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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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条文理解】市场流通领域中,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现实中,原因行为的效力和物权变动并不必然发生联系,如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出让方违约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物权客体毁损灭失,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现实中,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此时,如认定未能办理物权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则买受人不但不能取得物权,而且丧失了向出让方依约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出卖人因自身的违约行为,不仅可以不交付物权,而且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将从过错之中获得利益,显不正义。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应当加以区分。

涉及契约问题属于合同法调整,而调整物之归属和物之利用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任务是促进交易、鼓励竞争;而物权法的目标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两者一动一静,在组织、发展经济的目标之中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其效力认定规则当然互相不能替代。

本条的积极意义在于,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能够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往往代表着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的肯定,反之,即代表着否定,《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编承继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区分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并在社会取得广泛共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有着深远影响。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合同法与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法律分支,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旨在分析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规定、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和实践中的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合同法和物权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修订和终止等事项,而物权法则以物为基础规范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两者在法律立法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二、概念界定合同法是指对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是指私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意加上法律规定,以及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的相应法律规定。

物权法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是私人之间的权利法律关系。

合同法注重规范合同缔约的过程和效力,物权法着重规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适用范围合同法和物权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某种重叠,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合同法适用于合同缔约、履行等一系列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

而物权法适用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与物相关的权利义务。

可以说,合同法与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前提和基础。

四、实践中的案例合同法与物权法在实践中通常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

比如,在商品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在合同缔约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确定物权关系,同时双方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商品交付、质量保证等条款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又比如,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不动产的所有权由卖方转让给买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买方即成为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享有相应的物权。

这些案例表明在实践中,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是相互关联、互相渗透的。

五、结论合同法与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基本法律分支,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异。

合同法关注合同缔约过程和效力,物权法则着重于规范人们对于物的占有和使用。

在实践中,合同法与物权法常常相互补充,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通过合同法与物权法的配合,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民法典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物权编)

民法典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物权编)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合同是什么意思?和物权合同有什么区别?

债权合同是什么意思?和物权合同有什么区别?

It is not the high mountains in the distance that makes people tired, but a grain of sand in the sho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债权合同是什么意思?和物权合同有什么区别?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一、概念不同。

二、根本法律原则不同。

物权和债权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总是会与各种各样的合同打交道,合同主要是用来证明经济关系和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通过合同,我们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维护我们的权益。

有网友提问,债权合同是什么意思?和物权合同有什么区别呢?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债权合同概念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合同法中是指狭义合同,即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

与物权合同的区别一、概念不同。

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权种类和范围内,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根本法律原则不同。

物权和债权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设定奉行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效力以及物权变动的要件都由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创设新的物权类型,而债权的设定则奉行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包括四项基本内容:第一,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指的是,当事人不得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

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设定,只能理解为法律禁止当事人设定此种物权。

第二,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doc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doc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热门推荐:合同违约责任可撤销合同合同终止合同纠纷合同解除权合同债务合同撤销在物权法中有很多容易混淆的词条,特别是在一条法条中有界限模糊的两个词,比如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如何区分呢?接下来的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

一、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物权法解释: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

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法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法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法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基本概念,它们在法律层面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物权是指个人对于某种具体的、有形的或无形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而债权则是指个人依法享有向其他个人要求履行某种债务的权利。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方法。

一、从权利主体角度区分物权与债权在物权中,权利主体是直接享有对特定物或权利的控制和支配权。

例如,房地产所有权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房产,将其租赁、出售或改建。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主体可以自由支配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然而,在债权中,权利主体是债权人,其权利是要求他人履行一定的债务。

例如,当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时,后者有权要求前者履行还款义务。

可以明显看出,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物权与债权是有区别的。

二、从权利对象角度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的特点之一是其具体性,即物权的对象是具体的、可见的或可体现的物品。

