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合集下载

大连海事大学陆上专业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陆上专业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陆上专业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陆上专业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维护我校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保证广大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参照《大连海事大学半军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与陆上专业学生的特点,按照海、陆专业学生分开管理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各级学生管理组织,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要本着求实、务实、落实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一日生活制度第四条起床1、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

突发的病、事情况应向区队长或中队干部请假。

2、因为集体活动确需推迟起床的应经校或学院(系)批准后可适当推迟起床时间,但不得影响正常的上课学习.第五条早操1、学生起床后正常情况下应进行早操锻炼.早操主要以体育锻炼为主,要有组织地进行。

早操锻炼的组织以中队为单位,分区队进行,并做好早操情况的记录。

2、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参加早操锻炼,有病、事假情况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病假应以医院证明为准,请假获准后可不参加早操.3、早操要保证参加的人数,指导员应经常检查早操情况以及早操的记录情况,并根据规定给予适当的加、减分。

4、早操不得随意停止,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1)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2)每周一举行的升国旗仪式;(3)校阅式方队训练可代替早操,但非方队的同学应进行正常的早操锻炼;(4)集体组织思想教育活动及文、体活动等。

5、对未参加早操的学生应查明情况,并对无故不参加早操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经常无故不参加早操锻炼,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要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条个人卫生内务整理与卫生清扫1、学生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2、早操后应进行个人的洗漱、寝室卫生的清扫。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重修选课流程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重修选课流程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重修选课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重修选课流程一、准备工作阶段。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为培养高质量航海类专业人才,探索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规范航海类专业“实验班”(以下简称“实验班”)学生管理,保证“实验班”学生培养质量,结合“实验班”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培养目标“实验班”在培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国际国内相关法规要求,综合素质好、安全与环保意识强、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创新型、研究型的航运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基础上,重点培养能够从事航海类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资人才以及航运科研工作的科技人才。

第二条录取方式航海类专业本科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并适当参考高考成绩由学院、教务处确定报名条件后,向学生公布。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加入“实验班”,由学院、教务处审核并择优录取。

第三条培养规模“实验班”从2012级开始招生,分别在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专业各设一个班,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四条培养计划“实验班”的培养计划须经教务处及有关教学单位讨论并经专业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批准。

培养计划应贯彻对现有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体现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等特点。

第五条教学管理1.学院全面负责“实验班”本科教学和管理,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教学安排;“实验班”原则上采取小班授课模式,单独授课与考核。

一二年级以外语、数学教学为主,其他课程为辅,强调教师讲授与学生自学相结合,着重学生能力培养。

2.各教学单位应积极配合“实验班”的教学工作,选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验班”的教学工作。

教师应积极进行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与实践,积极有效的利用多媒体技术提高教学效果。

鼓励教师采用高质量且反映新科技的中外教材并全部或部分采用英语教学。

3.学院应优先考虑“实验班”学生在三年级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

第六条学籍调整1.“实验班”实行严格的淘汰制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被调整到相应专业的其他班型学习。

关于申请认可大连海事大学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适任考试的请示

关于申请认可大连海事大学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适任考试的请示

关于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全日制本科生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请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为了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大连海事大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简称“11规则”)的要求,自2013年起组织航海类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贵局按照“11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现申请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全日制本科生在适任考试成绩合格且满足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后,由海事局颁发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11规则”规定“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大连海事大学是交通运输部所属的唯一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著名高等航海学府,曾被国际海事组织认定为“享有国际盛誉”的海事院校,是我国培养航运人才的主要基地。

学校的管理体系完善,教育质量良好。

在2002年之前,大连海事大学的航海类全日制本科生在毕业后由海事局颁发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在其后的适任考试中,我校学生的通过率连续多年在国内名列前茅。

良好的教育质量得益于学校的优质教学资源。

学校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和专业特点,拥有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的国际化、双师型师资队伍。

学校高度重视硬件设施设备建设,拥有我国第一艘针对航海类专业学生教学需要开发设计、建造的大型远洋专用教学实习船和数量充足的大型航海模拟器、轮机模拟器等设施设备,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居国内外同类院校领先水平。

