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部位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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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部位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为强化建设项目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2、本实施细则依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等行业标准,和现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

3、项目办主任必须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

1、隐蔽工程是指将被其后工程施工所隐蔽的分项、分部工程,在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它是对一些已完工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检查,由于检查对象要被其后续工程覆盖,给以后的检查整改造成困难,它是质量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

2、隐蔽工程往往直接影响工程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是施工过程的一项重要质量管理工作,如有质量隐患问题将直接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同时又是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

3、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并认真做好验收记录为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4、隐蔽工程验收范围: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梯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结构中间检查验收且工程竣工后不能再进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分部分项(工序)均属隐蔽工程,均应根据相关验收规范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第三章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

1、隐蔽工程验收的程序: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检验批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互检、项目部质检员完成检查→项目经理部申请监理核检→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指挥部参加)→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项目办主任抽查→合格并签章(见附件2)。

2、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各方验收签证,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提出了整改意见并未当场办理签字手续时,应在整改后及时申请复验并现场办理签字认可手续,不允许事后办理补签手续。

第四章、施工单位隐蔽工程验收职责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隐蔽验收的主要部位及项目列出计划,与监理工程师商定,以便落实隐蔽的工作量,做到相关人员心中有数,有利于隐蔽工程验收。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验收责任必须落实到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总工(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或质量员。

3、隐蔽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实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4、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施工图纸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相应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及有关材料证明,试验报告等,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现场验收确认填写验收单。

5、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工程师及相关施工人员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6、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第五章、监理单位隐蔽工程验收职责

1、监理单位必须建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质量责任制应落实到各责任人,即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工程师。

2、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单位必须进行巡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旁站并通知项目办主任,并作出现场记录。

3、监理单位收到报验申请后首先对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好隐蔽工程旁站验收工作,留下影像资料。

4、经现场检查,如符合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报验申请书》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上现场签字确认,准予施工单位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如经现场检查发现不合格,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自检合格再报监理单位复查。

第六章、设计单位隐蔽工程验收职责

1、设计单位参加各类隐蔽工程验收,并根据有关规定出具隐蔽工程验收意见,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章、项目办主任隐蔽工程验收职责

1、项目办主任参与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验收,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标准控制、对隐蔽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分析、并制定和实施质量改进措施。

2、项目办主任抽查主要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其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并留下影像资料。

3、未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隐蔽工程酿成质量隐患(事故),按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对施工(监理)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并与项目办主任的综合考评、评优评奖挂钩。

第八章隐蔽工程主控内容:

一、防水工程;

二、边坡支护;

三、节能保温;

四、幕墙工程;

五、装饰装修工程

六、安装工程

七、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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