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9.18

•【文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08年9月18日)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加强对专业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专业贷款是指按照《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确定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等风险暴露。

第五条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或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和监管资本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并且在估计违约风险暴露时,还应充分考虑债务人违约后,为促使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投入运营而继续发放贷款的影响,以确保风险估计的审慎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八条商业银行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若未能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应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

第九条商业银行可以对专业贷款中的一个或多个子类采用监管映射法,对其他子类采用内部评级法,但不得同时对同一子类的风险暴露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对专业贷款采用一维评级,评级应同时考虑债务人的特征和债项特征以及两者之间的相关性,直接反映预期损失。

(二)商业银行应最少设置4个非违约级别和1个违约级别。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评级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项目发起人或债务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项目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1。

(二)物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操作风险、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7方面因素。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2。

(三)商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商品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3。

(四)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或开发

商实力和担保安排等4方面因素。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应将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结果映射到“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商业银行应参照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监管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确保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映射关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一)监管评级“优”,对应外部评级BBB-或以上。

(二)监管评级“良”,对应外部评级BB+或 BB。

(三)监管评级“中”,对应外部评级BB- 或 B+。

(四)监管评级“差”,对应外部评级B 到 C-。

(五)监管评级“违约”,不适用于与外部评级映射。

第十三条上条所称的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的含义分别是:(一)监管评级“优”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且稳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强,并落实了全面担保安排,即使在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问题时,承贷主体仍能偿还债务。

(二)监管评级“良”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且稳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良好,并落实了全面担保安排,但在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问题时,承贷主体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债务。

(三)监管评级“中”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但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一般,担保安排存在缺陷,导致现金流不够稳定,承贷主体抵御经济衰退和行业波动的能力很弱。

(四)监管评级“差”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不确定性很大,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差,承贷主体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出现好转,否则承贷主体可能违约。

(五)监管评级“违约”是指,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

引》的违约定义,承贷主体已经违约。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若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标准与监管评级标准不一致,应记录两者之间的差异,并向监管部门解释差异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证明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的映射关系,确保两者的主要特征相一致。商业银行应保证其内部评级推翻,不会使映射过程失效。

第十五条专业贷款的5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特定的风险权重,具体如下:(一)监管评级“优”,风险权重为70%。

(二)监管评级“良”,风险权重为90%。

(三)监管评级“中”,风险权重为115%。

(四)监管评级“差”,风险权重为250%。

(五)监管评级“违约”,风险权重为0%。

第十六条如果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认为,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的未来房地产出租收入、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的波动性较大,可提高其风险权重:(一)监管评级“优”,风险权重为95%。

(二)监管评级“良”,风险权重为120%。

(三)监管评级“中”,风险权重为140%。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风险权重为50%;监管评级为“良”的风险权重为70%:

(一)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

(二)监管部门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

第十八条专业贷款的5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特定的预期损失比例,具体如下:

(一)监管评级“优”,预期损失比例为0.4%。

(二)监管评级“良”,预期损失比例为0.8%。

(三)监管评级“中”,预期损失比例为2.8%。

(四)监管评级“差”,预期损失比例为8%。

(五)监管评级“违约”,预期损失比例为50%。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预期损失比例为0%,监管评级为“良”的预期损失率比例0.4%:

(一)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

(二)监管部门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

第二十条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为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1:项目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2: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3: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4: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2: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9.18 •【文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08年9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 资本计量指引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方法。

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的,可要求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方法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标准法 第七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三)商业银行应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数据,包括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定期根据损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操作风险监测和控制。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资本计提指引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风险计量指引 (修改稿2008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准确计量专业贷款的信用风险,规范商业银行对专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银监会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提高专业贷款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的一个子类,这类风险暴露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区别在于,贷款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是影响这类风险暴露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核心因素。专业贷款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对一个实体(经常是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的贷款,创建这一实体专门是为了给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 (二)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贷款形成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基本没有或没有独立的偿还债务能力; (三)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为贷款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收入,而不是债务人的其他资产; (四)债务条款规定贷款人对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其未来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第四条划分专业贷款的核心标准: 划分专业贷款时,上述四项特征无须在同等程度上得到百分之百的满足。上述特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内放宽,只要在实质上基本满足上述特征的内涵既可。划分专业贷款必须遵循的关键标准是,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为贷款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收入。预测贷款形成的资产未来的现金流,而不是债务人现有资产的现金流,是银行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1第五条专业贷款包括四种类型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1欧洲177段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jìliàng)指引 第一章总则(zǒngzé) 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fēngxiǎn)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quèdìng)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zhǐyǐn)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shěnchá)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zuòyòng)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 第二章合格抵质押品 第六条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为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与贯彻新资本协议的其他指引共同构成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指引框架。 《指引》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为基础,充分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实践,特别是在危机应对中的经验教训;充分考虑了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实际,明确并细化了商业银行建立验证体系所要达到的标准,为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验证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标杆,有助于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 《指引》共分为7章153条,对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等指标的验证,以及验证监督检查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指引适用范围,涉及范畴、总体要求以及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二章商业银行验证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验证的目标、范围、不同阶段的验证重点,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在验证中的职责,并强调验证主体的独立性要求。第三章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验证,明确了内部评级体系验证不同阶段的关注重点,详细规定了对数据、评级模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IT系统、政策和流程的验证要求。第四章市场风险内部模型验证,详细规定了对内部模型输入数据、假设和参数,内部模型计算处理过程以及内部模型输出及报告的验证要求。第五章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验证,指引强调不同阶段验证重点不同,明确了验证的程序步骤等,规定了对高级计量体系政策和流程、数据、模型的验证要求。第六章验证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管部门在验证中的职责及监督管理措施。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指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以及对本指引颁布前已投产的资本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的验证要求。

