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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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

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

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

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

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

(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

(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

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

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

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

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

2015-1-16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为适应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发展及变化,人民银行决定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存贷款统计口径修订内容

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起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同时调整报表项目设置,优化报表体系,增设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丰富区域信贷收支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相关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为保证存贷款统计口径的一致性,调整金融机构统计日报、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统计、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中与“各项存款”、“各项贷款”相关联统计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日报:各金融机构自报送2015年2月1日日报数据起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月报、季报:各金融机构自报送2015年结转数起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

附件1

存贷款统计口径及报表归属调整

为适应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发展及变化情况,人民银行决定调整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并相应调整报表项目及归属。具体调整如下:

一、各项存贷款统计口径调整内容

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境外同业。

二、报表体系调整内容

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体系调整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机构范围涵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全国报表采用完全合并方法编制,区域报表采用部分合并方法编制。第二层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机构范围涵盖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全国报表采用完全合并方法编制,区域报表采用部分合并方法编制。银行业非存款类信贷收支表机构范围涵盖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及贷款公司。全国报表、区域报表均采用平衡汇总方法编制。第三层为人民银行信贷收支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全国报表、区域报表均采用平衡汇总方法编制。

三、全国信贷收支表调整内容

(一)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调整内容。

1. 调整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分类。各项存款、各项贷款按境内外、部门、期限及产品品种进行分类。“各项存款”分为境内存款、境外存款,“境内存款”再分为住户存款、非金融企业存款、政府存款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各项贷款”分为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境内贷款”再分为住户贷款、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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