2012年10月,在欧盟海事局对我国海员教育、培训和发证体系审核过程中,大连海事大学的师资、教学设施、教学方法给欧盟海事局审核官员留下了深刻而良好的印象。

来访官员对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毕业生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是高质量的,能在未来航运业有良好发展。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的教学成果突出,教学水平全国领先。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2009年9月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考试管理,特对学生补考作以下规定。

第一章学期初补考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每门课程仅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第二条学生于上学期所修的必修、限选课,成绩不及格且分数为40分(含)以上的课程,准予参加开学初的学期初补考。

第三条在校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不准参加开学初的学期初补考。

1.任选课;2.已经补考过一次的不及格课程;3.考试(查)为旷考的课程;4.考试(查)为违纪或作弊的课程;5.任课教师取消考试(查)资格的课程;6.成绩低于40分的课程。

第四条参加开学初补考的学生,必须于开学前一天到达学校,登陆教务系统查询补考日程。

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可自愿决定是否参加补考考试,如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不予记载。

航海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补考考试,否则按补考旷考处理。

第五条组织工作1. 补考命题必须符合“教考分离,集体评卷”的原则。

确定为教考分离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在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用于补考。

非教考分离的必修、限选课课程结束考核时,要出三套题随机抽一套用于补考。

2.体育课、实验及实践环节的补考办法和时间由开课单位于每学期放假前报教务处备案并严格按规定实施。

3.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由教务系统按多门课程交叉自动编排考场。

4.补考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在教务系统网上查询补考资格及日程安排,按日程规定进行考试。

5.监考等各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具体安排,并在全校下发补考情况通报。

各教学单位须按要求落实好监考人员,并对监考人员提出监考要求。

第二章毕业前补考第六条毕业前补考对象仅为申请进入毕业环节的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毕业前补考,考生要按20元/门标准缴纳补考费,缴费后报名方为有效,否则将取消其补考资格。

第八条补考资格1.非航海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进入毕业环节后,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或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学分低于20学分(含)者,可申请毕业前补考。

大连海事大学陆上专业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陆上专业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陆上专业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陆上专业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维护我校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保证广大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参照《大连海事大学半军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与陆上专业学生的特点,按照海、陆专业学生分开管理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各级学生管理组织,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要本着求实、务实、落实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一日生活制度第四条起床1、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

突发的病、事情况应向区队长或中队干部请假。

2、因为集体活动确需推迟起床的应经校或学院(系)批准后可适当推迟起床时间,但不得影响正常的上课学习。

第五条早操1、学生起床后正常情况下应进行早操锻炼。

早操主要以体育锻炼为主,要有组织地进行。

早操锻炼的组织以中队为单位,分区队进行,并做好早操情况的记录。

2、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参加早操锻炼,有病、事假情况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病假应以医院证明为准,请假获准后可不参加早操。

3、早操要保证参加的人数,指导员应经常检查早操情况以及早操的记录情况,并根据规定给予适当的加、减分。

4、早操不得随意停止,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1)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2)每周一举行的升国旗仪式;(3)校阅式方队训练可代替早操,但非方队的同学应进行正常的早操锻炼;(4)集体组织思想教育活动及文、体活动等。

5、对未参加早操的学生应查明情况,并对无故不参加早操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经常无故不参加早操锻炼,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要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条个人卫生内务整理与卫生清扫1、学生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2、早操后应进行个人的洗漱、寝室卫生的清扫。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为培养高质量航海类专业人才,探索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规范航海类专业“实验班”(以下简称“实验班”)学生管理,保证“实验班”学生培养质量,结合“实验班”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培养目标“实验班”在培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国际国内相关法规要求,综合素质好、安全与环保意识强、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创新型、研究型的航运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基础上,重点培养能够从事航海类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资人才以及航运科研工作的科技人才。

第二条录取方式航海类专业本科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并适当参考高考成绩由学院、教务处确定报名条件后,向学生公布。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加入“实验班”,由学院、教务处审核并择优录取。

第三条培养规模“实验班”从2012级开始招生,分别在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专业各设一个班,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四条培养计划“实验班”的培养计划须经教务处及有关教学单位讨论并经专业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批准。

培养计划应贯彻对现有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体现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等特点。

第五条教学管理1.学院全面负责“实验班”本科教学和管理,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教学安排;“实验班”原则上采取小班授课模式,单独授课与考核。

一二年级以外语、数学教学为主,其他课程为辅,强调教师讲授与学生自学相结合,着重学生能力培养。

2.各教学单位应积极配合“实验班”的教学工作,选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验班”的教学工作。

