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和服装协定要点.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纺织品和服装协定

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包括10个条款和1个附件。协定的最终目的是把纺织品和服装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并规定给最不发达国家以特殊待遇。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把纺织品、服装贸易全部纳人关贸总协定的过程,也称为一体化过程;②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实施自由化的过程;③过渡期保障条款;④反规避条款;⑤设立纺织品监督局的规定;⑤协定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在附录中列出。

(一)一般条款(第1条)

确定了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的一般原则:

1.在纺织品和服装一体化的过渡时期内,协议对改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的市场准人的实质性增长作了规定,并使新参加方可能发展有商业价值的贸易机会;

2.在执行协议规定时,要体现产棉国的具体利益,对多种纤维协定成员方应予以特殊照顾;

3.鼓励协议各成员方进行持续的自动产业调整,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4.协议所适用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范围,以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的6位数字的纺织品和服装分类清单,作为过渡期内纳人关贸总协定的基础。

(二)过渡期条款(第2条)

是协议的中心内容之一,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通知条款

协议生效后60日内,各成员必须将其保持着的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定中的一切数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监察局,凡未通过的限制应立即取消。

2.一体化比例

协议生效日(1995年1月1日)起,应将附件(指有关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范围的附件)所列产品的1990年总进口量的16%纳人1994年关贸总协定产品,这些产品应包括毛绦和纱、机织物、纺织制成品和服装四个组中的第一组的产品,剩下的产品分三个阶段取消限制比例:a.在协议生效后的第37个月的第一天(1998年1月1日)将附件内占1990年总进口量不少于17%的产品纳人。b.在协议生效后的第85个月的第一天(2002年1月1日)将附件内占1990年总进口量不少于18%的产品纳人。C.在协议生效后的第121个月的第一天(2005年1月1日)全部纳人关贸总协定,届时所有按协议项下的限制均予取消。另外,实行限制的成员应提前1年将上述每个阶段的一体化产品清单详细通知纺织品监察局,以便转通过所有成员方。

3.增长率

分三个阶段提高增长率,具体做法为:在多种纤维协定项下双边协定生效前的12个月的年增长率的基础上,规定每个阶段的年递增系数,两者之和即为一体化的增长率。三个阶段的年递增系数分别为:第一阶段,自协议生效日起至生效后的第36个月期间(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为不少于16%;第二阶段,自协议生效后的第37个月至第84个月期间(1998-2007年)为不少于25%;第三阶段,自协议生效后的第85个月至第120个月期间(2002-2004年)为不少于27%。

(三)证明条款(第3条)

在协议生效后的60日内,各成员方应将非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保持着的限制,不论其是否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均详细通知纺织品监督局。同时还应提供包括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为依据的,由1994年关贸总协定认可此项限制合法的证明。若保持着限制,既不属于多种纤维协定项下,又未能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为合法证明的,各成员方应在最迟不超过协定生效的6个月内,向纺织品监督局递交一份逐步取消这些限制的计划,此项计划应包括所有这些限制在不超过本协议有效期内予以全部取消的情况。

(四)调整条款(第4条)

由于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实务、规则、程序、归类等方面情况的改变,在贯彻和执行协议的限制时,不应使与协议有关的各成员方之间在权利和义务上失衡,以致造成贸易混乱。这些情况的改变,确属必须时,有关的成员方应将要做出的改变事先通知对方,予以协商,以便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合适和恰当的调整。若协商不成时,任何涉及的成员方均可将此事递交纺织品监督局按规定程序进行调解。

(五)反规避条款(第5条)

也是协议的中心内容之一。各成员方应制定必要的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以处理由于运转,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伪造正式文件等方式而规避对协议执行的行为,并在符合其国内法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应进行充分的合作来处理因舞弊引起的问题。任何成员有权就上述规避行为与有关的对方协商,如不能达成一项双方都感到满意的协议时,有关的任何成员可将此事递交纺织品监督局,经过调查,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发生舞弊行为的,进口方成员可不准其进口,如货物已经进口,则可按真实情况和真正的原产国,调整限制水平的承担者,以反映真正的原产国。如证据涉及到那批货物转运地的各成员时,则可对转运地的各成员实行限制。采取上述行动的时间和范围,可在双方进行协商以后进行,并将充分的理由通知纺织品监督局,有关各成员可在协商过程中采用其他补救办法。任何此种补

救办法的协议也应通知纺织品监督局,纺织品监督局对有关成员方提出它认为恰当的建议,如达不成双方都感到满意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局,以便纺织品监督局审议和调解。

此外,如果有证据证明为了达到舞弊目的而谎报纤维成份、数量、货物名称和归类的行为,各成员应在符合国内法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对涉及的出口商或进口商采取恰当的措施。任何成员如认为此种谎报发生,而对方又没有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或没有采取充分的行政措施来阻止这种舞弊行为时,该成员应与涉及的对方及时协商。如达不成解决办法,涉及的任何一方可将此递交纺织品监督局进行调解。但本条款的规定不得阻碍各成员由于在申报中的疏忽性错误而做的技术性调整。

(六)保障条款(第6条)

也为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当某一产品进人某一成员方的境内,且增加的数量对该国工业的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必须是证明这威胁和损害是由于该产品整个进口数量的增加,而不是由于其他诸如技术上的改变或消费者编爱变化等因素造成的。

确定损害的经济参数有: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等,其中只有单独某项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