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一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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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一类)受理)
许可项目名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一类)受理
编号:38-4-0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九条)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3、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由市药监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线提交申请信息;
2.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同纸质申报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
4.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说明;
7.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9.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学历或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职位任命书及简历)
10.设备汇总表;
11.开展业务的基本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1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1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 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四)》,使用电子签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受理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核对纸质《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的内容应与网上申请信息相符(http://10.64.1.1)。
3.申请企业名称应与所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单位名称一致:核对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是否期满三个月。
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5.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6.在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四)》,使用电使用电子签章。
期限:即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交受理办负责人审核,在《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及加盖北
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准确无误;
3.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四)》,使用电子签章后送达。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受理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受理办负责人在《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北京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同时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四)》,使用电子签章;
2.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进行封签。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员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
需要一次性补充的内容,《补充材料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三、送达
标准:
1.将所有申请材料封签,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章(骑缝);
2.双方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由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材料自行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将封签的申请材料交申请人;
3.将《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1份及《送达回执》存档。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受理办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送达后3日内将《送达回执》及《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1份移交市场监管处
审核人员,交接双方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四)》,使用电子签章,由市场监管处审核人员打印《行政许可移送表(四)》随卷归档;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期限: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