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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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初审及推荐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同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

第二章条件及标准第五条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一)经营主体合法。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农村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基础设施完备。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

(三)从业人员稳定。

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应有2人以上固定从事生产劳动经营。

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农场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

(四)经营规模适度。

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详见附表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五)生产标准规范。

有较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主要农业投入品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

要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农场”)是指已按照《xx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认定的各类家庭农场。

第三条申报市级示范农场或已经认定为市级示范农场的家庭农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农场,可按规定享受市级出台的有关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和优先享受其他农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市级示范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示范农场认定按照市县乡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产生。

第七条市级示范农场管理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市级示范农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在xx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四)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的制度;(五)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所经营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2.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露天蔬菜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设施蔬菜土地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上;4.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亩以上;5.从事苗木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6.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7.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8.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发展、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在农村地区建立的农业生产经营单元,以家庭为基础,注重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种植和养殖模式,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的农业经营单位。

第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依法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村经济增长,为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二)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种植基础设施和养殖场所;(三)按照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种植或养殖经济作物;(四)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具有良好的记录;(六)具备示范引领乡村发展的潜力和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采取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示范性家庭农场申请表》、经营场所租赁或使用合同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第八条完成审核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加强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质监测结果、产品质量抽检报告等。

第十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和账册,清晰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产品流向和销售情况,并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检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农办政改〔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关于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家庭农场名录基本信息填报工作为全面掌握家庭农场基本情况,在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前提下,根据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的反馈意见,我部对农场名录系统进行了优化,将系统中家庭农场基本信息指标调减至9项(见附件1),其余指标仅作为各地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项目申报时填报。

各地在填报时应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已认定或备案、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但尚未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户全部纳入系统。

农场名录系统网址为,省级管理员账号可配置辖区内各级管理员账号,已登录过的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

各级管理员用户可将填写完整的家庭农场信息填报汇总表(见附件2)通过在线导入的方式完成信息报送工作;确实无法导入系统的,可由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将汇总表格统一报送至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经营体系处。

该项工作请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二、做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工作请各省(区、市)组织监测县开展2018年度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数据填报工作,全国家庭农场监测系统网址为,农场主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均为农场主的手机号码;管理员登陆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

该项工作请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

三、联系人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经营体系处王纪峰联系电话:010—59193116传真:010—59193196电子邮箱:*******************农场名录系统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张儒侠010—59197180,173****9104全国家庭农场监测系统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张宗毅139****4052附件:1.家庭农场信息表2.家庭农场信息填报汇总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3月27日。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吉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区范围内的家庭农场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

每年5月份评定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并对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四条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参加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必须是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一)经本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二年以上,且生产基地在本区。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经营生产基本实行标准化作业,有生产记录,注重品牌培育,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实行独立成本核算,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合理设置会计账簿,有比较完整真实的财务收支记录,财务管理科学规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合同信息录入吉安市青原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且自申报之日起后续流转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第三章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六条认定标准: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符合“四有五化三效益”要求,即建设时“有规模、有标牌、有场所、有配套”,经营中实施“生产订单化、管理科学化、营销网络化、技术标准化、产品品牌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同步提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现将《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月2日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通过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符合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生产标准、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等要求,经省农业农村厅择优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一码通”赋码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专业生产2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明确。

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二)规模适度。

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

1.种植业。

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棉花、油料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50亩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30亩以上。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陕农业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陕农业发〔2016〕101号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农机、果业局(委、中心),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新修订的《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经2016年第15次省农业厅行政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2016年12月27日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规范我省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农场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资格认定机关,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实地考查、认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

家庭农场资格认定采取自愿原则,家庭农场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业务指导、组织培训以及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并对优秀家庭农场、优秀业务辅导员、先进指导服务单位等进行表彰,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和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和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和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N〔2022〕—3001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和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N〔2022〕—3001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做好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我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家庭农场重点工作的通知》(N〔2022〕—900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第八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工作,同时对四川省第五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开展监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要求2022年全省计划新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300家左右,请各市(州)严格按照《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川农规〔2022〕3号)评定条件,对照《关于印发家庭农场三年发展目标任务(2020-2022年)的通知》(川农函〔2020〕722号)目标规划,重点在没有省级示范场的乡(镇)布局。

原则上,每个市(州)申报数量不超过20个,缺口较大的可适当放宽。

优先推荐粮油(含粮经统筹)种植类、生猪养殖类、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家庭农场参加评选。

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的不得申报。

二、监测要求按照当年评选条件,对已获得四川省第五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的,全覆盖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对未纳入名录系统管理和不再符合省级示范场条件的,提出取消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建议。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省级示范场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动员引导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二)严格条件。

按照“一村一示范、一镇一省级示范”的目标综合布局,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积极申报,做好核实、初审工作。

家庭农场评先与示范等级评定政策扶持细则

家庭农场评先与示范等级评定政策扶持细则

家庭农场评先与示范等级评定政策扶持细则为了鼓励家庭农场做大做强,积极争创省、、本市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实施方案(2022—2025年)》和《家庭农场扶持办法》要求,特制定本扶持细则:一、扶持对象获得省、和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

二、扶持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获得省、和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

(三)熟练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生产经营效益良好,在脱贫攻坚行动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与所在地贫困户建立可持续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扶持项目及补贴标准(一)评选县级“十强家庭农场”:每年评选10名“十强家庭农场”,每家奖励3000元。

优先作为“全国十佳农民”“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五四奖章”等推荐表彰对象。

(二)省、、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凡是被省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3000元;凡是被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2000元;凡是被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1000元。

如果同一年度同时被省、、评定命名的按照3000元奖励。

(三)凡是荣获“十强家庭农场”和省、市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推荐申报省、农业扶持项目。

