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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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财政

投资评审工作,方便区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送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具体项目有: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水

电气的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农林水利建设;拆迁补偿等等。预算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办理工程

预结算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后需作调整的,则另行通知)。

二、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

(一)在建设项目实施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招标信息公

告前,非公开招标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送审

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向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送审预算评审

资料。送审时填写并附以下资料:

1、《申请办理工程预算评审的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的

来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在时间较紧的情

况下,需对评审工作完成时间的要求作说明);

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3、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

4、施工图 ( 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 ;

5、施工图预算、标底预算(工程量清单);

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7、详细工程量计算书;

8、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施工方案;

9、编制说明:包括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

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等;

10、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预算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工程量计算

书须列明建设项目所用的材料的单价和数量,送审的工程预算书须有编制人员签字和编制单位。

(三)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收齐评审资料后,委托区财政投资评

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一般情况下在20 天内(500 万元以上项目则在 30 天内)出具初审意见并送给建设单位:

1、《工程预(结)算书评审初稿》;

2、《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确认表》(见附件二);

3、《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送达回执》(见附件三);

4、《建设单位意见回复》(见附件四)。

(四)建设单位收到初审意见及有关文件后,在《建设项目评审

结论送达回执》上签收,并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评审结论

有异议,填报《建设单位意见回复》交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逾期不复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五)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收到建设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单位与建设单位互相核对,双方经核对无异议后,

建设单位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项目预(结)评审确认表》上

签章确认 , 并送回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

(六)根据《建设项目预(结)评审确认表》和评审机构的评审

报告,区财政局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通知书》。

三、选定承建单位和签定施工合同

(一)建设单位按区财政局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结果,按照招投

标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中标人。

(二)根据招投标的结果,建设单位将拟定的建设施工合同及相

关资料送区财政局审核后(区财政局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与承建单位签定合同。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合同签定后的7 个工作日内,将施工

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送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备

案。

四、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一)建设单位按申请用款的要求报送《区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

申请书》(详见附件五)及其相关资料。

(二)区财政局对申请拨款资料进行审查。包括:(1)申请拨款文件是否有效,连同本次申请拨款金额在内的累计拨款数是否在年度

预算指标内;( 2)是否符合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3)是否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4)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和用款情况;(5)是否按规定报送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及有关财务资料;( 6)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概、预(结)算审核等。

(三)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区财政局拨付项目款项(建设项目资

金集中统一支付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四)凡超过合同的款项须评审后再据审定的造价拨付资金。

五、建设项目的变更评审

建设单位应以区财政局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结果,区项目立项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概算计划为上限,严格控制投资规模。若确实需要变更建设项目而增加投资规模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追加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变更建设项目追加预算在原合同价总额10%以上或增加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变更

或增加工程预算评审,并以评审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建设单位报批时须向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报送以下资料:

1、施工现场签证(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署意

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

3、设计变更工程的预算书;

4、追加预算投资的文件。

变更建设项目追加预算在原合同价总额10%以下或增加金额在

10万元以下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经同意后,先按原合

同约定的计价办法计算造价,竣工后一并办理竣工结算。

六、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评审

(一)建设项目完工后需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在办理竣工结算时,

建设单位应填写《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见附件六)并附以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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