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1.推荐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

【国内普通仲裁条款】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

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矮

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海仲裁委员会: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特别提示:

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必须具有以下三项内容:

(1)须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须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且该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3)必须有选定的仲裁机构。

如果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缺少上述任意一项内容,将导致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所

选定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

广州仲裁委员会: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效力。

任何与协议相关争议的仲裁都必须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1ETAC),并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法庭必须有三名仲裁员。协议双方均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第

三名仲裁员由协议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选出并担任该仲裁的主席职务。仲裁必须以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本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推荐涉外仲裁示范条款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仲裁员为____名(一或三名)。仲裁语言为________。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凡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合同的存续、效力或终止等任何

问题,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新加坡仲裁庭将由

中心主席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________。

3.推荐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之一

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之二

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由本合同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管辖。

之三

双方签订、理解、履行合同产生任何争议,应在20日内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之四

双方认可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收货地,乙方负责交货前的运费,如果发生纠纷,由合同履

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推荐逾期付款滞纳金条款

之一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卖方承担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之二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

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5.推荐鉴于条款

之一

鉴于:甲、乙双方为繁荣电影创作的需要,开拓市场并获得经济效益,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利互惠的原则,决定在北京市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部门

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以下称“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遵守。

之二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

的原则,结成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乙方承揽甲方的

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双方特签订本战略合作协议,以资遵守。

之三

鉴于:甲方是中国XX集团旗下承担动漫生产制作业务的公司,乙方是拥有XX系列知识

产权形象及运营权的运营公司,甲、乙双方于2010年X月X日在北京签署的《XXX项目框架

合作协议书》,乙方拟委托甲方创作50集动画电视剧《XXX漫游》和20集电视连续剧《XXX

大道魔神》(暂命名)文学剧本(以下简称“剧本")的创作,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6.推荐不可抗力条款

之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

山爆发等自然灾害及战争、暴乱、罢工、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改变等社会现象。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都不承担法律责任。遭受不可抗力

的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对方损失扩大,否则将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之二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所造成影响的时间。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

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之三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或消除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或暂时延迟本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7.推荐限制条款

之一

(设计合同)由于设计人员错误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

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双方商定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外借或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设计成果等技术经济资料。

之二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500元,减收最大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

之三

(1)本合同义务乙方不得转让第三方履行。

(2)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

(3)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甲方的商标、标识、域名、商业信息、技术资料。

(4)乙方不得转授权给协议以外任何第三方使用。

之四

乙方应自行完成合同工程所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不得转包,如有转包行为,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之五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之六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外借或转让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资料和本合同设计成果。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之七

甲方提供的稿件只供乙方在《XXX报》上使用。乙方在使用时:

(1)不在本协议未列明的子报、子刊和其他媒体上使用甲方的稿件。

(2)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许可其使用甲方稿件。

(3)乙方《XXX报》网站(网址:)登载的PDF格式的报纸电子版上使用的甲方稿件,不得超出乙方己在其媒体刊登或播出的内容。

(4)不得将甲方稿件以任何形式传输到乙方本地局域内部工作网络和《XXX报》网站(网址:)登载的PDF格式的报纸电子版之外的任何网络和网址。如乙方需向其他网址发布甲方的稿件,应与甲方另行签署网络供稿服务协议。

(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新闻信息产品仅限于乙方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规范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新闻信息产品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WAP等无线互联业务,乙方如需使用,须与甲方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6)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其使用甲方稿件、图片、图表的检索权,不得复制、解密检索软件。乙方应当对进入甲方系统的密码保密,若因乙方过错导致密码被第三方获悉,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更改密码,并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7)在本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乙方再次使用甲方稿件时,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推荐违约责任条款

之一

(1)甲方不按第X条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每超过一日,应承担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三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每超过一日,应承担合同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

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补齐不足部分。

(4)乙方不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应承担合同额10%的违约金。

(5)违约金在双方结算时进行清算。

之二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另一方均有权向其提出口头或书面交涉,并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2)若甲方不能按时供稿,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接到乙方

书面通知后仍未恢复供稿超过7天,应按不能供稿部分供稿费用的30%承担违约责任。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使用甲方的新闻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供稿服务费用的赔偿金,并有权提前解除协议,甲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

(4)若在甲方完全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履

行付款义务,则应按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迟延履行付款

义务十天以上,则甲方有权利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供稿服务或提前解除协议,甲方己收取的

费用不予退回,并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不低于本协议标的供稿费用50%的赔偿金。

