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上课笔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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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授课说明
•一、课程性质
•《国际商法》课程是商事组织进行国际商事活动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是商事组织进行国际贸易所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国际商法》课程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二、课程特点
•《国际商法》课程的特点是通过比较的方法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普通法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特点要求学生在掌握了大陆法系、英美普通法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法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学习。
•又由于不同法系对发生的贸易纠纷所做出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对于所发生的国际贸易纠纷很难一一对应,要求学生能够综合运用所学国际商法知识,这又是本课程的一个特点。
•三、学习方法
•由于本课程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和实践性,需要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既要注重课堂理论教学的学习,又要紧密结合企业国际商务活动的实际,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对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发言等环节的积极认真参与,加深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培养和锻炼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能力、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为了保证《国际商法》课程学习质量,为同学们毕业后从事国际商务活动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建议同学们在学习该门课程时做到以下几点:
• 1、课前预习大陆法、英美普通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内容,做为必要知识的准备,通过比较学习《国际商法》就有了保证;
• 2、为了保证学习质量,本课程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和锻炼同学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求同学们对于案例学习、分析、讨论积极参与,充分准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学好国际商法。• 3、平时注意收集电视、报纸有关国际贸易纠纷的报导,关注纠纷发生的原因,纠纷的解决过程,和最后解决的结果,从中丰富课堂学习内容,培养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
•四、考试方式
•本课程最后成绩包括平时成绩40%(考勤、实践、平时作业、小组讨论等)和期末考试成绩60%两部分。•五、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国际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代理法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公司法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七章合同法
•第八章买卖法
•第九章票据法
•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章绪论
•本章介绍了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的重点在于对两大法系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的认识。本章的难点在于对英美法、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的掌握上。
1、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
2、其解释和运用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握和执行。
3、程序比较简易、迅速,不拘泥于形式。
4、强调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
自十七世纪以来,欧洲大陆民商分立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商法典,民商合一的国家把商人习惯法纳入民法典中。十八世纪中叶,英国把商人习惯法吸收到普通法里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商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即国际商事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或交易活动;由于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交易呈现了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因此,国际商法的内容也有了很大的变化,这种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
•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传统的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代理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既涉及有形的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例如,投资、租赁、融资、工程承包及合作生产、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等,因此西方国家往往把调整上述各种商业交易的法律用国际商事交易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来概括。
•二是国际商事组织,一般的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但是在国际商法中,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事组织,主要是指跨国经营的涉外企业,如跨国公司。
•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联系:都有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比国际商法广泛的多,不但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实体,还调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交往的管制与管理关系。大体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技术、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等。
•2、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还包括国际组织的决议、重要的国际文件等。
• 3、基本原则不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及公平公正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全球合作与发展原则。
• 4、内容不同:
•例如:我国没有加入海牙维斯比规则,但我国公司提单中约定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该约定有效。日本、韩国现在没有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但与我国公司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该公约的,该公约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 2、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经过国际商事主体长期不断的实践,频繁运用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习惯性行为规范。
•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是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象国际公约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甚至有些国际惯例被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法,有些国家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需当事人明示同意。可以看出,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制力上的区别已经淡化,而采用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主要趋势。
•例如:买卖合同采取CIF术语和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就要适用最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国际惯例一旦被当事人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项国际惯例的形成,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习惯上升为惯例,成为国际商事的一个组成部分,来之不易,应该重视并予以遵守,国际惯例也被称为“世界语言”,如果没有国际惯例,它是国际商事交易的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