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上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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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法上的优先权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问题探析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内容摘要:优先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企业破产程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劳动债权的优先权作为优先权的一种,在优先权制度上也具有显著作用。我国破产法赋予劳动债权以优先清偿的效力,这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正确认识劳动债权的优先性问题,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文章将从优先权和劳动债权的一般理论出发,在分析劳动债权的优先权立法基础上,提出完善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途径,并对优先清偿问题提出合理限制。
关键词:优先权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合理限制
引言
优先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破产法在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关注最多的一个问题也就是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问题,其焦点在于:劳动债权是否具有优先于担保物权而优先受偿的地位。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债权只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地位,而不应当具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地位。劳动债权虽应优先保护,“但是,将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则是不妥的,而仅靠采取这一种措施解决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债权问题更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劳动债权置于担保物权之前,即给予其所谓的“超级优先的法律地位”,只有使其优先于抵押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工资优先于抵押受偿的问题, 从而使优先权承载起保护弱者的特殊使命”①要正确认识劳动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就需要我们首先对优先权及劳动债权的相关理论有一个大致了解,在此基础上分
①刘建仓:《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正当性及其合理限制》,载《社会科学评论》2008年第3期。
析劳动债权的优先权,并就完善我国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途径及合理限制,提出合理建议。
一、优先权及劳动债权
(一) 优先权
一般认为,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
优先权制度最先起源于罗马法,我国台湾学者称为优先受偿权,日本学者称之为先取特权,是指特定债权人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之变卖价值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其中,对债务人全部财产(非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为一般优先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为特别优先权。优先权作为法定权利,不由当事人约定设置,不以登记或占有公示为成立要件。其中,优先权中的特别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可以构成别除权。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按照债务的性质给予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在内受清偿的权利”。
追溯优先权产生的原因,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或适应某种事实的需要。①破产优先权也不例外。破产优先权是特定债权人依破产程序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债权人公平分配原则。正是这一原则将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后的不同地位和他们所享有的不同权利区别开来。迈克尔·D·贝勒斯指出:“公平分配就是平等分配,除非有充分理由实行另一种可选分配”。②然而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的人同样对待,因此,现代各国破产法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虑,都设定了作为平等分配原则例外的优先权内容。
总的来说,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
①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42页。
②[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 - 12 页。
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保护这些具有特殊社会基础的债权人,其设立的社会基础,或者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要求,或者是基于一定社会政策的要求,或者是基于共有观念、质权观念的要求,或者是基于维护债权人生存权的需要而设立、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是一项极具社会使命任务和人道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体现着现代民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的价值。①
(二)劳动债权
上面我们已经对优先权作了一个大致的分析,而要认识劳动债权的优先权,就需要我们对劳动债权有一定了解。关于劳动债权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王欣新教授认为,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而解除合同依法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②左平良教授认为,破产法上的劳动债权是指劳动者在破产宣告时基于劳动关系而享有的劳动报酬及相关利益的请求权。③劳动债权是一种特种债权,是一种生存债权。它具有基于劳动关系发生、归个人享有、以实现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具有一定公法性质等特点。
具体来说,劳动债权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的权利人是企业职工,债务人是企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且公示。劳动债权一旦确定就应当作为破产债权而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对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113条给予了明确规定。
二、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立法基础
劳动债权优先权作为一项注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性立法制度,
①申卫星:《优先权性质初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
②王欣新:《新破产立法中对劳动债权的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第3期。
③左平良:《论生存性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先行使》,载《云梦学刊》200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