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提高等考试违规管理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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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理应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相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理应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高等教育法规命题及试卷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命题及试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二)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把你所选的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三)(四)【例1】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发生于(五)A. 英国 B. 美国(六)C. 法国 D. 德国解析:达特茅斯位于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本案发生在美国,其他三项都不符合实际情况。

答案:B【例2】以下属于学历证书的是A. 肄业证书B. 专业证书C. 教师资格证书D. 技术等级证书解析: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包括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

答案:A【例3】在国家考试中,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是A.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的B.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C. 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D.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考查目的:本题考查考生对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的区分。

属于了解层次,容易题。

解析: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答案:D【例4】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办高等学校正常运作和处理与外部关系的制度基础是A. 法人制度B. 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C. 学校内部权利配置制度D. 扩大学校自主权解析:法人是在法律上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律规定公办高等学校成为法人之后,才拥有自主权,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各种内外部关系,所以说法人制度是公办高等学校正常运作和处理与外部关系的制度基础。

答案:A【例5】教育督导属于A. 权力机关的监督B. 司法监督C. 行政监督D. 社会监督解析: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近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政府介入教育的方式必须以法律设定的权限为前提三个领域:(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3)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4)第一性、第二性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三个领域,(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下列两种情况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2)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政权,其法律责任均由高校法人独立承担(2)高等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具有赔偿能力,因此一般高等学校法人行使行政权力不当对相对人造成的行政侵权赔偿需要由法人自己承担。

高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1)高校法人与教师是雇佣关系,教师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负连带责任(2)学校法人与学生,其关系为特殊权力关系(3)教育合同(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应当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业证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血液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

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写实性学业证书)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这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学术称号。

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

学历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办学资格的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授予。

2012年教育大事记

2012年教育大事记

2012年教育大事记1. 1月4-5日第二十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会议回顾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来高校党建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刻分析了高校党建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系统阐述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高校提出的新要求,全面部署了高校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各项任务。

会议强调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为建设能够培养高质量大学生的社会主义大学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习近平在会前接见会议代表并讲话。

习近平指出,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和指导者。

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对青年学生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在思想传播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就要求高校教师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以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给大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

青年教师作为高校教学的重要力量,与学生沟通互动多,对学生影响很大。

要把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高校党的建设一个重大问题来抓,深入细致地做好青年教师的思想引导工作,加大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优化高校党员队伍结构。

刘延东出席会议并讲话。

刘延东指出,要深刻认识高校党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推动高校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师生,培养造就大批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高校领导班子办学治校水平,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确保校园和谐安全稳定。

2. 1月5日教育部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有效打击考试作弊行为,针对近年来国家教育考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对2004年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完善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增强了适用性和准确性;完善了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明确了考场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完善了监考体系;加大了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了考生权益救济机制和考试诚信制度,规范了考生诚信档案制度。

教育部解读修订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解读修订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解读修订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问: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答:2004年颁布的“办法”,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法”的规定已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要是:1、适应国家教育考试自身发展变化的需要。

近年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

此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参加人数越来越多。

这些考试是高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考生成绩及最终录取,其公平公正性愈发受到社会的重视。

防范和处理在此类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但“办法”对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在“办法”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做出修改。

2、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需要。

目前考试安全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成为突出问题。

为此,需要“办法”有针对性地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相应的规定,以适应查处和打击此类作弊行为。

3、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的需要。

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

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

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有利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实践中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

“办法”相关的救济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是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

因此,需要完善有关救济程序,增加听证环节,以有利于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5、加强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建设的需要。

一是根据考试组织与管理实践的进展,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

近年来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试组织1.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 各学院(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3. 考试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考试业务,遵守考试纪律。

4. 考试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规定。

三、考试安排1. 考试时间: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试时间。

2. 考试地点:由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考试场地。

3. 考试科目: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试科目。

4. 考试形式: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形式。

四、考试纪律1. 考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2. 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3. 考生不得抄袭、剽窃、代考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五、考试评价1. 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学籍档案。

2. 考试成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3. 考试成绩的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六、考试安全管理1. 考试前,各学院(部)应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加强对考场的巡查,确保考试安全。

3.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做好试卷的回收、保管工作,防止泄题、漏题等现象的发生。

七、考试监督1. 学校成立考试监督小组,负责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2. 考试监督小组有权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2.27•【文号】教考试[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1号)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近年来教育考试中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对原考务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2月27日附件: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继往开来考试。

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政党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高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准确、规范。

第五条高考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六条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全格才能上岗。

《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

《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

《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第一篇: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各学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考风考纪建设是学院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保证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以考风促学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学院决定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各学部召开考风考纪建设动员会,以各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组织师生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教电[202x]504号文)、教育部202x年3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加强对学生和监考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贯彻“防重于治”的原则。

各学部要深入对学生进行考前教育,让学生树立诚信为本、公平竞争的观念,促使学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同时要求监考教师强化责任感,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3、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遵守考场秩序,清洁考试环境。

一方面,监考教师监考时必须佩戴监考证,前后各一人站立监考,不得接听手机、聊天、擅自离开考场等;在考试前必须核查考生证件、指导考生清理考场。

对未能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在考试中疏于管理,特别是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视而不见的监考人员,一经查出,将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另一方面,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考试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学生证、考试证以及各类考试明确的其它证件)参加各类考试,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得参考。

因证件遗失或其它特殊情况,考生考前必须到教学科研部补办相关证件或开具相关有效证明。

4、坚决、迅速、严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作弊问题,及时对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作弊事件进行通报。

5、考生在各类考试中凡因违纪、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律不得撤销其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

考风考纪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各学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通知》中所要求和注意的各事项,将考风建设与学风、教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师生共同努力把我院的考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求真、务实的教育教学环境。

