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土地整备工作操作规程
深宝城市化办(2004)40号
深宝城市化办(2004)40号第一条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40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40号文”)、《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深宝府〔2005〕56号)要求以及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40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维护社区权益、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通过整体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原地开发、用地单位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变更至其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直接审定后实施。
对于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因少部分面积冲突(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15%且未超过3000平方米)而对原范围进行微调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区政府成立的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落地位置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其他涉及非农建设用地事宜,由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事宜,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相关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核实社区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存在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需要划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落实非农建设工商用地优先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划定。
1(2020年九月整理).深圳市宝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
第一节新增建设用地控制17
第二节存量建设用地循环利用18
第三节建设用地清退18
第六章农用地保护20
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20
第二节其他农用地保护21
第七章土地整治工程与近期用地安排22
第一节土地整治22
第二节近期用地规划23
第八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25
附表27
第一章
第1条规划目的
第29条福永街道用地调控指标
第30条
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公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493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2925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22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11公顷。
11.《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2-2009)
12.《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送审稿)
13.《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
14.《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送审稿)
1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与本规划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划。
第2条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好地统筹宝安片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划。
第3条规划依据
第4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17条总体目标
第18条
以推进节约集约为重点,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以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为前提,保育生态环境;以优化用地结构布局为途径,统筹片区土地利用;以落实共同责任为基础,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深宝〔2005〕56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通知
深宝府〔2005〕56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已经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五日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工作部署,推进宝安区城市化土地转制工作,做好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深府〔2005〕6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制定本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利益兼顾、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按城市化要求,和城市化转地工作同步进行,同时完成。
第三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的对象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经审核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宝安辖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
第四条对于经审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方案,继受单位不能接受的,不影响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及城市化转地正常工作的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转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本次工作,审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划定方案。
区城市化转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地办”)具体组织本次工作,负责接收区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提供的继受单位的审核成果资料,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初步核算,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划定方案的审查和报批、实施公示等。
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化转地后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深府〔2005〕68号)有关规定,结合宝安都市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的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管理。
本细则国有农业用地指纳入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畜牧用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适当补偿范围外规划已确定为森林公园、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等,由农林渔业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三条国有农业用地的管理坚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的原则。
第四条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成立国有农业用地管理专家咨询小组,负责为国有农业用地的各项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五条国有农业用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农林渔业局直接委托给各街道办管理。
第六条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一)负责制定国有农业用地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国有农业用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二)负责监督国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管理,监督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三)负责监督国有农业用地承包费的管理;(四)负责指导各街道办做好国有农业用地灾害防治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五)协助各街道办制止及清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六)协调处理国有农业用地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各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国有农业用地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发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收缴承包费和承包保证金;(二)负责国有农业用地建设改造项目的实施;(三)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巡查管护,制止及清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必要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四)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灾害防治;(五)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深宝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9〕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审批监管工作,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出让土地(包含国有未出让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的土地)范围内进行的临时使用活动。
第四条为加强全区土地统筹使用管理,区政府组织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区临时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用地审批,研究解决临时用地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土地规划监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会议成员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及辖区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的需要,还可以召集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消防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储备用地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1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1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深规土[2011]302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1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深规土〔2011〕302号)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市政府五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2011年度土地整备计划》(以下简称《土地整备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土地整备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土地整备计划》是我市2011年度开展土地整备、征地拆迁、拆迁安置房建设、储备用地管理及土地投融资的重要依据。
