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四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针对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各项管理事项所做的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注册和报到:规定了研究生入学后必须按时完成的注册和报到手续。
2.课程学习:规定了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包括选课、修读学分、考试等方面。
3.科研工作:规定了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要求,包括开展研究课题、参与科研项目等。
4.学术活动:规定了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要求,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
5.学籍管理:规定了研究生学籍的保留和取消条件,以及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6.毕业要求:规定了研究生毕业所需满足的各项要求,包括论文撰写、答辩、学位申请等。
7.违纪处理:规定了研究生违反学校规定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习和行为,确保研究生能够按时完成学业,获得相应的学位。
同时,也为学校提供管理研究生的依据,同时确保研究生的权益得到维护。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2005年制订,2010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3-4年,最长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5-6年,最长不超过8年。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但延期毕业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思想品德、文化、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入学体检复查由华中农业大学医院负责。
对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申请被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高校对研究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登记:研究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导师选择等内容。
2. 学费管理:规定研究生学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和金额,以及退费政策。
3. 学籍变动管理: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如转导师、休学、退学等),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4. 学术诚信管理:确定研究生学术行为的规范,如防止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发生,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5. 成绩管理:规定研究生的学业成绩评定方式和标准,包括考试、论文、实验报告等,以及不及格或重修的处理办法。
6. 毕业管理:规定研究生毕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论文答辩、学位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籍档案管理:确定研究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方式,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养计划、成绩单、毕业证书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和科学性。
具体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方面制定的规定和政策。
一般来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学条件:包括对研究生入学的专业要求、学历要求、考试要求等。
一般来说,研究生入学需要本科学历或相关学位,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如考研等。
2. 学习计划: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学习进度要求等。
研究生需要按照学习计划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3. 学术指导:学籍管理规定一般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制度,即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
研究生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并与其进行密切的学术交流和指导。
4. 学术标准和考核: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标准和考核规定。
研究生需要按照一定的学术标准完成研究工作,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
5. 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包括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的具体规定。
湖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模板】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校风校纪,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字﹝2013﹞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经学校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入学,不得注册。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民族、性别等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者,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学籍信息修改流程办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引言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学术秩序和培养质量,制定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各相关部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研究生入学管理1.招生计划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入学资格(1)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的毕业生。
(2)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相关招生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业背景、外语水平等。
3.招生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和方式填写入学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3)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面试,以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4)录取: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按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1.注册与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并进行体检。
注册后方可正式成为我校研究生,获得学籍。
2.学籍异动管理(1)休学: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但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2)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被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转专业:研究生若需转专业,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考核和批准。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将给每位研究生颁发学籍证明,证明书上将详细记录该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等内容。
学籍证明可用于研究生在学习、就业、考研等方面的证明需求。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1.学位申请研究生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毕业与离校管理1.毕业条件研究生必须满足学校及学院对毕业条件的要求,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研〔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入学考试(考核)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事先应向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登录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为新生进行学籍注册。
研究生入学后,各院(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录取资格、录取程序、学生身份、业务和健康等方面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六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七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的。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和全面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合格的高素质的医学专门人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按本校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党团关系等,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按协议书规定)到本校各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书面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本校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
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不符合当年报考条件和入学资格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一般应进行健康复查。
健康复查经诊断认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且通过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返校,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报到、注册。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八条研究生因病休假,应事先持本校指定医院诊断书请假。
短期病假(两个月之内)由所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由所院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九条研究生因事离校(所院),必须事先请假。
时间在四周以下者,由导师、科室和所院领导批准;四周以上(含四周)者由所院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研究生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修读年限第三条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不合格的,可延长修业年限,并对其实行学术警告、降级、退学等处理。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五条研究生因故意辍学、半年内不上课、非法打工或申请自愿退学等原因,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可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业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处理。
第七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术研究、考试、学术道德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可给予扣除学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奖励评选、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最终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研究生的权益。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属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需超过2周的,还应经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创业、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一般保留入学资格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离校休养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rtf-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研生[2018] 9号根据《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中农大研生字〔2017〕5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为了便于操作执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注册、请假与出国1.新生入学报到(1)研究生新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持《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要求的相关证件,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报到时,学院(单位)应当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需报学校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新生在“****级研究生信息核对”栏目中进行信息核对,填写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存入人事档案)及研究生学生证时,各项信息应当填写准确,相关信息必须与户口卡、身份证上的完全一致。
