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校、班级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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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条例
为了更好地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全体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奖励
第一条奖励方式
(1)口头表扬(2)通报表扬(3)优先评优评先(4)颁发奖状、奖品、奖金(5)校长嘉奖
第二条奖励条件
1、模范遵守各项校纪校规,热爱关心学校,敢于同不良言行做斗争。
2、道德高尚,大公无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艺术、文化、体育、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及团队活动
等),成绩突出者。
4、在各种学科竞赛或第二课堂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5、有其他先进事迹,符合表彰奖励者。
第三条奖励的申报及评选
1、奖励方式中第(1)、(2)、(3)项由年级组依据事实予以奖励;
2、第(4)项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上报事迹材料,年级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初步奖励意见,
报德育处审批。
3、第(5)项校长嘉奖由年级组上报材料,德育处核实,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批准。
4、在一些突发性事件中,有事迹特别突出,需及时予以表彰者,可由班主任提出,按规定
程序审核并予以表彰。
第二章处罚
第一条违纪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①班主任书面向年级组汇报学生违纪事实;②年级组与班主任共同调查事实经过,并将其文字材料在年级存档,由年级领导小组讨论处理意见,报德育处备案;③年级组及班主任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生本人;④年级领导小组宣布处分决定并张贴公告;⑤年级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①由年级组上报材料,德育处进一步核实,讨论初步处理意见;
②德育处将初步处理意见交学校行政办公会审议;③年级组及班主任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生本人;④学生申述;⑤学校行政办公会复议并报校长审批形成最终处分决定;⑥德育处宣布处分决定并张贴公告;⑦德育处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上学期间(含集会、升旗、两操、早晚自习)迟到、早退、无故旷课情节较轻者;
2、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睡觉、下位、讲话、看与学习无关的书刊,或擅自使用视听、通讯、游戏
设备,未经老师同意离开课堂,破坏课堂纪律,任课老师普遍反映较差者;
3、在教室、走廊追逐、打闹,与同学争吵,讲粗话、脏话,经教育,无明显改观者;
4、不尊重教职员工,情节较轻者;
5、无正当理由不交作业,抄袭作业,虽经教育而无明显改观者;
6、头发、着装、佩饰不符合学校的规定,要求限期整改,复查1次,但没有整改者;
7、走读学生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寄宿生寝室或寄宿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
8、在校内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轻;或随意丢弃食品包装袋,乱扔果皮纸屑、乱扔杂物,在公共场
所乱涂乱画者;
9、学校考试期间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室,不听劝告者;
10、偶发性违犯《中学生守则》或校纪校规,程度较轻者;
11、违反《门卫管理制度》,情节较轻者;
12、其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需要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上学期间(含集会、升旗、两操、早晚自习)迟到、早退、无故旷课情节较重者;
2、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义务劳动或集体活动者;
3、学生无正当理由经常不交作业、长期抄袭作业者;
4、有抽烟、饮酒行为者;
5、头发、着装、佩饰要求整改,复查2次都没有整改;
6、擅自使用教室多媒体设备,造成设备损坏;
7、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者;
8、进入营业性舞厅、游戏厅、网吧以及学校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场所;
9、传看不健康书籍者;
10、校内聚众起哄,围观闹事;
11、有偷窃行为情节较轻者;
12、私自外出,翻越围墙者;
13、违反《门卫管理制度》,情节较重者;
14、受通报批评后再次违纪者;
15、其它比较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迟到、早退、旷课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2、长期不交作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3、吸烟、饮酒,经教育不改者;
4、故意损坏校产,后果较轻者;
5、不服从管理,顶撞值勤学生或教师,无理取闹者;
6、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邀约校外人士来校内滋事,情节较轻者;
7、传播非法刊物或不健康书刊影响恶劣者;
8、同学间不正当交往,经教育不改者;
9、男女生间不文明行为,有不良影响者;
10、考试作弊,造成较坏影响者;
11、打电子游戏、看录像、上网,经教育不改者;
12、寄宿生无故夜不归寝、擅自留宿他人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者;
13、制造和使用假走读证者;
14、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情节较轻者;
15、已受警告处分,再次违纪者;
16、其它较严重违纪者。
第六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邀约校外人士来校内滋事,造成不良后果者;
2、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有下暴行为情节较轻者;
3、携带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者;
4、旷课累计达五至十天者;
5、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情节较重者;
6、故意损坏校产,后果较重者;
7、违背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8、其它严重违犯《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者;
9、已受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