之三

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的30%作为违约金。

之四

(1)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自另一方发出停止违约行为通知后7日内,违约方不停止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

本协议的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协议解除,解除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

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守约方有权利向违约方进行追偿,守约方因此发生任何费用、额外责

任或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

(3)当一方(违约方)实质性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经

非违约方请求后仍不履行,非违约方产生对本协议的解除权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4)本协议未授予对方商标、标识、网站Logo或域名任何权益,包括所有权或其他许可(本协议所述除外);除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

授权他人使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本条款仍继续有效。

(5)如果甲方能够出示初步的证据证明乙方曾登载或提供过某内容,而乙方却拒绝协助甲方出示登载或提供过该内容的证据,或乙方拒绝承认登载或提供过该内容,则甲方因此内容

而涉及承担的责任,由乙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9.推荐保密条款

之一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

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之二

除非法律明确要求,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本协议、其他附属文件及拟进行的交易,在未经

本协议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任何公开或披露。

之三

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

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甲方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的披露: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

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5)甲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之四

投资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对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3年,此期限不因影院建设失败而改变。

1 0.推荐约定解除合同条款

之一

购销合同买方解除合同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卖方不按期供货且超过供货时间2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货到后3日内为买方安装、调试,卖方拒绝安装、调试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之二

建设工程发包人解除合同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任何部分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2)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停止施工超过20天。

(3)承包人施工混乱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经发包人通知仍不能改正或不能提高施工质量,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承包人不按期开工拖延达30天以上或施工能力不足或低下或严重拖延工期或施工明显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改正或竣工拖延工期达20天以上时。

另一种建设工程发包人解除合同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可以解除:

(1)甲方拒绝为施工提供水、电施工条件,经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提供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停水、停电除外。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工程或肢解后分包或者乙方无能力施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乙方严重拖延工期或经甲方验收该工程不合格或施工存在严重混乱、缺陷,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一方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5)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解除合同时,应采用书面方式。

(6)乙方的施工未能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经整改后仍未能通过的。

之三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条款:

(1)设计人发生合并、兼并、破产、歇业、吊销执照或重大诉讼、仲裁导致合同履行受到严重影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2)设计人迟延合同规定20天交付设计成果,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之四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约定解除条款: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严重违法活动,使甲方及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情节严重的。

(5)承租方超过规定付款时间后,经出租方催要后10日内仍不付款,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之五

装修合同发包方约定解除条款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包方不按期开工超过合同规定10日以上;

(2)承包人拖延竣工时间2 0日以上;

(3)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发包人要求的装饰材料或擅自使用次等材料。

之六

影视拍摄合同甲方解除条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本协议签署后12个月内乙方没有开始拍摄该剧或拍摄中途停止拍摄累计超过60日。

(2)乙方缺乏资金或因制片人与导演、导演与主要演员之间等内部纠纷导致拍摄中断。

(3)该剧粗制滥造或主题立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经甲方通知要求改正后仍不能有效改正。

(4)封镜前已经发生大量债务或资金管理很混乱可能殃及甲方的。

(5)剧本存在著作权纠纷已被起诉或仲裁或可能被起诉、仲裁。

(6)乙方拒不缴纳电视剧管理抵押金或拖欠超过30日以上。

(7)甲方依法认为履行本合同不安的其他有关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时,解除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1.推荐验收条款

之一

验收时间:

乙方完工后甲方开始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间以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准,如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3个工

作日内甲方不予验收,每超过一天,甲方承担总工程款的千分之三的赔偿。

验收标准;

按第4条质量标准要求及本合同XX条款规定验收。

验收方法:

乙方完工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组织技术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单。验收不合格乙方应予返工,返工所需材料、工时由乙方承担。

之二

(1)乙方交货后应立即与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清洁、数量、外形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2)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当日,乙方、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共同根据乙方提供的装箱单、货物清单、材料清单检查货物。乙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来参加检验的'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并视为乙方自动接受检验结果。

(3)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的规定有不符之处。对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舍格。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7臼内(日历天数)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的货物。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乙方承担。如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关于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4)验收合格的,甲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7日内(日历天数)及时采取调换、补充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使用达到合格标准并再次验收,并且乙方制作工期不予顺延。

1 2.推荐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之一

(1)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设计成果等知识产权在乙方提交后均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修改等,同时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交之设计成果等没有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且本方案只局限于甲方处使用,不得在其他处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在合同期后,乙方都应当对公司或其雇员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对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包括法律费用在内的充分有效的赔偿。