商业银行监管指标

商业银行监管指标 商业银行监管指标 一、介绍 商业银行监管指标是用于监控和评估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一套 标准和指标。监管指标是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并用于确 保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水平的有效工具。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 银行监管指标的各个方面。 二、资本充足率指标 ⒈核心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重要指标,其 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 ⒉总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程度的指标,其计 算公式为(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加权资产。附属资本包括优 先股和次级债券等。 ⒊杠杆比率

杠杆比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实力与杠杆水平的指标,其计算 公式为扣除风险加权资产后的资产/核心资本。较高的杠杆比率意味 着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较强。 三、资产质量指标 ⒈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是衡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贷款比例的指标,其 计算公式为不良贷款/总贷款。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可能表明商业银行 风险较高。 ⒉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坏账准备金与不良贷款比例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坏账准备金/不良贷款。较高的拨备覆盖率意味着商业 银行对风险有一定的预警和备案能力。 四、流动性指标 ⒈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的指标,其 计算公式为高流动性资产/总流动性需求。较高的流动性覆盖率意味 着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⒉短期借贷依赖度

短期借贷依赖度是衡量商业银行对于短期借贷的依赖程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短期借贷/总借贷。较高的短期借贷依赖度可能表 明商业银行对于外部流动性波动的敏感性较高。 五、盈利能力指标 ⒈资本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利润能力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净 利润/总资本。较高的资本利润率意味着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较强。 ⒉不良贷款准备覆盖率 不良贷款准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坏账准备金与不良贷款比 例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坏账准备金/不良贷款。较高的不良贷款准 备覆盖率表明商业银行对风险有一定的预警和备案能力。 六、附件 本文档包括以下附件: ⒈商业银行监管指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⒉相关统计数据和报告。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商业银行: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注册成立,以吸收、贷款、储蓄等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文章标题:深度解析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导言 1.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概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贷款、抵押品和其他资产转化为证券,然后出售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这种金融行为可以帮助银行优化资产负债表,降低风险集中度,提高流动性和盈利能力。 2.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 2.1 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债务人违约的风险。 2.2 流动性风险 资产证券化可能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发生变化,降低流动性,从而增加了流动性风险。 2.3 市场风险 证券化产品的价格波动可能使得商业银行面临市场风险,特别是在金融市场波动较大时。 2.4 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合同纠纷等法律风险。 3. 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控制

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通过对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旨在控制其面临的风险。其中包括: 3.1 风险敞口监管要求 通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暴露进行监控和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3.2 资本充足监管要求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潜在的损失。 3.3 披露与信息披露要求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提高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4. 个人观点和总结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为银行业提供了更多的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工具,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投资选择。然而,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风险不可忽视,需要商业银行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以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 结语 通过本篇文章的深度解析,相信您已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投资和资产配置过程中,也可更加谨慎地评估相关风险,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商业银行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 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16 •【文号】银监发[2010]114号 •【施行日期】2010.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 和审批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4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申请和审批事项,确保相关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指商业银行采用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相关监管指引要求开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提交实施申请,获得审批后进入实施阶段。 第五条实施申请和审批包括银行集团及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审批,并持续监督商业银行过渡期内的整改情况。 第二章商业银行申请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相关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申请准备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报告流程,确保申请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的最终责任。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或其重大调整。 (二)审议和批准实施申请报告,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第3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验证,是指采用资本高级计量法的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算监管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验证体系。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能够有效量化风险,评级体系运行稳定可靠。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理论正确、假设合理、数据完整、模型运行情况良好、计算准确、使用分析恰当。 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根据本指引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证明高级计量模型能够充分反映低频高损事件风险,审慎计量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 第七条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商业银行验证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一节验证目标和范围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并通过建立完善的验证体系实现以下目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8: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一、标准法 (一)业务指标定义 业务指标(BI)为利息、租赁和分红部分(I1.DC),服务部分(SC),金融部分(FC)之和。业务指标构成说明见表1。

