议付,因为任何不符点得出现都会危及到信用证得兑付而被开证行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