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上的优先权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
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
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
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何为优先权,我国民法中应否及如何规定优先权?这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国制定《物权法》时,有人曾主张将优先权纳入物权体系,在该法第二编“所有权”中规定优先购买权,在第四编“担保物权”中规定优先受偿权。
?有人则认为,应按照德国立法例,“物权法不规定优先权,而使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飞行器优先权,仍作为特别法物权”?。
还有人提出,优先权是“我国法律移植中的败笔”,应当以法定担保权取而代之。
@在民法典被纳人立法规划的背景下,说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和立法定位问题,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立法问题。
本文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试作探讨。
一、优先权存废的争议焦点自罗马法开启优先权立法的先河以来,各国民事立法对优先权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态度。
法国全盘继受了罗马法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全面、系统的优先权制度。
2006年《法国民法典》由三卷改为五卷,优先权从第三卷中分出,规定在第四卷“担保”的第二编“物的担保”中。
④《日本民法典》虽然依照德国民法体例编纂,但其优先权制度深受法国法影响,将优先权规定在第二编“物权”的第八章“先取特权”中,与第七章“留置权”、第九章“质权”和第十章“抵押权”相并列。
?《意大利民法典》也规定了优先权,但既未规定在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在债权法中,而是规定在第六编“权利的保护”的第三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中。
@与上述国家不同,《德国民法典》仅在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的第八章规定了债权性先买权,在第三编“物权法”的第五章规定了物权性先买权。
@对于法、日民法中的其他优先权,德国民法中并无规定,而是以相应的担保物权取而代之。
我国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海商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分散性地规定了各种优先权。
从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各国因历史传统、法律资源和立法政策不同,在优先权问题上采取了不尽相同的立法态度。
破产优先权确认的原则及其顺序
破产优先权确认的原则及其顺序在谈到破产优先权确认的原则及其顺序时,大家可能会想,“这玩意儿跟我有啥关系?”破产并不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咱们生活中处处可见。
就像你手里的那杯咖啡,没了就得想办法再来一杯,破产也是如此,企业生存艰难,债务缠身,最终不得不面对这一现实。
破产就像一场大雨,淋湿了每一个参与者,尤其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大家心里都七上八下的,生怕自己是最后一个被淋湿的人。
说到优先权,咱们得先搞清楚什么是优先权。
这就好比你和朋友一起抢着吃蛋糕,谁先到谁就能先吃。
破产的时候,债权人之间也得分蛋糕。
有的债权人辛辛苦苦放款,像朋友中最慷慨的人;有的则是有钱任性,像大爷一样随意。
破产法则就像一个规矩,告诉大家:“喂,先来后到,不能你想怎么分就怎么分!”优先权的确认原则就是要看债权人的性质。
比如说,员工工资这块儿,可是大头哦,得优先处理,毕竟大家都吃饭的嘛,工资发不出去,员工可就得愤怒了,闹得不可开交。
税务机关也不能掉队,相关部门可不希望自己赚的钱被债务人“消失”了。
所以,第一步,就是要把员工的工资和税务的债务放在第一位,大家心里有数,咱们先保障生活再谈其他。
优先顺序就得看具体情况。
通常来说,担保债权人的债务优先级比较高,像是有“护身符”的债务,出了事,先拿出来平事儿。
才是无担保债权人。
无担保的可就像是最后一个抢蛋糕的人,想吃也得等别人先吃完。
大家听着是不是觉得特别现实?对,生活就是这样,顺序一旦错了,后面的可就只能干着急。
咱们再聊聊破产程序,整个过程可不像电影里那样一气呵成,漫长得很,等个几个月甚至几年都有可能。
就好比做菜,先得准备食材,炖个汤也得慢慢来。
破产程序里,所有的债权人都得在法庭上排队,像一场大集会,大家都在等待自己的机会。
法官就像那个掌勺的,要认真听取每个债权人的诉求,不能偏心。
还得提一句,破产法里有个“债权人会议”,这玩意儿就是个大家庭会议,所有债权人聚在一起,讨论破产清算的事宜,热火朝天。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作者:李振华来源:《市场周刊》2018年第07期摘;要: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劳动债权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从法律视角分析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优先受偿也是实务的焦点,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等方面的劳动债权优先财产担保的债权及某些共益债权。
为此,就企业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破产案件的更好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7-0120-02劳动债权优先权问题从民法理论视角来看,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于税收及普通的债权,非优先于共益及担保债权。
以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难看出,王利明教授也秉持该观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实务中,因劳动债权发生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此,有些学者,如胡玉浪“劳动债权优先权研究”等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权进行探索。
当下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普通债权优先,而在共益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后。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导致政府优先解决劳动关系的理念产生博弈。
探讨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权问题非常必要。
一、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意义(一)我国制定政策性破产制度,当前实际国情与经济发展情况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利益维护与加快社会发展的必然抉择。
国有企业职工属于特殊社会群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作出了有关社会保障承诺,并运用低工资制的形式预先扣除所需费用。
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政府应当适当处置职工,并对当初的承诺进行兑现。
政策性破产是针对具有比较多职工人数的国有工业企业,倘若处理不得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对企业改革造成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职工安置问题方面,政府财政不可能独自完成,部分改革成本需要社会分担。
倘若都利用破产程序解决,会加大社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不得不出台政策性破产,在对部分职工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国有经济结构优化,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法律规定优先债权(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债权债务关系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法律关系之一。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权利。
而债务则是指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优先债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优先债权这一主题,从定义、类型、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优先顺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优先债权的定义优先债权,是指在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中,依据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人在受偿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既可以是时间上的优先,也可以是金额上的优先。
