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一、依据(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公告》(2005年第52号)(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第43号)(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20号)(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七)《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二、登记条件(一)登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3、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5、申请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6、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还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7、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还应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二)登记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求:1、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以下简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至13者,所在单位须为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4者,所在单位须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3、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5者,所在单位须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4、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6者,所在单位必须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
(三)登记申请的时限要求:1、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以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3年内申请办理,逾期未登记的,可申请逾期登记;2、申请再次登记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最晚不能超过登记有效期满后6个月;3、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一、依据(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公告》(2005年第52号)(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第43号)(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20号)(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七)《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二、登记条件(一)登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3、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5、申请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6、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还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7、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还应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二)登记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求:1、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以下简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至13者,所在单位须为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4者,所在单位须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3、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5者,所在单位须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4、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6者,所在单位必须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
(三)登记申请的时限要求:1、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以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3年内申请办理,逾期未登记的,可申请逾期登记;2、申请再次登记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最晚不能超过登记有效期满后6个月;3、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附件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附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附2)。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3);(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1 / 6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变更。
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
位证书变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8.03
•【文号】环办函[2009]779号
•【施行日期】2009.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变更的通知
(环办函〔2009〕779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部在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在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情况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岗位证书的变更。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管理,及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的从业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状况,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环办〔2009〕45号)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于60日内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岗位证书变更的人员,不得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联系人:徐海红
联系电话:(010)5109549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大羊坊8号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100012)
附件: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人员名单
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
拟准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人员名单
78
岳敏
山东大学
0000931
79
许春华
山东大学
0000932
80
赵大传
山东大学
0000928
81
苏继新
山东大学
0000934
82
侯爱丽
山东海岳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0008676
83
高明军
山东海岳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0008678
84
董科
山东华瑞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0008688
85
王忠训
甄文栋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0000944
92
王文刚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0009339
93
郭建辉
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0009123
94
黄莺
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0009003
95
张丽丽
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0009007
96
王爱月
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0009004
97
0001822
152
李玉珍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006563
153
张志国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008303
154
关新玉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008304
155
吴芳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0009016
156
祝劲松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0008524
157
曲华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0005351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是推进污染减排,促进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
《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办法,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中也明确规定了“十一五”期间各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
同时,《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的要求,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正式纳入了全国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今年7月1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部门开展重点企业清洁审核的工作职责、程序、方法等要求。
为认真落实环发[2008]60号文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促进全省污染减排,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公布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是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持证单位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持证单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26•【文号】•【施行日期】1999.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持证单位的公告(1999年7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我局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公布第一批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的122个单位名单。
特此公告。
附: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持证单位名单及编号---------------------------------------|序号|单位名称|证书编号|所在|||||地||----|----------------|------------|--||1.|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01号|北京||----|----------------|------------|--||2.|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1002号|北京||----|----------------|------------|--||3.|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03号|北京||----|----------------|------------|--||4.|中国农业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1004号|北京||----|----------------|------------|--||5.|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05号|北京||----|----------------|------------|--||6.|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1006号|北京||----|----------------|------------|--||7.|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07号|北京||----|----------------|------------|--||8.|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08号|北京||----|----------------|------------|--||9.|化工部北京化工研究院环境保护研究|国环评证甲字第1009号|北京|||所||||----|----------------|------------|--||10.|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10号|北京||----|----------------|------------|--||11.|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11号|北京||----|----------------|------------|--||12.|北京毕派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12号|北京||----|----------------|------------|--||13.|北京环境评价联合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13号|北京||----|----------------|------------|--||14.|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14号|北京||----|----------------|------------|--||15.|电力部、水利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15号|北京||----|----------------|------------|--||16.