之二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之三

设计后的成果由发包人享有知识产权,但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之四

该影片的著作权归X X X频道节目制作中心、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拥有。

1 3.推荐承诺与保证条款

之一

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产品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未侵害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和利益,也不会给甲方带来因使用乙方所提供产品而使甲方产生任何纠纷与诉讼或仲裁。

之二

乙方应保证其具有履行本协议的相应资质及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合法合规且不侵犯第三方

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导致甲方受到有权机关的处罚或受到第三方的投诉、诉讼、索赔等对

甲方不利的后果,应由乙方负责解决,因此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害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同时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之三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出资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出资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自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出资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4)各方保证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币种出资。

(5)如有违约,保证主动承担违约责任,不向其他股东讨价还价和推卸责任。

14推荐付款条款

之一

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乙方完成合同所有内容后,经甲

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乙方开具发票后,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其余5%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且没有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不计利息)。

之二

付款方式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安装验收完毕且卖方提供合法

发票后按实际座椅数支付剩余款项。

15.推荐通知条款

之一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

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挂号邮寄、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任何一方拒

绝接受信函、通知,视为拒绝履行合同和毁约,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由拒绝方承担全

部责任。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也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

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之二

(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A.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B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C.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变更通知。

16.推荐语言使用条款

之一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以任何其他语言准备的文本应视为仪供参考的翻译本,如果任何其

他语言的文本中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文文本为准。

之二

本协议及其附件由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中、英版本原件各两份,

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

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当两版本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以中文版本为准。双方执两

种语言版本原件各一份。

之三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1 7.推荐工作衔接条款

之一

为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工作联系人为___ _,邮件地址为___ _ 设

计人工作联系人为__ ,邮件地址为___ _

双方联系人邮件地址为各自的指定地址,按邮件地址往来邮件有效。

双方工作往来各种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派人专送,也可以采用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方式。

1 8.推荐合作协议范本

×××合作协议

合作各方:

甲方:(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乙方:(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_ ___年月日在___ _签订。

鉴于:

甲方基于____ __ __。

乙方基于____ 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合作,

订立如下合作协议,以资遵守。

一、合作项目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二、合作内容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三、合作方式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700万元,用于双方合作项目。

(2)乙方以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号××大厦七层500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出资,由双方设立的公司使用,使用期为10年。

四、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合作分工

甲方:

(1) 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乙方: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六、财务管理与收入分配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七、债务及亏损分担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八、经营管理

(1)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

九、承诺与保证

1.双方互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且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4)其有能力履行基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2.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并应依本合同之条款全面履行的义务。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涉之总标的额的1O%作为违约金,本台同继续履行。

(2)除本合同所明确载明之违约行为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项下所涉及总标的额的20%承担违约金。

(3)如任何一方违约,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其纠正后30天内仍不能消除违约状态,则视为该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如违约方向守约方按本条第1项或第2项约定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尚不足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则就前述不足部分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补足。

(5)本合同项下所约定之实际损失系指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经济利益的减损,守约方为证实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各项调查取证、公证费用,守约方为寻求救济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6)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一、保密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给予或转让保密信息(向政府监管部门、律师审查提供除外)。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二、协议的变更、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协议。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3)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解除协议。

(4)如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收到对方书面要求其履行其义务的通知后20日内仍拒不履行的,通知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一方丧失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法定许可、批准、执照、合法授权以及其它政府审批文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到达时协议解除。

十三、协议终止

(1)协议期限届满时终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协议终止。

(3) 一方行使本协议关于解除权的规定致使本协议解除时终止。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理解等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各方应自动履行。

十五、通知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条款 示范条款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条款示范 条款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仲裁中心”)是中国领先的国际商业争议解决机构之一,也是国际商业仲裁领域中备受推崇的机构之一。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以其权威性和专业性等方面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信赖。本文将介绍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以及其示范条款的一些内容。 一、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 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主要包括争议解决协议和仲裁程序。争议解决协议通常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达成争议解决协议,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未来发生的争议。仲裁程序则是指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仲裁程序的过程。 1.争议解决协议的内容 上海仲裁中心的争议解决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协议的建立 当事人应该就该协议中约定的任何争议,就进行仲裁解决。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选择上海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而成立,一般分为单数或三人。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庭的成员人数。 (3)仲裁语言 仲裁语言是当事人确定本案中使用的语言。根据当事人的选择,上海仲裁中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该语种下的仲裁程序。 (4)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仲裁庭实际行使仲裁活动的场所,同时亦是执行仲裁裁决的地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仲裁地点。 (5)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上海仲裁中心的组织仲裁并裁决案件的法律行为准则。当事人应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 2.仲裁程序内容 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仲裁申请 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仲裁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支付仲裁费用。 (2)答辩 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通知后向仲裁庭递交答辩书并支付保证金。

