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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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三性判断基础理论

专利三性判断基础理论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二、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基本含义 (一)对比判断 实质在于通过比较判断 1.对比对象 对比 (权利要求)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2.对比的执行者 对比 (权利要求)
内容
简单的文字变换
(二)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上位概念 下位概念 例如: 金、银、铜、铁
共性 个性
金属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带护套挂锁,金属锁体上套有 护套。 对比文件公开: 一种带护套挂锁,黄铜锁体上套有 黑色乙烯基树脂护套。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四)数值和数值范围 1. 公开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限定的技术 二 零 特征的数值范围内: 零
例1,例2。
2. 公开的数值范围与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 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
例3。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3. 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限 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 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的新颖性,但不破 坏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 一数值的发明的新颖性;
甲申请公布日
1.形式判断要素: 申请日在先,公布日在后; 中国专利申请。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2.内容判断 只有形式上符合并且内容相同才能确 定为抵触申请。 3.使用限制 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只能用于 新颖性判断。 注意的两个问题: 可以使用抵触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 书和附图,但不可以使用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审查 - 课程设置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审查 - 课程设置

共性:发明能够在产业中实施 并且解决技术问题
二、产业范围 能够制造或使用 技术方案 符 任 具 合 何 有 自 技 可 实 术 然 施 特 规 律 征 的 产业
三、积极效果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提出申请之日,其 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是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积极的,有益的。 不要求完美无缺的效果 不应导致技术上的明显倒退 或者整体变劣
太阳 地球 月球
(二)违背自然规律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 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 特别注意,违背能量守恒 定律的专利申请的主题 典型例子:永动机 实用性
×
(三)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 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 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
下述两种测量方法 属于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 (1)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体温,以 测量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 (2)利用降低吸入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 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并通过动脉 血压的动态变化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应, 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入性的检 查方法。
(六)无积极效果 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需要
三、审查基准 “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 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 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可再 现性。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 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 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1)“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运用 是否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应当基于“本领 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2)实用性的“能够制造或使用”与 A26.3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 实现”的区别 实用性:客观上技术方案是否有缺陷(技 术方案自身的性质,客观规律) A26.3:说明书的公开程度(主观原因)

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的审查终稿-综合版-王剑

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的审查终稿-综合版-王剑

2 审查基准和主要情形
审查基准
“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 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
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 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可再现性
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 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
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审查
审协江苏中心 王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引言
专利权 patent right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practical applicability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引言
创造性
1959 《专利法》
国内公知(新颖性)
1909 《专利法》
新颖、实用
1885 《专卖专利条例》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例 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
这种类型的方法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且具 有很大随机性,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能重 现的,一般不具有实用性,除非申请人能够给出 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种方法可以重复实施,否则这 种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相应的方法?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例
利用喜马拉雅山上的无污染冰水制造的饮料。
虽然生产中利用的原材料是有限的或者特定的, 但是生产所获得的产品不是独一无二的, 可以在产业上制造,方法可以在产业上使用 利用特定自然条件的原材料所获得的产品 不能被认为是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 立法宗旨及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三款:不符合公开条件或者没有实质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可以依法做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维护人们知识积累获取的加工处理成果,强化投资者和知识产权权利者的利益所产生的法律和技术事宜。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明确规定,不符合公开条件或者没有完成实质性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都将被专利局依法不予授权。

此前,有关专利权的审查,是由相关部门分配的各级专利局进行的,但是各级专利局的审查质量不一,因此,为了加强专利的审查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专利法》,其中明确规定,不符合公开条件或者没有完成实质性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都将被专利局依法不予授权。

具体来说,在申请专利时,首先要确定申请的专利具有实质发明创造的性质,是否符合法定的公开的条件,即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外观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发明创造的实质性性质等。

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专利局就不会授予专利权,让申请人拿不到专利权。

另外,法律还规定如果某位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专利权书,或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比如不能预先向专利局支付专利权费,以及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就会因为专利法第22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而被专利局依法不予授权,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权利和机会。

