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职工探亲待遇是指员工在特定时间内享受的探望亲属的权益,这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重要福利政策。
为了保障职工探亲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来明确规定探亲期限、费用报销、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
本文将就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职工探亲待遇的期限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职工探亲期限为每年一次,不得超过连续15日,也可以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在探亲期限内,员工可以选择去探望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
其次,费用报销是职工探亲待遇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费用报销方面,需要明确规定哪些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标准是多少,以及报销的具体流程。
一般来说,探亲期间员工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是可以申请报销的,但需要提供相关凭证,如车票、机票和住宿发票等。
对于报销标准,一般可以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报销,也可以根据员工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职工探亲待遇的申请程序也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员工在享受探亲待遇前,应该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探亲的时间、地点和亲属关系等。
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申请渠道,方便员工提交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出现随意批准或拒绝的情况。
最后,为了保障职工探亲待遇的公平性,应该对探亲待遇的享受对象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员工可以选择探望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或出生证等,以证明亲属关系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应该明确探亲期限、费用报销、申请程序、特殊情况处理以及享受对象等相关事项。
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保障员工的合理权益,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81]劳总险字1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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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03-26 [81]劳总险字12号)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要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的意见》予以废止。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一定联系的亲属。
第二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职工,应享受《探亲规定》待遇。
第三条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在校学习的职工,与不在校学习的职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应该利用寒署假期探亲。
第四条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学习、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望,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一年探望一次在三十天以内的,住房费(住旅社或招待所)亦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到期应动员其回家。
如不能按期返回,其超出时间的住房费由职工本人交纳。
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双生、难产七十天,按我省规定二十五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产假以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的,视为探亲假,可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两人都不再享受当年的探望配偶待遇。
(注:国务院1988年6月28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quot;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
)第七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已经利用年休假期与其团聚过,职工又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望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探亲假。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各省、直辖市劳动局(厅),铁道部、交通部: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56天(难产、双生70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1964年7月27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的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帮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职工探亲待遇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职工的家庭团结和福利,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供经济和法律上的保障,以便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时能够获得适当的福利待遇。
一、福利待遇范围1.探亲费用的报销:单位应向职工支付探亲的车费、机票或第三类交通费用。
职工需提供相关票据和有关证明文件。
2.探亲期间的薪水:单位应根据职工的个人工资和相关假期政策向职工支付正常薪水。
探亲期间的薪水应按照单位规定的假期天数计算。
3.探亲期间的住宿费用:如果职工选择在外地停留,并需在外地住宿,单位应全额或部分支付住宿费用。
4.其他福利待遇:探亲期间,单位还可以提供其他一些福利待遇,比如提供一定数量的购物费用、伙食补助等,以确保职工在探亲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
二、探亲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程序:职工应提前向单位提交探亲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职工与被探亲人的关系证明、探亲地点和时间、探亲费用估算等。
2.审批程序: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审批流程,对职工的探亲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应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单位管理层的批准等环节,以确保申请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相关限制和考虑1.探亲期限限制:单位可以对职工的探亲期限做出一定的限制,以确保单位正常运作和生产不受过大影响。
探亲期限限制应在合理范围内,并应充分考虑职工和被探亲人的实际情况。
2.控制费用:单位在支付探亲费用时应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单位可以对探亲费用进行审核和调查,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3.监督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确保探亲待遇的执行和落实。
监督和管理机制应包括内部审计、监察和投诉渠道等,以确保职工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四、其他细则和特殊情况处理1.其他细则: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一些其他细则,以确保探亲待遇的顺利执行。
