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盘水市绿色建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黔建法通[2012]558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1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6日附件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黔建科通[2012]737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黔建科通〔2012〕73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局):现将《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12月)目录前言一、现状与形势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三、主要任务四、保障措施前言“十一五”以来。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调结构、促转型、扩内需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全省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建筑节能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为完成我省“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走出贵州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之路,实现贵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根据国家、省相关方针、政策,制定《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5.《“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6.《“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7.《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8、《贵州省“十二五”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规划》9、《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规划》适用范围:贵州省《规划》时限:2011-2015年,《规划》编制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是未来五年指导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安全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建设安装管理导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4]49号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7
【实施日期】2014.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
活设施建设安装管理导则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4〕4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建设安装管理导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7日
六盘水市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建设安装管理导则
为确保市中心城区房屋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街景,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容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一条本导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及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乡可参照执行。
本导则所称的安全防护设施,是指设置在房屋的窗户、阳台、外走廊上,用于封闭、防盗、防护的构件。
本导则所称的外墙生活设施,是指设置在房屋外墙的用于晾晒、遮阳、摆放花草、悬挂空调室外机等的构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6〕21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6日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守住发展、生态、安全三条底线,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环境保护工作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0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电〔2015〕8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市、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为基础,以理顺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资源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4日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准入与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的联动机制,更好地从源头预防和减缓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提出《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为“目录”)。
第一条列入“目录”中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项目,纳入环境保护“负面管理”,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划、审批、引进此类项目。
第二条列入“目录”的行业项目,在不属于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前提下,还需进一步严格落实其他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参与项目准入及规划选址工作时,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五个一律不批”、“三个严格”有关要求。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进一步扩大全市有效投资,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结合《贵州省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充分调动资源要素,集中力量,攻坚突破,加快建设一批强基础、补短板、优结构、利长远的重大项目,进一步做大投资总量,力争2021—2023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4223亿元以上,占全省投资总量的10%以上。
其中2021年完成1340亿元以上、2022年完成1406亿元以上、2023年完成1477亿元以上。
同时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到2023年,工业投资、民间投资、产业投资占比分别提高到35%、40%、50%。
二、重点任务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重点实施产业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生态环保投资、公共服务投资等四项攻坚行动,围绕15个重点行业,狠抓项目建设,着力以项目促投资、以投资促发展。
(一)大力实施产业投资攻坚行动。
1.加快推进工业投资实现倍增。
2021—2023年完成工业领域投资900亿元以上。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市府办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121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六盘水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两加一推”主基调、“三化同步”主战略,切实构筑“精神高地”,全力打造现代特色都市,努力建设实力、魅力、活力、文明、幸福六盘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五城联创”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9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3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大力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力争2017年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科学发展观,奋力后发赶超,以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统领创建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严格对照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创建,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卫生水平、增强全民健康意识为目的,以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强化城市卫生管理为主要内容,结合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完善机制、长效管理的工作原则,围绕城市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为全面建设“五个六盘水”打下坚实基础,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湾煤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提交单位: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湾煤矿矿长:冯会杰总工程师:程健提交时间: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章前言 (1)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 (7)第一节矿山企业基本情况 (7)第二节绿色矿山现状及存在问题 (18)第三章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及建设方案 (68)第一节绿色矿山建设主要任务 (68)第二节绿色矿山建设设计工作量 (75)第三节工作部署 (77)第四章效益分析 (79)第五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81)第一章前言一、目的任务绿色矿山(Green Mine/Bio-friendly Mine)是一种全新的矿山发展理念和模式,它将整体高效开发、清洁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和循环经济等工作贯穿于矿山勘探、规划与设计、开发直至闭坑全过程、产品和服务中。
以增加生产效率、生态效率和减少环境的风险,实现生产过程的废物零排放、少排放和制造产品的绿色化以及环境友好,是解决矿山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
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促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强调“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及十三五规划纲要,切实推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要求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贵州省委、省政府,六盘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优先战略,六盘水市是贵州省建设绿色矿山的重点区域。
为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黔国土资发[2018]9号)。
六盘水市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9〕6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1.01•【文号】国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1日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十一五”以来,我国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超额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等。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1.28•【文号】建办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的综合评审。
经研究,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90个城市(区、镇)为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第一批试点。