二、优先债权的类型1. 抵押债权:抵押债权是指债权人因抵押物而享有的债权。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抵押物的价值。
2. 质权债权:质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权利而享有的债权。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质物的价值。
3. 留置债权:留置债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享有的债权。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留置物的价值。
4. 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如股东、优先股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5. 职工工资债权:职工工资债权是指职工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工资债权。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职工工资债权通常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优先债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关于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相关规定,为优先债权的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规定,为优先债权的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分配等规定,为优先债权的法律依据。
四、优先债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合法有效:优先债权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债权产生。
2.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务人必须处于无力偿还债务的状态。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摘要: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确立税收优先权制度,虽一定程度上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但该条法律规范过于笼统,与《破产法》第37条未能良好地协调,存在法律间的冲突。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分析税收优先权的基本原理,并结合实务的诸多问题,致力解决该条法律的缺陷。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破产清算;担保物权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2—0110—02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税收优先权,引发学界强烈争议。
当前,税收优先权的发展呈弱化趋势,已有许多发达国家,如奥地利、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已取消税收优先权,但基于中国特殊国情,在《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保留了税收优先权。
但是,我国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太笼统,立法存在重大缺漏,不同法律间的规定又相冲突,导致司法操作上障碍重重。
本文将从破产清算的角度切入,希望能为《破产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优先权问题上的矛盾提供解决方案。
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及现行法律规定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并存,且纳税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就纳税人的全部剩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其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纳税人无担保债权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税款和其他无担保债务时,税款应该优先受偿。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虽属无担保债权,但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将职工工资优先于税收清偿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
其二,税收优先于设立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房地产破产清偿顺序
房地产破产清偿顺序企业如果经营困难周转不下去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如果房地产企业申请了破产的依法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务事项进行清算,清算也是有先后顺序的,那么房地产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房地产破产清偿顺序一、房地产破产清偿顺序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1、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3、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
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分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4、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5、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请求权、消费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设定优先受偿上限或比例)、劳动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6、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7、普通破产债权。
二、房地产破产清偿顺序的法律依据1、被拆迁人权利顺位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限定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但在该条例实施前,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可以成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立法论上的依据包括:一是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二是房屋拆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被拆迁人服从公益理应获得特别保护;三是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早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物保债权人通过审查及相应安排,完全可以防控被拆迁人权利优先性带来的信用风险。
在解释论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分析——经济法内物权为中心
法制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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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分析
— — —以经济法内物权为中心
于忠龙
(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