2.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探亲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急需调整探亲日期等,单位应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发[1981]36号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现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河南省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河南省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背景介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门旅游或回乡探亲。
而对于职工来说,探亲往往需要请假,并且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福利,河南省制定了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职工在离职期间回乡探亲的费用补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工作者;•其他依法认定的职工。
2. 补贴标准职工回乡探亲费用的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地和目的地的距离以及交通方式进行划分。
其中,道路交通以公路客运车辆、铁路交通以火车、城市公共交通以线路公交车为主要补贴对象。
2.1 道路交通•从职工所在地到目的地距离不足100公里,补贴标准为每人次50元;•从职工所在地到目的地距离在100公里至300公里之间,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00元;•从职工所在地到目的地距离在300公里至500公里之间,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50元;•从职工所在地到目的地距离在500公里至800公里之间,补贴标准为每人次200元;•从职工所在地到目的地距离超过800公里,补贴标准为每人次300元。
2.2 铁路交通•硬卧、软卧列车或等级不高于软卧的绿皮车,补贴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其他列车,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00元。
2.3 城市公共交通•补贴标准为每人次20元。
3. 补贴条件为了能够获得探亲费用补贴,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须提供所乘交通工具的车、船、车票,并在探亲时出示;•回乡探亲时间须不超过1周;•企业职工须在所在企业通过请假申请,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探亲;•职工提出探亲费用补贴申请时,必须提供《探亲费用补贴申请表》,并由单位加盖公章,职工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补贴办理后需登记、复核后,方可放款。
4. 补贴标准的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补贴标准有时需要调整。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集合3篇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集合3篇实施细则一:关于职工探亲费用的报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云南省对职工探亲费用给予报销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范围本次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内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探亲费用报销标准1. 职工探亲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但其总费用不得超过月工资薪金的30%。
2. 往返交通费报销标准按照经济舱票价计算,最高不超过同等条件下的火车硬座票价。
3. 住宿费报销标准为不超过当地三星级宾馆的标准房价。
三、报销程序1. 职工需要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填写《职工探亲费用报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审核职工的探亲费用申请材料,并向财务部门提交相关报销申请。
3.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符合规定,则将费用报销给职工。
实施细则二:关于职工探亲假期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云南省对职工探亲假期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假期安排1. 职工探亲假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每年可享受探亲假期不少于10天。
2. 职工探亲假期可以累计,但累计上限为2年,超过2年未使用的假期将自动作废。
3. 职工探亲假期可以与年休假、病假等其他假期进行叠加使用。
二、申请程序1. 职工需要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填写《职工探亲假申请表》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审核职工的探亲假申请材料,并将假期情况报告人事部门备案。
3. 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
实施细则三:关于职工探亲服务的配套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云南省对职工探亲服务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探亲服务项目1. 提供探亲路线规划和交通指引。
2. 协助预订探亲期间的交通和住宿。
3. 提供探亲目的地周边的旅游信息和景点推荐。
4. 提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服务。
二、服务机构1. 设立职工探亲服务中心,提供专业化的探亲服务。
探亲假国家规定细则(探亲假国家规定细则工资)

探亲假国家规定细则(探亲假国家规定细则工资)劳动法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1、国家规定职工探亲假期为三至十五天,不在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内,需提前告知公司并得到批准。
在探亲期间如遇上班时间需要调休或请假,则视为特殊情况处理。
2、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3、我国关于探亲假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探亲假的规定有以下几点: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探亲假天数从20到45天不等: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军官的可视情况给予休假,如规定假以休,超过时间从来年假期扣除。
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干部探亲假期为30天,其中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
探亲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探亲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享受探亲假须具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三项条件,腔凳哪为工作满一年符合事由条件,并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国发(1981)36号_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为了落实职工的权益保护,促进家庭和睦,加强企业家庭责任,广东省制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清晰规定了职工探亲的时间、费用以及相关政策。
以下是详细的规定:一、探亲时间1.职工享受探亲假,假期长度根据职工的婚姻状况有所不同:a)已婚职工每年可以享受1次30天的探亲假期;b)单身职工每年可以享受1次15天的探亲假期;c)独生子女职工每年可以享受1次30天的探亲假期。
二、费用负担1.探亲假期期间,职工的薪资待遇不发生变化,由企业全额支付。
2.探亲期间的交通费用由职工自负,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职工提供一定的交通津贴。
三、报备手续1.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应当向单位提出探亲申请,并填写相关的报备表单。
2.单位应审核申请,核实职工的探亲信息,确保其符合申请条件。
四、特殊情况1.如果职工探亲期间遇到特殊情况,如旅途中发生意外、疾病等,职工应及时通知企业,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2.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探亲假期,但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