以下损益项目不纳入业务指标项目: 1.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出。 2.从保险或再保险保单中获得的保费和偿付/支付。 3.管理费用,包括员工支出、非金融服务的外包支出(如物流、IT、人力资源)和其他管理费用(如IT、公用事业、通信、差旅、办公用品、邮资)。 4.管理费用的收回,包括代表客户收回的付款(如向客户征税)。

5.房产及固定资产的支出(因操作风险损失事件造成的支出除外)。 6.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租赁资产的折旧除外)。 7.与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无关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如为养老金、承 诺和保证计提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 8.按合同规定偿还股本的支出。 9.减值/减值转回(如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投资)。 10.在利润表确认的商誉变动。 11.企业所得税(基于利润的税收,包括当期税收和递延所得税)。 12.业务活动终止,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项目。 (二)适用的内部损失乘数 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I1.M)符合本部分(三)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验收合格后,o 可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银保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 实际损失情况,要求其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对于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不符合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 子公司在计算标准法下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时,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银保监会可以要求该子公司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三)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将损失数据纳入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计量。收集的数据应是 高质量、准确并完整的,以确保计算得出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损失相匹配。商业银行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应满足一般 要求和具体要求。 1.一般要求 (1)商业银行应具备10年观察期的高质量损失数据。初次使用内部 损失数据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10年期的高质量损失数据,应使用5年期(含)以上的所有高质量损失数据。 (2)损失数据应全面覆盖所有子系统和地区的业务活动和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应将损失金额15万元以上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纳入内部损失乘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一、基本指标法总收入定义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总收入构成说明见表1。 二、标准法实施条件及业务条线归类 (一)实施条件 —1 —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工具、流程和报告路线。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操作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督与报告等。商业银行应在全行范围内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3.商业银行应当系统性地收集、跟踪和分析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商业银行收集内部损失数据应符合本附件第四部分的规定。 4.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操作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评估整合入业务处理流程,建立操作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或其他评估工具,定期评估主要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并将评估结果应用到风险考核、流程优化和风险报告中。 5.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键风险指标体系,实时监测相关指标,并建立指标突破阈值情况的处理流程,积极开展风险预警管控。 6.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全行统一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措施,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应急计划。 7.商业银行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 —2 —

最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2-09-18 【生效日期】202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确保2022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5个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个监管指引是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银监会将陆续发布其它监管指引。5个监管指引中,有关监管资本的计量方法自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有关风险暴露分类、内部评级体系、专业贷款评级、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和技术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监管指引进行达标评估,确保监管合规。5个监管指引确立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监管标准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到达的最低要求。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指引逐条进行合规性评估,对未达标的领域和环节,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达标方案。对监管标准尚不明确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尽早达成共识。从2022年第四季度起,新资本协议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发布的相关监管指引按季进行达标评估,建立详细的达标评估文档。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于2022年底前向银监会提交首轮5个监管指引达标评估报告。?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方法。 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的,可要求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方法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标准法 第七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

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三)商业银行应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数据, 包括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定期根据损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操作风险监测和控制。 (四)商业银行应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内部报告路线。商业银行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评估结果、关键风险指标、主要操作风险事件、已确认或潜在的重大操作风险损失等信息,并对报告中反映的信息采取有效举措。 (五)商业银行应投入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在业务条线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并确保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六)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应接受验证和审查,验证和审查应覆盖业务条线和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 (七)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及其验证情况应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前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算术平均数。 前三年中每年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当年以下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的总和:公司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加强对专业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专业贷款是指按照《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确定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等风险暴露。 第五条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或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和监管资本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并且在估计违约风险暴露时,还应充分考虑债务人违约后,为促使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投入运营而继续发放贷款的影响,以确保风险估计的审慎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按照《商业银行资

本充足率计算规则》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八条商业银行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若未能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应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 第九条商业银行可以对专业贷款中的一个或多个子类采用监管映射法,对其他子类采用内部评级法,但不得同时对同一子类的风险暴露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对专业贷款采用一维评级,评级应同时考虑债务人的特征和债项特征以及两者之间的相关性,直接反映预期损失。 (二)商业银行应最少设置4个非违约级别和1个违约级别。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评级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项目发起人或债务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项目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1。 (二)物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操作风险、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7方面因素。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2。 (三)商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商品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3。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结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应当建立包括治理架构、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等环节在内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抵御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和满足其实施经营战略的需要。 本指引所称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包括对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评估。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和及时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

当与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有效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能力。 第七条银监会独立评估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及其管理能力,有权根据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和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并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和经济周期因素,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持续满足银监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银监会有权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督促商业银行恢复清偿能力。 第二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审慎评估本集团或银行(以下简称本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持续保持与本银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 第十条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当实现以下目标:(一)确保银行主要风险得到充分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银行的资本水平与其面临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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