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示范条款

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示范条款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示范条款如下: 第一条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仲裁规则适用于佛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受理的一切仲裁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二条仲裁程序的启动。 1. 仲裁程序的启动可以是由当事人共同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本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 仲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方式;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仲裁的具体事项;相关证据材料。 3. 仲裁申请的递交可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三条仲裁庭的组成。

1.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本委员会指定或 当事人共同选择。 2. 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庭的组成提出合理的意见,本委员会将根 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仲裁程序的进行。 1. 仲裁程序应公正、公平、迅速进行,遵循听证、质证、辩论、调解等程序。 2.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进行调查、勘验等必要的程序。 3.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并应及时通知本委员 会和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仲裁裁决。 1. 仲裁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当事人。

2. 仲裁裁决应当明确裁决结果、理由,具有终局性,并具有强 制执行力。 3. 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六条保密义务。 仲裁庭、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与仲裁案件相关的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约定。 第七条费用分担。 1. 仲裁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本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分担。 2.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承担 部分或全部仲裁费用。 以上是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示范条款的基本内容。具体 的仲裁规则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不同的仲裁案件。

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1.推荐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 【国内普通仲裁条款】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 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矮 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海仲裁委员会: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特别提示: 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必须具有以下三项内容: (1)须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须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且该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3)必须有选定的仲裁机构。 如果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缺少上述任意一项内容,将导致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所 选定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 广州仲裁委员会: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效力。 任何与协议相关争议的仲裁都必须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1ETAC),并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法庭必须有三名仲裁员。协议双方均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第 三名仲裁员由协议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选出并担任该仲裁的主席职务。仲裁必须以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本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推荐涉外仲裁示范条款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仲裁员为____名(一或三名)。仲裁语言为________。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凡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合同的存续、效力或终止等任何 问题,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新加坡仲裁庭将由 中心主席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________。 3.推荐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之一 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之二 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由本合同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

一起典型的国内经济仲裁案例

一起典型的国内经济仲裁案例之所以称这起案例是一起典型的经济仲裁案例,不仅是因为这起案件经历了长达近6年之久,而且是因为这起案件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仲裁的所有程序,其中经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和实施,有着一定的教学意义。 深圳甲公司与郑州乙公司有自2005年5月10日至2006年3月23日陆续签订十二份购销合同,由郑州乙公司为深圳甲公司提供绝缘子用于深圳甲公司生产的电缆分接箱;并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涉及法律名词:【仲裁协议】 2006年9月6日,深圳甲公司以郑州乙公司提供的绝缘子有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郑州乙公司赔偿深圳甲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70311元,赔偿更换绝缘子的成本279140元,并退回郑州乙公司生产的绝缘子722只,赔偿更换绝缘子722只的人工费222954元,赔偿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81473元,支付合理费用10000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涉及法律名词:【申请仲裁的受理】 2006年9月22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通知了郑州乙公司,并告知了郑州乙公司有选择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委托代理人、

提交证据和答辩书等权利,2006年10月3日,郑州乙公司收到相关材料后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双方约定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并不明确,即使根据2006年9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之规定,深圳也有两家仲裁机构,即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应当由双方从新选择仲裁机构。2006年10月13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以双方约定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表述虽然不十分准确,但在逻辑推理上不会产生歧义,即指本会,是明确有效的,不属于仲裁法第18条及仲裁法解释第六条的情形,本会受理符合仲裁法第16条、第21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遂作出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受字【2006】1481号决定书,决定郑州乙公司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不予采纳,本案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涉及法律名词:【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涉及法律名词:【仲裁协议异议的处理】 2006年10月10日深圳甲公司通过深圳仲裁委员会向郑州乙公司所在地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要求保全郑州乙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法院缴纳了7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深圳甲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8条的规

劳动合同仲裁(通用20篇)