教师应积极进行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与实践,积极有效的利用多媒体技术提高教学效果。

鼓励教师采用高质量且反映新科技的中外教材并全部或部分采用英语教学。

3.学院应优先考虑“实验班”学生在三年级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

第六条学籍调整1.“实验班”实行严格的淘汰制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被调整到相应专业的其他班型学习。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培养出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规定,综合素质好,具有竞争能力的高级航运人才及其他专门人才,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引导广大学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并能科学合理地给予测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学生。

其测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优秀个人、推优入党、学生资助及推荐毕业生就业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体系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文明道德素质、学习成绩、身心素质、半军事管理〈航海类专业学生〉等方面)和素质拓展测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方面)。

第四条根据第三条的测评内容形成如下综合素质测评指标结构:第六条学习成绩测评指标(B)学习成绩原始分是指一学期内学生所选本专业教学计划内的必修课、限选课(包括重修课)的学习成绩积分(以教务部门提供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准);任选课和辅修课成绩不计入内。

第七条素质拓展综合测评指标(C)第三章综合素质测评方法第八条综合素质测评计算方法测评值的确定,主要根据测评的指标、权重系数和测评的具体要求进行。

综合素质测评的计算公式为:U=W1A+W2B+W3CU综合积分值A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标准分B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标准分C素质拓展综合测评标准分W1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权重系数W2学习成绩权重系数W3素质拓展权重系数计算公式为: i S =8×(δ--xx i )+75式中:i S 第i 个学生的标准分i x 第i 个学生的原始分x 一个测评单位学生原始分的平均分δ 标准差δ=nx xni i∑=--12)(n 一个测评单位的学生总数第十条 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的测评1、中队、区队对学生必须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要有详实的记录;2、每名学生在每月的月底要进行全面月总结,总结的内容要以测评指标为基础;3、中队、区队测评小组要根据中队、区队的检查情况记录和学生的月总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测评,测评所得的月积分要及时予以公布;4、每月公布的学生测评积分同学无异议后,将一学期每月积分累加以确定每个学生的基本素质(不含学习成绩)积分原始分;5、每一学期所得测评结果的原始分转换为标准分,标准分超过100分者以100分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大连海事大学等五所院校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办理海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大连海事大学等五所院校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办理海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大连海事大学等五所院校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办理海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1.08.07
•【文号】海船员字[2001]432号
•【施行日期】2001.08.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大连海事大学等五所院校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办理海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船员字[2001]432号2001年8月7日)各直属海事局,宁波海事局:
针对2001年航海院校航海专业毕业生申办海员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海员证管理,现就院校毕业生预分配申办海员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02年开始,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武汉理工大学、集美大学和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等5所航海院校航海专业毕业班学生预分配实习办理海员证,分配到具备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学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提供学生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并出具派遣学生实习公函(附派遣到该单位的学生名单),用人单位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和审查批件,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长期
海员证。

分配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和审查批件,并由学校在学校所在地海事机构申请办理不超过l8个月期限的海员证,学校负责按时交回到期的海员证。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精)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精)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速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我校决定继续实行主辅修制并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或双学士学位专业。

为规范辅修和双学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简介(一辅修专业是指已修读主修本科专业的本科学生,又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主干课程。

(二双学位是指已修读并获得主修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又修读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三开办辅修专业、双学位种类学校本着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设立的辅修和双学士学位专业主要有:自动化、环境工程、物流管理、海事管理、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社会工作、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法学、英语、日语、应用物理学等专业(院、系可根据每年人才需求对所开专业进行微调。

教务处于每年四月网上公布所开设的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招收名额。

二、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要求(一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必修课设5—8门,辅修结业须取得25学分左右,不得低于22学分;双学位专业课程可在辅修课基础上再增加3门左右,双学位毕业须取得4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36学分(含毕业论文环节10学分。

辅修和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所开课程和环节的相同部分,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

相同部分是指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考核方式及教学大纲的要求都一致,经开课单位核准后准予免修。

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二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形式:由开课单位根据开课计划单独排课。

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上课。

三、学生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要求1、在校本科学生修满第一年全部课程,无不及格课程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者(含2.0 ;修读英语双学位,还需达到国家英语四级优秀或六级通过且口试合格标准;2、某辅修或双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学有余力、相关课程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实习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实习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学生海上实习管理办法航海类专业学生海上实习包括船舶认识实习和毕业实习。