在市域范围内的各项土地整备活动应符合本计划。
二、2011年度我市计划完成土地整备项目75个,释放建设用地面积4528.39公顷,对纳入土地整备计划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报。
三、《土地整备计划》实施应坚持重点发展地区用地优先、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优先、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民生工程用地优先的原则。
四、根据“全市统筹,分区实施”的总体原则,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依据《土地整备计划》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深圳市2011年度土地整备计划一、编制目的为破解我市土地资源困境,缓解我市财政资金压力,更好地实施《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深圳市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滚动落实《深圳市土地整备规划(2011-2015)》的相关要求,保障2011年、2012年的土地供应,依据《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编制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2011年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通过土地整备和土地投融资,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障土地整备的资金需求,使规划和土地管理有效地服务于我市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操作规程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操作规程一、引言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操作规程是为了规范土地整备利益的统筹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经济繁荣。
本规程旨在明确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要求,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背景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是指通过对土地资源进行整合、优化配置和利益调整,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深圳市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解决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利益分配不公平等问题,推动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操作流程1. 立项阶段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申报和审批等环节。
立项申请人应提交项目的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后方可立项。
2. 规划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土地利益统筹的规划设计工作。
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确保统筹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3. 资金筹措阶段根据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规划设计,确定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资金筹措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土地出让收益、融资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4. 项目实施阶段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实施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利益分配等环节。
项目实施应按照规划设计和相关法规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5. 监督管理阶段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后,需要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相关要求1. 参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2. 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 资金筹措应合理安排,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4.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各方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深圳市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实施细则
深圳市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国际化城市,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平安宝安、和谐宝安、繁荣宝安,进一步规范我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实现全区旧村及其周边环境和社会管理的根本好转。
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和宝安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旧村”是指我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原村(居)民于1993年撤县改区以前建造的,建筑质量差,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严重衰退的原农村旧 ( 祖 ) 屋集中区。
旧村整治改造范围在原农村旧 ( 祖 ) 屋集中区基础上结合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
第三条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全区旧村改造年度计划。
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政策条件的,纳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适用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旧村整治改造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统一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原则;(二)坚持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兼顾公平的原则;(三)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分类指引的原则;(四)坚持整治改造与文物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旧改办,全面组织实施我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
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职责为:(一)宣传落实旧村整治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旧村整治改造工作的需要,起草旧村整治改造规范性文件报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三)组织编制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四)负责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五)负责对申报的旧村整治改造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六)对旧村整治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管;(七)管理全区旧村整治改造的评估工作,制订全区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八)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征收;(九)提供旧村整治改造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十)指导各街道旧村整治改造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一)协调与旧村整治改造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工作;(十二)承办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深圳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流程
原农 村集体 经济 组织继 受单位 开发 主体
规划 国土主 管部 门派出 机构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原农 村集体 经济 组织继 受单位 开发 主体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原农 村集体 经济 组织继 受单位 开发 主体
规划 国土主 管部 门派出 机构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原农 村集体 经济 组织继 受单位 区政 府相关 职能 部门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
2018.6.1
以原 农村集 体经济 继受单 位及其 成员实 际掌控 用地为 主要实 施对象 的土地 整备利 益统筹 项目。利益 统筹项 目以街 道为界 限(大鹏 新区以 新区为 界限),项目 范围内 集中成 片未完
善征(转)地补 偿手续 的规划 建设用 地原则 上不少 于3000平方 米。 纳入 违法建 筑空间 管控专 项行动 的未完 善征转 地手续 未建设 空地通 过土地 整备实 施的。
土地验收、分类移交、入库管理
拆除、清理和移交
不动 产登记 部门
产权证注销
区政 府相关 职能 部门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
原农 村集体 经济 组织继 受单位 相关 权利人
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约定 补偿方 式、补偿 金额和 支 付期 限、回迁 房屋面 积等相 关 事项,涉及 房地产 权证注 销的
还应 明确相 关义务 和责任。
区土 地整备 事务 机构 街道 办事处
规划 国土主 管部 门派出 机构 原农 村集体 经济 组织继 受单位
签订实施协议书
明确 项目实 施时序、土地 整备 资金、移交 政府土 地 范围、留用 土地安 排方式 和留 用土地 指标规 模等相
关内 容。
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 精品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XX〕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严格执行。
补偿费用分期支付。
第八条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21日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资金(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等)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运用建筑科技、装配式建造技术,提升建筑品质。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科学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品质和合理确定建设周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调整计划)草案的编制及报批、组织实施等,负责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赋码及首次前期经费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或备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土、交通、环水、监察、审计、住建、公共物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优化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统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分别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措施负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储备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储备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储备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储备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6日深圳市政府储备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储备土地管理工作,全面清理政府储备土地上的违法违规占用行为,彻底消除政府储备土地上的安全隐患,切实提高政府储备土地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整体推进、分类处理、重点突破、依法高效”的原则,市、区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联合行动,以执法清理为重点,逐步解决政府储备土地上的违法违规占用问题、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健全政府储备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及清理范围本方案所指政府储备土地,包括纳入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储备土地及城市化转地后委托街道办管理的土地,总面积约217平方公里。