! ! 摘! 要: 对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权利正当性的论证, 民法的优先权理论碍于其局限, 实 际论证效果并不理想。而从经济法内物权 (活劳动力权) 出发, 即可以得出: 它是社会化生产 正常运行、 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保护人作为首要的生产要素之所在; 是当代人权法治化发展的 必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 有必要设立经济法内物权, 从而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提供法律 基础。 关键词: 经济法; 内物权; 劳动力 ! !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0 ( $% ! ! 关于职工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问 题, 一直是新破产法制订过程中的热点问题, 也是 争议最大的问题。 《 破产法 ( 草案) 》 第 #*’ 条 及 ##0 条规定将职工劳动债权放到了有担保的债权 之前进行清偿, 从而建立了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 绝对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地位。对此学界面临的 首要问题是从 理论上论证职 工工资等劳动债 权 “超级优先法律地位” 的正当性问题, 笔者注意到 相关论证无论支持抑或反对, 其视角大多从民法 理论出发而较少从其他部门法, 尤其是从经济法 的视角考察。但是民法理论碍于其理论局限, 实 际论证效果却并不理想, 因此, 本文试从经济法的 视角对其加以考察, 以求对解决劳动债权绝对优 先受偿的正当性问题能有所助益。 一、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法律属性及其局限 #+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法律属性。劳动债权是 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 基本社会保险费、 以及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等所发生 的职工请求企业 给付一定金钱 的权 利。劳动债权一般包括: 工资支付请求权、 基本社 会保险费用请求权、 补偿金请求权等。对于劳动 债权的法律属性, 一般认为, 劳动债权仍然属于民 法上的债权, 通常是一种无担保的债权, 并且从比 较法的角度看, 各国立法大都从保护劳动者权益 出发, 将其列为法定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债权人 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 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 优先权制度是国家立法政策取向的结果, 它是立 法者直接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干预, 使在法律上需 要受到特别保护的特种债权依法优先受偿的一种 法定权利制度, 它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债权平 等的原则, 甚至有时具有击穿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担保物权的效力。正是由于其效力强大, 国内外 的立法实践都将劳动债权作为一种需要特别保护 的特种债权而将其权属定位为法定优先权, 从而
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
内容摘要: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
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
但是,将范围如此之广的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是不妥的,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法理依据、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产生的实际后果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关键词:破产清偿优先顺序职工债权保护一、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指职工工资、应由企业缴付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其因企业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而与物权担保债权发生矛盾时何者更为优先,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
在现行破产法中,职工债权虽然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但其基本性质仍属于普通债权,必须在物权担保债权及破产费用之后清偿。
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职工债权因破产财产过少,或破产企业主要财产上均设定有物权担保,仍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现象。
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够健全,对职工债权如不予以充分清偿将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公平,所以如何解决其在此种情况下的清偿问题,由谁来实际承担清偿责任,便成为破产立法中始终争议不休的难题。
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仍然维持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模式,并未给职工债权以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的清偿地位。
有人对此种规定模式提出反对意见,在少数人提出的将职工债权放在破产费用之前或之中清偿的主张因不符合破产法的基本规律被否定之后,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职工债权与物权担保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何者优先的问题上。
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债权应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职工债权即使在破产企业多数财产都已设定物权担保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分清偿。
另一种观点则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如职工债权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将危害商品交易安全,破坏物权担保制度,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并可能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
破产财产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性
者固守在原企业并遭受拖欠工资的可能性增大, I 四是工作转 换的成本代价决定了职工对企业的“ 人身依附” 现状; 五是由 于企业破产对劳动者来说不仅意味着可能丧失未获支付的 工资, 而且将失去工作和未来的收人。 3实现公平和对经济弱者以特别保护的功能。 . 劳动债权
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 伤残补助 、 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入
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学理界习惯称 之为“ 劳动债权” 。 对规定的清偿顺序所针对的清偿财产, 没有区分设定担
保之物和无担保之物 , 而是概括地针对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
一
、
问题的提出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依照规定清偿后不足以
清偿的部分 , 以本法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
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 “ 债务后, 按下列顺序清偿 :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疗、 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帐户的基 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
21 0 1年 8月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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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 u t 0 1 g s 1 2
第 4期 ( 总第 3 )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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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申请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申请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
