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第四章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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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所有权概述)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久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如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二、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的特征是相对于他物权而言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
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亦称“完全性”或“完整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权,内容最全面、最充分。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直接管领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241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恒久性)
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像约定债权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象债权那样去进行约定,这是一个重要的特征)。
然而因资本发展,社会经济演变之结果,所有权之权能,逐渐趋于观念化,即将标的物之使用收益权能(利用价值)化为用益权,而归属于用益权人,将标的物之处分权能(交换价值)化为担保权,而归属于担保权人,所有人不过自用益权人取得对价,自担保权人取得金融而已,可知现代所有权已离开其对物直接支配之固有形态,而化为用益及担保对价之请求权,以债权之形态出现,故上述之所有权之虚有化,亦称物权之债权化。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内容)
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对物的管领)。占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又称为本权。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贼对赃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对租赁物的占有等。无权占有通常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财产是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主观上是善意的。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交易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则应为恶意占有。
区别的意义在于:①如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恶意占有人则不能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②如占有人基于占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持续不间断地占有某项财产,经过法定的占有时效期间,则可依取得时效制度而取得对其占有财产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③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则应当偿还所得的一切利益。
④在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时,无权请求返还其支付的费用,并应当返还其所获得的孳息。
(二)使用
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的利益的权能。占有不是目的,目的是获取物的使用价值。使用可与所有权发生分离。
注意:应当将所有权权能的使用权能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区分开来。实际生活中物的使用人并不都是有使用权能的人。
(三)收益
指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主要是指孳息。
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两种:一是天然孳息,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鸡下蛋、果树结果等;二是法定孳息,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贷款的利息等。
收益权与所有权也是可以分离的。
(四)处分
指所有权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通常情况下,处分权能只能由所有人亲自行使。但处分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
第三节征收与征用制度
亮点:重庆钉子户事件
宪法10条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13条1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两条规定确立了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有效防止国家公权力任意侵害个人的财产权利,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意义重大。
民法典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43条1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245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一)征收、征用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了原属私人或者集体所有财产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
而征用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了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
2、征收和征用的特征
①主体的特定性,征收的主体(征收人)只能是国家。②公共目的性,非为公共目的不得为征收、征用。③强制性。④补偿性。⑤征收、征用标的之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