本次清理专项行动以2012年完成的政府储备土地现状使用情况调查为基础,按土地权属状况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行为,分以下3类进行处理:(一)权属清晰、征(转)地手续完备,现状存在违法违规占用的约6平方公里政府储备土地,纳入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清理范围,实施全面彻底清理。
(二)权属存在争议、征(转)地手续不完善、有经济权益纠纷,存在违法违规占用的约19平方公里政府储备土地,纳入年度土地整备计划逐年整备、清理。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地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的核查以及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历史用地的处置。
第三条城市更新部门统筹组织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核查土地整备情况,土地征(转)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完善土地征(转)手续等;土地利用部门负责核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其他用地批复情况、非农建设用地情况以及完善农转用手续等;地政地籍部门负责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调查认定、土地利用现状核查等;登记中心负责核查土地及建筑物产权登记情况;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局,根据其需要协助提供、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
各相关部门应附图说明核查结果。
各管理局具体开展核查及处置工作,存在疑难情形需业务指导的,应及时转请对口处室予以确认。
第四条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在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之前,相关主体依据《暂行规定》第四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的,管理局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三)、(四)、(五)项情形有关规定的,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处理意见书。
第五条计划申报主体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汇总的,管理局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计划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申请核查的范围与已批准的拆除范围不一致的,按照申请范围进行核查、汇总。
(一)土地核查内容:1.土地范围、面积;2.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3.土地权属情况;4.基于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5.土地整备情况。
(二)建筑物核查、汇总内容:1.核查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2.汇总建筑物现状建筑面积。
健全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全流程制度 gov
健全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全流程制度 gov健全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全流程制度gov导语:土地整备项目是指对农村土地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推动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
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全流程制度的健全,则是确保土地整备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全面评估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全流程制度,并对其重要性进行探讨。
一、深度评估: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全流程制度的内涵和要求1.1 内涵: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全流程制度是指在土地整备项目推进过程中,从项目筹备、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建设施工、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的制度安排,确保项目全过程的规范、有序和高效进行。
这样的制度包括程序性制度、规范性制度和管理性制度,旨在提高土地整备项目的法治化水平。
1.2 要求: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全流程制度的健全要求包括:1) 合法合规:制度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规范的程序和流程,保障土地整备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透明公开:制度安排应注重信息的透明和公开,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3) 参与民意:制度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尊重农民意愿,建立有效的参与机制,使农民能够在土地整备项目中有话语权和参与权。
4) 创新灵活:制度设计要具备创新和灵活性,可以适应不同的项目类型和特点,提高土地整备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二、广度评估: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全流程制度的推进现状和问题2.1 推进现状:目前,我国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全流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
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形成了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另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机构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并加强了对土地整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2.2 存在问题:然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全流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在制度的具体执行中存在不规范和不合理之处,导致项目推进困难、效果不佳。
农民对土地整备项目的参与程度较低,意见难以充分表达,导致农民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深圳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实施,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土地整备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控用地为主要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
利益统筹项目以街道为界限(大鹏新区以新区为界限),项目范围内至少有一块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
利益统筹项目应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利益统筹项目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
纳入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的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通过土地整备实施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利益统筹项目按照政府主导、社区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通过规划、土地、资金、产权等统筹手段,完成整备范围内土地确权,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 1 -多方共赢,促进社区转型发展。
第四条在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算大账”,通过资金安排、土地确权、用地规划等手段,集约节约安排土地,保障城市建设与社区发展空间需求。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与相关权益人“算细账”,通过货币、股权和实物安置等手段,确保权益人相关权益,实现整备范围内全面征转清拆。
除留用土地外,其余土地全部移交政府管理。
第二章利益统筹规则第五条利益统筹项目中资金安排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按照所在区域工业基准地价的50%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核算;项目涉及的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及业务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是指按本办法核算并确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用地,包括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以及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具体规模按以下方式核算:(一)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是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已落地确权的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等),此类用地按照等土地面积核算留用土地规模;(二)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征地返还用地指标,以及其他土地整备项目留用土地指标,此类用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核准后,可在项目范围内安排落实;(三)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是指项目内上述第(一)项用地范围外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扣除上述第(二)项中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后的剩余土地,按照表1核算的留用土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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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土地整备工作操作规程
1.整备范围明确:宝安区土地整备工作应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明确土地整备的范围、用途和目标,确保土地整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2.规划设计:在进行土地整备工作之前,需要进行规划设计,
明确土地整备的方式、方法和流程,以及整备后土地的利用方式和规划。
3.征收程序:土地整备涉及到土地征收和补偿等问题,应根据
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详细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
4.工程建设:土地整备工作还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土地平整、路网建设、水电设施建设等,建设过程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进行。
5.管理运行:土地整备工作完成后,需要建立管理运行机制,
确保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和管理,避免土地浪费和污染。
6.监督检查:对土地整备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
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土地整备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