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机制,提高信用社贷款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背景信用社作为为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农村信用体系,帮助农村居民解决资金需求。
由于信用社贷款涉及资金的安全与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有效的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三、信用社贷款类型信用社可以提供以下类型的贷款:1.农业贷款:用于农民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2.助学贷款:用于支持农村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3.个人消费贷款:用于农村居民的日常消费和生活需求。
4.新型农村合作社贷款:用于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社。
四、贷款额度和利率1.对于农业贷款,信用社将根据借款人的规模、土地面积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2.助学贷款的额度由借款人的学籍和家庭经济状况决定。
3.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由借款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决定。
4.新型农村合作社贷款的额度根据合作社的发展规模和项目需求确定。
利率将根据当地的市场环境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评级较高的借款人可以享受较低的利率。
五、贷款申请与审批1.借款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等相关文件,填写贷款申请表。
2.信用社将对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3.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包括贷款额度、利率和还款周期等相关信息。
六、贷款管理1.借款人必须按时还款,并确保还款金额与还款日期的准确性。
2.信用社将建立还款记录和信用评级系统,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3.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将承担相应的罚息和违约责任。
七、风险控制1.信用社将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
2.信用社将使用合理的风险定价模型,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八、对借款人的支持与管理1.信用社将提供相关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借款人提升金融知识和管理能力。
2.信用社将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信用管理,确保贷款的合理使用和还款的及时性。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信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全辖具有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在授权范围内向购置房产、汽车和大额耐用消费品等商品和服务消费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安全第一、效益为主、服务到位、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合法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具有合法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3、具有良好个人信用和品格,无不良记录,且在本行信用评分等级为D级以上(含);4、在贷款人处开立金融卡或个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存入必要的首期付款或已付首期款项证明;5、能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必要的个人资料;6、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7、有合法正当的贷款用途;8、符合各消费贷款品种要求的贷款条件;9、愿意接受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市场调查、细分及个人信用评级第六条各支行、部要对辖区内高层次的自然人进行市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做好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并按年龄、职业、经济收入、家庭资产、社会地位、存款余额及对本行的回报程度等不同角度,进行市场细分。
按细分结果摸清各个层次的消费方向与金融需求,并针对不同的金融需求,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特别要注重中高收入阶层客户的拓展。
第七条建立个人信用评价制度。
凡向本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均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由客户经理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贷款决策。
个人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具体是:180分以上为A级,179-160分为B级,159-140分为C级,139-120分为D级,120分以下为E级。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
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
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
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了积极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开展,满足个人及家庭消费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新规》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借款人是指在ⅩⅩ村镇银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3.定义:3.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住房装修、购买耐用消费品、旅游、婚嫁、教育等消费的人民币贷款。
3.2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ⅩⅩ村镇银行。
借款人是指在ⅩⅩ村镇银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4.规范要求:4.1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申请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4.1.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在本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4.1.2有正当的职业、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1.3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符合我行个人信用贷款的条件;4.1.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4.1.5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卡或活期储蓄账户;4.1.6与贷款人签订同意从其银行卡或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4.1.7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4.2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4.2.1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应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4.2.2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4.2.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低于40%。
4.2.4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4.3贷款担保4.3.1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保证、质押担保等。
广州市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广州市农村信用社城乡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个人消费,满足城乡居民贷款需求,加强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对城乡居民发放的用于除楼宇按揭、汽车、装修、助学外的消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三条城乡个人消费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在广州市有固定住所,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能够提供我社认可的担保;(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在我社开立存款帐户;(六)符合我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城乡个人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我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
第五条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一)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人须从以下范围中选定:1、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在广州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以村经济组织作保证的,村经济组织限于借款人所在村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经济发展公司;(2)以担保公司作保证的,须为我社选定范围内的担保公司。
2、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广州常住户口,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公务员、村干部、教师、医生或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在职专业人士;(2)供电、供水、交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等企业的在职正式职工;(3)能提供我社认可的财产作不完全抵押的自然人。
已分户的借款人兄弟姐妹可以充当保证人,但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自身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包括用于大宗资产购置、偿还因消费或生产经营所欠债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品种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按客户、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违规流入股市及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农村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按贷款品种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采用循环贷款的,可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方式及加、罚息等应符合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取按月(季)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
具体还款方式应结合贷款用途、期限、还款能力及风险控制要求合理确定,由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受理与调查程序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资格初审、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审定等流程。
第十一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是指基层支行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根据支行实际实行审贷分离和双签制度。
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承担,实行相互制约。
对不具备审贷分离的支行下辖分支机构,必须实行双签制度,基层支行应当明确双签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基层支行应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要求,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且有可靠的还款资金来源。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社会信用良好,能按期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的支行的服务辖区内。
(五)借款人在贷款支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各支行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性条款:(一)不得一户多贷,不得发放借户、冒名贷款。
(二)每一借款户的家庭成员中只能以一个人在所辖支行贷款,不得一个人在多家支行贷款或多个人在一家支行贷款或多个人在多家支行贷款(存单质押贷款、营业房抵押贷款除外。
)(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个人发放贷款。
(四)不得向已核销贷款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配偶发放贷款。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附件2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类信贷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客户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不含农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类和消费类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第四条个人类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和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坚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主,严格客户条件准入,合理确定贷款要素。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个人类贷款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县级行社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
县级行社按照信贷流程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
根据操作流程的风险特征,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受理调查岗、审查审议岗、审批岗、抵(质)押登记岗、放贷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和档案管理岗等主要岗位,实行岗位分离、职责明确、前后监督。
第六条前台客户部门为基层行社和县级行社相关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管理、业务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等。
第七条中台信贷评审部门为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政策制度制定、集中审查和审批、产品研发、辅导检查、业务培训、风险监控等。
第八条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由县级行社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信贷风险审查、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及责任认定等。
