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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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树立

廉洁、高效、务实的行政文化,保障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

活动中的一切接待行为。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遵循廉洁、安全、实际、文明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防止滥用职权,确保接待活动与行政机关工作协调一致,展示友好的形象和优良的工作风貌。

第二章接待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公务接待对象包括国内外政府机关官员、知名企

业家、专家学者、公众人物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公务接待范围包括各类重要会议、国事活动、外

事活动、考察调研、公共服务等。

第三章接待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公务接待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接待对象和接待活动,遵循实事求是、节约用度、公正公平、安全文明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公务接待的费用应按照财政预算控制的标准执行,不得超过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标准,不得将公款用于铺张浪费和个人消费。

第八条公务接待的餐饮标准应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并

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接待方式和流程

第九条公务接待应根据接待对象和接待活动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接待方式,包括餐饮接待、住宿接待、礼品接待、文艺演出接待、参观接待等。

第十条公务接待应遵循实名制,接待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费用及安全措施应提前确定并备案,实行重要人员接待的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待人员、接待活动的主办单位、接待活动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等都应在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介上公开。

第五章接待监督和问责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工作的长效机制,强化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监督结果的通报和落实。

第十三条对于公务接待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涉案人员依法给予问责,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务接待的监督和举报机制,公开电话、信访地址和网络投诉平台,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涉及刑法和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纪检监察、审计、保密和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中,应当遵循

本规定的规定。对于公务接待方面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记录下来。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务院办公厅。如对本规定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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