(2)研究生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书面请假(《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请假条》)并提交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材料由学院(单位)分别提交到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和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②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③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④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入学体检复查由中国农业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一体化管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一体化管理华中农业大学是华中地区重要的农业高等教育中心,它拥有一支完善的专业学术研究生团队,学术研究水平处在国内领先地位。
在近年来,实施研究生一体化管理,使学校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更加系统、全面、有序,全面提升了研究生教育质量。
研究生一体化管理是指学校全面整合校内外资源,建立健全、完整的研究生工作机制,对研究生统计管理、教学管理、活动管理、就业咨询、权利保障、学科发展等领域实施统一管理。
首先,在学科研究生一体化管理中,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以确保研究生的学习安全。
包括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提高学校研究生管理效率。
研究生培养管理包括: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办公室,专门负责研究生的管理工作;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证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并能够提高研究生的学习效率;通过及时诊断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修正,以有效提高学校研究生的学习质量。
其次,在活动管理中,要加强组织与管理,使学校的活动更加有序。
包括:加强统一的活动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使活动有组织性;规范组织者的行为,减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严格考核活动及其组织者,以确保活动的高质量;组织各种艺术活动及晚会,使学生更好地放松身心;定期开展体育竞赛,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不定期开展研究成果展示和交流等,以使学生更加谨慎地处理研究课题。
此外,在学生的就业咨询方面,抓住就业力调查的、拿下职业规划的机会,使学生能有更加明确的职业规划,并为他们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
除此之外,要给研究生提供就业方向培训,帮助他们加深对社会经济现实情况的了解,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以便他们更加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
最后,应加强对研究生的权利保障,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学校应建立统一的教学评估、考核和管理体系,以便更好地保障学生的研究生权益,如办学规章的建立和修改,完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学术诚信和社会实践管理等等。
以上,是研究生一体化管理实施的全过程,根据此四个领域来实现更加系统、全面、有序的研究生管理,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的综合发展,利于构建一支高素质的教育人才队伍。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2005年制订,2010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3-4年,最长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5-6年,最长不超过8年。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但延期毕业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思想品德、文化、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入学体检复查由华中农业大学医院负责。
对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申请被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在校历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确因在校外从事科研、调研、撰写论文、实践等工作,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签署书面意见,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否则以旷课论。
逾期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章请假第九条研究生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注册、上课、从事科研工作、参加培养环节检查及学校、学院或导师组织的集体活动,均需事先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研究生请假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般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准假;请病假者,须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单位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
第十一条所有请假事宜均须首先经过指导教师批准,不能参加校内课程学习的还须经任课教师批准。
两周以内,需报研究生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必须由学院负责人批准、学院备案。
需要外出科研或上课请假的,请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请假期满返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研究生,须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
超过三个月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在学期间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
研究生因其他原因出国进修、留学、赴港澳台,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第十四条研究生一般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如确属特殊原因,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同一种类型一级学科下相关专业或跨学科相关专业内进行。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在入学后一年内,由本人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与拟转入导师及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学校根据学科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新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研究生一般应由录取时确定的导师指导完成学业。
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本专业内转导师,应在入学后一年内,由本人填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经转出与拟转入导师及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因患病,本校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致使研究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研究生确需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查、批准,并征得转入单位的同意,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办理转学手续;如属跨省转学的,还需由湖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需进行户口迁移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校外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须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转学申请书、转出校同意函、研究生原始录检表和录取证明、本人入学考试成绩和在校学习成绩、研究生表现鉴定书、体检诊断书等)。
经研究生处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原培养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的研究生应缴清在本校修读期间的学费;转入研究生必须交纳在我校修读期间所需的学费。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确需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治疗或休养的;(二)因从事社会公益活动,需要较长时间的;(三)因开展创业、科技创新、发明创造活动,需要中断学习时间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
研究生因前款所述情形,足以影响正常学习和课题研究的,应当休学。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以一学期为限,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要求休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符合休学条件的,予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保留其研究生学籍。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导师、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并附我校指定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经研究生处审查合格的,准予复学。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硕士研究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或补考后考试仍不合格的;(二)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出国出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获准未返校的;(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九)本人申请的。
凡因上述(一)--(七)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凡上述(八)项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提供名单、学院确认具体情况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书》,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经研究生处上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送交本人,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研究生本人拒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学院送达人员邀请见证人,共同见证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研究生住处,即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视同送交。
退学信息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
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退学决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研究生培养方案内容要求的,但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上述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如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再行答辩一次者,结业后,经本人申请,硕士研究生可以在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可以在两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通过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符合《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中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经华中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对学习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放肄业证书;对学习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任何证书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