劳动合同仲裁(通用20篇) 仲裁篇1 一、 当您签订合同时,您合同中的_____条款可以采用杭州_____委员会推荐的如下示范条款: 第条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杭州_____委员会按照其_____规则进行_____。 注:1、本条款签订合同时作为_____条款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_____机构名称及_____事项。 二、 如果您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请_____,可以采用杭州_____委员会向您推荐的如下示范协议: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杭州_____委员会按照其_____如下事项: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当事人: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协议供在争议发生前、后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_____机构名称及_____事项 示范_____补充协议 三、 如果您在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_____条款,或者_____条款不明确,杭州_____委员会向您推荐如下_____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法》的规定,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合同第____条约定的_____事项,达成

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杭州_____,并适用其_____规则。杭州_____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当事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补充协议供补充原合同条款、_____协议中的不明事项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_____机构名称及_____事项。 劳动合同仲裁篇2 一、 当您签订合同时,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如下示范条款: 第条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1、本条款签订合同时作为仲裁条款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二、 如果您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请仲裁,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的如下示范协议: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如下事项: (争议的事项) 当事人:当事人: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协议供在争议发生前、后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18版)

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 编号: 协议双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定义: 本协议:本协议所指货运代理包含与国际和国内各种运输方式相关的各个物流环节的代理业务,是甲乙双方就货运代理事项所约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框架协议,亦是双方协商和解决在具体履行货运代理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参照依据。 委托方:是指向受托人发出货运代理委托的一方。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货运代理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所有货运代理事务。 受托方:是指接受委托人货运代理委托并履行货运代理约定事务的一方。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作为代理人,应当在货运代理事务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除非协议约定,受托人不承担承运人责任。 货运代理业务/事务:是指受托人依法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危险品:是指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定为危险品的货物,以及因货物本身性质或者特性可能对人身、财产或者环境造成危险的货物。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将委托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事务转交于第三人履行的行为。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货运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相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代办货物保险、包装、绑扎固定、监装/监卸、集装箱拖箱/还箱/装箱/拆箱、分拨、中转、仓储、缮制/交接相关单证和费用结算等事宜。 2. 甲方委托乙方每一票具体货运代理业务事项,以甲方出具给乙方的货运委托书所列明事项为基准。 3.如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具体货运代理业务时,所出具货运委托书中所列明的委托事项的性质和内容不明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予以明示。甲方在乙方要求期限内未予明示,则以乙方在具体履行货运代理业务中,为甲方利益、完成甲方的委托,实际操作中需要发生的事项为准。 4.除非甲方另有明确要求,乙方接受甲方概括委托后,应全程处理相关货运代理事宜,直至相关货运代理事项处理完毕。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每次委托具体货运代理业务,应在要求货物出运日期日前向乙方递交委托书,为乙方代为向承运人订舱预留合理的时间。 2.甲方委托书中应准确列明下列内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贸易合同价格条款、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中英文品名、唛头、件数、毛重、体积、要求出运日、运输方式条款、运杂费计费和支付方式、委托公司(须盖委托人订舱专用章、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甲方身份的印章)、联系人、电话、传真。如委托运输货物对于装载、包装、积载、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应书面明确告知乙方。 3.甲方委托运输货物为集装箱整箱运输,除非明确是甲方自备箱外,需在委托书中注明是自装箱或是委托乙方装箱,自送箱或是委托乙方拖箱,用箱的时间等。

仲裁法重点法条

仲裁法重点法条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相关法条】《贸仲规则》第2条;本法第77条。 【意思分解】 1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不属仲裁范围(第3条)。 2 对第2条的“合同纠纷”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涉外性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具有财产内容的任何其他纠纷,主要是指各种侵权纠纷。 3 特别注意第77条,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本法。 4 《贸仲规则》第2条将贸仲范围规定为契约性或非契性经济贸易争议。并经修订规定,国内争议当事人协议由其仲裁的也可受理。 【重点法条】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相关法条】本法第26条;《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贸仲规则》第3条。 【意思分解】 1 仲裁采自愿原则,故申请仲裁以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为前提,否则仲裁庭不予受理。 2 关于仲裁与诉讼关系: (1)或诉或裁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2)法院不知情时已经受理的,另一方首次开庭后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 (3)若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行为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重点法条】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的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系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仲裁机构。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上海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上海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应视为同意由本会仲裁。 (三)本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设秘书处,在本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五)本会设在中国上海。 (六)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 第三条管辖范围 本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三)国内争议案件。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 (一)凡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但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三)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 (一)本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二)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四)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 (一)本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本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仲裁庭依此授权作出管辖权决定的,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月3日修订并通过,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如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步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旳,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旳,均应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旳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旳授权可以履行主任旳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秘书长旳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旳平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旳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仲裁委员会旳分会/中心是仲裁委员会旳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旳授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秘书长旳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中心旳平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履行旳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中心管理旳,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旳职责,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授权旳分会/中心秘书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