|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016号|北京||----|----------------|------------|--||17.|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017号|北京||----|----------------|------------|--||18.|华北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18号|北京||----|----------------|------------|--||19.|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19号|北京||----|----------------|------------|--||20.|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020号|北京||----|----------------|------------|--||21.|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21号|北京||----|----------------|------------|--||22.|清华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1022号|北京||----|----------------|------------|--||23.|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101号|天津||----|----------------|------------|--||24.|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1102号|天津||----|----------------|------------|--||25.|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103号|天津||----|----------------|------------|--||26.|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104号|天津||----|----------------|------------|--||27.|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201号|河北||----|----------------|------------|--||28.|冶金部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202号|河北||----|----------------|------------|--||29.|河北省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203号|河北||----|----------------|------------|--||30.|山西省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301号|山西||----|----------------|------------|--||31.|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302号|山西||----|----------------|------------|--||32.|煤炭部太原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303号|山西||----|----------------|------------|--||3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401号|内蒙||----|----------------|------------|--||34.|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501号|辽宁||----|----------------|------------|--||35.|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抚顺石油化|国环评证甲字第1502号|辽宁|||工研究院||||----|----------------|------------|--||36.|辽宁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503号|辽宁||----|----------------|------------|--||37.|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504号|辽宁||----|----------------|------------|--||38.|中国科学院长春地理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601号|吉林||----|----------------|------------|--||39.|东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602号|吉林||----|----------------|------------|--||40.|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603号|吉林||----|----------------|------------|--||41.|吉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604号|吉林||----|----------------|------------|--||42.|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605号|吉林||----|----------------|------------|--||43.|大庆石油管理局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701号|黑龙|||||江||----|----------------|------------|--||44.|哈尔滨工业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1702号|黑龙|||||江||----|----------------|------------|--||45.|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703号|黑龙|||||江||----|----------------|------------|--||46.|上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801号|上海||----|----------------|------------|--||47.|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环境保护技术|国环评证甲字第1802号|上海|||中心||||----|----------------|------------|--||48.|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803号|上海||----|----------------|------------|--||49.|中国纺织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1804号|上海||----|----------------|------------|--||50.|中国船舶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805号|上海||----|----------------|------------|--||51.|化学工业部上海化工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806号|上海||----|----------------|------------|--||52.|交通部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807号|上海||----|----------------|------------|--||53.|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808号|上海||----|----------------|------------|--||5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国环评证甲字第1901号|江苏|||所||||----|----------------|------------|--||55.|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902号|江苏||----|----------------|------------|--||56.|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903号|江苏||----|----------------|------------|--||57.|国家电力公司苏州热工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904号|江苏||----|----------------|------------|--||58.|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环境保护科学|国环评证甲字第1905号|江苏|||研究所||||----|----------------|------------|--||59.|南京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1906号|江苏||----|----------------|------------|--||60.|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907号|江苏||----|----------------|------------|--||61.|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001号|浙江||----|----------------|------------|--||62.|浙江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2002号|浙江||----|----------------|------------|--||63.|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003号|浙江||----|----------------|------------|--||64.|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101号|安徽||----|----------------|------------|--||65.|安徽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102号|安徽||----|----------------|------------|--||66.|安徽省科技咨询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2103号|安徽||----|----------------|------------|--||67.|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104号|安徽||----|----------------|------------|--||68.|煤炭部合肥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105号|安徽||----|----------------|------------|--||69.|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1号|福建||----|----------------|------------|--||70.|福建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2号|福建||----|----------------|------------|--||71.|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301号|江西||----|----------------|------------|--||72.|山东大学环境科学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2401号|山东||----|----------------|------------|--||73.|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402号|山东||----|----------------|------------|--||74.|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403号|山东||----|----------------|------------|--||75.|青岛海洋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2404号|山东||----|----------------|------------|--||76.|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2501号|河南||----|----------------|------------|--||77.|河南省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502号|河南||----|----------------|------------|--||78.|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503号|河南||----|----------------|------------|--||79.|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504号|河南||----|----------------|------------|--||80.|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2601号|湖北||----|----------------|------------|--||81.|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602号|湖北||----|----------------|------------|--||82.|交通部第二航务勘察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603号|湖北||----|----------------|------------|--||83.|国家电力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604号|湖北||----|----------------|------------|--||84.|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605号|湖北|-------------------------------------|85.|湖北省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606号|湖北||----|----------------|------------|--||86.|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701号|湖南||----|----------------|------------|--||87.|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702号|湖南||----|----------------|------------|--||88.|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1号|广东||----|----------------|------------|--||89.|广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2号|广东||----|----------------|------------|--||90.|中山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2803号|广东||----|----------------|------------|--||91.|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4号|广东||----|----------------|------------|--||92.|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5号|广东||----|----------------|------------|--||93.|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001号|海南||----|----------------|------------|--||94.|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101号|重庆||----|----------------|------------|--||95.|交通部重庆公路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102号|重庆||----|----------------|------------|--||96.