监考管理制度

监考管理制度

监考管理制度监考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是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进行的重要工作,是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意志。

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作为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都有应聘为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在职教师都有作为监考员的义务。

第四条国家教育考试一般以省辖市或县(区、市)为考区,各考区要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师德良好、业务合格、相对稳定的监考员队伍。

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的监考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要增强测验情况的综合整治,依法保护监考员的正当权益。

对于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二章监考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考员应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2.遵纪违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5.身体健康。

第八条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第三章监考员的选拔、培训和聘用第九条监考员的选拔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学校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推荐。

第十条监考员必须经过培训。

监考员培训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考区应建立监考员的培训研究制度。

培训可采用平时培训和考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

重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手册》

重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手册》

重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

(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五)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

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

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

(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

(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1.05•【文号】教考试[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3•【文号】教学厅〔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规范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等工作,确保考试招生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成人高考安全平稳实施1.逐级压实考试安全责任。

成人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

各地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全力保障成人高考安全平稳。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成人高考、治理考试环境、整治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并报告教育部。

2.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各地各高校要提前研究谋划,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成人高考组考防疫工作方案,强化各环节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考研诚信考试承诺书

考研诚信考试承诺书

考研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研诚信考试承诺书1我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报考规定,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1、我保证网上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错误信息和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我将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我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__x__月__日考研诚信考试承诺书2本人自愿参加国家和本省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我已阅读考试有关规定,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各项考试规定。

现郑重承诺:一、遵守国家及本省制定的有关本次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接受处理。

二、坚决服从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三、本人报名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因个人信息错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__x__月__日考研诚信考试承诺书3我已阅读并了解了《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报考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2、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接受处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企业管理奖励 的, 省政府 给予通报批 评; 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 活动中弄虚 作假, 徇私舞弊的, 依据有 关规定, 给 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评奖的 次年, 评审委
业可向第十一条所列单位提 出申报, 并 提交省 企业 管理奖 申报 表及有 关 材料. 第十 三条 设 区的 市人 民政 府
员会组织对获 奖的企业进行复核, 对 复核不合格的, 撤销已获 奖项并缴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 于 印 发�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试 行)� 的通知
人社 部 发 [2 0 0] 12 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 辖市党 委组织部 , 政府 人力资 源社会保 障 (人事 ) 厅 ( 局 ) , 公务员 局, 中央 和国家 机关各 部委, 各 人民团 体干部 ( 人事 ) 部门 , 新疆 生产建设 兵团党 委组织 部, 人事局:
员在 公务员 录用 考试及 相关 环节中 违纪 违规行 为的 认定与 处理 适用本 办法. 第三 条
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 评奖的资格; 已经获奖的, 撤销已获奖 项并缴回奖
( 六 )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 凝聚力 (二 ) 省 政府有 关部 门和 直属 机 励资金,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强, 企业能够依法按照职工工 资额的 1 .5 % 足 额提取 职工教 育经 费,加 强 在 职职工 的技能 提升 , 培训 , 拥有 一 支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 科 技人员 和职工队伍. (七 ) 积极履 行社会 责任 , 依法 , 守法, 诚信经营, 照章纳税. (八) 近 3年内 无重大 的质 量, 安 构. 驻鲁 中央企 业奖励 项目 由省 政 府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 二条 具备评 选条 件的 企 第十 八条 推荐 单位参 与骗 取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意见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为切实加强考风考纪监督,规范考试秩序,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考试作弊等各类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涉嫌犯罪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教育部文件指出,学业水平考试是关系教育公平公正的一项国家教育考试,目前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和管理还不能完全适应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需要,现就加强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学业水平考试,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制度,完善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治考风考纪等相关工作机制。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考务管理工作负责,加强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到评卷全过程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的工作职责,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关键和重点岗位要一岗多控、人技联防,形成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规范考试场所省级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必须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相关学校有义务承担考试任务并按要求做好工作。

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网上巡查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以及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全面提高标准化考点技术防范水平。

由各地和学校组织实施的有关科目考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对考试场所提出规范要求并开展督查。

三、严格考试实施各地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规章制度,严格依规实施考试。

要把好人员关,加强考务工作人员选用工作,选聘责任意识强、业务素质高、身体状况好的教师承担监考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考务管理、作弊识别等方面的培训,全员签订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考务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

考生有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所报名参 加考试的各阶段、 各科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当次 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情节轻重, 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 考试 1至 3年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 种国家教育考试 1至 3年的处理: ( 一) 组织团伙作弊的; ( 二) 向考场外发送、 传递试题信息的; ( 三)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四) 伪造、 变造身份证、 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 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 也可 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至 3年的处理, 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㊀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 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 人员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 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㊀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 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 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 收; 已 经 被 录 取 或 者 入 学 的,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 学籍。 第十二条㊀在校学生、 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教育考试 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 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 一)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 二) 组织团伙作弊的; ( 三)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 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 6
件的; ( 四) 伪造、 变造考生档案( 含电子档案) 的; ( 五) 在场外组织答卷、 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 六) 指使、 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 七) 偷换、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 料的; ( 八)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 虚报考试数据、 信息的; ( 九)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 索贿、 受贿、 以权徇私的; ( 十) 诬陷、 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㊀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 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 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或者同一考点同 / 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取 一时间的考试有 1 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 重, 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 区相应专业 1至 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 考点的相关责任人、 负责人及 所属考区的负责人,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情节 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㊀违反保密规定, 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 答案及 评分参考( 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 下同) 丢失、 损毁、 泄 密, 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由有关部门视 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 损毁、 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 答案及 评分参考、 考生答卷、 考试成绩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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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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