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企业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企业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1. 企业法人资格暂时丧失破产申请受理后,企业法人资格暂时丧失。
这意味着企业在破产程序期间,不得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原有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受到影响。
2. 企业财产进入接管状态破产申请受理后,企业财产将进入接管状态。
接管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对企业财产进行保管、清理、评估、变现等。
在此期间,企业财产不得被侵占、挪用。
3. 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当依法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
人民法院将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优先受偿权。
4.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制定,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
5. 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受理后,企业进入清算阶段。
清算组负责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包括:债权债务清理、财产变现、分配财产等。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有权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追偿。
6. 企业注销登记破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资格正式消灭。
三、企业应对破产申请受理的策略1. 主动与债权人沟通破产申请受理后,企业应主动与债权人沟通,了解债权人的诉求,争取达成和解。
同时,企业应积极向债权人披露相关信息,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
2. 优化债务结构企业应通过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方式,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负担。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重组可能成为企业走出困境的重要途径。
3.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破产申请受理后,企业应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了解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
破产重整优先规则及其典型突破
破产重整优先规则及其典型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由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使得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获得新生,但新企业如何兼顾重整程序中多方主体的利益,破产重整优先规则正是解决这一问题。
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优先规则一般体现在法院强制裁定通过重整计划的条件中,如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即法院强裁重整计划需满足一下条件:其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二,职工债权和税款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三,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按照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来清偿债权的规定。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作者:刘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本文透过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功能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优先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借鉴国外优先权制度的实践经验,来探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关键词法律制度优先权债权人作者简介:刘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一、前言优先权制度作为古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是指作为特殊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包括特定动产及不动产价值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各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优先权制度,现时我国民法通则物权篇中仍未对优先权制度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仅以一种特殊债权的形式作为清偿债务的顺序。
二、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概念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嫁资返还制度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在早期罗马婚姻制度中,由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妻子嫁资的所有权,嫁资返还制度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离婚的情况下享有归还嫁资的权利,其相对丈夫的所有债权人享有索要优先权,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则是为防止监护人浪费或毁坏受监护人的财产,针对监护人故意和过失造成受监护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针对监护人的其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索要优先权。
近代的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可查封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广义上的优先权方面,是指解决在同一物上同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时所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决定那一权利优先于其它权利的享用或取得该物的次序,如优先受偿权、优先取得权等权利,而狭义的优先权方面,则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偿债务的权利,如破产费用、职工工资费用等权利。
优先权制度是以打破债权平等为原则,其赋予特定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以追求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为了保护某一弱势特殊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的。
论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论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仅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在当事人和解、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当发包人破产的情况下,承包人如何最大化地维护自身利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及其他生效判决及法理作如下总结。
一、破产优先受偿权概念:破产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债务人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对设定了担保物权标的物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破产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71条第(4)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四、指导案例案情简介:安徽天宇公司将其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公司承建,并与通州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民法典》涉破产规定简析
