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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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海洋、铁路、航空、公路、内河、联合、国际多式、邮

政(包)、管道运输。

2.班轮运输的特点:(1)“四固定”即航线、挂港、船期、运价比较固

定 (2)“一负责”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运货的港口装卸费由船

方负担。 (3)船货双方以 B/L 为依据,没有另外的运输合同。 (4)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多少,只要有舱位,都接受装运。因此,少量货物或件杂

货 ,通常多采用班轮运输。

3.

4.班轮运输应注意的问题: 1.班轮运输计收标准不一,轻泡货等应改进包装,压缩体积,节

省运费; 2.对外报价应考虑各种附加费; 3.熟悉各类班轮运价表,尽量避免按“未列明货

物”计算运费; 4.托运样品注意不要超重或超标。

5.租船运输: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主要方式有:定程、定期、

光船、包运、航次、航次期租船。

6.租船与班轮的区别: 1.无预定船期表,行驶航线和停靠港口不固定;2.航线、货种、船

期和船方收取的运费或租金须在合同中加以约束; 3.租船合同只具有运输合同的作用,而提

单可以作为承运人受到托运货物的收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7.租船运输的特点:(1)租船合同;(2)适合于大宗散货;(3)整船或部分舱位租赁;(4)

风险、费用(租约规定);( 5)租船提单受租船契约的约束;( 6)租船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 7)船舶港口各种费用按租船合同规定;

8.

9.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

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0.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

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提单是证明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种类123

提单内容繁简为标准全式提单简式提单

货物是否已装船为标准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为标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批注为标准提单签发人不同为标准清洁提单

班轮公司所签提单

不清洁提单

无船承运人所签提单

11.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1. 提单正面内容分别由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具体项目有: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运港或收货地、目的港或卸货地、

船名、国籍、航次、货物名称及规格说明、运费、提单签发日期、份数及签发人签名。

2.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是作为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

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12.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承保人

即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承保人支付保

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

1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陆、空、邮政(包)。

14.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

险、特殊外来风险。

15.损失: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16.实际全损: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

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17.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

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恢复、修

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18.单独海损: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

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19.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根据惯例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寡,按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摊称之为共同海损分摊。

20.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当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有意识而且是

合理的; 3.所作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

直接造成的; 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

和 / 或货物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

尽的局面。

2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 在造成海损的原因上,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直接造成

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这些风险而人为地造成的损失,单独海损则是承保风

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 2.在损失的承担上,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按照受

益方价格多少的比例分摊,单独海损一般应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3. 单独海损的事故往往先于共同海损的行为而发生,但两者经常是有联系的。

22.常见共同海损的类型:1. 为船货共同安全,减轻船重,防止船舶沉没,将部分货物或船

舶设备抛入海中; 2. 为急于抛弃货物,在船边或舱面开凿洞口,使船身、甲板

等遭受的损失; 3.为扑灭船上火灾,灌浇海水、淡水或化学灭火剂造成船或货的损

失; 4.采取紧急的人为搁浅措施造成船或货的损失; 5.为使船舶搁浅后能重新起

浮,过度开动船上机器造成机器损坏。 6. 船舶遇到意外事故后支付其他船的救助报酬。

23.施救费用: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

雇佣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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