申请专利权时,要遵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时、认真了解法律法规,了解申请专利所需条件,规范准备申请时所需要的证据和文件,确保申请过程规范,以防拉低专利申请的审核质量和评估效率。

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可以依法做出不予授权的决定,以保护我国专利权的审查质量,有效地支持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有效的推动我国发展创新产业,推动经济结构和技术水平的优化升级。

综上所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公开条件或者没有完成实质性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都将被专利局依法不予授权。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一般申请专利要想被授予专利权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三个,即申请的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但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这是明确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一、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按照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但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保护的特点和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对一些主题作了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例外规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以下各项: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

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考试法条总结大全-高分经验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考试法条总结大全-高分经验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总结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常考条款1)新颖性(专利法22.2款)1.《专利法》新颖性:22.2款:是指实用新型或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只能和一项对比文件进行对比,不可以多个文件结合对比,而评价创造性时则可以结合对比。

2)权利要求需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引用权利要求不清楚1.不符合《专利法》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3)创造性(专利法22.3)1.《专利法》的创造性:22.3款: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单一性,专利法第31.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属于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二者在技术上相关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专利法31.1款关于单一性的规定,因此可以合案申请。

撰写权利要求书时,通常把可以合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同一份申请文件里面,并说明合案申请理由。

分案申请的,单独写一份权利要求书,再说明分案理由。

特定技术特征(评价单一性时专用的)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5)抵触申请相同主题,申请日在前,公告在后。

可以评价新颖性,不可以评价创造性。

6)专利法22.1(三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7)不授予专利的主题、情形专利法25条第1款: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和规则;3.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14年)专利法第5条(违法违纪):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代理师实务答题要点及套话整理

专利代理师实务答题要点及套话整理

第一部分、新颖性一、专利法22条第二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答题格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取相同的技术方案、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三、注意点1、单独对比原则2、抵触申请a在先申请,b在后公开,c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不属于现有技术。

第二部分、创造性一、专利法22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答题格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且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因此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XXX。

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为:XXX。

因此,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 XXX。

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

其作用为XXX。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技术特征相同,但是其作用不同。

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XXX。

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XXX。

因此,对比文件3 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OA答复的思路

OA答复的思路

OA答复中常用法条1、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OA答复的通用格式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

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申请人基本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第**——**条审查意见,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如下修改:1、修改****,以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2条中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自于说明书******。

2、3、……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1、本发明涉及…………(二)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1、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分别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新颖性基础理论

新颖性基础理论

例 4。
4). 公开的数值范围包括限定的技术特 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但是与上述限 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没有 共同的端点:
例5,例6。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 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1)、包含产品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 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 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 定结构和/或组成。 2)、包含用途特性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 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 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法律内涵 实质在于通过比较进行判断 1.对比对象 对比 (权利要求)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
2.对比的执行者 对比 (权利要求)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
执行者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主要特点: 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 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 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 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 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 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螺栓固定装置 螺钉固定装置
4、数值和数值范围 1). 公开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限定的技 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
例1,例2。
2). 公开的数值范围与限定的技术特征的 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
例 3。
3). 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 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 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的新颖性,但不 破坏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 任一数值的发明的新颖性;
第一节 新颖性
一、立法宗旨 防止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批准为 专利 ; 贯彻先申请原则和避免重复授权。

权利要求中新颖性的判定.

权利要求中新颖性的判定.

权利要求中新颖性的判定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木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中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称为抵触中请。

二、案例分析在判定一项中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是以该项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为判断基准,其技术方案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抵触申请的文本所公开。

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内容作为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的解释,但其不能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从下面的案例中我们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启发来判断一项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

案例:本申请名称:人体工程学枕头申请日:20XX年10月16日权利要求:一种人体工程学枕头,包括枕头外套⑴和枕芯(2),所述枕芯⑵装入枕头外套⑴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枕芯(2)内设有至少两个截而呈椭圆形或圆形的枕体(3、4),所述枕体(3、4)相互横向并排排列且保持接触。