|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103号|重庆||----|----------------|------------|--||97.|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104号|重庆||----|----------------|------------|--||98.|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105号|重庆||----|----------------|------------|--||99.|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3201号|四川||----|----------------|------------|--||100.|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202号|四川||----|----------------|------------|--||101.|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203号|四川||----|----------------|------------|--||102.|四川省气象环境评价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3204号|四川||----|----------------|------------|--||103.|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205号|四川||----|----------------|------------|--||104.|国家电力公司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206号|四川||----|----------------|------------|--||105.|国家电力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207号|四川||----|----------------|------------|--||106.|国家电力公司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301号|贵州||----|----------------|------------|--||107.|贵州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302号|贵州||----|----------------|------------|--||108.|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401号|云南||----|----------------|------------|--||109.|国家电力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402号|云南||----|----------------|------------|--||110.|昆明理工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3403号|云南||----|----------------|------------|--||111.|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3601号|陕西||----|----------------|------------|--||112.|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602号|陕西||----|----------------|------------|--||113.|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603号|陕西||----|----------------|------------|--||114.|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604号|陕西||----|----------------|------------|--||115.|兰州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3701号|甘肃||----|----------------|------------|--||116.|甘肃省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702号|甘肃||----|----------------|------------|--||117.|西北矿冶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703号|甘肃||----|----------------|------------|--||118.|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704号|甘肃||----|----------------|------------|--||119.|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901号|青海||----|----------------|------------|--||120.|农业部新疆勘测设计院新疆生产建设|国环评证甲字第4001号|新疆|||兵团检测设计院||||----|----------------|------------|--||121.|水利部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4002号|新疆||----|----------------|------------|--||122.|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4003号|新疆|---------------------------------------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XXXX号”,数字前两位代表评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后两位为序列号,除国家环保总局直属单位外,以评价单位名称首字笔画为序。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一、依据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公告2005年第52号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第43号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20号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七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二、登记条件一登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3、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5、申请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6、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还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7、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还应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二登记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求:1、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以下简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至13者,所在单位须为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4者,所在单位须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3、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5者,所在单位须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4、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6者,所在单位必须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三登记申请的时限要求:1、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以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3年内申请办理,逾期未登记的,可申请逾期登记;2、申请再次登记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最晚不能超过登记有效期满后6个月;3、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四登记申请的限制要求:1、只可申请登记一个类别;2、登记申请人同时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岗位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申请登记单位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手续相关要求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说明;3、因登记申请人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申请变更登记者同时持有岗位证书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须同时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手续;4、注销登记人员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第二项中所列情形的,可申请重新登记;5、申请变更登记类别的,须在再次登记时一并办理;6、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三、申请程序一首次申请登记者,请登录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该系统仅用于首次登记填写,其他情形切勿在此系统内修改信息,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登记申请表,在线提交至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变更登记者,用计算机录入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再次登记同时申请变更登记者,不填此表;申请再次登记者,用计算机录入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办理注销登记者,需用计算机录入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申请重新登记者,需用计算机录入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二打印申请表,按要求由申请人签字、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首次登记申请表需逐页加盖印章,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邮寄至登记管理办公室;四、提交的材料以下材料均为一人一份,按人整理一首次登记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1份从登记管理系统直接打印;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4、专职受聘证明: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提交本机构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正式在编着原件加盖人事章,见示例;多人一起开具的,至少提供一份原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提交与所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应写明缴款单位、人员、险种、缴款期限;多人一起开具的,至少提供一份原件;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报考单位如与登记单位不一致者,还需出具报考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出证明或情况说明原件;5、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非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6、业务能力证明登记类别1者不提交:1申请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2至12者,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的至少8项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申请登记类别2者,亦可提交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清单、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专业着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④作为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2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2申请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3者,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的至少3项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清单、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②申请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2至12所需提交的材料2、3之一;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单位须与登记单位一致;3申请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4者,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30项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清单、首页复印件;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8篇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专业着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④作为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4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颁发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或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4申请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5至16者,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5项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或调查报告清单、首页复印件;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专业着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④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4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二逾期申请登记1、首次登记申请材料;2、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三变更登记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2、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3、职业资格证和登记证原件