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便利店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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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加油站便利店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示范文本主要以部分地区公司正在使用的合同为基础进行编制。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规定与企业实际相适应。通过合同条款将公司的生产经营实践和业务流程加以规范,使合同文本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示范文本既满足地区公司对合同的共性需要,又尽可能增加合同针对性条款约定。

3、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文本的通用条款一经确定,不应随意更改。需要特殊约定的个性条款,可由地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采购方与供货方签订的加油站便利店采购合同。地区企业在供应商相对固定的加油站零售货物时,应根据情况使用或参照本示范文本

三、地区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示范文本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四、使用示范文本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合同条款填写应当具体、准确、完整,不得出现可能导致歧义的内容。填写内容较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列出清单作为附件。

2、合同双方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按照营业执照规范填写。

3、填写示范文本中空白项或选择项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对不需要填写或未选部分的内容,请填“无”或删除,不得留有空白。

4、合同第1条标的标的物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标的物数量应按双方签收的货物确认单为准。

5、合同15争议的解决只能选择15.1、15.2、15.3中一种方式。选择仲裁名称时,要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选择诉讼方式,应尽量选择有利于我方的有管辖权法院。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只能选择协商解决。

8、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我方单本合同加盖单位印章应使用合同专用章。

目录

1.标的物 (4)

2.标的物的包装 (5)

3.标的物的运输及交付 (6)

4.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6)

5.合同履行期限 (7)

6.标的物的质量保证 (7)

7.验收 (7)

8.标的物的退换 (8)

9.折扣与促销 (8)

10.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8)

11.权利瑕疵担保 (9)

12.不可抗力 (9)

13.合同变更和解除 (9)

14.违约责任 (9)

15.争议的解决 (11)

16.通知 (11)

17.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1)

加油站便利店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供货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加油站便利店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

1.1标的物名称、型号、质量

1.2标的物供货价格应以供货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并经甲方核定的价格为准(详见报价单)。

1.3乙方对特定标的物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或对销售价格有要求的,应以书面通知甲方,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销售标的物。

1.4本合同并非承诺购买,标的物的购买应通过订单落实执行。本合同标的物数量以甲方的实际订单为准,订单应采用甲方确定的盖有甲方印章的《便利店商品进货明细表》(见附件),甲方以传真的形式向乙方提交订单,乙方不得接受加油站直接送达或其他形式的订单,否则甲方不承担付款义务。

1.5购销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生产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单价(包括基本报价、折扣)、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条形码、运输条件等,均以协议附件1《便利店商品报价单》所列为准。

1.6 乙方变更《便利店商品报价单》上所列内容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函件的方式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7 《便利店商品报价单》上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与甲方订单要求不一致的,以乙方接受的甲方订单为准,甲、乙双方也可以书面的方式补充约定。

1.8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便利店商品报价单》中说明,同时向甲方购买甲方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否则甲方有权退货。

1.9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如本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乙方提供的商品有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标的物的包装

2.1包装标准:本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包装,没有规定的,根据标的物特性,应以保证标的物搬运、装卸、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

2.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

2.3若甲方对标的物的包装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包装。

2.4包装费用由承担;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标的物的运输及交付

3.1甲方应提前日(月)向乙方提交订单。乙方按订单组织货源,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3.2乙方应订单要求的交货时间将标的物送至指定地点,附上《送货清单》及乙方的出货自检报告或证明供甲方备查。《送货清单》须列明甲方订单号及物料信息(制造批号、物料名称、材质、规格、颜色、数量等)。

3.3乙方负责将标的物运送到甲方订单指定加油站便利店内,运费由乙方承担。

3.4乙方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运后, 若甲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应在约定的起运时间日前书面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向甲方完成交货前,风险应当由乙方承担。。

3.5甲方应在甲、乙双方确认的订单中指定收货人,指定的收货人在送货清单上签字或者加盖章视同乙方完成了交货义务。

3.6 乙方暂时性断货的,乙方有义务在断货前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

3.7 如乙方超过天未能按订单要求将商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或所送商品与订单要求不一致的,则甲方有权拒收,该订单自动失效,并视乙方缺货,因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8其它约定:

4.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4.1 价款结算以双方实际验收签认的收货清单为依据。

4.2结算方式,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4.1.1按月结算,每月日前结算上月1日至最后一日的货款。

4.1.2货款金额累计达到万元时结算一次;

4.1.3其他方式:。

4.3 乙方不得与甲方所属加油站进行结算业务。

4.4价格调整:

4.4.1 价格调整:在合同期内,标的物结算价格以甲方核定的报价单为准,如乙方价格变动,应提前天以书面函的形式告知甲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新价格。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价格供应商品。

4.4.2其他约定:。

4.5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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