对比文件1:JP特开20XX年9月9日,公开了一种牵引枕头,即:一种人体工程学枕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 包括枕头枕芯(6),所述枕芯⑹内设有两个截而呈椭圆形或圆形的枕体(4、5),所述枕体(4、5)相互横向并排排列且保持接触。

对比文件2:US5809594A,公开日:19XX年9月22日,公开了一种颈椎枕头,即: 一种人体工程学枕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枕头外套(22) 和枕芯(22),所述枕芯(22)装入枕头外套(12)中,所述枕芯(22)内设有一个截而呈椭圆形或圆形的枕体(26),所述枕体(26)相互横向并排排列。

对比文件3JP特开20XX年6月19 H,公开了一种健康枕,即:一种人体工程学枕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枕头外套(3) 和枕芯(7),所述枕芯⑺装入枕头外套⑶中,所述枕芯(7)内设有至少两个截而呈椭圆形或圆形的枕体(由4、5、6组成),所述枕体相互横向并排排列且保持接触。

04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基础理论课件2016校核-20160729

04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基础理论课件2016校核-20160729

新颖性判断常见情形
权利要求
一种IC卡, 包括塑料基卡和 封装在塑料基卡 内的工作电路, 其特征在于所述 的工作电路为集 成电路AT24C XX。
对比文件
智能卡又称集成 电路卡,即IC卡,它 将一个集成电路芯片 镶嵌于塑料基片中, 封装成卡的形式,并 且以美国ATMEL公司 生产的AT24C 01A/02/04/08A/16A 存储器芯片为例进行。
先申请制
局 新 入 局 人 员 培 训 教 学 小 组
Filing date
新颖性基本概念——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 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局 新 入 局 人 员 培 训 教 学 小 组
Prior Art
新颖性基本概念——定义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 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或 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局 新 入 局 人 员 培 训 教 学 小 组
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没有被现有 属于 现有技术? 技术公开! 一种带滑盖的手机
新颖性基本概念—“(不)属于现有技术”
申请日Filing date (2004.1.1)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局 新 入 局 人 员 培 训 教 学 小 组
新颖性 Novelty
创造性
实用性
新颖性基本概念——由来
1871年 1885年 专卖专利条例 “新颖、实用” 1905年 日本 “国内公知” 1959年 日本 “世界范围 “出版物公开”
局 新 入 局 人 员 培 训 教 学 小 组

专利法22条

专利法22条

专利法22条
专利法第22条规定了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1.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专利技术的转让范围、条件和方式。

2. 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人应当将专利技术的全部知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

3. 转让人、受让人可以约定专利技术转让的方式和期限。

4. 转让人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办理专利技术转让事项。

5. 转让人、受让人对专利技术的质量和使用作出相应的保证或者免责条款,并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6. 转让人转让专利技术后,专利技术适用范围有所限制的,应当向受让人说明。

7. 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不得排除或者限制转让专利技术后的推广和应用,不得限制专利技术的改进和开发利用。

8. 政府依法行使技术交易管理职能。

9. 转让专利技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总之,专利法第22条明确了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包括转让范围、条件和方式,保证和免责条款的约定,以及政府的管理职能等方面的规定。

专利法22条

专利法22条

专利法22条专利法22条规定如下: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新颖性”的含义作了规定,即: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包括三层意思:1.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

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专利法规定的标准。

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只要是在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或者未被公众所知,就是新技术,即具有新颖性。

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公众不能得知,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

2.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已经公开,成为已知技术为准。

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符合新颖性条件。

这里讲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

本条讲的“公开”包括:(1)出版物公开。

是指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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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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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 22 条的概述
2.专利法 22 条的具体内容
3.专利法 22 条的适用范围和意义
正文
【专利法 22 条的概述】
专利法第 22 条是我国专利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主要涉及的是对于发明人、设计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对于专利权的限制和规范。

这一条款对于维护专利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创新成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 22 条的具体内容】
专利法第 22 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或设计享有署名权,并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

2.专利权的限制和规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在内的专利行为。

3.强制许可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如国家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决定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
强制许可。

【专利法 22 条的适用范围和意义】
专利法第 22 条适用于我国所有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成果,激励科技创新,维护专利市场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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