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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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 (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450-400-350-300-450-400-350-300514326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5-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

20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新旧对照表

20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新旧对照表

总则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求第二章一般规定章一般规定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节突工作程序和要求区域综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节区域防第六十四条 采取井下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的距离,下同),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二)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

具备条件的,井下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优先采用定向钻机施工;(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验节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求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二节章局部综合防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施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节节安全突出措施氧化碳(瓦总则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2019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doc

2019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doc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止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节防治突出效果检验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二预抽煤层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四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开采保护层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石门和其它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七章附则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附录四钻屑指标法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测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裹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十五条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三条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第一十二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米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一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严禁突出煤层的任何采掘工作面以及到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其他采掘工作面进行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有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及时判断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突出事故的发生及其可能波及范围的功能;(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 ;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20m,下帮至少10m ;其15m。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 (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00514326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对照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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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
章节
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
原《防突细则》规定内容
新、老规定主要区别
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 第1条 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 新规定是部门规章,原 明确防突规定的制定目的、依据和法律地 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 细则是落实煤矿安全规 位。 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 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 程有关条款规定的具体 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 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 细则。 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 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 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
章节
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
原《防突细则》规定内容
新、老规定主要区别
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
1)新规定坚持区域防 防突工作原则,同时强调突出矿井采掘工
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 第2条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 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 作做到不掘突出头、采突出面。未按要
增加区域防突工作应当
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
保、应抽尽抽、效果达
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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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
原《防突细则》规定内容
新、老规定主要区别
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 第19条 1.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 1)新规定要求突出矿 规定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立即停产以及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煤矿事故是一种具有极高危害性的事故类型,对于煤矿生产秩序的影响是巨大的。

养成安全生产的习惯对煤矿来说是必要的,因此保持对安全的警觉是必须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实行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并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下文将介绍新旧规定的区别。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目标旧规定旧规定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目标为:•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降低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增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实效性,降低其技术难度,逐步实现由防治到治理转化。

新规定新规定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目标如下:•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煤矿灾害事故的发生;•降低煤矿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从目标上来看,新规定更具体化、更加注重人员的生命安全,比旧规定更为严谨。

突出危险区域的划分旧规定旧规定中将煤矿的突出危险分为以下几类:•易突出地段距离煤层工作面0~30m范围内;•易突出地段距离煤层工作面30~50m范围内;•易突出地段距离煤层工作面50~100m范围内。

新规定新规定中将煤矿的突出危险分为以下几类:•已发生过煤、瓦斯突出、冒顶、透水等破坏性事故的底板范围;•烟火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贮放的范围;•容易发生底板冲击和冒破的弱化带范围;•煤层顶板高应力(地应力)区;•煤层顶板松散带和处理不当的顶板;•长期水淹的巷道和区域;•巷道贯通开采区域;•矿山生产动载、正常运输、施工的隧洞或坑道范围内。

从突出危险区域的划分上来说,新规定增加了一些分类,更为全面。

安全措施旧规定旧规定中,主要措施包括:•加强检查,认真了解煤与瓦斯积聚、变化情况;•在煤层前方设置支护分区;•底板支护的处理;•独木杆支护及其加固措施;•维护煤层的规则破坏;•加强对瓦斯的检测新规定新规定中,主要措施如下:•建立煤层顶板相应治理制度;•加强对遮盖岩性较好的老工作面和矿井底板巷道的观测;•措施应用的强制性规定;•对煤与瓦斯的保护管控;•加强对突出煤体质量评价的研究。

新版防突细则(2019)

新版防突细则(20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贝V。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
章节
第一章
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 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 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 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 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 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 方可恢复生产。
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
规定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立即停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 煤矿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 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第112条规定)。
第二章 第一节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 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 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 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1新规定在原细则基础上修改了防突验收部门新规定是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原细则是矿务局组织验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
新规定是关于煤矿企业(矿井)、有 防突规定的适用范围。 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 碳)突出的防治工作,原细则适用于 有突 出 危 险 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 突 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新规定适用范 围扩大。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 第5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 新规定中的突出煤层包含没有发生突 突出煤层及突出矿井的定义。 出但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 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 矿井是指由突出煤层的矿井,原细则 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是发生突出才能定为突出煤层和突出 矿井,新规定管理关口前移、范围扩 大。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 第3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 新规定在原细则基础上增加了有突出 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 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 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各级岗位责任制等内容。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 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 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2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 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 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 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新规定要求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 防突工作要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内容。 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 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 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2)新规定 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 防突措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的具体内容,原细则没有规定区域防 突措施的具体内容。

《防治煤跟瓦斯突出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跟瓦斯突出细则》对照表

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 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 井只要发生突出必须立 复生产的条件。
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 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 即停产,并立即分析、
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 突出汜录卡片(见表2)。记录卡片数据 查找突出原因,原细则 煤矿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 第2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 1)新规定要求有突出 防突工作要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 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 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 突措施的具体内容。
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 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 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
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 因,总结经验教训;
查,作好详细记录,收
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
集资料,并填写突出汜
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
录卡片,只有强度大于
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
1000t 的 突 出 , 才 查 报
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
因,总结经验教训。 2)新规定增加非突出
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 论;原细则是验证由企 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
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任 业进行,发现不符才报 113条规定)。
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 批,但原来有危险改为
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五危险时由部授权单位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 确认。
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 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 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

word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word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一般规定 ............................................................................................................. - 2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 - 2 -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 - 3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 - 7 -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 - 9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 - 10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 - 10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 11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 - 12 -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 - 15 -第五节区域验证 ....................................................................................................................... - 16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 17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 - 17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 - 18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 - 21 -第四节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 - 24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 - 25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 - 26 -第六章附则 ................................................................................................................... - 27 -吴江整理于2019年9月6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2019版防突研究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研究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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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9.07.16
•【文号】煤安监技装〔2019〕28号
•【施行日期】2019.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9〕2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煤矿企业(集团)、煤炭科研和设计院所,有关单位: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7月16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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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出矿井鉴定
突出煤层
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章一般
规定
章一般规定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

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区域综
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


域综
合防
突措



域防
第六十四条 采取井下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的距离,下同),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二)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

具备条件的,井下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优先采用定向钻机施工;(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
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域综
合防
突措

第三


域防
突措施

节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预测
第二节
章局部综合防突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

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安全
突出措施
氧化碳(瓦
总则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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