例如,土地、房产、汽车等。

这意味着物权的实施对象必须是有形的东西。

而债权则不同,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行为、行为标的或权益。

例如,当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进行其他补偿。

从这个角度来看,物权与债权又有了明显的区别。

三、从法律依据角度区分物权与债权在民法中,物权依据的是物权法规定,而债权依据的则是债权法规定。

物权法是一项专门规定物权利益及其保护的法律,明确了对特定物或权利的行使、约定和保护。

债权法则是关于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债权关系及其保护的法律。

因此,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来看,物权与债权也可以得到区分。

四、从法律效力角度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的特点之一是其法律效力的直接性和绝对性。

权利人对该物的权利是直接的,也就是说,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该物的支配权。

而债权则不同,其效力是相对的,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或条件才能得到保障。

例如,在借贷合同中,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方式获得法院判决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物权法课件

物权法课件

• 3、实践中应注意问题: • (1)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即为物权变动之日。列A法院对甲的 房屋进行拍卖,乙竞拍成功,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B法 院依申请对甲的房屋进行查封,乙可以持A法院的裁定要求B 法院解除查封。 • (2)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物权变动和公示存在 时间差,如果善意第三人根据原权利人物权的登记或占有的 信赖而受让的,可以排拆真正的权利人,法院应保护善意第 三人的权利。
七恶意添附
• 定义:明知或应知是他人财产,又未经同意进行 混合、附合或加工行为。 • 恶意添附后果: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八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 1、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功能、目的、侧重 点不同。恢复圆满,弥补损失;二者保护效力不同,先物 权保护,是基础权,后侵权请求;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 求权不以过错和损害后果为要件。 • 2、物权请求权的种类:返回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确认物权请求权(法院或行政机构确认)、恢复原状(含 有部分赔偿损失功能) •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确认物权 请求权、返回财产请求权、共有物的分割(本质为形成权)
• 1、物权登记属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错误的 补救方法:提起行政诉讼);商事登记属于行政 行为中的行政许可(不具有确认权利归属的后果, 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 2、赔偿原则:第21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 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五、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 1、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担保法解释12条 第2款冲突: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 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 • 2、实践中注意问题(1)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不一定是 二年,时效中断,法律有一年四年等。(2)不行使的, 是抵押权消灭,而不是丧失胜诉权。(3)质权或留置权 不适用.(4)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 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效力的分类

合同效力的分类

扩张,使其效力范围不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并且也发生及 于第三人的效力,即合同对外效力。
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国家公权力充分尊 重当事人自由意志,只要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 性规定便可优先于法律适用。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效 力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仅能约束当事人,它不能被第三人 所利用,也不得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 效力,即合同对内效力。
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和社会发展,“个人本位”的法 律思想向着“社会本位”转变。合同法传统理论对合同自 由原则的独崇有所收敛,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受到关 注,为合同效力的扩张提供了“原动力”。合同效力范围的
《合同法》第 45 条、第 46 条所说的“生效”应当是指 合同的履行效力。也就是说,在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和履行 期限届至之前,合同虽有成立效力,但却不发生履行效 力,当事人的债权虽已设定,但请求权不发生。债务人则 享有期限和条件利益的抗辩。正是这个履行效力,才是债 权请求权发生效力,并使债务的履行成为必要,同时使届 期违约责任得以成立。
二、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
“契约之效力为债之发生”合同为债的发生的原因, 合同的效力是债的发生,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
务关系,当事人受合同约束,合同债的效力是合同效力的 主要和直观表现。但合同的效力不仅局限于此,当事人预 期法律效果的发生,即合同目的的实现,才是当事人订立 合同真正希望达到的目的,因而也是合同效力的内容。在 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中,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就是发 生物权变动。因而,物权效力是此类合同效力的当然内容。
前边所说的“成立效力”、“履行效力”,应当是指合同 的债权性效力,其核心是请求权。而《担保法》第 41 条规 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里所说的“生效”, 应当是指合同的物权性效力,其核心是支配权。

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在生活中,买房、买车这些事儿总是绕不开合同和物权的,大家都知道,签合同是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不然可就容易闹出笑话。