海上实习是航海类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因此,海上实习工作必须针对专业培养目标,理论联系实际,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加强指导,明确要求,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

航海类专业学生海上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宏观组织,相关学院、船务公司和用人单位落实完成。

一、认识实习1.教务处每年负责制定在校船的(学)年度实习计划,协调与实习有关的事宜。

2.相关学院制订航海类专业学生的实习大纲。

3.相关学院负责学生上船实习的动员与准备工作,负责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并报送“海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审查表”。

4.校船舶管理单位负责保证船期和海上实习时间,实习船舶上的工作人员配合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教学。

5.教务处负责办理有关证件和学生劳保用品的管理工作。

6.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留学生上船实习出境登船文件。

7.在校船进行的船舶认识实习,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由船舶教学部组织实施。

8.学生应按照实习计划随班上船实习。

特殊原因,学生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9.对不能按期上船的学生,教务处依据学生提出的申请,与校船舶管理单位协商后统一安排。

二、毕业实习1.毕业实习安排的原则(1)对已签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航海类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

(2)如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学生毕业实习,可与学校联系,以书面的形式委托学校协助安排毕业实习。

实习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方式可由用人单位、学生个人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3)推免研究生、留校学生安排在校船进行毕业实习。

对于考取的研究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按陆上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有关规定安排毕业实习。

(4)对未签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学生,按《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办法》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毕业实习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进行实习和承担所需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按陆上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有关规定安排毕业实习。

毕(结)业证书管理

毕(结)业证书管理

毕(结)业证书管理1目的确保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发放毕(结)业证书。

2适用范围全日制航海类专业学历教育班学生的毕(结)业证书的办证与发证控制。

3职责3.1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毕业资格的初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毕(结)业证书。

3. 2教务处负责学生毕业资格的初审,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核,最高管理者负责审批。

4. 3海事学院党总支负责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发证工作。

4工作流程4.1 学生毕(结)业资格审查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查毕(结)业生资格,确定毕(结)业生名册,教务处副复核,管理者代表审核,最高管理者审批后,学籍管理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毕(结)业证书。

4.2 学生毕(结)业核准4.2.1学籍管理员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课程成绩进行复核,对标识为不及格的课程组织补考,通知学生按规定时间补考。

4. 2.2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提出对不能毕业学生的处理意见,并将毕(结)业生名册报教务处副处长审核后,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发布。

4.3 发证4.3.1由学籍管理员根据毕(结)业生名册,填写毕(结)业证书的相关项目,加盖学院印章和院长印章后,到省教育厅办理验印手续,并登录毕业证书编号。

4. 3.2对学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回校补考,成绩及格者方可办理毕业证。

4.4 学历证书管理4. 4.1党总支负责根据学校的统一规定发放毕(结)业证书,要求学生领取时在《毕(结)业证书发放签收表》中签名确认。

5. 4.2对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后需办理毕业证明或结业学生回校补考换取毕业证书的情况,由综合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办理。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学士学位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学士学位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09年9月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实际,特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一、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满足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学位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

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已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处分后符合以下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学院讨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后提交教务处审核,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1.综合表现良好,事实证明确已改正错误且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种表彰者(必须有相关证明和证书);2.各学年学习成绩良好,学位课补考低于4门(含)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的言论或行动受过处分者;2.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3.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位课补考达到5门及以上者;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管理。

2.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填写学位申请书,学位申请书由学院审核后备案。

3.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提出申请和需要讨论授予学位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逐个审核并拟定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学院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由教务处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并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5.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不同学科类别确定授予对象并分别编号、下发。

6.教务处负责打印学士学位验印名册、学士学位证书,并组织学院加盖学校印章和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印章。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树立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未取得正式学籍的新生,在取得正式学籍前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名义处理,受到其他处分,与在籍学生相同。

第二章实施违纪处分的原则第三条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

执行纪律处分必须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广大同学要坚持正面教育,树立正气,反对歪风;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诚恳帮助,使其正视和改正错误。

第四条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

各级学生部门、单位、组织必须维护学校纪律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都必须根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章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第七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八条对于犯有本细则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或违反上级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达不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必须做出检查,同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对学校未掌握情况前而主动交代错误者,应从轻处理。