;4、以下材料之一:1登记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所在单位变更后的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登记单位资质变更的,提交所在单位变更后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调动单位的,提交原调动前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并提交现调动后单位专职受聘证明具体要求参见首次登记专职受聘证明和现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首次登记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三再次登记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2、与2008年第43现公告第三项中最低业绩要求相应的登记期内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1登记类别为类别设定中的第1-13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2登记类别为类别设定中的第14类的,提交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3登记类别为类别设定中的第15-16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3、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1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或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提交培训证明复印件;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着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提交着作清单及封面、版权页和编写人员名单复印件;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不少于2000字的,提交论文清单及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4、所在单位劳动关系证明: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及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要求参见首次登记专职受聘证明,对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应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有效期内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三年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登记期内曾发生单位调动的人员,可只提交调入新单位以来在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6、职业资格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原件;7、申请再次登记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类别的人员,还应提交与变更类别相应的业务能力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见首次登记业务能力证明;8、因申请人所在单位名称、资质发生变更或申请人发生单位调动,在申请再次登记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一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参见变更登记,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不需重复填报;四注销登记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3、登记证原件;4、因调动至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交原登记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五重新登记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4、专职受聘证明具体要求参见首次登记专职受聘证明;5、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首次登记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6、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7、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原登记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五、审查:一审查机关: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二审查时限:对符合条件者,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公示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登记证和职业格证书快递至申请人联系人;六、表格下载: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七、示例: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人事关系证明人事关系证明我单位为事业单位,×××为我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年××月××日人事章本文网址:。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08.29【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
该《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8月29日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3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3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3年第六批)的公告【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3.07.17【实施日期】2013.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3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3年第六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2013年第六批)公告如下:一、批准北京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机构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
二、批准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批准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等1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上述批准事项的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请相关机构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变更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联系人:李峙潇联系电话:(010)66556045个人证书变更手续办理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受理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1号楼鸿炜亿家大酒店一层西侧)联系人:周申燕联系电话:(010)84912680附件:资质批准事项情况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17日附件:资质批准事项情况。
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真题
08年技术方法最完整版真题1、拟建工程对地下水污染,环评应该优先进行〔〕2、公路工程环评噪声防治,应该优先考虑〔〕3、噪声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几何发散衰减与声波的〔〕有关4、监测TSP日平均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超标倍数为〔〕5、环境振动监测中无规那么振动采用的评价量为〔〕6、利用点源烟羽扩散模式计算1小时平均浓度时,需对〔〕进行时间修正7、采样监测点全年SO2质量监测数据200个,30个超标,5个未检出,5个不符合监测技术标准要求,那么SO2全年超标率为〔〕8、排气筒出口内径为7m,烟温80度,排放速率580Nm3/s,排气筒出口烟气速度是〔〕9、我国现有环境噪声标准中,主要评价量〔〕10、在一开阔硬质地面上作业的大型挖掘机声功率为非作歹95dB,在只考虑几何发散衰减并忽略背景噪声情况下,利用点源模式计算挖掘机动50m处噪声级为〔〕11、某车间〔近似扩散声场〕窗户的传输损失TL为20dB,靠近窗户的室内声级为85,那么关窗时靠近窗户的室处声级为〔〕12、生态制图过程中的图件配准是对不同投影,不同比例尺,不现类型的图件进行转换和同一比例尺转换,以最大可能满足〔〕要求13、点声源ABC在某一预测点处的噪声叠加值为75dB,其中AB两声源对预测点产生的噪声值分别是61dB和67dB,那么C声源对预测点产生的噪声值为〔〕14、用放射性标记物测定自然水体中浮游植物光合作用固体某元素要用“暗呼吸〞法作校正,因为植物在黑暗中能吸收〔〕15、某高速公路长5km,宽7m,距中心线15m处噪声为64dB,不考虑背景噪声情况下,距公路中心线30同处噪声为〔〕16、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WECPNL计算公式中,昼间〔7:00~19:00〕,晚上〔19:00~22:00〕,夜间〔22:00~7:00〕飞行架次的权重取值分别是〔〕17、位于自由空间的点声源A声功率级为85dB,在仅考虑几何发散衰减时,距点源10m处的A声级为〔〕18、宽浅河流一维水质模型中的纵向离散,主要是由〔〕形成的19、工程分析中,将没有排气筒的源或高度低于〔〕排气筒的源定为无组织排放源20、河流排污混合区内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主要过程是〔〕21、景观敏感度是指景观被人注意到的程度,可用视角或视线坡度进行评价,一般视角视角坡度为〔〕为很敏感22、某工业工程的几项主要指标与国内同类工程平均水平如下表所示:该建设工程未到达清洁生产根本要求的指标是〔〕指标单位建设工程国内平均水平原料消耗 Kg/t产品 200 198电耗 Kwh/ t产品 50 52新鲜水耗 M3// t产品 35 40本钱消耗元/ t产品 1350 128023、熏烟状态是容易造成污染的一种不利气象条件,一般它出现在〔〕阶段24、统计风玫瑰资料时,除考虑十六个方位的风向频率外,还需统计〔〕25、应采用小风模式进行预测的地面过程条件是〔〕26、由于大气降水使表层土壤中的污染物在短时间内以饱和状态渗流方式进入含水层,这种污染属于〔〕污染27、地下水的入渗量以〔〕方式实现28、适用于河网地区一维水质模式分析的水文水力学调查,至少包括〔〕等参数29、某新建企业排污口位于C点,干、支流及排放点关系等见下列图,该工程的水环境评价调查范围应在〔〕30、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硝基苯的标准值为L。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一、依据(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公告》(2005年第52号)(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第43号)(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20号)(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七)《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二、登记条件(一)登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3、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5、申请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6、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还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7、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还应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二)登记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求:1、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以下简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至13者,所在单位须为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4者,所在单位须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3、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5者,所在单位须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4、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6者,所在单位必须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
(三)登记申请的时限要求:1、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以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3年内申请办理,逾期未登记的,可申请逾期登记;2、申请再次登记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最晚不能超过登记有效期满后6个月;3、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7号――关于批准和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事项(2008年第五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7号――关于批准和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事项(2008年第五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30•【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7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2008年第五批)进行了审查,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批准和取消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以下8家单位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批准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太原科技大学(二)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三)亳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四)安徽银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五)济南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六)河南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七)湖南永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八)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批准以下8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