你想啊,今天我跟你说,“我把我的车卖给你”,你要是没有个合同,那到时候我反悔,你说我不可以吗?合同就像是咱们生活中的“定心丸”,一纸文书,让双方都放心,可这个合同的效力和物权变动可不是一回事儿哦。

说到合同的效力,咱们可以把它想象成一把锁。

签了合同,就像把锁锁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里面,被锁得严严实实。

这意味着,只要合同有效,哪怕你没把车钥匙给我,我也是有权利去开那辆车,当然了,最好还是得把钥匙给我,嘿嘿!合同生效的条件可不少,双方得是自愿的,目的得合法,内容得明确,这样的合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就像我和你约好周末去看电影,结果你爽约了,我就能找你讨说法,这就是合同的力量。

再说说物权变动,这就更有趣了。

物权变动就像是把车钥匙从我手里交到你手里,车的所有权就这样变了。

在法律上,物权变动不需要多复杂的程序,甚至有时候一句话就能解决,简单明了。

比如说,你跟我说:“我把这辆车送给你”,这就完成了物权的转移,真是简单粗暴。

不过,别以为物权变动就和合同一样好办,物权变动有时候可是要公示的。

就像你买了房子,要去登记一样,没登记的房子,就算你心里认定是你的,别人照样可以说“这不是你的”。

这时候,就会有人问了,合同有效了,物权也变了,咋不一样呢?你瞧,合同就像是个票据,承诺了的事儿,物权则是实际拥有的东西。

你手里有合同,心里也得明白,这不代表你就拥有那个物品。

比如,我跟你签了合同,约定我把我的车卖给你,但我没把车钥匙交给你,那你可真是“名义上是车主”,实际还得我来开,哈哈,想想都觉得好玩。

合同的效力可不是永恒的,签了合同可不代表这关系就万年不变。

只要有一方违约,合同就可能失效。

物权呢,一旦变动了,就像是把糖果交给小朋友一样,能吃就能吃,没人能再抢回来。

你说是不是,物权的变动更加实在,就像是个小手术,切了就切了,不能再回头了。

《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认识物权和合同法律制度

《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认识物权和合同法律制度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重要法律文书相继颁布实施。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作为一部全新的民法典,其涉及到了许多法律制度和规则,其中就包括物权和合同法律制度这两个内容非常重要的部分。

本文将就这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供大家学习交流解读研讨。

一、认识物权物权是指依法对特定物业享有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可以说,物权是民法中最为基本和重要的权利制度之一,它关系到人民的财产权益。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物权的权利范围、保护制度、转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物权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权有哪些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包括了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

这四项权利的内容非常丰富,可以分别探讨。

占有是指占有物的事实并对该物实施支配的权利。

在物权中,占有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占有权的实现,可以通过直接持有物品、使用物品维护其占有,通过把物品放在他人的保管下占有,通过委托他人占有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占有权的存在和保护,是保障物权人的权益的前提。

使用权是指物权人行使既定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比较广泛的权利之一,包括了物品的使用、收益和取用权等内容。

使用权只针对特定物品,即物权人只是对某个具体物品享有使用权。

使用权实质上是对物品的支配权,是物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收益权是指物权人有权对特定物品所获得的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

物权人的收益权包括了所有物的收益,例如:出租房屋、生产销售产品、出租设备等等。

收益权的实现,除了通过自己进行有效经营,还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获得收益。

处分权是指物权人有权对特定物品进行让与、抵押、担保、赠与等交易行为。

处分权是权利的转移,也是物权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通过处分,物权人可以将物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他人,从而实现对自己的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支配。

二、认识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它在民事活动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关系探析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关系探析