第九条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要加重处理:(一)一学期内第二次应受到中队书面通报批评者,要直接给予学院(系)书面通报批评;第二次应受到学院(系)书面通报批评者,要直接给予警告处分;(二)在校期间,曾受到过两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第三次违纪应给予处分者,要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连海大校发〔2017〕317号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部门):《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2017年7月27日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7年7月27日印发附件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海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航海类专业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航海类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入学(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大连海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 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及时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并由学生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后回家治疗。

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开展创业实践,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2年。

(四)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入学体检复查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注册新生经初步审核合格后,学校即予以注册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籍信息卡”(一式两份)。

在校生每学期需于开学第一周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

(一)在校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经由所在学院负责加盖注册印章,注册方为有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须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的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五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学制为四年,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六条 学分学生需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必修课、限选课不得以其它课程进行替代。

任选课以学分计算,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等且符合下列条件,可获得相应的任选学分。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经学校组织单位申报、教务处审核合格,每学期累计活动时间满60学时者,可获得0.5学分。

此项加分一学期累计不超过1学分,各学期累计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等,按《大连海事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获得任选学分。

(三)因故中止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者,已取得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可以转换为本专业任选学分,具体按照《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免修、选课、缓考与补考第八条 免修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前已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九条 选课(一)学生须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其中必修课由学校确定学生确认,限选课及任选课由学生自行选择。

选课结果作为记载成绩的依据。

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学习及考试。

(二)学生需按年度教学计划修读课程,不可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但留(降)级学生可按下列原则申请办理:1. 对于可覆盖课程(即留(降)入年级学生未修课程),留(降)级学生在不保留已取得成绩的情况下,可申请重新选课学习;2. 留(降)级学生,在课程较少的学期,经批准可以申请提前修读部分课程,提前修读的课程需计入学期学籍审核处理课程中。

第十条 缓考(一)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但每学期不超过2门。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其成绩记为“旷考”。

(二)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任课教师将成绩记为“缓考”。

(三)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与开学初补考一起进行,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降低10分标准记载,成绩类型记为“期末考试”。

如考试成绩降低10分后为不及格,则不再安排补考。

因代表学校参加竞赛、公益活动等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需办理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补考(一)上一学期不及格的必修、限选课程,学生需在开学初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补考。

(二)除当前学期外其他学期不及格的必修、限选课程,学生可在课程开课学期提出补考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通过旁听、自学等方式完成学习,并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类型记为“补考”。

(三)第七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于所在专业年级的期末正常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要求进行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所选课程考核结果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学生选课的所有成绩均真实、完整地予以记载,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采用国家海事局考核结果的课程,以国家海事局及格线为准)。

(二)考查课程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优秀(A)(90分及以上)、良好(B)(80-89分)、中等(C)(70-79分)、及格(D)(60-69分)和不及格(E)(59分及以下)] 计分(采用国家海事局考核结果的课程,以国家海事局及格线为准)。

个别环节采用二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

(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及格或通过)的,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方式进行。

(五)各类课程的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和最后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原则,平时成绩比例由各开课单位确定。

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

平时成绩由作业、实验、课堂表现、阶段测验、出勤率等构成。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或实验、实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必须向任课教师请假。

含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含实验报告)方可参加实验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践课)的考核和相应学期的补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一)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该门课程课内学时的1/4者(以任课教师随机点名或抽查4次记录为准)。

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2学时。

(二)含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以及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可按规定予以转换和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

考核违纪或作弊,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提出质疑,应于课程成绩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含寒暑假),向所在学院提出查分申请。

经学院审核后由教务秘书负责通知开课单位。

经开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由教学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核查。

如有错误开课单位需履行成绩更正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将核查结果通知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综合评价指标。

(一)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五级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百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A(优秀) ~4.5 90-100分 ~4.0、4.1…5.0B(良好) ~3.5 80-89分 ~3.0、3.1…3.9C(中等) ~2.5 70-79分 ~2.0、2.1…2.9D(及格) ~1.5 60-69分 ~1.0、1.1…1.9E(不及格) ~0 <60分 ~ 0二级分制成绩:通过对应绩点3.5,不通过对应绩点0。

(二)课程学分绩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二)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休学手续本人申请休学的,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因病还需经校医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