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智慧城市建设是推动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拉动内需,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各地要以创建智慧城市为契机,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与信息化的高度融合。
二、各地应结合相关规划实施和自身特点,在充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构建智能、协同、高效、安全的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和惠民利民的公共服务应用体系,并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种渠道、多元投资的方式,开展试点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行政责任人,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实施管理办公室,切实落实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等保障条件,确保试点创建任务完成。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试点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我部将与试点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共同推进智慧城市创建协议,并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签订“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
请列入试点的城市(区、镇)按照智慧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细化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方案,修改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编报创建任务书。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市府发[2011]15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市府发〔2011〕15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产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思路及工作目标(一)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合理布局、节约资源、循环经济、产业集聚、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以规划为龙头,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以项目建设为载体,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区、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和经济开发区。
(二)工作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建成12个重点突出、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产业园区。
到“十二五”末,全市产业园区初步形成规模,努力建成2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二、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重点任务(三)加快园区建设1.省级产业园区(2个)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达到“七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和土地平整),六盘水市红桥产业新区、盘县红果产业新区力争“十二五”期间申报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十二五”末,区内工业产值200亿元以上,新增税收3亿元以上。
组建正县级管委会。
(1)六盘水市红桥产业新区。
将原水城县红山工业集中区和石桥工业集中区合并开发建设,规划用地面积5940公顷。
重点发展轻工业及食品加工业、矿山机械及机电产品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业及其他服务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国办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3月12日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0.2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04•【文号】建科〔2017〕238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深入推进我部“放管服”改革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推行第三方评价。
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附件1),制定公布本地区评价机构能力条件,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参考。
三、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
各地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方式。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性能等级进行评价,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四、严格评价标识公示管理。
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在项目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六盘水市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六盘水市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伍晓林廖芬来源:《绿色科技》2018年第08期摘要:分析了六盘水市农村环境保护现状,发现了其存在治理模式单一、管理机制不健全、面源污染、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民环保意识薄弱等问题,从发展多元化农村环境治理主体、完善管理机制、控制面源污染、提升农民环保意识等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期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存在问题;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r 4-9944(2018)8-0137-021 引言六盘水市地处贵州西部乌蒙腹地,是国家“三线”建设时期发展起来的一座能源原材料工业城市,辖4个县级行政区。
喀斯特地貌突出,生态脆弱[1],石漠化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2%,是一座传统农业比重大的城市,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77%[8]。
随着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六盘水市农村经济发展迅速[3,4],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5]。
因此.应加强对六盘水市农村环境的保护,进一步推动新农村建设。
2 六盘水市农村环境保护现状近年来,六盘水市各级部门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始终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下大力气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构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
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惠民实事来抓,以农村垃圾整治、农村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整治、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为工作重点,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先后出台了《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2013] 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6年“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工作要点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电[2016] 64号)、《六盘水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六盘水环通[2016] 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6]48号)等一系列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深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持续巩固和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3号)、《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黔财资环〔2023〕7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以流域水质、水量提升为主要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市内流域水生态环境,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补偿原则(一)公平公正、权责对等。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流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
以推动解决当前流域水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水质、水量等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强化绩效目标约束,补偿措施与环境指标改善结果挂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黔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提高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2015年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2020年力争实现6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二)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十二五”期间,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为重点,结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5万套。
2013年底前,完成遵义市、铜仁市、黔东南州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以上。
(三)高标准建设示范小城镇和城市综合体。
2015年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全部达到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其中30个省级示范小城镇达到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2个以上示范小城镇列入国家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名录,70个市(州)级示范小城镇达到省绿色小城镇标准。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7]2号【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1【实施日期】2017.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7〕2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为切实抓好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迅速学习解读和部署各牵头单位要迅速对《分工方案》所承担的重点工作开展学习解读,精准把握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通过工作部署会、下发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等方式,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