《民法典》涉破产规定简析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决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现行《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将被取代,而《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将继续独立存在,未被《民法典》完全吸收。
因此,《民法典》对企业破产的具体规则着墨不多,与企业破产相关的规定则仅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意义。
总体上,《民法典》沿袭了各民事单行法关于企业破产的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具体如下:(文中条款请以有权机构正式公布版为准)一、【第68、73条】法人须依法完成清算及注销登记方终止就法人主体的终止判定问题,《民法典》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将宣告破产并依法完成清算及注销登记作为法人终止的条件。
破产清算是法人主体退出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
原《民法通则》中将宣告破产作为法人终止的条件,而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在破产财产变价、债权催收、税款缴纳等行为中均需以债务人名义进行,此时如债务人主体资格已终止,将动摇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故在《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均将“宣告破产+注销登记”作为法人终止的条件。
二、【第411条】宣告破产是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事由之一《民法典》第411条规定承袭了原《物权法》196条的规定,将包括破产宣告的以下四种情形列为确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事由:(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浮动抵押财产通常为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具有不确定性。
故《民法典》第411条规定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将抵押人被宣告破产即作为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之一。
以上规定存在被误读的可能,即是不是破产受理后到破产宣告之前,抵押财产范围仍可变化?实际上,这种误会是不应存在的,因为《民法典》第411条第(一)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的同样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事由之一。
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
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而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因此,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考虑赋予其物权性,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就叫优先受偿权(狭义的),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以确保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狭义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权,更不包括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及担保法规定的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权,也不包括可能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人的优优先权分为物权的优先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债权优先权(如台湾及大陆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毋庸置疑,《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在中国立法史上是崭新的,也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定。
但是,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何在?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回答这些理论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法律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集中在《担保法》和《海商法》等法律中。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和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中国法律中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优先权,这些优先权均是特定的,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无关。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担保物权中呢?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而设定,质押权则针对动产和相关财产权而设定,前者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后者则由债权人占有质物;而留置权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而产生的针对动产的担保物权。
公司破产法资产处置方案
公司破产法资产处置方案一、前言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遇到破产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公司破产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处置资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对公司破产法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资产清单首先,公司应对其所有资产进行清点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
清单应尽可能详细,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评估价值等信息。
三、资产估值在清点完资产清单后,公司需要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和估值。
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
估值的结果将作为后续资产处置的参考。
四、优先权债权处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应首先偿还的是优先权债权人的债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优先权债权人的债权应得到优先满足。
因此,公司需在处置资产时,将应得的款项分配给优先权债权人。
1.出售资产:将一些固定资产、存货等通过公开拍卖、委托代理等方式进行出售。
出售的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获取最高价值。
2.转让债权:通过转让公司债权的方式来实现资产的处置。
可以通过与其他债权人达成协议,将部分债权转让给他们,在获得现金的同时减少公司债务。
3.股权转让:如果公司拥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可以考虑将其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以获取资金。
4.经营权转让:若公司仍有经营价值,但无法继续经营,可以考虑将经营权出售给他人,以获取一定的经营权转让费用。
5.租赁或租售:将一些固定资产、设备等以租赁或租售方式出售,既能获取现金流,又能保持公司的经营活力。
6.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合适的其他处置方式,如股权重组、资产包拆分等。
六、资产处置后的债权处理在资产处置后,公司还需要与剩余债权人进行债权处理。
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权重组、债务减免等协议,力图实现债权的最大化回收。