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旳,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中心仲裁旳,由所约定旳分会/中心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旳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旳,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在具有条件旳都市和行业设置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仲裁委员会旳书面授权从事有关工作。 第三条受案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旳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旳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波及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旳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第四条规则旳合用 (一)本规则统一合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旳, 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合用其他仲裁规则旳,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行或与仲裁程序适使用方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合用其他仲裁规则旳,由仲裁委员会履行对应旳管理职责。 (四)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旳,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当事人约定合用仲裁委员会制定旳专业仲裁规则旳,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合用范围旳,合用本规则。

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广泛用于国际商务和国内外投资领域。仲裁的实施往往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监督,同时需要一套明确的规则来引导和规范仲裁过程。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在仲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确保公正、合法、高效的争议解决结果。 仲裁机构是指专门处理仲裁事务的机构或组织。国际上有许多知名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这些机构 通常由一群经验丰富的仲裁员组成,他们拥有专业的仲裁知识和技能,并能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仲裁机构负责组织仲裁程序,任命仲裁员,监督仲裁过程的顺利进行,确保仲裁结果的有效执行。 仲裁规则是仲裁过程中的基本规范和指导原则。不同的仲裁机构都可能有自己独立的仲裁规则。这些规则通常包括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的程序、仲裁庭组成的原则、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证据的提交和质证、争议解决方式等。仲裁规则是确保仲裁程序公正、高效的基础,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和满足当事人需求的重要保障。 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的配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仲裁体系。仲裁机构提供了专业的仲裁员和专业服务,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而仲裁规则则提供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和原则指引,规范仲裁过程的进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争议性质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并达到最终解决争议的目的。 总之,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在仲裁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保障了仲裁过程的公正性、速度和效率,并提供了一个有效、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不同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以选择合适的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只有在公正的仲裁环境中,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争议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

重大仲裁案件指引

重大仲裁案件指引 重大仲裁案件是指涉及重大利益冲突、争议复杂、具有广泛影响的仲裁案件。在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仲裁案件的指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围绕重大仲裁案件的指引展开讨论。 一、重大仲裁案件的定义和特点 重大仲裁案件是指具有重大利益冲突、争议复杂、争议金额巨大或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仲裁案件。这类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1 利益冲突明显:重大仲裁案件往往涉及大额财产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投资纠纷等,当事人利益冲突明显,争议复杂。 1.2 影响广泛深远:重大仲裁案件的争议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一旦争议解决不当,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1.3 仲裁程序复杂:重大仲裁案件的争议往往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仲裁程序复杂,需要仲裁庭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 重大仲裁案件指引是为了规范重大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判决结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主要作用包括: 2.1 提高审理效率:重大仲裁案件指引明确了仲裁庭的审理程序和

证据规则,有助于提高审理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2.2 维护当事人权益:重大仲裁案件指引规定了仲裁庭在裁决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判断标准,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决结果公正合理。 2.3 统一裁决标准:重大仲裁案件指引为仲裁庭提供了统一的裁决标准,有助于减少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提高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三、重大仲裁案件指引的制定和应用 重大仲裁案件指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3.1 公正中立原则:指引的制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证公正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3.2 法律适用原则:指引应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3.3 经验总结原则:指引的制定应充分借鉴和总结历史案例和实践经验,确保指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重大仲裁案件指引的应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3.4 灵活运用原则:指引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灵活运用,确保裁决结果的合理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修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国际商会 •【公布日期】1995.09.04 •【文号】 •【施行日期】1995.10.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 则》(发布日期:1998年4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1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 并通过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管辖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 政府政务院的《决定》的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 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治区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

易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另有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范围受理案件。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节组织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的特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特点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仲裁与调解、诉讼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应的法律等等。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经济纠纷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裁决,只要被请求执行方所在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是成员国,如果当事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就得依其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 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 第二、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 第三、为了保证仲裁公正公平,合肥仲裁委员会对所聘任的仲裁员进行了系统规范的严格管理,以确保仲裁员在仲裁的过程中遵纪守法。 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了广泛尊重的优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修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4.03.17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6.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 则》(发布日期:1995年9月4日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 国国际商会)第二届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管辖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 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

的发展。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五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被诉人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提出。对反诉的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被反诉人对反诉的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提出。 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节组织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席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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