第九条县级行社应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有权审批人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安康开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方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实用文档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第十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实用文档〔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产权,原那么上抵押物应位于经办机构所在地;〔三〕制止以军用房、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作抵押;实用文档〔四〕制止承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作抵押;〔五〕制止承受评估抵押物净值低于贷款额度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对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件外,保证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稳定的职业,经保证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等情况综合分析,保证人收入状况能够覆盖贷款风险;2、具有一定的学历水平;实用文档3、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关业务品种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经营管理能力,所经营行业的市场和效益情况。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通过与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面谈,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实用文档人或保证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抵押物真实性和有效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情况、变现能力和租赁情况等。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现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
第六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各地应按照业务种类、客户群、经营管理能力等确定个人贷款风险限额。
(三)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四)根据个人贷款具体用途、偿债能力、担保因素等确定合理的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贷款约期和贷款利率,不得超借款人偿还能力发放个人贷款。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视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当地个人综合消费需求,完善本行个人信贷产品,简化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包括大件耐用消费品、购置住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除外)、装修、旅游、教育等在内的消费品和消费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另行规定。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原则上限于1年期(及1年以内的)贷款,抵押类贷款、特别优质的担保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3年,抵押类装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具有具有巴中(通江县、南江县、巴州区、平昌县)境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三)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无民间大额借贷;(四)在本行开立账户;(五)能够提供消费项目证明材料;(六)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贷款担保;(七)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客户发展目标(一)巴中地区种、养殖大户;(二)巴中地区各类农业合作社、畜牧合作社的领头羊;有三年以上(含,下同)经营历史的农业加工企业的企业主;(三)巴中地区境内的行政村村级主要领导;(四)有三年以上经营历史、相当经营规模和成功运作经验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五)政府公务人员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金融、电力、烟草、电信等垄断行业企业的正式职工;(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及在特定领域具有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评估师、设计师、高级技师等;(七)巴中地区内优质大、中型重点企业(无不良记录)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八)本行贵宾级客户和历史信用记录良好人士。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六条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仅限于巴中境内的房产。
本担保方式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消费用途,具体要求为:(一)房屋性质以变现能力较强的普通住房、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对高档公寓、别墅、写字楼以及商业房屋要审慎介入;(二)抵押房屋的楼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主体结构良好,商业用房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三)取得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四)抵押房屋应具有完全产权并可自由上市流通。
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三章贷款要素第四章贷款流程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汽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农村信用社向其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开办此项业务的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必须经法人机构授权方可开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二)固定(长期)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三)有良好的还款意愿,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了购车合同、协议,并已经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五)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业内信誉经过初选后,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
汽车经销商的条件包括:(一)有合法经营的资格;(二)已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三)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四)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五)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有一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贷款要素第八条贷款期限。
新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且不超过汽车报废年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
个人汽车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效益、市场、政策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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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
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消费类信贷市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贷款,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正常消费所需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贷款人与其他合作机构共同发放消费贷款的,可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贷款到期时不超过60周岁(住房贷款除外);
(二)消费用途与家庭净收入相匹配且金额合理,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
(三)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
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
(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个人消费类贷款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住房、家用汽车、大额消费品、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
严禁通过个人消费类贷款向不符合准入条件或用途不明确的客户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贷款方式。
个人消费类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第七条贷款额度。
个人消费类贷款额度根据消费用途、信用状况、收入偿还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其中:
(一)采用信用方式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各县级行社结合当地信用环境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对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合理进行配比,严防风险。
(二)采用保证方式的,其中:个人提供保证的, 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保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公司法人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
不超过300万元。
(三)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个人消费类贷款可采用循环支用方式发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贷款额度到期日。
第九条贷款期限。
个人消费类贷款(不含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为3年,额度项下贷款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其中:
(一)按贷款方式划分,信用、保证方式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2年;抵(质)押贷款单笔期限最长为5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3年。
(二)按担保物类别划分,抵押物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商业用房(含车库、经营/营业用房)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3年;其他抵质押担保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2年。
各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科学选择担保范围,合理设定具体贷款期限和额度有效期。
第十条采用循环支用方式发放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同一借款人原则上只能办理一笔额度贷款业务,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办理循环额度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如果确实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前可以申请贷款展
期,展期贷款按新增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每笔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及循环支用类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二条个人消费类贷款利率可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方式,各县级行社根据市场化原则,实行自主定价,差别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
根据借款用途、期限,借款人收入及还款能力综合确定还款方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单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需采取按月(季)结息,分期还本方式,其中采用信用方式的,需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其他方式单笔贷款期限在2年以上的,需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
对于单笔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取消利随本清还款方式。
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以季(年)为单位,首期偿还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30%。
第四章贷款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申请个人消费类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
(二)自有资金及用途证明材料,主要指家庭资产及负
债情况、银行账户流水及余额情况、消费合同或协议、装修合同等能够证明借款用途及自有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偿还能力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家庭收入证明文件、工资证明或工资流水、纳税证明、公积金缴款证明等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入偿还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担保证明相关材料。
包括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担保人(物)基本情况、担保价值及相关资质、声明承诺、委托扣划授权书等相关材料;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申请后,至少应由两名调查人员联合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调查和确认,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消费用途、收入支出、担保落实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的居住场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家庭资产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
(二)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包括履行债务的记录、声誉等;
(三)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自有资金及申请金额的合理性等,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四)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权属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