四、申报程序(一)申请时间每年11月底前申请当年度扶持。

(二)申请材料1.市级“十强家庭农场”申请人需要填写《“十强家庭农场”申报表》,撰写个人先进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

省、和本市示范家庭农场申请人按照省市申报通知要求编撰申报资料,市农业农村局初审合格后逐级报送。

2.(验原件,交复印件);3.有效期内的家庭农场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4.家庭农场常用银行账户(银行卡)。

(三)办理流程1.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由家庭农场所在地村民(社区)委员会盖章后上报至乡镇(街道);2.各乡镇(街道)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于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3.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家庭农场认定指导委员会成员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将评选的“十强家庭农场”初步人选报送人民政府审定,将拟表彰奖励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4.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省、和本市农业主管部门出文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提出奖补建议,提交人民政府审定,将拟奖励的省市示范家庭农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5.公示结束后,由市财政局于当年内将奖励资金以“一卡通”的形式拨付至家庭农场账户。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3•【字号】皖政办[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3〕35号2013年9月13日)为加强对省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四)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认定的省示范家庭农场为符合家庭农场基本条件,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符合有关示范要求的家庭农场。

对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认定标准:(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化大农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家庭农场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认定的家庭农场进行备案,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的土地应为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具有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五条申请认定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种植业家庭农场。

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应在2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设施农业的,经营面积应在10亩以上。

(二)养殖业家庭农场。

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应有固定的场舍,并具备一定规模。

从事生猪养殖的,存栏在300头以上;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存栏分别在50头以上;从事养羊的,存栏在200只以上;从事禽类养殖的,存栏在3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家庭农场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养殖水面在50亩以上;从事柞(桑)蚕养殖的,经营规模在5把剪子以上;从事养蜂的,经营规模在200群以上。

(三)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综合生产经营的,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

第六条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第七条申报认定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面承包合同);(五)畜禽养殖者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武农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1年5月7日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第四章认定第五章监测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把他们引入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大格局,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适用范围为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培育或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三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择优录取原则。

第四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达到下列标准与条件的各类家庭农场均可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各区创建的“六有”家庭农场中推选)。

(一)基本条件1、家庭农场经营者须持有武汉市农村户籍,以农业为主产业,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2、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满一年以上;3、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格式合同,流转期限不得少于5年(或已连续租赁5年以上),经营面积必须达到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的产业规模,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4、家庭农场年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且家庭成员年均收入达到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收入的2倍以上;5、按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6、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7、有固定的生产与管理场所;8、悬挂统一规格的名称标识和基本情况简介。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办法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办法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树立一批可学可看可比的先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

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农产品生产销售能力。

收入水平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水平,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规模经营户是指从事某一种类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业生产经营户。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内认定。

第三条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其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程序,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州)家庭农场发展情况,采取自愿申报、县级审核、市(州)推荐、省级抽查认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标准。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省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规范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省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进行。

由省农业厅制定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每年组织推荐确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省农业厅负责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开展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审,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扶持服务工作。

第二章创建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五条参加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资质。

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领用发票,有生产经营场所,实行财务核算管理。

(二)有技能。

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先进科技应用面达到90%以上。

(三)有规模。

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规模下限是当地县级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相适应。

(四)有设施。

有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五)有规范。

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六)有效益。

新时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

新时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

新时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发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示范带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特指种植业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全过程生产服务。

所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指提供上述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他服务主体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重点服务组织”)是指自愿申报、县级推荐、市级审核、省级评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对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的评定及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评定及监测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具体评定及监测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省级重点服务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相关专业服务2年及以上,注册地在省区域内。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标识标牌清楚并悬挂在醒目位置。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组织管理规范1.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人员职责明确,内部管理规范,成员相对稳定。

2.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3.5年内无以下情形: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无不良征信记录,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辽农办综发〔2020〕40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综发〔2020〕401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为贯彻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作用,引领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定于近期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已纳入农业农村部名录系统,且符合《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附件1)相关条件。

二、工作流程(一)个人申报(11月8日前完成)拟申报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需如实填写《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附件2),于所在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将《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乡审核(11月15日前完成)乡镇政府,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在《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市推荐对象申报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连同市级推荐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级评审(11月30日前完成)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一要强化思想认识。

家庭农场是近年来承载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重要载体,是引领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

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7.13•【字号】鲁农经字〔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鲁农经字〔2023〕10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鲁农经字〔2022〕19号),经研究,确定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对象1.第五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

2.2020年监测合格的第一、三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

二、监测标准1.《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鲁农经字〔2022〕1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

2.三年内(含本年度)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全部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

三、监测程序1.示范场自测。

纳入本次监测范围的省级示范场对照监测标准开展自测,并登录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管理监测系统(网址:http:///loginc),填报相关监测数据及证明材料。

2.县级监测。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受监测的省级示范场进行实地监测,核查示范场提报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对照监测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

3.市级初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监测对象提报的材料和县级监测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

必要时,市级可开展实地复核。

4.省级审核公布。

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上报的监测意见和监测对象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拟继续保留省级示范场资格的家庭农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发文公布。

四、监测时间及需报送的材料各市于2023年8月15日前,通过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管理监测系统完成监测对象监测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填报、审核和在线提交,并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电子版发至nchzjjzdc@)1.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意见(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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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树立一批可学可看可比的先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

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农产品生产销售能力。

收入水平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水平,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规模经营户是指从事某一种类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业生产经营户。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内认定。

第三条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其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程序,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州)家庭农场发展情况,采取自愿申报、县级审核、市(州)推荐、省级抽查认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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