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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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民营企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制约企业持续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民营企业是否具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及风险发生后法律权益是否能够依法得到保护,直接影响着民营企业的生存。因此,民营企业如何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依靠法律维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新时期民营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

从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民营企业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主要包括《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暂行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尽管没有以专门的“民营企业”命名,也没有表现为一个统一的、集中的立法模式,但

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有的因为立法时间较早,存在过时或者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有的因为建立在经济转型时期,存在内容缺失或者操作困难的问题;还有的尽管立法时间比较晚,但也存在部分条款滞后或者立法不周的问题等等,因此,还不能满足现实对民营企业保护的需要。

二、民营企业法律维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尽管目前消费者和企业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政府各相关维权机构的维权工作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维权工作与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与消费者或者企业的利益诉求愿望仍有很大差距,需进一步提升和改进。

(一)、从目前状况看,各相关维权机构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维权机构受理范围、解决手段受限。一些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交易行为失去了行政调解这一快速高效的救济途径。另外,由于立法的滞后,国家对一些产品尚未制定具体细化的质量标准,也未列入三包范围。

二是维权机构散乱带来不利。维权机构很多,各部门之间缺少统一调度与指挥,造成财力、人力的浪费;有了好事争着管,难事互相推的现象;观点、解释不一,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同时,有的维权机构不正确履行职责,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热衷于所谓的“检查”、“评比”,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的部门执法随意性大,以罚代法现象突出。

三是国家体制造成主体不平等。一些自然垄断、行政垄断部门利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行业惯例侵害消费者与企业的利益。

四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尚待完善。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针对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突出的状况,国务院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强调要完善奖惩制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从目前状况看,企业自身维权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维权工作缺乏超前意识,没有预见性,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企业变成了帮助员工处理纠纷、争议的“消防队”。员工群众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不强,企业内部依法维权的氛围不浓。

二是员工对维权的认识有失偏颇,表现为员工在权益诉求方面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甚至存在着“个人沾集体的光是应该的”等误区,维权时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阻力。

三是企业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影响维权的主动性。表现为担心和党政机关发出不同声音影响和谐,担心强调企业维权而淡化党政关系。

四是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尽管企业已经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企业与行政联席会议制度,但在贯彻执行中存在不到位现象。

三、影响民营企业依法维权落实难的原因分析

民营企业依法维权举步维艰,雷声大,雨点小,主要有这样一些深层次原因,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一)法律缺失且企业自我维权意识淡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企势头良好,但是有关企业维权的专项法律法规却是一个空缺。

一是由于民营企业中的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维权职责的法律依据缺失,这就导致了行业协会维权难。一些行业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和自律公约,对行业内企业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毕竟缺乏刚性,更不能作为处罚侵权行为的依据。与此同时,就民营企业自身而言,自卑心理突出,维权意识淡薄,尤其是申请专利不积极不主动。例如近几年,我省出口水果种类已达13种,出口市场已从东南亚拓展到欧洲、非洲、美洲等区域的全球63个国家和地区,但贴有专利和品牌标鉴的不足40%,有的未作专利申请急于将产品打出国门,结果饱尝了品牌专利被人抢注的苦果,无品牌,价格大大降低,吃了哑巴亏,有苦无处诉。

二是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上。企业缺乏法律防范意识,为尽快达成交易,没有理智地判断合同合法性,不注意核查合同数据的准确性,没有跟踪合同履行的进程,甚至没有在合同内为自身定制一系列的权利保障。有的企业过分信赖交易

伙伴,甚至不签合同,接到电话立即打款或发货,一旦纠纷产生便很难取到相关证据,最终蒙受巨大损失。另外,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收购、融资担保等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二)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企业维权难度。

维权中,由于企业受属地管理,跨区域查处侵权行为难的问题相当突出,这是企业法律维权面临的一大困惑。这类例子屡见不鲜,就拿温州低压电气行业来说,冒牌的德力西电气、正泰电气充斥市场、低价倾销,在外地市场时有发生,正泰和德力西集团发起过几次打击,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梗,避重就轻,很难斩草除根。又如温州皮鞋行业这类苦衷更甚。早些年,外省有家企业名目张胆的冒牌温州鞋,以次充好,既坑害了消费者利益,又毁坏了温州产品的声誉。深受其害的温州企业强烈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制假者绳之以法,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就是没有下文。由此可见,地方保护主义不消除,行业维权很难落到实处。

(三)民营企业难以承受过高的维权成本。

各地反映,打官司不仅费精力,而且费财力,即使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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