批准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浦华控股有限公司(二)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四)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五)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六)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七)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八)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三、批准以下7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批准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一)铁道科学研究院(二)中非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三)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四)廊坊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五)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六)河南科试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科学研究所四、对以下8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予以变更:(一)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二)通辽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三)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四)南京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五)瑞安市瑞阳环保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六)淮南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八)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五、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重新核定,取消以下3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相应评价范围:(一)中国农业大学:取消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二)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取消化工石化医药及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三)广州怡地环保实业总公司:取消轻工纺织化纤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3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3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8.09.30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3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43号
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水污染,促进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
该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2.3-93)废
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9月30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精选题库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精选题库答案单选题(共180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
A.工业用水需要B.航运用水需要C.景观用水需要D.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答案】 D2、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关停取缔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企业B.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C.加强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D.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答案】 A3、根据《防沙治沙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B.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C.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D.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安排【答案】 A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A.按相关行政区域分段研究B.按多部门共同管理C.按流域或区域D.按流域及季节【答案】 C5、2013-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内部分区的划定及保护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B.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C.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D.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妥善安置【答案】 B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批准。
2023年-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者提交的材料不包括()。
A.学位证书和职称证书B.《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C.申请人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证明D.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答案】 A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排土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B.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C.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D.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答案】 A3、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包括()。
A.环境保护国际公约B.环境保护行政法规C.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答案】 D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我国境内()。
A.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B.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C.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D.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答案】 A5、2018-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下列措施中,属于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的是()。
A.为提高产品质量改造生产工艺B.为提高矿石开采量引进先进采矿工艺C.为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替代能源D.为大幅度增加产品产量调整产品生产工序【答案】 C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A.审核B.审查C.预审D.审批7、某企业采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涂料,在靠近厂界的露天场地进行涂装作业,经监测该侧厂界浓度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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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
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附:《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8.09.09
【实施日期】2008.09.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43号)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 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
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二、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
(二)在登记期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要求的继续教育;
(三)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五)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三、申请再次登记人员登记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3、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在登记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定)人编制、审核(定)至少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
(三)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3、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四、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附件);
(二)与本公告第三项中最低业绩要求相应的登记期内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1、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2、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提交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3、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三)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1、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或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提交培训证明复印件;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提交著作清单及封面、版权页和编写人员名单复印件;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不少于2000字)的,提交论文清单及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
印件。
(四)所在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1、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原件;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一般应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有效期内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三年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
登记期内曾发生单位调动的人员,可只提交调入新单位以来在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
3、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现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原件。
五、登记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再次登记。
办理再次登记时,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目和《登记证》中的“再次登记记录”栏目内进行记录并加盖印章。
六、申请再次登记同时可申请变更登记类别。
申请变更登记类别人员,除提交本公告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变更类别相应的业务能力证明材料。
业务能力证明材料应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的有关要求。
未获准再次登记人员不予变更登记类别。
七、因申请人所在单位名称、资质发生变更或申请人发生单位调动,需在申请再次登记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除按本公告第四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按《管理办法》和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的规定,一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不需重复填报。
八、为方便办理,申请材料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寄送。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人:乔皎
联系电话:(010)51095498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
二○○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
单位
姓名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表说明
本申请表由计算机打印填写。
[1]情况说明:此栏需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变更前后单位名称、单位资质情况、登记类别等。
[2]登记期内:指上次登记(或再次登记)至本次登记之间。
[3]工作业绩类型: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报告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表)。
[4]本人承担工作:可在“项目负责人”、“审核(定)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中选择填写。
[5]申请变更登记类别人员业务考核情况:指与拟变更的登记类别相关的业务考核情况。
同时申请再次登记和变更登记类别的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和打印1-5项中的相关项。
[6]备注:申请人不需填写此栏。
一、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