《分工方案》涉及两个以上牵头单位的,涉及的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市直有关责任部门(未在《分工方案》逐项列出)要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特区、区)和钟山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实际,统筹抓好辖区内涉及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立即制定推进计划各牵头单位按照“量化、细化、具体化、项目化”的要求,根据所承担工作再作分解细化,明确路线图、时间表、任务链、责任链,按照“一项任务、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将任务具体到项目、时间节点、岗位、个人,逐项按季明确进度,实行“挂图作战”。
各牵头单位要按照《分工方案》填写《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今后五年重点工作年度推进计划表》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季度推进计划表》,于2017年4月10日前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作为考核及评价依据。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马鞍山市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马鞍山市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马政办秘〔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转发市住建委关于马鞍山市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6〕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市住建委起草的《马鞍山市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10日马鞍山市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市住建委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75号)精神,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强市,结合我市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绿色城镇建设,构建新型城市化。
以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特色鲜明为总体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为核心,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乡建设活动,合理布局城乡各类空间,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努力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资源,推动城乡建设方式根本转变,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形成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人居环境宜居舒适、建设方式集约高效、生活方式绿色低碳的城乡发展格局。
率先基本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率先实现供水、供气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乡一体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率先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初步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标准制度体系;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园林绿色水平进一步提高;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比例显著提高,可再生能源广泛应用,基本形成绿色循环的建造体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1日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省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合理确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建筑发展技术路线,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为重点,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全省新建建筑中的比重。
从2014年1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广州、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广州、深圳市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累计建成绿色建筑400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10个以上的绿色生态城(园)区。
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全省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公共建筑全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一)大力实施城市降温行动。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随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20日随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绿色建筑14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6.2万平方米;能耗监测建筑达5栋以上;全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43万平方米。
到2015年末,全市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将城南、城东新区打造成绿色生态示范区;鼓励随县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示范县。
全市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各县市区新建居住建筑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强化城乡规划引导,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抓手,引导一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支持二星级及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建设,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质量,全面推进区域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1.推进绿色建筑标准实施。
自2014年起,在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公共、公益性建筑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自2015年起,市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开始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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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盘水
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5]42号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盘水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5〕4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盘水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4月24日
六盘水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及《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2/T065-2013),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是促进城乡建设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由重规模向重效率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建筑品质和使用寿命、节约能源资源、改善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对于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推进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从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筑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
动,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抢抓机遇,加快转型。
紧扣“四创”活动,围绕建设国际标准旅游休闲度假城市的发展目标,抓住国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的有利时机,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和配套能力建设,促进节能建筑向绿色建筑转型升级。
2.明确范围,整体推进。
自2015年起,全市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逐步提高新建建筑执行率。
以市中心城区城市综合体项目为示范区,逐步推动全市区域性绿色建筑发展。
3.政策引导,市场推动。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主体行为。
综合运用财政奖励、金融和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绿色建筑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4.正确认识,科学发展。
提倡对绿色建筑进行精细化设计和建造,树立建筑全寿命期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观念,提高区域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合理选择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降低绿色建筑建造和运营成本,避免盲目投资和资源消耗。
5.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按照《六盘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结合地区建筑风貌、历史文化和资源条件,做好建设规划布局,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发展绿色产业,创建具有文化底蕴、体现绿色理念的城市建设模式。
(三)行动目标。
1.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在进一步抓好建筑节能的基础上,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
到2015年底,建设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市中心城区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六枝特区、盘县城区绿
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
各县(特区、区)分别创建1个以上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小区,全市创建5个以上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
到2020年底,全市80%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2.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到2015年底,全市城镇新(改、扩)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和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十二五”期间,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为重点,结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5000套。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市中心城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推动浅层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城镇建筑中的应用。
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5.绿色农房建设。
到2015年底,新建、改建绿色农房5000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