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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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经纪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委托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了明确甲方作为再保险经纪服务的义务和乙方作为委托人的权益,特订立本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协议目的
本协议目的在于明确甲方为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的内容、时间、方式、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再保险经纪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服务内容
1. 乙方委托甲方依法为其办理再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再保险保单、合同、附加协议、理赔等相关业务。
2. 在委托期间,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再保险市场情报、再保险产品推广、再保险资讯等相关服务。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再保险市场的变化情况、再保险产品的更新情况等相关信息。
4.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再保险保单的登记、修改、续保和理赔等业务办理,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5.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有关再保险业务的报表和数据,以便乙方了解再保险业务的运作情况。
6.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要求,并按照乙方的要求,确保保险保障的可持续性和风险的合理分担。
第三条服务费用
1. 乙方委托甲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
2. 服务费用包括甲方为乙方办理再保险业务而产生的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保密条款
1. 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交易信息、客户信息及其他涉及商业利益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
2. 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对账单等文件、资料提供给第三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能履行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 经甲乙双方确认并签字、盖章后,本协议即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