七、监督机构为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公司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由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专业人士组成,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和推进,并向破产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浅谈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
38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8月第4期浅谈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李佾阳(澳门科技大学,中国澳门)摘要:优先权制度起源予罗马法,近、现代的许多国家都在其民法典中建立了优先权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以法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优先权制度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推行国家的现行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及债权人共同利益,体现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理念.我国目前对是否建立优先权制度存在较大争议,加强对优先权的探讨与研究。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对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变考察、优先权的概念与性质评析、各国优先权法律制度的比较评析,论述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价值,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建立我国优先权制度提出立法构想。
关键词:优先权;物权法;立法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940(2009)04—0038一04一、民事优先权概述(一)民事优先权概念外国民法对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当首推《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2095条规定:“优先权是指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而受偿的权利”【11《澳门民法典》上称之为优先受偿权。
台湾学者也更倾向于采用“优先受偿权”这一概念。
我国目前没有民事优先权的定义,也没有对民事优先权作出规定,只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特别法中对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税收优先权等作了相关的规定,此外,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也有一些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我国民法理论界对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存有多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债权优先说认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1此观点缩小了优先权的范围,其内涵不准确,外延不全面。
2.优先效力说认为在民法中,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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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法上的优先权——劳动债权的优先权问题探析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内容摘要:优先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企业破产程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劳动债权的优先权作为优先权的一种,在优先权制度上也具有显著作用。
我国破产法赋予劳动债权以优先清偿的效力,这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正确认识劳动债权的优先性问题,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文章将从优先权和劳动债权的一般理论出发,在分析劳动债权的优先权立法基础上,提出完善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途径,并对优先清偿问题提出合理限制。
关键词:优先权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合理限制引言优先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破产法在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关注最多的一个问题也就是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问题,其焦点在于:劳动债权是否具有优先于担保物权而优先受偿的地位。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债权只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地位,而不应当具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地位。
劳动债权虽应优先保护,“但是,将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则是不妥的,而仅靠采取这一种措施解决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债权问题更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劳动债权置于担保物权之前,即给予其所谓的“超级优先的法律地位”,只有使其优先于抵押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工资优先于抵押受偿的问题, 从而使优先权承载起保护弱者的特殊使命”①要正确认识劳动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就需要我们首先对优先权及劳动债权的相关理论有一个大致了解,在此基础上分①刘建仓:《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正当性及其合理限制》,载《社会科学评论》2008年第3期。
析劳动债权的优先权,并就完善我国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途径及合理限制,提出合理建议。
一、优先权及劳动债权(一) 优先权一般认为,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
优先权制度最先起源于罗马法,我国台湾学者称为优先受偿权,日本学者称之为先取特权,是指特定债权人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之变卖价值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其中,对债务人全部财产(非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为一般优先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为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作为法定权利,不由当事人约定设置,不以登记或占有公示为成立要件。
其中,优先权中的特别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可以构成别除权。
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按照债务的性质给予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在内受清偿的权利”。
追溯优先权产生的原因,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或适应某种事实的需要。
①破产优先权也不例外。
破产优先权是特定债权人依破产程序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债权人公平分配原则。
正是这一原则将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后的不同地位和他们所享有的不同权利区别开来。
迈克尔·D·贝勒斯指出:“公平分配就是平等分配,除非有充分理由实行另一种可选分配”。
②然而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的人同样对待,因此,现代各国破产法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虑,都设定了作为平等分配原则例外的优先权内容。
总的来说,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①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42页。
②[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 - 12 页。