五、其他规定2.企业在职工探亲期间应确保职工的工作岗位得到妥善安排,工作不得因探亲而受到影响。
3.如果职工探亲期间有违纪行为,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总结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实施细则为职工提供了明确的探亲权益保障。
细则规定了探亲时间、费用负担、报备手续以及特殊情况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保护和维护,有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同时,企业也要负起相应的责任,为职工的探亲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保证职工的工作不受影响。
这样的规定既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企业家庭责任的一种落实,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随着国家对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为了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作为中国西南边陲省份之一,云南省近年来对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也在不断完善。
以下是云南省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职工探亲待遇申请条件1.工龄:云南省规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2.月收入:职工本人的月收入要求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
3.探亲对象:职工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探亲对象必须为55周岁以下老人或未成年人。
二、职工探亲待遇的报销范围1.交通费: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交通费补贴。
当地县级及以下的职工,可报销当地到探亲地的车、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费用。
当地市级及以上的职工可以报销当地到探亲地的飞机或动车费用。
2.住宿费和餐补: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获得每人每天20元的住宿费和每人每天30元的餐补。
3.探亲时间: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获得7天的探亲时间,并且每年只有一次机会申请。
三、职工探亲待遇申请流程1.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可报销探亲费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单位开展或相关政府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职工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劳动合同等证明自己的工作和工资收入情况的相关证件以及探亲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3.报销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若通过审核可获得当地政府的资助。
政府需按照实际报销的探亲费用进行及时结算。
四、实施效果和问题1.实施效果:云南省实施规定后,职工探亲待遇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政府资金的资助也切实管控了资金的使用。
2.问题存在:由于对于执行细则的不同理解,一些职工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其中主要包括一些单位领导拒绝办理、审核标准不一等问题。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体现了政府管理职能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推广,以及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和差错的发生,确保探亲待遇规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云政发【1981】31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和配偶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规定。
第二条职工自幼丧失父母,在十六周岁以前,大部分时间由亲属抚养长大,可以享受探亲规定,探望其直接抚养的亲属。
父母健在而因故过继给他人的职工,只能探望抚养本人长大的一方;抚养职工长大的父母,有一人和职工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和配偶离婚、配偶死亡、配偶犯法被判刑收监劳改满一周年后,可以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如再婚的,则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被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撤销处分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职工原和配偶或父母同居一地,后因工作调动(包括长期驻外地采购员、办事处)分居两地的,分居满一周年以上者,可享受探亲待遇。
因到外地进修或学习,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半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只能报销到其父母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直线的往返路费。
第六条学徒工、熟练工、试用工、实习生、见习生在未转正以前不得享受探亲待遇。
上述人员转正后,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七条职工和父母亲、配偶都不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即视为同居一地,下同),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
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在未领结婚证书以前,利用探亲假期前往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领取结婚证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应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不再另给婚假。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1981年3月14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单位的职工和其直系亲属探亲行为。
二、探亲费用补贴标准1.车船费补贴标准:职工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探亲,可申请报销一定比例的车船费用。
标准为探亲期间的往返车船费用的50%。
2.住宿费补贴标准:职工的直系亲属在探亲期间的住宿费用,可按每日一定标准进行补贴。
标准为每日住宿费用的50%。
3.交通费补贴标准:职工探亲期间外出探亲的交通费用,可申请一定比例的补贴。
标准为探亲期间的往返交通费用的50%。
4.膳宿费补贴标准:职工的直系亲属在探亲期间的餐饮费用和住宿费用,可按每日一定标准进行补贴。
标准为每日膳宿费用的50%。
5.每年探亲次数: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费用补贴。
三、申请条件和流程1.申请条件: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探亲费用补贴:(1)在职状态:职工需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下,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2)探亲关系:职工需与探亲对象为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3)探亲时间:探亲时间需在单位的休假期间,或经单位同意可以事先请假。
2.申请流程:职工申请探亲费用补贴须按以下流程进行:(1)提交申请:职工需在探亲前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包括具体探亲时间、探亲地点和探亲关系。
(3)报销材料:职工完成探亲后,需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的报销材料,包括车船票、住宿发票等。
(4)申请审批: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对职工的报销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将进行费用报销。
四、费用报销注意事项1.报销时间:职工需在探亲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相关报销材料,逾期将无法办理报销手续。
2.报销范围:职工所提交的报销材料必须与探亲行为相关,且应属于合理和必要的费用。