席 亚琴 白
摘 要:民事主体之 间以变动土地承 包经营权等物杈为 目的的合 同一经生效,物权 即产生效力。 合 同生 效后 ,在一 些情 况下 ,并 不意味 着物权 当然发 生 变动效 力 ,还 需进行 公 示 ,登 记或 交付后 ,物
权 才得 以变动 。
关键 词 :合 同效 力 物 权 变动 中图分类号 :D 2 . 9 32
仅 以当事人 的意思表 示 就产 生 效力 ,这样 符 合我 国农 村土 地承 包权 制度 尚不健 全 ,流 转范 围对 象大 部 分 是 附近 的农 民 ,相互 比较 熟悉 ,不办 理登 记 ,权属 也 比较清 楚 的实 际情 况 ,可 以最大 限度地 方便 农 民、减 轻农 民因登 记而 产生 的 负担 。但考 虑 到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互换 、转 让 后 ,如 果未将 权 利变 动 的事 实 通过 登记 的方 法予 以公 示 ,他 人可 能因 不 了解 权利 变动 的情 况而 受 到损害 。因此 ,《 物权 法 》将 登记 与 否 的决定 权 交给 当事 人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的受 让人 为更 好维 护 自己权 益 ,对 抗善 意第 三 人 ,还 是 办
三人 。
民事 主体 对动 产物 权 变动 达成 合 意时 ,动产 物 权就 发生 有法 律 效力 的移 转 ,动产 的先行 占有 、 占
有 改定 即属于 此种情 况 。根据 《 物权 法 》第 2 5条规定 ,动产 物权 设立 和转 让 前 ,权利 人 人 与受 让人 订立 动产 转让 的协 议 以及 与质 权人 订立 出质 协 议生 效时 发生
第2 5卷第 5期 21 0 0年 9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学 报
l OU RN AL I G S LI OF JAN U PO CE OFFI CER LLEGE CO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一、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四种。

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合同法律效果的合同。

1.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1.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3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产生合同法律效果的合同。

2.1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如涉及毒品交易、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损害环境、公共卫生等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需要进一步事实确认的合同。

3.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3.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需要被欺诈、胁迫方撤销,才能不产生法律效果。

4.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合同。

4.1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4.2 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4.3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我们先区分一下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概念都是什么。

1.合同效力的概念指的就是依照法律所赋予的,主要依照法律成立的合同而产生约束力的含义。

合同效力可以分为以下这几大类,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还有可变更和撤销的合同。

2.不过物权效力指的则是按照大陆的法民法理论对于物权法律效力的相关概括。

主要包括下面这几个方面:1.第一个指的是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还具有排他的效力,所以它只需要凭借着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行为就可以轻松实现,并且可以排除掉第三人不合法的干涉,所以它是对于权利人之外的全部不特定的人员可以说具有相对普遍的约束力。

2.第二个方面,物权指的是具有追及的效力和归一的效力:拥有物不论最后落入到哪个人的手中,物权人都有权利向现在的实际占有人申请权利,追回原物,第三个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并且如果在同一个物品上有多种权利并存时,那么物权就有优先债权行使的效力,并且担保债权也具有优先于没有担保债权下去行使的效力。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之间的区别有着明确的说明:1.按照第九条规定,如果是依法登记的话,那么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消灭和设立,就可以最终发生一定的效力。

如果没有并没有登记的话,就不会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法律有另外规定的话,那么情况另外会有变化。

2.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话,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签订关于设立,变更,消灭或者是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非是法律或者是合同当中有着另外的规定,那么从从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生效。

所以,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必须予以区分,同时即使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并不会必然引起物权的变动。

简单来说,合同的含义指的仅仅是不动产物权的意思,然而不动产登记则是转移物权的意思,只有将这两者进行结合,最终才算是完成了物权行为。

简述物权优先性

简述物权优先性

简述物权优先性物权作为民事主体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他的享受其利益的民事权利,享有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公式性和追及性几大属性。

在本文中,仅就物权的优先性展开阐述。

在权利体系中,物权和债权最为基础。

其中,物权系绝对权,不以特定人为义务人,具有绝对性即在物权间并有排他的优先效力;而债权系相对权,因其仅以特定人为义务人,不论债权发生的先后,均居于同等地位,因其的相对性,债权的创设需缔结契约。

