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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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年度职称工作安排,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结合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复核,现将2019年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8日201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b44b4e9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8d.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豫人社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监督服务第六章责任规定第七章附则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讲课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93d0fdc4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a6.png)
《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或品牌
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是河南省审计厅出台的,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推动审计工作发挥作用,促进审计事
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行为。
一、申报条件:
1、年龄:出生1985年1月1日以后;
2、学历和学位:具有注册审计师资格,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工作年限: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非会计准则审
计工作至少满足3年;
4、审计工作表现:近三年来,担任过报告标准审计,具有良好
审计信誉,取得显著成绩;
二、评审项目:
1、文书审查:检查资格条件;
2、技能考核:认真就申报书要求作答;
3、案例考核:准备审计相关案例思路和答案等;
4、综合能力考察:主要检验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审计理论知识、审计实践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思想政治建设等;
5、面试:综合评价申请人的审计实践能力、综合能力、履行审
计职责等;
三、评审结果:经面试和文书考试,评审结果分三种:合格、基
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可以继续报考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
从上述可以看出,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和评审,不仅要求
申报者达到一定的职称资格条件,而且要求他们具有专业技能、综合
能力、法律意识等,以保证他们能够从事专业审计工作。
所以,要想
取得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不仅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还需要有良好的审计信誉,取得优秀成绩。
只有以上条件都满足,才
能取得河南省”高级审计师”的荣誉。
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条件
![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08b3caf9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ef.png)
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条件一、基本条件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身份要求、学历要求、年龄要求和工作经历要求等。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其次,申请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与审计相关。
此外,申请人的年龄要求一般为35周岁以下。
最后,申请人还需具备一定的审计工作经历,通常要求在审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二、绩效条件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的绩效条件主要包括工作绩效和业务能力。
首先,申请人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表现出较高的工作绩效,包括完成的审计项目数量、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考核。
其次,申请人需要具备扎实的业务能力,包括审计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熟练掌握,以及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条件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的学术条件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和学术交流。
申请人应在审计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需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并参与过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学术论文的发表应以核心刊物或重要学术会议为主,证明申请人在审计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影响力。
四、社会影响力条件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的社会影响力条件主要包括社会评价和业务贡献。
申请人需要在社会上具有较好的声誉和影响力,得到同行和客户的认可和赞誉。
此外,申请人还需在审计领域做出一定的业务贡献,如参与重大审计项目、发表行业报告等,以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贡献度。
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的条件包括基本条件、绩效条件、学术条件和社会影响力条件。
申请人需要满足身份、学历、年龄和工作经历等基本条件,同时在工作实践中表现出较高的工作绩效和业务能力。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学术影响力,以及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声誉和业务贡献。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才能获得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的评定资格。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ae8bfb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8d.png)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8.07•【字号】豫人职〔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现将《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二○○七年八月七日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能力,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评审工作原则(一)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二)客观、公正。
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考试、答辩等形式,对申报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民主评议。
坚持民主程序、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审期间,高评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四)独立评审、责权统一。
高评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依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高评会所在部门、高评会、专业(学科)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并分别对评审结果负责。
二、组建评委会(一)建立高评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职在岗,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是本学科领域社会和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担任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系列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其中,45岁以下优秀中青年专家应占三分之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f07cf72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19.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豫人社办〔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提高我省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5〕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5日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激发公证员队伍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所有执业公证员。
三、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其中,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称,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职称,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职称。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身体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 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1 申报三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担任执业公证员4年以上或参加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386610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b4.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豫人社[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豫人社[2010]153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切实保证申报、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就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当年不再审核;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每年2%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
事业单位在报批结构比例时,须同时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主、辅系列分配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鉴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已全面推开,新调整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对基层单位已给予了适当倾斜,与此相衔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豫人[2006] 56号)中乡镇“年满50周岁或在农村工作3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限制”的规定,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0年起不再执行,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1年起停止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d146c12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a9.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公布日期】2020.11.04•【文号】人社部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部门,中央军委审计署,各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审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服务发展。
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审计事业发展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积极引进优秀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让在一线踏踏实实做出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2. 坚持科学评价。
结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不同领域审计工作实际开展分类评价,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7558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20.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系列和名称(一)增设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船舶系列增设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民用航空飞行系列增设正高级飞行员、正高级领航员、正高级飞行通信员、正高级飞行机械员。
农业系列继续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工作,可设置农业、林业相关专业。
其他系列个别专业未设置到正高级职称的,在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时进一步完善。
(二)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7b8261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13.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 15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5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规定(一)贯彻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线医务人员名单可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222.143.24.116:8089/)查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
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
破除“唯论文”倾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640cb0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f5.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7892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03.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畅通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
按照管理权限,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四、完善评价标准(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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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豫人社办〔2020〕 7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我省《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数据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为我省实施大数据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大数据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坚持科学人才观,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奖项、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根据大数据技术体系的技能要求和工作内容,全省大数据专业主要分为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相关工作领域。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从事大数据相关领域工作的技术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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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人社部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7月25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
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