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保护这些具有特殊社会基础的债权人,其设立的社会基础,或者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要求,或者是基于一定社会政策的要求,或者是基于共有观念、质权观念的要求,或者是基于维护债权人生存权的需要而设立、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是一项极具社会使命任务和人道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体现着现代民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的价值。
①(二)劳动债权上面我们已经对优先权作了一个大致的分析,而要认识劳动债权的优先权,就需要我们对劳动债权有一定了解。
关于劳动债权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
王欣新教授认为,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而解除合同依法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②左平良教授认为,破产法上的劳动债权是指劳动者在破产宣告时基于劳动关系而享有的劳动报酬及相关利益的请求权。
③劳动债权是一种特种债权,是一种生存债权。
它具有基于劳动关系发生、归个人享有、以实现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具有一定公法性质等特点。
具体来说,劳动债权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劳动债权的权利人是企业职工,债务人是企业。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且公示。
劳动债权一旦确定就应当作为破产债权而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对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113条给予了明确规定。
二、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立法基础劳动债权优先权作为一项注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性立法制度,①申卫星:《优先权性质初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
②王欣新:《新破产立法中对劳动债权的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第3期。
③左平良:《论生存性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先行使》,载《云梦学刊》2001年第7期。
体现了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政策与道德要求,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工资问题对社会的危害性日益突出,以严格的法律责任来规范劳动者工资支付,已成为各国共同的立法选择。
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立法基础主要包括:(一) 劳动者基本人权保障的实现从《法国民法典》以来,近现代民法典无不蕴含着以人为本、人权至上的理念。
在其思想的指导下,法律虽然要以其强制力保障每一个债权得到实现,并以此维护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但是,当这一目标与人的尊严和生命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遵循“利中取大”的利益衡量法则,依人身权优于财产权保护的原则做出选择,对那些与保障人权相关的债权给予特别的保护。
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等权利是涉及人权保护的基本宪法权利,是劳动者维持其基本生存的依赖,而且由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为劳动者人权的基石。
将其作为优先于其它债权,甚至担保物权优先清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二) 社会公共政策的要求赋予劳动债权以优先性是社会公共政策的要求,其原因如下:一、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以及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谈判地位决定了劳动者在供需双方市场上处于劣势。
二、工资拖延具有客观可能而相应风险防范手段却先天欠缺。
三、人力资本分类所决定的工作转换机率低,使劳动者固守在原企业并遭受拖欠工资的可能性增大。
第四,工作转换的成本代价决定了职工对企业的“人身依附”现状。
四、由于企业破产对劳动者来说不仅意味着可能丧失未获支付的工资,而且将失去工作和未来的收入,这对于靠其固定收入来维持生计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难以承受的风险。
①(三) 实现社会公平和对经济弱者以特别保护的功能各国民法无不以平等为原则,但民法上的平等仅为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限制主体间因各种因素所造成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如果任由这种不平等发展,矛盾的激化会为社会发展埋下隐患,经济也难以得到稳定持久的发展。
因而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置,赋予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劳动债权以优先权,实现了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
虽然这些特殊群体所享有的债权数额通常较少,但却直接关系①韩长印:《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载《中国法学》2002 年第3期。
到权利人的基本生存保障。
①三、完善我国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途径法律是一种利益平衡的工具,更是一种因势而变、因时而生的社会工具,在破产债权的社会责任意义上,在工资及其他生存性债权对职工及其家庭能够维持的生存意义上,任何性质的债权都立即变得黯然失色而为之让路。
劳动债权与有担保的债权,这“两种债权一个是涉及生存问题,一个是涉及经营盈利问题,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衡量,不可同日而语,生存问题永远是立法需要解决和保障的第一位问题。
”②对劳动债权的保护应从多方面考虑,破产法关于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就是一个重要方面,世界通行的做法是在扣除破产清算费用和共益费用后优先保护劳动债权的实现,这也是破产法发展的重要价值取向,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一) 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性质或做为法律原则的特例在制度设计上,如果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并规定此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优于其他一切性质的债权,就可避免劳动债权与有担保物权的纠葛纷争,如若这种主张有破坏“物权优于债权”原理之嫌,立法中也可以把劳动债权作为“物权优于债权”原理的例外进行规定,在制度设计上这种例外规定其他国家、地区或组织也有先例和突破。
如:《法国企业破产法》第128 条、第162条、第166 条规定的有关劳动债权受到优先保护;1992 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73 号《保护工人债权公约》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统一企业破产法指南》第625 项也都指出在破产分配中,应该考虑将工人工资、环境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置于有担保债权之前受偿,等等,将劳动债权置于优先位置的国家也不在少数。
我国此前的企业破产法就存在劳动债权优先有担保债权受偿的先例,《合同法》第28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此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包含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这说明,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不①乔雨:《职工工资优先清偿的国际历史沿革》,载《工人日报》2004年12 月第6期。
②秦中忠韩秀玲:《浅析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偿债程序中的序位问题》,载《工人日报》2005年1月第1期。
存在法律上不可逾越的障碍,立法者的偏爱与取舍才是关键,而不是哪一项完美的制度阻碍了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在企业破产法中的最后确定,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强调职工劳动债权的社会属性和企业的社会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