而在物权的优先性讨论中,首先考虑的就是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性。

所谓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其总体有一个大的概念:当一个债权给付的对象是某特定物,而该特定物上的物权和债权发生竞合时,优先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对于债权只实行债的保护法来进行救济。

就其一般规则而言。

物权破除债权。

这种破除体现在物权对债权的一种领先、优先与排斥上。

这种情况常见的实例有开发商“一房多卖”现象。

就同一栋住房而言,甲虽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形成债的关系,但乙已将房产过户,成为该房的所有权人。

此时,法律就此事而言,优先保护乙的所有权。

在法律条文中,1999年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合同效力中,明确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在物权法第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中指出,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物权除了所有权外,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的价值优先受偿,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情况下,“优先受偿权(针对担保物权)”被单独提出。

如何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如何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如何区分合同效⼒和物权效⼒签订合同后,合同要⽣效才具有法律效⼒的,⽆效的合同⾃始⾄终是⽆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出现合同争议时,对合同效⼒认定是⾮常重要的,那么怎样区分合同效⼒和物权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如何区分合同效⼒和物权效⼒签订的合同,当事⼈有相应⾏为能⼒,是真实意思表⽰,不违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就有效。

⽽物权的效⼒,依据物的类型⽽定,不动产物权的设⽴以登记为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百⼆⼗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效的处理及后果1、⽆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合同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效、被撤销或者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的效⼒。

3、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符合当事⼈有相应⾏为能⼒,是真实意思表⽰,不违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有效。

⽽物权的效⼒,依据物的类型⽽定,不动产物权的效⼒以登记为准。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知识

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知识
2、《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及理解
《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房屋登记办法》本条规定可知,预告登记并未包含全部期房和现房的买卖与抵押,被排除出去的情形有两种:
在《房屋登记办法》起草过程中,多数同志认为,依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预告登记后并非所有登记都不得办理,只是不能办理处分登记,即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等。至于非处分登记的其他登记,例如变更登记等,依然可以办理。这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登记同意原则”。所谓登记同意原则是指,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必须取得其权利因该登记而被涉及的民事主体对登记所表示的同意。由于已经预告登记的房屋的处分登记涉及到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没有其作出的同意,登记机构绝对不能办理处分登记。所以,《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第1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所谓“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指的就是申请处分登记,包括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的登记以及注销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等。
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知识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它是民法的重要分支,是人们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特定物品的能力,以及对他人侵占该物品行为的免予侵权的能力所表征的法律地位。

下面本文将从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三个方面,对物权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物权具有明确的概念。

物权是指一种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品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这些特定物品可以是可见的有形物,比如土地、建筑物、汽车等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利,比如债权、股权等等。

物权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具有实质上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其次,物权具有明确的特征。

首先,物权的性质是绝对的。

这意味着物权人可以对自己的物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包括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对物品进行处分,比如出售、转让、抵押等等,而无需受到他人的干涉或制约。

其次,物权是相对的。

物权的存在是与他人的权利相对应的,即物权人可以享有权益和权力,而他人必须承认和尊重这些权益和权力。

例如,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而其他人则必须尊重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再次,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意味着在同一时间内,对于特定物品只能有一个物权人。

如果存在多个对同一物品的物权主张,就会出现争议和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物权具有稳定性。

与其他权利相比,物权具有相对较长的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长期存在并得到维护。

最后,物权与其他权利存在紧密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物权与合同权利具有密切的关系。

合同将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约束,而物权则是通过行使权利对特定物品进行支配的方式。

其次,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也存在关联。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通常表现为对于创新、发明、作品等的独占权。

虽然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但都是为了保护个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与人身权利之间也有联系。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隐私等等,它们与个人的身份和尊严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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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物权效力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

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

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三)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如何体现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这是一般原则。

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自然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自然人实施民事行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外缔结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这些: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人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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