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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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豫人社办〔2020〕 7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我省《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数据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为我省实施大数据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大数据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坚持科学人才观,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奖项、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根据大数据技术体系的技能要求和工作内容,全省大数据专业主要分为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相关工作领域。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从事大数据相关领域工作的技术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河南省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人员名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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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河南省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人员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河南省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人员名单的公示根据全省职称工作安排,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评委会承办部门复核,经河南省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57名同志通过评审。
现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如下,请予监督。
如对公示人员有问题反映,请于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反馈我们。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0日-2024年1月19日
邮寄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
邮政编码:450018
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附件:2023年度河南省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人员名单(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0日。
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b0320110a6f524ccbf8576.png)
索引号:717823004/2002-00143 分类:职称管理;其他公文发布单位:其他发文日期:2002年06月06日名称: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人发〔2002〕58号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浏览次数:669 人发〔20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审计署二○○二年六月六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fed9dc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f5.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豫人社函〔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2号)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河南省内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评审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成立“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研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评价标准,以及考试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和证书发放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决定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面试答辩等评委会相关工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我省申请人的材料初审、评审结果公示、结果报送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三、评审程序(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于2021年1月31日前登陆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https://),注册个人信息,并于2月8日前在线提交以下评审证明材料,材料电子版统一采用PDF格式。
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条件
![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05f16014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c1.png)
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条件河南高级审计师是国家职称评定制度中的一种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那么,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的评定条件是什么呢?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的评定条件包括学历条件和工作经验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需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要求学历与审计专业相关。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通常要求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的审计工作经验。
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还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申请人需要具备扎实的财务、审计和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审计准则等。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准确把握审计重点和难点,能够发现和解决问题。
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还包括业绩和业务能力的考核。
申请人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有一定的业绩表现,包括参与或主持过重要审计项目,取得过较好的审计成果等。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还包括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的考核。
申请人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要求,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条件包括学历条件、工作经验条件、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业绩和业务能力考核以及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考核。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申请人才有资格申请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
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更多的审计人员能够通过努力,获得河南高级审计师职称,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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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豫人社办〔2023〕97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71号)和《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18〕1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8日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实行考试评价方式,高级审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实行评聘分开。
第五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引导审计专业人员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
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第六条突出对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评价。
充分体现审计职业属性,注重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制度、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均可作为业务成果代表作;审计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材、审计案例等均可以作为理论成果代表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须取得全国或我省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二)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职称满5年或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在审计相关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三)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参加审计职称评审,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九条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评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可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十条高级审计师评审标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应同时符合下列(一)、(二)、(三)项中各至少一条标准。
(一)审计工作经历1.担任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
3.担任省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1次以上,或担任省辖市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五位)。
(二)审计业绩成果1.担任负责人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被省辖市审计局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担任负责人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3.作为主审或主要参加人(名次前三)完成的2项以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在企业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企业上市、新三版挂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中被采用。
4.在担任负责人或主审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意见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省政府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辖市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
5.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以上,或本人直接发现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1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被立案,且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6.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3项以上,并被正式批准实施。
7.因审计工作业绩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以上,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1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2次以上(以上情形不包括各类通报表扬)。
(三)审计研究成果1.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审计相关专业期刊上或国际统一刊号(ISBN)的国外报纸或审计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1篇以上(不少于2000字,下同);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或审计相关专业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3篇以上。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本人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3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一个完整章节以上;或编写一部己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编写或参加编写5万字以上。
3.独立完成的审计理论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审计管理技术及发明创造获得著作权1项以上。
4.独立完成审计论文、调查报告1篇以上获得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或内审协会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三等奖以上,2篇以上获得省辖市审计局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二等奖以上。
5.主持或承担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五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或省内较高水平。
6.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四)绿色通道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近三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参加评审:1.因审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第十一条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标准: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应同时符合下列(一)、(二)、(三)项中各至少一条标准。
(一)审计工作经历1.担任企事业单位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2.担任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负责人或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
3.担任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主审,或主持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
(二)审计业绩成果1.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2项以上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3项以上,或本人直接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被立案,且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3.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建议对促进整改、完善制度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1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省政府采用,或者2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部门或省辖市政府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4.担任企事业单位内审部门负责人或主持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期间,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业绩突出,其创新方法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交流,或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认可。
5.在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承担的大中型审计、资产评估、重组改制等项目,业绩突出,为受托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6.因审计工作业绩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以上情形不包括各类通报表扬)。
(三)审计研究成果1.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审计相关专业期刊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审计相关专业国际期刊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不少于2000字,下同),并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或审计相关专业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并且至少为第三作者;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累计8万字以上。
3.主持、承担或作为主要执笔人开展1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4.主持、承担开发的大数据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市厅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