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实践总结——九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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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实践总结——九步法

案件审理工作实践总结——九步法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委邹益民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等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案件审理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等要求,促进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推动构建案件质量责任共同体,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中铝集团纪检监察组首批案件审理人才库骨干成员、云南铜业纪委工作部邹益民同志结合其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与总结思考,整理形成了本期专题内容,供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交流学习参考。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定位

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关口”“出口”和“窗口”,必须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切实履行政治责任。既要自觉把“四个意识”“两个维护”落实到案件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又要自觉将个案审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大局中考量和把握,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审理。”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职责

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终审法院”,必须忠实履

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基本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核把关职责,强化监督制约作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范围为:(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定性准确是正

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这“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衡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的标准,是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党纪国法的重要保证。

四、移送审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中铝集团纪检监察组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了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即:

1、该案件经过立案并已审查调查终结。

2、被审查调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3、案件材料齐全并已装订成卷。

4、经批准同意移送审理的书面请示(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

五、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步骤及要点(九步法)

(一)形式要件审核

1、移送审理请示及批件,即经所在单位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移送审理的书面请示,并附审查调查报告及必要附件。

2、立案依据材料,主要包括:

(1)问题线索处置拟办单及信访举报等问题线索材料(原件)。

(2)同意初步核实的批示(呈批表及专题会纪要等),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等。

(3)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同意立案审查调查的批示(呈批表及专题会议纪要等),立案决定书及宣布、通报材料等。

3、审查调查材料,主要包括:

(1)经所在单位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的审查调查方案。若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纪委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2)经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或成员变更材料。

(3)经专题会集体讨论通过的审查调查报告。

(4)有关必要附件材料,即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检讨材料、违

纪事实材料、法规制度依据、涉案财物报告等。

(5)其他有关材料,如初核、立案程序手续等情况说明。

4、被审查调查人及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

(2)对应涉案期间任免职文件。

(3)有关职责分工制度文件或岗位职责说明。

(4)其他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政治面貌、代表或委员资格等。

5、装订成卷的全部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已证、他证或旁证、书证、物证等,需重点列出与审查调查直接相关的证据材料清单及目录,并在每页右上角书写页码编号。

6、其他方面,主要包括:

(1)若被审查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2)若涉及与涉案财物有关的暂予扣留、封存、责令不得变更转移等手续、文书、鉴定材料等,审查调查组应列出清单,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报告。

(3)若涉嫌职务犯罪的,审查调查组按刑事诉讼要求将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卷单独立卷,形成起诉意见书,并在审查调查报告中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

(4)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二)正式受理并成立审理组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即形式要件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起草正式受理并成立审理组的请示,报分管审理工作领导批准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三)全面审阅案卷

1、被审查调查人及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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