3.报销比例:根据规定,职工的探亲费用补贴标准为探亲期间费用的50%,报销时需按照标准进行计算及核实。
五、其他注意事项1.离职情况:职工在提出探亲费用补贴申请后,如因离职或解聘等原因离开单位,将无法享受探亲费用补贴。
国家规定探亲假期限是多久 探亲假

国家规定探亲假期限是多久探亲假探亲假多少天一、探亲假多少天(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探亲假工资结算方式《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当时请的是事假,并没有申请探请假的,路费依法是不能报销的,建议和公司协商处理。
2023年探亲假较新规定有哪些探亲假较新规定一、探亲假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职工须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①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②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国务院1981年3月14日发布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途假期内,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备注:本文未经勘校,以国务院原文为准,仅供参考。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文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发[1981]36号发布日期:1981-3-14执行日期:1981-3-1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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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省政府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探亲规定》第二条所称:“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系指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
实习、见习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实习、见习和学徒、熟练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上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可以享受当年的探亲?
?入伍两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和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第三条《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或职工在十六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由他人抚养长大,而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
人(以人事档案或劳动保险卡片登记为依据)。
不包括岳父岳母和公婆。
第四条《探亲规定》所称的“公休假日”系指每周休息一天的假日而言。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各
单位在执行时可根据《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路程远近和交通条件等情况,
具体分析,适当掌握。
第五条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在职职工,如果是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的,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第六条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七条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其配偶在当年、父或母在四年中到职工工作单位所在地分别和职工团聚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职工即不再享受当年探望
配偶或该四年探望父母的待遇。
如职工配偶、父母是农村社员或城镇居民,职
工所在单位可分别报销一次职工的配偶、父或母一
人次的往返路费。
第八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军队干部如已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
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
人的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二)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按《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的待遇。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到职工所在地探亲的,职工原领的往返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第九条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一方实行休假制度(如学校的教职工等),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利用休假期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利用休假期探亲的,其配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条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工作地点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将探望父母的假期和婚假合并使用。
并按其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
结婚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十一条确定职工是否与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报销往返路费,均以职工的配偶、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违犯法纪,但没有被劳动教养、判刑或开除公职的,仍可享受探亲待遇。
受开除留厂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厂察看期间不得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三条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产假期满后,又与配偶团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探亲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职工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分两次使用。
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五条职工回家探亲时,因患重病或遇有紧急事情不能如期销假,应取得当地公社(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或医疗单位的证明,超假时间方可作为病假或事假处理。
职工无故超假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其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
、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经所在单位核准,其超假日期可按探亲路程假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照发。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其探亲假期的工资,应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应在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根据职工的申请,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好职工的探亲假期,并通知本人。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批、登记、销假等制度。
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将本人的探亲情况书面通知调
入单位。
第十八条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经济条件参照《探亲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198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